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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交附字第 5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字第53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請求範圍包括看護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等,須就原告所受身體上傷害有無看護之必要及期間、勞動能力有無喪失或減少及程度等事項進行判斷,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王俊彥法 官 楊國煜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10-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