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97年度易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鄭峻明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