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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附民字第 1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原 告 詹昆憲被 告 陳稚育

李佩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但被告陳稚育、李佩珊各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原告於民國95年9月間,在網路上認識被告李佩珊,交往期

間並介紹被告陳稚育與我認識,佯以「一起投資,共創未來」為由,鼓吹原告投資被告陳稚育所屬之風緻汽車旅館,謊稱每單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每半年可獲高額紅利,致原告陷於錯誤,透過被告陳稚育介紹之代辦人員貸款,於96年1月6日交付50萬元投資款予被告陳稚育,嗣新聞報導破獲全方位停車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風緻開發有限公司辣妹吸金案,原告才發現遭詐騙。被告李佩珊、陳稚育所涉詐欺取財犯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㈡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

判決: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陳稚育、李佩珊均以:伊否認有不法詐騙原告之情事,伊主觀上亦認原告之投資標的即風緻汽車旅館係合法經營之事業,不知且有詐騙投資人之情;縱令其他共同被告有詐欺之情,伊未與彼等有不法之意思聯絡,伊係單純招攬投資客戶之業務人員,難以責令其負過失之責。況本件投資係出於原告之自由意願,投資前均經其審視投資標的及相關契約文件,難謂有何詐騙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均聲明:⒈請求駁回原告之訴。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

三、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陳稚育、李佩珊共同以合夥投資風緻汽車旅館可獲利潤方式,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交付50萬元投資款乙節,業經本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76號判處被告陳稚育、李佩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在案,堪認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被詐欺而訂立契約,受詐欺之當事人固得依民法第93條行使撤銷權,惟此項詐欺行為,倘同時構成侵權行為,被害人非不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467號裁判要旨、80年度台上字第289號裁判要旨參照)。而以詐欺行為,造成他人陷於錯誤,而與之訂立合夥契約,致為金錢之交付者,揆諸前揭說明,即屬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則該施用詐術之行為人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被告陳稚育、李佩珊共同以投資風緻汽車旅館可獲利潤方式詐欺原告,致原告陷於錯誤,訂立合夥契約,交付50萬元投資款乙節,如前所述。則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對原告所受財產損害自應成立共同侵權行為,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法定利息,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及自98年4月21日即被告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所為假執行之聲請,應視為僅促使法院發動其職權,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被告陳稚育、李佩珊亦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免納裁判費用,復無其他訴訟費用發生,爰不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采葳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琪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1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