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本案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所涉犯加重竊盜、加重搶奪、加重準強盜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依其前有竊盜、搶奪前科,及本件犯有多次竊盜、搶奪犯行,有事實足認其有再犯之虞,另其涉犯加重準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並有羈押之必要,於98年1 月23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3 款、第101 條之1 第5 、6 款規定,裁定予以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以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4 月23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王淑惠法 官 張琬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