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安易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帝隴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張簡枝萬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帝隴企業有限公司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復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合議庭評議後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饒志明法 官 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