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0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建利園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代 表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1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建利園藝有限公司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所列已減刑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建利園藝有限公司因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
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 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1 項,第51條第7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柏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