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民原告 澄清湖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65號就本院97年度易字第1047號業務侵占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7日下午3 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温文昌書 記 官 紀龍年調解委員 林振福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調 解 委 員 林振福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於民國(下同)98年2 月17日起至98年4 月15日止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肆仟參佰陸拾元,其給付方法分別為:
(一)當場以現金貳萬肆仟參佰陸拾元給付原告,並經原告如數點收無訛。
(二)餘額貳萬元以現金分期支付,其支付期日分別為:
1、於98年3月15日前給付壹萬元。
2、於98年4月15日前給付壹萬元。如一期不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丙○○被 告:乙○○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温文昌書 記 官 紀龍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請求繼續審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