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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訴字第 69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9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字第243 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逃漏稅捐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甲○○係址設高雄市○鎮區○○○路○○○ 號1 樓之中華資產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公司;於民國91年12月20日設立)之負責人,為公司法所定之負責人,中華公司則為納稅義務人。詎料甲○○明知中華公司於民國92年11月至93年2 月間,並無向如附表一(一)所示之公司為如附表一(一)所示金額之進貨事實,竟於92年年11月起至93年2 月止,取得如附表一(一)所示之余來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余來成公司)、黃添麟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黃添麟公司)、順陸企業行(前揭3 間公司行號之實際負責人均為王全義)所開立、票面金額如附表一(一)所示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充作中華公司進項憑證,並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日期,將各該不實之進項交易金額登載於該段期間內中華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以供扣抵銷項稅額,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中華公司92年11~12月、93年1 ~2 月之營業稅共2 次,而得逃漏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稅各為新臺幣(下同)10萬6,503 元、11萬2,500 元,共計21萬9,003元(各該公司名稱、各家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之張數、銷售額,及中華公司所列計各家公司之統一發票金額而逃漏之稅額,與向稅捐機關申報之時間均詳如附表一(一)(二)所示)。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復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審理。

理 由

甲、證據能力部分:

壹、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因此,證人即逃漏營業稅集團主謀王全義於偵查中之證詞,對被告而言,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惟上開證人陳述證詞時,業於證述前具結(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243 號卷〈下稱偵一卷〉第52頁),亦無證據顯示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供之情形,且據證人做成證據之外部情狀,亦無證據顯示上開證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上揭說明,上開證人王全義於偵查中之證述,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規定甚明。本院用以認定本案事實所憑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上述證據證據外,檢察官及被告於審判程序中均未曾聲明異議,並同意將之作為證據(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59

0 號卷第48頁),本院復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均屬正常,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適當作為證據,依上開之規定,認上開陳述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乙、實體部分:

壹、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其為中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且中華公司取得如附表一(一)所示之公司所開立、票面金額如附表一(一)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後,充作中華公司進項憑證,於上揭時間供扣抵銷項稅額,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中華公司92年11月與12月、93年1 月與2 月之營業稅共2 次之事實,惟矢口否認中華公司有何逃漏稅捐犯行,辯稱:中華公司雖係伊所申設,但因中華公司營運虧損,於92年12月間就將中華公司交給公司外務乙○○、丙○○經營,當時其一併將公司營業執照、大小章交予乙○○、丙○○,就未再處理公司營運,其僅係名義負責人云云。惟查:

(一)中華公司係被告甲○○於91年12月20日親自所申設,且中華公司於92年11月起至93年2 月止,取得如附表一(一)所示之公司所開立、票面金額如附表一(一)所示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充作中華公司進項憑證,並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日期,將各該不實之進項交易金額登載於該段期間內中華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以供扣抵銷項稅額,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中華公司92年11月與12月、93年1 月與2 月之營業稅共2 次,而減免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稅各為10萬6,503 元、11萬2,

500 元,共計21萬9,003 元等情,為被告甲○○所不爭執,並有中華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中華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進項)查核名冊暨查核清單、92年11-12 月高雄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年1- 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 份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452號卷〈下稱偵二卷〉第18頁、第50頁至第52頁、第289 頁至第291 頁);再者,中華公司所取得之上揭進項發票之開立公司即余來成公司、順陸企業行、黃添麟公司於92、93年間均係虛設行號,且開立發票供他人逃漏營業稅等節,業據證人即共同被告逃漏營業稅集團主謀王全義於偵訊時證陳屬實(見偵一卷第44頁至第51頁),並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93年9 月

9 日南區國稅南市三字第0920025993號移送書附卷可稽(偵二卷第1 頁、第2 頁),復以共同被告王全義業因逃漏營業稅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79號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有上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王全義)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

170 頁至第181 頁);是堪認中華公司確有取得無交易事實之虛設行號余來成公司、順陸企業行、黃添麟公司所開立之上揭發票分別持向稅捐稽徵機關作為扣抵銷項稅額申報中華公司92年11月與12月、93年1 月與2 月之營業稅共

2 次之事實。

(二)又被告甲○○雖於本院審理時辯稱:其於92年12月年間,將中華公司大小章、職業執照交給公司股東外務乙○○、丙○○,由其2 人經營公司,其僅為中華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云云。然被告甲○○先於偵訊時供稱:其僅經營中華公司3 、4 個月就沒再營業了,有請他人幫其註銷公司云云(見偵一卷第16頁),復於偵訊時供稱:其經營中華公司

6 、7 個月就倒了云云(見偵一卷第27頁),另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時供稱:其於92年12月間就離開中華公司,但是,還有丙○○、黃金塗2 人留在公司繼續經營云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7 號卷第17頁、第22頁),又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時供稱:其於92年底就離開中華公司,是丙○○、黃金塗、乙○○開發票云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7 號卷第38頁),復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理時供稱:其後來不再經營中華公司時,有吩咐黃金塗、丙○○註銷公司云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17 號卷第67頁),另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於92年12月間就將公司交給乙○○經營離開公司云云(見本院審訴字第590 號卷第37頁),是被告甲○○前後之供稱顯然不一致,且細繹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未在中華公司任職,亦未經營過中華公司,其認識中華公司經理乙○○,乙○○跟其說自己係中華公司股東,中華公司負責人係被告甲○○,乙○○並曾介紹被告甲○○給其認識,而乙○○雖曾邀約其一起做,但未曾提過被告甲○○不再經營中華公司之事等語(見本院卷第70頁、第71頁、第73頁),可見被告甲○○上揭供詞亦與證人丙○○之證述明顯不合;再者,被告甲○○既自承中華公司係由其於91年12月20日所親自申設,並曾經營中華公司一事,則其顯然非屬設立公司之人頭負責人,是以,縱認其辯稱:其有將中華公司轉由他人經營云云,係屬事實,衡之常情,為釐清公司經營權責,在將中華公司大小章及相關證件資料轉予他人前,亦應將公司負責人名義變更為他人,始為合理,然被告甲○○卻辯稱:其將中華公司大小章及相關證件資料交予乙○○、丙○○時,並未變更公司負責人云云,其所辯情節顯與常理不合;則據上,被告甲○○上揭供稱是否可信,實非無疑。再者,被告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業已供承:中華公司係由其實際經營,公司所有之交易均需經過其同意,關於公司的進貨係丙○○在處理,丙○○有向其提過順陸企業行等語(見偵一卷第39頁),據此,可知縱認被告甲○○有將中華公司業務交予他人處理之情事,然其對於中華公司之業務仍處於指揮、監督之地位,則其係為中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乙節,堪可認定。

(三)綜上所述,被告甲○○所辯並不足採,中華公司逃漏上揭營業稅之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甲○○犯行,堪以認定。

二、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一)稅捐稽徵法第47條於98年5 月27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月29日施行;修正前第47條係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修正後增設第2 項:「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經查本件被告甲○○係登記負責人,亦為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無論依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或修正後第47條第2 項之規定,均為該法第47條規定之範疇,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於該法修正施行後本院為裁判時,自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逕適用現行稅捐稽徵法之規定。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1、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業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2、關於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惟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比較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2 人。

3、關於數罪併罰部分,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4、再按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規定(現已刪除),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 百倍折算1 日,即以銀元3百 元(即新臺幣

9 百元)折算為1 日。惟現行刑法第41 條 第1 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之罪,而受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5、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行為時即95年

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三、按被告甲○○為中華公司之負責人,核被告甲○○取得上揭不實發票以逃漏中華公司92年11~12月、93年1 ~2 月之營業稅共2 次之犯行,係以中華公司負責人身分轉嫁受罰,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另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之規定,係將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逃漏稅捐時,其受罰責任於應處徒刑之範圍內,轉嫁於公司負責人,犯罪主體仍為公司,公司負責人僅屬受罰主體,為代罰性質,則此行為是否成立連續犯,自應以犯罪主體之犯意為其準據,而為犯罪主體之公司本身並無犯意可言,是中華公司先後2 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上揭所示之營業稅而轉嫁處罰其負責人即被告甲○○時,即無成立以基於概括犯意為要件之連續犯之餘地。故被告甲○○進所犯2 次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即無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餘地可言,是被告甲○○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自應予以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甲○○以取得不實發票之方式逃漏稅捐,嚴重損害政府管理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又否認犯行,態度不佳,暨慮及其犯罪動機、手段、逃漏之營業稅額多寡等一切具體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考量被告甲○○之職業學歷(見警詢筆錄「受詢問欄」;見偵一卷第3 頁),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甲○○所為本案犯行,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減刑基準日以前,且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又按上揭減刑條例第5 條不得減刑之情形,按其法條文義,應限於該條例施行前發布通緝,施行後始緝獲到案者(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185 號判決、97年度臺非字第259 號判決參照),經查,本案被告甲○○前雖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傳拘未到,於96年1 月18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而於96年2 月3 日緝獲到案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1 月18日98年南檢朝偵讓緝字第

215 號通緝書、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暨調查筆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各1 份在卷可按(見偵一卷第1 頁至第5 頁、第16頁、第17頁;偵二卷第321 頁),則本件被告甲○○係於上開減刑條例施行之前即遭發布通緝,並於減刑條例施行之前即經緝獲到案;是雖被告甲○○曾經通緝後遭逮捕到案,惟觀之上開規定及最高法院之見解,自應無同條例第5 條不得減刑規定之適用;從而,對被告甲○○上揭所犯各罪,均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各減其刑期2分之1 ,並分別諭知上揭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刑,復諭知上揭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甲○○另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明知中華公司與附表二所示之環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環祥公司)、偉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鑫公司)、豐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豐映公司)並無實際交易行為,竟自92、93年間,連續虛偽開立其業務上所掌之銷項統一發票,金額共1,193 萬1,904 元,分別交予附表二所示之上揭公司,供該等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嗣再由上揭公司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總計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金額共59萬6,596元,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之填製不實、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二、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即檢察官於訴訟上所負之舉證責任,必須說服法院至確信且無合理的懷疑其主張可能為不實的程度,始盡舉證責任,如經檢察官之舉證,法院對犯罪要件之該當仍有合理之存疑時,法院即應宣判被告無罪。

三、公訴人認被告甲○○涉犯上揭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之填製不實、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甲○○之供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銷項)查核名冊暨查核清單、中華公司自92年11月至93年2 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甲○○,對於中華公司於上揭時間曾開立上揭發票予環祥公司、偉鑫公司、豐映公司供作進項憑證分別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總計減免營業稅金額共59萬6,596 元之事實雖不爭執,然堅決否認有何上揭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經查:

(一)關於中華公司於上揭時間曾分別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發票予環祥公司、偉鑫公司、豐映公司,供該等公司作進項憑證分別持之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之進項稅額,環祥公司、偉鑫公司、豐映公司總計減免營業稅金額共59萬6,596 元之事實,為被告甲○○所不爭執,核與證人即環祥公司彭兆麒、證人即偉鑫公司負責人戴勝輝、證人即豐映公司負責人劉淑鳳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大致相合(見本院卷第132 頁至第137 頁),並有中華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銷項)查核名冊暨查核清單、93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 份附卷可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452號卷〈下稱偵二卷〉第48頁、第49頁、第289 頁至第291 頁),是該部分之事實,雖可認定。

(二)然查,證人即豐映公司負責人劉淑鳳於本院審理時提出豐映公司92年12月31日傳票維護作業表1 份,並證謂:豐映公司於92年12月間曾透過丙○○之介紹向中華公司購買工地使用之化學藥品,中華公司有開發票予豐映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132 頁、第133 頁、第160 頁至第162 頁),另證人即偉鑫公司負責人戴勝輝提出中華公司開立之發票

1 份,並於本院審理時證陳:偉鑫公司於92年出間在嘉義承包興建房屋工程,經由丙○○之介紹,將部分工程再由中華公司承包,金額大概4 、5 、6 百萬元,係於93年完工,中華公司有開立發票予偉鑫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13

7 頁至第139 頁、第166 頁至第168 頁),均核與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其於92、93年間曾介紹豐映公司、偉鑫公司之工程交易予中華公司,其中偉鑫公司部分大概4 、5 、6 百萬元,中華公司有開發票予豐映公司、偉鑫公司,其還有收到佣金等語大致相符(見本院卷第72頁、第74頁、第75頁),又證人即環祥公司負責人彭兆麒於本院審理時證陳:環祥公司確實有取得中華公司開立之發票,當時雖因環祥公司係因計畫賣予他人,而由他人經營環祥公司,所以其無與中華公司交易之印象,但是,環祥公司開立發票約6 百萬元之項目與環祥公司承包工程項目一致,中華公司應該當時應有與中華公司交易等語(見本院卷第135 頁);再佐以偉鑫公司、豐映公司、環祥公司均非屬列管之虛設行號乙節,業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市分局、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分別於98年3 月17日、98年4 月13日、98年10月12日以財北國稅松山營業字第0980007015號、中區國稅中市三字第0980000849號、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0980024835號函復本院在卷(見本院卷第29頁;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590 號卷第38頁、第61頁),可知偉鑫公司、豐映公司、環祥公司並非虛設行號,均確有對外交易之事實,則上揭證人即偉鑫公司、豐映公司、環祥公司負責人之證詞,應屬可信。據上,足認中華公司於92、93年間確有與偉鑫公司、豐映公司、環祥公司交易之情事,則中華公司分別開立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予偉鑫公司、豐映公司、環祥公司,自難認有何刑法第216 、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項、第1 款之填製不實、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對被告甲○○不利之證據,尚未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甲○○有何上揭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幫助逃漏稅捐等犯嫌,揆諸上揭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甲○○無罪之判決。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甲○○基於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中華公司與附表三所示之公司行號並無實際買賣行為,竟自92、93年間,取得如附表三所示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被告甲○○並將上開取得之進項統一發票分別充當中華公司之進項憑證,分別用以申報於92年11~12月、93年1 ~2 月之扣抵銷項稅額,據此逃漏營業稅共計34萬4,225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甲○○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以及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不實登載之業務文書等罪嫌。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甲○○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逃漏稅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不實登載之業務文書等罪嫌,係以被告甲○○之供述、中華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進項)查核名冊暨查核清單、92年11-12 月高雄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年1-2 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 份為其主要憑據。然訊之被告甲○○對於關於中華公司中華公司曾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所開立、票面金額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並充作中華公司進項憑證供扣抵銷項稅額,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中華公司92年11月與12月、93年1 月與2 月之營業稅之事實固不爭執,然堅決否認有何上揭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不實登載之業務文書等犯行。經查:

(一)中華公司於92年11月起至93年2 月止,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公司所開立、票面金額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不實統一發票,以充作中華公司進項憑證,並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日期,將各該不實之進項交易金額登載於該段期間內中華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以供扣抵銷項稅額,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中華公司92年11月與12月、93年1 月與2 月之營業稅共2 次,而減免如附表三所示之營業稅共計34萬4,225 元等情,為被告甲○○所不爭執,並有中華公司基本資料查詢、中華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進項)查核名冊暨查核清單、92年11-12 月高雄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93年1- 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各1 份附卷可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9452號卷〈下稱偵二卷〉第18頁、第50頁至第52頁、第289 頁至第291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雖足以認定。

(二)惟查,中華公司既於92、93年間仍有承包工程而對外交易之情事,已如前述,則中華公司是否與附表三所示公司行號,並無如附表三所示之交易,已非無疑,又觀之中華公司所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發票,多數均係一般公司經營所需之小額交易,例如:購買汽油、輪胎或其他所需物品,則中華公司因營運所需而對外交易取得上揭小額發票,猶屬公司經營常情,至於,中華公司取得如附表三編號15、

41 、49 所示之發票,交易金額雖較高,惟中華公司在當時既有實際營運,自難僅因該等交易金額較高,即遽認該等發票係為虛偽交易取得之發票,且觀之卷附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均無以證明如附表三所示之發票係為虛偽交所易取得之發票,此外,復查無證據足以證明開立如附表三所示發票之公司行號與中華公司並無實際交易之情事,基於「有疑應有利於被告」原則,應認中華公司與附表三所示公司行號間確有實際交易情形,據此,中華公司持如附表三所示之發票,用以申報於92年11~12月、93年1 ~2月之扣抵銷項稅額,而減免營業稅金額共34萬4,225 元,要難認被告甲○○有何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不實登載之業務文書等犯嫌,揆之上揭規定及說明,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檢察官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既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兆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宗羿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祝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 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 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 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 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附表一(一)┌──┬──────┬─────┬─────┬──┬──────┬─────┐│編號│取得不實發票│發票號碼 │虛開發票之│發票│ 銷售額 │ 稅額 ││ │之營業人名稱│ │月份 │張數│(新臺幣) │(新臺幣)││ │(賣方) │ │ │ │ │ │├──┼──────┼─────┼─────┼──┼──────┼─────┤│1 │順陸企業行 │XU00000000│93年1月 │ 1 │30萬2,400 元│1萬5,120元││ │ ├─────┼─────┼──┼──────┼─────┤│ │ │XU00000000│93年2月 │ 1 │39萬2,000元 │1萬9,600元││ │ ├─────┼─────┼──┼──────┼─────┤│ │ │XU00000000│93年2月 │ 1 │25萬2,000元 │1萬2,600元││ │ ├─────┼─────┼──┼──────┼─────┤│ │ │XU00000000│93年2月 │ 1 │33萬8,400元 │1萬6,920元││ │ ├─────┼─────┼──┼──────┼─────┤│ │ │ │小 計 │ 4 │128萬4,800元│6萬4,240元││ │ │ │ │ │ │ │├──┼──────┼─────┼─────┼──┼──────┼─────┤│2 │黃添麟興業有│XU00000000│93年1月 │ 1 │28萬500元 │1萬4,025元││ │限公司 ├─────┼─────┼──┼──────┼─────┤│ │ │XU00000000│93年2月 │ 1 │23萬9,200元 │1萬1,960元││ │ ├─────┼─────┼──┼──────┼─────┤│ │ │XU00000000│93年2月 │ 1 │44萬5,500元 │2萬2,275元││ │ ├─────┼─────┼──┼──────┼─────┤│ │ │ │小 計 │ 3 │96萬5,200元 │4萬8,260元││ │ │ │ │ │ │ │├──┼──────┼─────┼─────┼──┼──────┼─────┤│3 │余來成企業有│WU00000000│92年12月 │ 1 │66萬5,000元 │3萬3,250元││ │限公司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73萬5,000元 │3萬6,750元││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73萬50元 │3萬6,503元││ │ ├─────┼─────┼──┼──────┼─────┤│ │ │ │小計 │ 3 │213萬50元 │10萬6,503 ││ │ │ │ │ │ │元 │├──┼──────┼─────┼─────┼──┼──────┼─────┤│ │合 計 │ │ │ │438萬50元 │21萬9,003 ││ │ │ │ │ │ │元 │└──┴──────┴─────┴─────┴──┴──────┴─────┘

附表一(二)┌──┬──────┬─────┬────┬──────┬─────┬─────┐│編號│申報營業稅日│發票號碼 │申報之營│申報不實之進│扣抵稅額 │ 備 註 ││ │期 │ │業稅年度│項總額(新臺│(新臺幣)│ ││ │ │ │、月份 │幣) │ │ │├──┼──────┼─────┼────┼──────┼─────┼─────┤│1 │93年1月間 │WU00000000│92年11、│66萬5000元 │3萬3250元 │余來成公司││ │ ├─────┤12月 ├──────┼─────┤所開立發票││ │ │WU00000000│ │73萬5000元 │3萬6750元 │部分 ││ │ ├─────┤ ├──────┼─────┤ ││ │ │WU00000000│ │73萬50元 │3萬6503元 │ ││ │ ├─────┼────┼──────┼─────┤ ││ │ │ │小計 │213萬50元 │10萬6503元│ ││ │ │ │ │ │ │ │├──┼──────┼─────┼────┼──────┼─────┼─────┤│2 │93年3月15日 │XU00000000│93年1 、│30萬2,400元 │1萬5,120元│順陸企業行││ │ ├─────┤2 月 ├──────┼─────┤所開立發票││ │ │XU00000000│ │39萬2,000元 │1萬9,600元│部分 ││ │ ├─────┤ ├──────┼─────┤ ││ │ │XU00000000│ │25萬2,000元 │1萬2,600元│ ││ │ ├─────┤ ├──────┼─────┤ ││ │ │XU00000000│ │33萬8,400元 │1萬6,920元│ ││ │ ├─────┼────┼──────┼─────┼─────┤│ │ │XU00000000│93年1 、│28萬500元 │1萬4,025元│黃添麟公司││ │ ├─────┤2 月 ├──────┼─────┤所開立發票││ │ │XU00000000│ │23萬9,200元 │1萬1,960元│部分 ││ │ ├─────┤ ├──────┼─────┤ ││ │ │XU00000000│ │44萬5,500元 │2萬2,275元│ ││ │ ├─────┼────┼──────┼─────┤ ││ │ │ │小 計 │225萬元 │11萬2,500 │ ││ │ │ │ │ │元 │ │├──┼──────┼─────┼────┼──────┼─────┼─────┤│ │ │ │ │438萬50元 │21萬9,003 │ ││ │ 合 計 │ │ │ │元 │ ││ │ │ │ │ │ │ │└──┴──────┴─────┴────┴──────┴─────┴─────┘附表二:

┌──┬──────┬─────┬─────┬──┬──────┬─────┐│編號│供給不實發票│發票號碼 │虛開發票之│發票│ 銷售額 │ 稅額 ││ │之營業人名稱│ │月份 │張數│(新臺幣) │(新臺幣)││ │(買方) │ │ │ │ │ │├──┼──────┼─────┼─────┼──┼──────┼─────┤│ 1 │環祥工程顧問│WY00000000│92年11月 │ 1 │172萬 │8萬6,000元││ │有限公司 ├─────┼─────┼──┼──────┼─────┤│ │ │WY00000000│92年11月 │ 1 │240萬 │12萬元 ││ │ ├─────┼─────┼──┼──────┼─────┤│ │ │WY00000000│92年11月 │ 1 │160萬 │8萬元 ││ │ ├─────┼─────┼──┼──────┼─────┤│ │ │ │小 計 │ 3 │572萬 │28萬6,000 ││ │ │ │ │ │ │元 │├──┼──────┼─────┼─────┼──┼──────┼─────┤│ 2 │偉鑫營造股份│WY00000000│92年11月 │ 1 │70萬元 │3萬5,000元││ │有限公司 ├─────┼─────┼──┼──────┼─────┤│ │ │WY00000000│92年11月 │ 1 │60萬元 │3萬元 ││ │ ├─────┼─────┼──┼──────┼─────┤│ │ │WY00000000│92年12月 │ 1 │80萬元 │4萬元 ││ │ ├─────┼─────┼──┼──────┼─────┤│ │ │WY00000000│92年12月 │ 1 │80萬元 │4萬元 ││ │ ├─────┼─────┼──┼──────┼─────┤│ │ │XU00000000│93年1月 │ 1 │40萬元 │2萬元 ││ │ ├─────┼─────┼──┼──────┼─────┤│ │ │XY00000000│93年1月 │ 1 │62萬8571元 │3萬1,429元││ │ ├─────┼─────┼──┼──────┼─────┤│ │ │XY00000000│93年1月 │ 1 │23萬8095元 │1萬1,905元││ │ ├─────┼─────┼──┼──────┼─────┤│ │ │XY00000000│93年1月 │ 1 │36萬1905元 │1萬8,095元││ │ ├─────┼─────┼──┼──────┼─────┤│ │ │XY00000000│93年1月 │ 1 │40萬元 │2萬元 ││ │ ├─────┼─────┼──┼──────┼─────┤│ │ │XY00000000│93年2月 │ 1 │54萬2857元 │2萬7,143元││ │ ├─────┼─────┼──┼──────┼─────┤│ │ │XY00000000│93年2月 │ 1 │59萬476元 │2萬9,524元││ │ ├─────┼─────┼──┼──────┼─────┤│ │ │ │小 計 │ 11 │606萬1904元 │30萬3,096 ││ │ │ │ │ │ │元 │├──┼──────┼─────┼─────┼──┼──────┼─────┤│ 3 │豐映科技股份│XY00000000│93年1月 │ 1 │8萬元 │4,000元 ││ │有限公司 ├─────┼─────┼──┼──────┼─────┤│ │ │XY00000000│93年1月 │ 1 │7萬元 │3,500元 ││ │ ├─────┼─────┼──┼──────┼─────┤│ │ │ │小 計 │ 2 │15萬元 │7,500元 │├──┼──────┼─────┼─────┼──┼──────┼─────┤│ │合計 │ │ │16 │1193萬1904元│59萬6,596 ││ │ │ │ │ │ │元 │└──┴──────┴─────┴─────┴──┴──────┴─────┘附表三: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發票號碼 │虛開發票 │發票│ 銷售額 │ 稅額 ││ │之營業人名稱│ │之月份 │張數│(新臺幣) │(新臺幣) ││ │(賣方) │ │ │ │ │ │├──┼──────┼─────┼─────┼──┼──────┼──────┤│1 │新生加油站股│WU00000000│92年11月 │ 1 │476元 │24元 ││ │份有限公司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667元 │33元 ││ │ ├─────┼─────┼──┼──────┼──────┤│ │ │ │小 計 │ 2 │1143元 │57元 ││ │ │ │ │ │ │ │├──┼──────┼─────┼─────┼──┼──────┼──────┤│2 │員村加油站 │XU00000000│93年2月 │ 1 │571元 │29元 │├──┼──────┼─────┼─────┼──┼──────┼──────┤│3 │中國石油股份│WW00000000│92年11月 │ 1 │39元 │2元 ││ │有限公司高雄│ │ │ │ │ ││ │營業處 │ │ │ │ │ │├──┼──────┼─────┼─────┼──┼──────┼──────┤│4 │中國石油高雄│XW00000000│93年2月 │ 1 │476元 │24元 ││ │營業處中正加│ │ │ │ │ ││ │油站 │ │ │ │ │ │├──┼──────┼─────┼─────┼──┼──────┼──────┤│5 │大眾加油站股│WY00000000│92年11月 │ 1 │34元 │2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6 │港都有線電視│WY00000000│92年11月 │ 1 │2,800元 │0元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7 │國慶實業股份│XY00000000│93年2月 │ 1 │914元 │46元 ││ │有限公司 │ │ │ │ │ │├──┼──────┼─────┼─────┼──┼──────┼──────┤│8 │大華加油站有│XY00000000│93年2月 │ 1 │476元 │24元 ││ │限公司 │ │ │ │ │ │├──┼──────┼─────┼─────┼──┼──────┼──────┤│9 │中國石油高雄│WW00000000│92年11月 │ 1 │43元 │2元 ││ │營業處前鎮加│ │ │ │ │ ││ │油站 │ │ │ │ │ │├──┼──────┼─────┼─────┼──┼──────┼──────┤│10 │台糖中華加油│WY00000000│92年11月 │ 1 │38元 │2元 ││ │站 ├─────┼─────┼──┼──────┼──────┤│ │ │WY00000000│92年12月 │ 1 │476元 │24元 ││ │ ├─────┼─────┼──┼──────┼──────┤│ │ │ │小 計 │ 2 │514元 │26元 ││ │ │ │ │ │ │ │├──┼──────┼─────┼─────┼──┼──────┼──────┤│11 │台灣糖業股份│XY00000000│ │ │ │ ││ │有限公司金銀│ │93年2月 │ 1 │666元 │33元 ││ │島購物中心 │ │ │ │ │ │├──┼──────┼─────┼─────┼──┼──────┼──────┤│12 │台亞石油股份│WW00000000│92年11月 │ 1 │1,000元 │50 ││ │有限公司大業├─────┼─────┼──┼──────┼──────┤│ │加油站 │WW00000000│92年11月 │ 1 │1,019元 │51 ││ │ ├─────┼─────┼──┼──────┼──────┤│ │ │WW00000000│92年11月 │ 1 │619元 │31 ││ │ ├─────┼─────┼──┼──────┼──────┤│ │ │WW00000000│92年11月 │ 1 │990元 │50 ││ │ ├─────┼─────┼──┼──────┼──────┤│ │ │WW00000000│92年12月 │ 1 │1,037元 │52 ││ │ ├─────┼─────┼──┼──────┼──────┤│ │ │WW00000000│92年12月 │ 1 │476元 │24 ││ │ ├─────┼─────┼──┼──────┼──────┤│ │ │WW00000000│92年12月 │ 1 │975元 │49 ││ │ ├─────┼─────┼──┼──────┼──────┤│ │ │XW00000000│93年1月 │ 1 │1,048元 │52 ││ │ ├─────┼─────┼──┼──────┼──────┤│ │ │XW00000000│93年1月 │ 1 │1,050元 │53 ││ │ ├─────┼─────┼──┼──────┼──────┤│ │ │XW00000000│93年1月 │ 1 │465元 │23 ││ │ ├─────┼─────┼──┼──────┼──────┤│ │ │XW00000000│93年1月 │ 1 │651元 │33 ││ │ ├─────┼─────┼──┼──────┼──────┤│ │ │XW00000000│93年1月 │ 1 │651元 │33 ││ │ ├─────┼─────┼──┼──────┼──────┤│ │ │XW00000000│93年2月 │ 1 │714元 │36 ││ │ ├─────┼─────┼──┼──────┼──────┤│ │ │XW00000000│93年2月 │ 1 │667元 │33 ││ │ ├─────┼─────┼──┼──────┼──────┤│ │ │XW00000000│93年2月 │ 1 │571元 │29 ││ │ ├─────┼─────┼──┼──────┼──────┤│ │ │XW00000000│93年2月 │ 1 │476元 │24 ││ │ ├─────┼─────┼──┼──────┼──────┤│ │ │XW00000000│93年2月 │ 1 │930元 │47 ││ │ ├─────┼─────┼──┼──────┼──────┤│ │ │ │小 計 │17 │1萬3,339元 │670元 ││ │ │ │ │ │ │ │├──┼──────┼─────┼─────┼──┼──────┼──────┤│13 │前鎮加油站股│WY00000000│92年11月 │ 1 │38元 │2元 ││ │份有限公司 ├─────┼─────┼──┼──────┼──────┤│ │ │WY00000000│92年11月 │ 1 │52元 │3元 ││ │ ├─────┼─────┼──┼──────┼──────┤│ │ │ │小 計 │ 2 │90元 │5元 ││ │ │ │ │ │ │ │├──┼──────┼─────┼─────┼──┼──────┼──────┤│14 │全國加油股份│XY00000000│93年1月 │ 1 │381元 │19元 ││ │有限公司九如│ │ │ │ │ ││ │站 │ │ │ │ │ │├──┼──────┼─────┼─────┼──┼──────┼──────┤│15 │保速達電梯股│XY00000000│93年2月 │ 1 │46萬1,429元 │2萬3,071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16 │永錡大安加油│XU00000000│93年1月 │ 1 │667元 │33元 ││ │站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17 │加得滿股份有│WU00000000│92年11月 │ 1 │1,000元 │50元 ││ │限公司北大加│ │ │ │ │ ││ │油站 │ │ │ │ │ │├──┼──────┼─────┼─────┼──┼──────┼──────┤│18 │聚輪有限公司│XU00000000│93年1月 │ 1 │476元 │24元 ││ │ │ │ │ │ │ │├──┼──────┼─────┼─────┼──┼──────┼──────┤│19 │全國加油股份│XU00000000│93年2月 │ 1 │476元 │24元 ││ │有限公司全國│ │ │ │ │ ││ │淡海站 │ │ │ │ │ │├──┼──────┼─────┼─────┼──┼──────┼──────┤│20 │統一精工股份│WU00000000│92年12月 │ 1 │667元 │33元 ││ │有限公司新莊│ │ │ │ │ ││ │一站加油站 │ │ │ │ │ │├──┼──────┼─────┼─────┼──┼──────┼──────┤│21 │領先加油站有│WU00000000│92年12月 │ 1 │1,048元 │52元 ││ │限公司 │ │ │ │ │ │├──┼──────┼─────┼─────┼──┼──────┼──────┤│22 │聯誠輪胎行 │WU00000000│92年11月 │ 1 │3,810元 │190元 ││ │ │ │ │ │ │ │├──┼──────┼─────┼─────┼──┼──────┼──────┤│23 │久源股份有限│WU00000000│92年12月 │ 1 │381元 │19元 ││ │公司加樂世賢├─────┼─────┼──┼──────┼──────┤│ │加油站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476元 │24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667元 │33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476元 │24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476元 │24元 ││ │ ├─────┼─────┼──┼──────┼──────┤│ │ │XU00000000│93年1月 │ 1 │667元 │33元 ││ │ ├─────┼─────┼──┼──────┼──────┤│ │ │XU00000000│93年1月 │ 1 │667元 │33元 ││ │ ├─────┼─────┼──┼──────┼──────┤│ │ │XU00000000│93年1月 │ 1 │667元 │33元 ││ │ ├─────┼─────┼──┼──────┼──────┤│ │ │XU00000000│93年2月 │ 1 │476元 │24元 ││ │ ├─────┼─────┼──┼──────┼──────┤│ │ │ │小 計 │ 9 │4,953元 │247元 ││ │ │ │ │ │ │ │├──┼──────┼─────┼─────┼──┼──────┼──────┤│24 │福懋興業股份│WU00000000│92年12月 │ 1 │762元 │38元 ││ │有限公司福懋│ │ │ │ │ ││ │大嘉加油站 │ │ │ │ │ │├──┼──────┼─────┼─────┼──┼──────┼──────┤│25 │中國石油桃竹│WW00000000│92年11月 │ 1 │476元 │24元 ││ │苗營業處府前│ │ │ │ │ ││ │加油站 │ │ │ │ │ │├──┼──────┼─────┼─────┼──┼──────┼──────┤│26 │中國石油桃竹│XW00000000│93年2月 │ 1 │571元 │29元 ││ │苗營業處關西│ │ │ │ │ ││ │服務區加油站│ │ │ │ │ │├──┼──────┼─────┼─────┼──┼──────┼──────┤│27 │車亭企業股份│XU00000000│93年1月 │ 1 │476元 │24元 ││ │有限公司 │ │ │ │ │ │├──┼──────┼─────┼─────┼──┼──────┼──────┤│28 │統一精工股份│WU00000000│92年11月 │ 1 │571元 │29元 ││ │有限公司新街│ │ │ │ │ ││ │分公司 │ │ │ │ │ │├──┼──────┼─────┼─────┼──┼──────┼──────┤│29 │台亞石油股份│XW00000000│93年2月 │ 1 │476元 │24元 ││ │有限公司彰鹿│ │ │ │ │ ││ │加油站 │ │ │ │ │ │├──┼──────┼─────┼─────┼──┼──────┼──────┤│30 │台亞石油股份│XW00000000│93年2月 │ 1 │667元 │33元 ││ │有限公司西螺├─────┼─────┼──┼──────┼──────┤│ │加油站 │XW00000000│93年2月 │ 1 │476元 │24元 ││ │ ├─────┼─────┼──┼──────┼──────┤│ │ │ │小 計 │ 2 │1,143元 │57元 ││ │ │ │ │ │ │ │├──┼──────┼─────┼─────┼──┼──────┼──────┤│31 │全順加油站股│WU00000000│92年11月 │ 1 │550元 │27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32 │山隆通運股份│XU00000000│93年1月 │ 1 │476元 │24元 ││ │有限公司中埔├─────┼─────┼──┼──────┼──────┤│ │加油站 │XU00000000│93年2月 │ 1 │571元 │29元 ││ │ ├─────┼─────┼──┼──────┼──────┤│ │ │XU00000000│93年2月 │ 1 │667元 │33元 ││ │ ├─────┼─────┼──┼──────┼──────┤│ │ │ │小 計 │ 3 │1,714元 │86元 ││ │ │ │ │ │ │ │├──┼──────┼─────┼─────┼──┼──────┼──────┤│33 │福懋興業股份│WU00000000│92年12月 │ 1 │476元 │24元 ││ │有限公司福懋│ │ │ │ │ ││ │中埔加油站 │ │ │ │ │ │├──┼──────┼─────┼─────┼──┼──────┼──────┤│34 │統一精工股份│XU00000000│93年1月 │ 1 │667元 │33元 ││ │有限公司中埔├─────┼─────┼──┼──────┼──────┤│ │加油站 │XU00000000│93年2月 │ 1 │476元 │24元 ││ │ ├─────┼─────┼──┼──────┼──────┤│ │ │ │小 計 │ 2 │1,143元 │57元 ││ │ │ │ │ │ │ │├──┼──────┼─────┼─────┼──┼──────┼──────┤│35 │陸力加油站股│WU00000000│92年12月 │ 1 │476元 │24元 ││ │份有限公司 ├─────┼─────┼──┼──────┼──────┤│ │ │XU00000000│93年1月 │ 1 │762元 │38元 ││ │ ├─────┼─────┼──┼──────┼──────┤│ │ │ │小 計 │ 2 │1,238元 │62元 ││ │ │ │ │ │ │ │├──┼──────┼─────┼─────┼──┼──────┼──────┤│36 │晉旺股份有限│WU00000000│92年11月 │ 1 │571元 │29元 ││ │公司台灣加油├─────┼─────┼──┼──────┼──────┤│ │站溪口站 │WU00000000│92年11月 │ 1 │381元 │19元 ││ │ ├─────┼─────┼──┼──────┼──────┤│ │ │WU00000000│92年11月 │ 1 │571元 │29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571元 │29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667元 │33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524元 │26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476元 │24元 ││ │ ├─────┼─────┼──┼──────┼──────┤│ │ │XU00000000│93年2月 │ 1 │667元 │33元 ││ │ ├─────┼─────┼──┼──────┼──────┤│ │ │XU00000000│93年2月 │ 1 │476元 │24元 ││ │ ├─────┼─────┼──┼──────┼──────┤│ │ │ │小 計 │ 9 │4,904元 │246元 ││ │ │ │ │ │ │ │├──┼──────┼─────┼─────┼──┼──────┼──────┤│37 │中油公司嘉南│XW00000000│93年2月 │ 1 │476元 │24元 ││ │營業處東山服│ │ │ │ │ ││ │務區加油站 │ │ │ │ │ │├──┼──────┼─────┼─────┼──┼──────┼──────┤│38 │國豐加油站有│WU00000000│92年11月 │ 1 │476元 │24元 ││ │限公司 │ │ │ │ │ │├──┼──────┼─────┼─────┼──┼──────┼──────┤│39 │正大加油站實│XU00000000│93年1月 │ 1 │571元 │29元 ││ │業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40 │統一精工股份│XU00000000│93年1月 │ 1 │571元 │29元 ││ │有限公司歸仁│ │ │ │ │ ││ │加油站 │ │ │ │ │ ││ │ │ │ │ │ │ │├──┼──────┼─────┼─────┼──┼──────┼──────┤│41 │蔡瑞仁工程企│WU00000000│92年11月 │ 1 │71萬7,500元 │3萬5,875元 ││ │業有限公司 ├─────┼─────┼──┼──────┼──────┤│ │ │WU00000000│92年11月 │ 1 │72萬元 │3萬6,000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75萬元 │3萬7,500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68萬2500元 │3萬4,125元 ││ │ ├─────┼─────┼──┼──────┼──────┤│ │ │ │小 計 │ 4 │287萬元 │14萬3,500元 ││ │ │ │ │ │ │ │├──┼──────┼─────┼─────┼──┼──────┼──────┤│42 │冠中企業股份│XU00000000│93年2月 │ 1 │714元 │36元 ││ │有限公司 │ │ │ │ │ │├──┼──────┼─────┼─────┼──┼──────┼──────┤│43 │榮穩輪胎行 │WU00000000│92年11月 │ 1 │695元 │35元 ││ │ ├─────┼─────┼──┼──────┼──────┤│ │ │WU00000000│92年11月 │ 1 │857元 │43元 ││ │ ├─────┼─────┼──┼──────┼──────┤│ │ │ │小 計 │ 2 │1552元 │78元 ││ │ │ │ │ │ │ │├──┼──────┼─────┼─────┼──┼──────┼──────┤│44 │甲洲加油站股│XU00000000│93年2月 │ 1 │476元 │24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45 │台糖五塊厝加│XU00000000│93年2月 │ 1 │476元 │24元 ││ │油站 │ │ │ │ │ │├──┼──────┼─────┼─────┼──┼──────┼──────┤│46 │全國加油站股│WU00000000│92年11月 │ 1 │69元 │3元 ││ │份有限公司鳳│ │ │ │ │ ││ │屏站 │ │ │ │ │ │├──┼──────┼─────┼─────┼──┼──────┼──────┤│47 │台亞石油股份│XW00000000│93年1月 │ 1 │476元 │24元 ││ │有限公司仟翔│ │ │ │ │ ││ │加油站 │ │ │ │ │ │├──┼──────┼─────┼─────┼──┼──────┼──────┤│48 │永全加油站股│XU00000000│93年1月 │ 1 │810元 │40元 ││ │份有限公司 │ │ │ │ │ │├──┼──────┼─────┼─────┼──┼──────┼──────┤│49 │旭晉機器廠有│WU00000000│92年11月 │ 1 │31萬9,000元 │1萬5,950元 ││ │限公司 ├─────┼─────┼──┼──────┼──────┤│ │ │WU00000000│92年11月 │ 1 │31萬2,000元 │1萬5,600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33萬5,000元 │1萬6,750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33萬6,000元 │1萬6,800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32萬5,000元 │1萬6,250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31萬元 │1萬5,500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30萬1000元 │1萬5,050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30萬元 │1萬5,000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32萬元 │1萬6,000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32萬6,000元 │1萬6,300元 ││ │ ├─────┼─────┼──┼──────┼──────┤│ │ │WU00000000│92年12月 │ 1 │31萬6,000元 │1萬5,800元 ││ │ ├─────┼─────┼──┼──────┼──────┤│ │ │ │小 計 │11 │350萬元 │17萬5,000 元│├──┼──────┼─────┼─────┼──┼──────┼──────┤│ │合 計│ │ │ │688萬7,179元│34萬4,225元 ││ │ │ │ │ │ │ ││ │ │ │ │ │ │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裁判日期:201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