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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附民字第 2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鄭峻明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裁判案由:竊佔
裁判日期:2009-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