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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聲減字第 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暨定執行刑(98年度聲減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所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叁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查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附表二編號1、2、3所示之罪(前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聲請減刑,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前揭3罪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宣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姵妤附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 │ │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 │85年9月2日起至85年│85年11月23日 │85年11月23日 ││ │11月23日 │ │ │├──────┼─────────┼─────────┼─────────┤│偵 查 機 關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年 度 案 號 │85年度偵字第27912 │85年度偵字第27912 │85年度偵字第27912 ││ │號 │號 │號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 ├──┼─────────┼─────────┼─────────┤│最 後│案號│86年度訴字第466號 │86年度訴字第466號 │86年度訴字第466號 ││ │ │ │ │ ││事實審├──┼─────────┼─────────┼─────────┤│ │判決│86年3月3日 │86年3月3日 │86年3月3日 ││ │日期│ │ │ │├───┼──┼─────────┼─────────┼─────────┤│ │法院│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高雄地方法院 ││確 定├──┼─────────┼─────────┼─────────┤│ │案號│86年度訴字第466號 │86年度訴字第466號 │86年度訴字第466號 ││ │ │ │ │ ││判 決├──┼─────────┼─────────┼─────────┤│ │確定│86年4月21日 │86年4月21日 │86年4月21日 ││ │日期│ │ │ │├───┴──┼─────────┼─────────┼─────────┤│所犯法條 │87年5 月20日修正公│88年6 月2 日修正公│94年1 月26日修正公││ │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布前之麻醉藥品管理│布前之槍砲彈藥刀械││ │ │條例第13條之1 第2 │管制條例第11條第3 ││ │ │項第4 款 │項 │├──────┼─────────┼─────────┼─────────┤│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徒刑、│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月15日 ││拘役或罰金金│ │ │ ││額或褫奪公權│ │ │ ││期間 │ │ │ │└──────┴─────────┴─────────┴─────────┘

裁判日期:200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