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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8 年附民字第 9 號刑事其他文書

原 告 瑞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9 號就本院98年訴字42號違反著作權法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6日上午10時38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九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 官 温文昌書 記 官 紀龍年通 譯 翁銘隆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下同)元。給付方法:被告當庭給付捌萬元,經原告訴訟代理人點收無誤後收受。其餘柒萬元自民國98年4 月起至98年9 月止分六期,於每月末日前給付壹萬元,最後一期給付貳萬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待被告給付第一期分期款後,原告即撤回本件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19庭

書記官 紀龍年法 官 温文昌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情形者,當事人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本院請求繼續審判。

書記官 紀龍年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09-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