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225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89
26、1576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共貳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NYCALL 牌行動電話壹具(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壹張)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ANYCALL 牌行動電話壹具(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與不詳真實年籍姓名、綽號「大仔」、「大胖仔」及其他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人,共組擄鴿勒贖集團,由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先架設鴿網竊得賽鴿,並取得石金順第一銀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後,即自民國98年1 月29日起至98年
2 月8 日止,由「大胖仔」及其他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依據所竊得賽鴿腳環所載之電話號碼,撥打電話予附表所示鄭松根、吳文田、謝啟順、張育浚、黃彩鳳、陳契榮、謝茂森、黃明德、林揮淦、鄭瑞峰、張水欽、蔡堉箖、潘春佑、鐘進益、劉哲安、黃漢忠、甲○○、謝國進、李淑屏、郭信吉、簡健次、田如琪、陳朝欽等23位鴿主,而意圖為其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對渠等恐嚇稱:如果要取回鴿子,需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等語(匯款金額均如附表所示),致上開鴿主因畏懼無法取回賽鴿,而依指示匯款至石金順上開帳戶中,乙○○即依「大仔」之指示,持提款卡前往各地之自動提款機,提領上開鴿主之匯款,交由「大仔」、「大胖仔」及擄鴿勒贖集團其他成員朋分花用,「大仔」則視情況給予乙○○每日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報酬,該鴿勒贖集團成員於取得鴿主之贖金後,即將已匯款鴿主之賽鴿釋放。嗣由警方於98年3 月17日下午2 時許,在臺南市○區○○路○○○ 號「萊爾富便利超商」內,當場逮捕正在提款之乙○○,並扣得「大仔」交付乙○○聯繫取款事宜所用之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具(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1 張)、贓款12萬5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州分行、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提款卡各1張,始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
1.證人即告訴人鄭松根、吳文田、謝啟順、張育浚、黃彩鳳、陳契榮、謝茂森、黃明德、林揮淦、鄭瑞峰、張水欽、蔡堉箖、潘春佑、鐘進益、劉哲安、黃漢忠、謝國進、李淑屏、郭信吉、簡健次、田如琪、陳朝欽於警詢時之指訴。
2.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之證述。
3.石金順所有之第一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各1 份、告訴人黃明德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 張、告訴人潘春佑提出之高雄縣鳥松鄉農會匯款回條、告訴人劉哲安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告訴人黃漢忠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各1 紙。
4.被告之自白。
三、論罪: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共23罪)。起訴書雖認被告所屬擄鴿集團成員於98年2 月
8 日對甲○○恐嚇取財,因甲○○並未匯款,而應論以恐嚇取財未遂罪,惟查甲○○於接獲電話後,確實委託陳鈺玲匯款至石金順之帳戶,此經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證述明確,並有石金順第一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 紙可資佐證(警卷一第30頁),起訴書所載容有誤會,惟該部分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本院99年8 月11日審判筆錄第7 頁),本院毋庸變更檢察官起訴之法條,附此敘明。被告乙○○與綽號「大仔」、「大胖仔」及其他不詳真實姓名年籍之成年人間,就上開恐嚇取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其23次恐嚇取財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
1.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有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途取財,為貪圖每日1 、2 千元之利益,不惜鋌而走險,擔任擄鴿勒贖集團之車手,其行為實有不當,及被告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情形、被告從中獲利之情形、其於犯罪集團中分工之情形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斟酌其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2.扣案之ANYCALL 牌行動電話1 具(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卡1 張),為「大仔」提供予被告使用、聯繫提領贓款事宜之工具,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沒收之。至於扣案之贓款125000元,應發還被害人領回,扣案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潮州分行、合作金庫銀行一心路分行提款卡各1 張,則分別為丁○○、丙○○(該2 人所涉幫助詐欺取財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所有之物,非被告用以為上開犯行之工具,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46 條第1 項、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游淑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明月附錄: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恐嚇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匯款人│贖金匯入帳戶│可能之竊鴿│遭竊││ │ │ │額 │ │ │地點 │鴿數││ │ │ │(元)│ │ │ │ │├──┼──────┼──────┼───┼───┼──────┼─────┼──┤│1 │98年1月19日 │98年1月19日 │2500 │告訴人│石金順之第一│屏東縣枋山│1 ││ │13時許 │14至15時許 │ │鄭松根│商業銀行○號○鄉○○路 │ │├──┼──────┼──────┼───┼───┼──────┼─────┼──┤│2 │98年1月19日 │98年1月19日 │5000 │告訴人│同上 │高雄縣大園│2 ││ │上午11時許 │13時 │ │吳文田│ │鄉大坪頂 │ │├──┼──────┼──────┼───┼───┼──────┼─────┼──┤│3 │98年1月19日 │98年1月19日 │4050 │告訴人│同上 │屏東縣枋山│1 ││ │上午11時許 │某時 │ │謝啟○○ ○鄉○○路 │ │├──┼──────┼──────┼───┼───┼──────┼─────┼──┤│4 │98年1月23日 │98年1月23日 │5010 │告訴人│同上 │臺南縣七股│1 ││ │上午11時許 │中午12 │(起訴│張育○○ ○鄉○○路 │ ││ │ │時許 │書誤載│ │ │ │ ││ │ │ │為4500│ │ │ │ ││ │ │ │元,應│ │ │ │ ││ │ │ │予更正│ │ │ │ ││ │ │ │) │ │ │ │ │├──┼──────┼──────┼───┼───┼──────┼─────┼──┤│5 │98年1月27日 │98年1月29日 │5075 │告訴人│同上 │屏東縣枋山│1 ││ │上午11時許 │13時許 │ │黃彩○○ ○鄉○○路 │ ││ │ │ │ │ │ │ │ │├──┼──────┼──────┼───┼───┼──────┼─────┼──┤│6 │98年1月29日 │98年1月30日 │3000 │告訴人│同上 │屏東縣琉球│1 ││ │14時許 │上午9時許 │ │陳契榮│ │鄉山區 │ │├──┼──────┼──────┼───┼───┼──────┼─────┼──┤│7 │98年1月30日 │98年1月30日 │5065 │告訴人│同上 │臺南縣七股│1 ││ │上午11時許 │中午12時許 │ │謝茂○○ ○鄉○○路 │ │├──┼──────┼──────┼───┼───┼──────┼─────┼──┤│8 │98年1月29日 │98年1月29日 │5070 │告訴人│同上 │高雄縣林園│1 ││ │上午11時許 │15時許 │ │黃明德│ │鄉鳳山水庫│ ││ ├──────┼──────┼───┤ │ │ ├──┤│ │98年2月1日 │98年2月1日 │5000 │ │ │ │1 ││ │15時許 │20時許 │ │ │ │ │ ││ ├──────┼──────┼───┤ │ │ ├──┤│ │98年2月8日 │98年2月8日 │6000 │ │ │ │1 ││ │上午11時許 │14時許 │ │ │ │ │ ││ ├──────┼──────┼───┤ │ │ ├──┤│ │98年2月8日 │98年2月8日 │6000 │ │ │ │1 ││ │中午12時許 │15時許 │ │ │ │ │ │├──┼──────┼──────┼───┼───┼──────┼─────┼──┤│9 │98年2月3日 │98年2月3日 │3000 │告訴人│同上 │高雄縣林園│1 ││ │上午11時許 │13時許 │ │林揮淦│ │鄉清水巖 │ │├──┼──────┼──────┼───┼───┼──────┼─────┼──┤│10 │98年2月3日 │98年2月3日 │2500 │告訴人│同上 │高雄縣大園│1 ││ │中午12時30分│13時許 │ │鄭瑞峰│ │鄉大坪頂 │ ││ │許 │ │ │ │ │ │ │├──┼──────┼──────┼───┼───┼──────┼─────┼──┤│11 │98年2月3日 │98年2月3日 │3000 │告訴人│同上 │高雄縣大園│1 ││ │上午11時許 │中午12時許 │ │張水欽│ │鄉大坪頂 │ │├──┼──────┼──────┼───┼───┼──────┼─────┼──┤│12 │98年2月3日 │98年2月3日 │5000 │告訴人│同上 │高雄縣大園│1 ││ │上午11時許 │上午11時30分│ │蔡堉箖│ │鄉大坪頂 │ ││ │ │許 │ │ │ │ │ │├──┼──────┼──────┼───┼───┼──────┼─────┼──┤│13 │98年2月3日 │98年2月3日 │5000 │告訴人│同上 │屏東縣枋山│1 ││ │上午11時許 │13時許 │ │潘春○○ ○鄉○○路 │ │├──┼──────┼──────┼───┼───┼──────┼─────┼──┤│14 │98年2月3日 │98年2月3日 │3000 │告訴人│同上 │屏東縣林邊│2 ││ │上午11時許 │13時許 │ │鐘進○○ ○鄉○○路 │ │├──┼──────┼──────┼───┼───┼──────┼─────┼──┤│15 │98年2月6日 │98年2月6日 │15000 │告訴人│同上 │屏東縣枋山│1 ││ │13時許 │14時許 │ │劉哲○○ ○鄉○○路 │ │├──┼──────┼──────┼───┼───┼──────┼─────┼──┤│16 │98年2月6日 │98年2月6日 │6000 │告訴人│同上 │屏東縣枋山│1 ││ │中午12時許 │13時許 │ │黃漢○○ ○鄉○○路 │ │├──┼──────┼──────┼───┼───┼──────┼─────┼──┤│17 │98年2月8日 │98年2 月9 日│3060 │告訴人│同上 │高雄縣大園│1 ││ │14時51分許 │某時 │ │甲○○│ │鄉大坪頂 │ │├──┼──────┼──────┼───┼───┼──────┼─────┼──┤│18 │98年2月6日 │98年2月6日 │5000 │告訴人│同上 │高雄縣林園│1 ││ │15時許 │17時許 │ │謝國進│ │鄉鳳山水庫│ ││ │ ├──────┼───┤ │ │ │ ││ │ │98年2月9日 │5000 │ │ │ │ ││ │ │17時許 │ │ │ │ │ │├──┼──────┼──────┼───┼───┼──────┼─────┼──┤│19 │98年1月23日 │98年1月23日 │2510 │告訴人│同上 │不詳 │1 ││ │上午11時許 │14時許 │ │李淑屏│ │ │ │├──┼──────┼──────┼───┼───┼──────┼─────┼──┤│20 │98年2月5日 │98年2月6日 │5000 │告訴人│同上 │屏東縣枋山│1 ││ │17時許 │上午10時許 │ │郭信○○ ○鄉○○路 │ │├──┼──────┼──────┼───┼───┼──────┼─────┼──┤│21 │98年1月30日 │98年1月30日 │3010 │告訴人│同上 │不詳 │1 ││ │中午12時許 │12時34分 │ │簡健次│ │ │ │├──┼──────┼──────┼───┼───┼──────┼─────┼──┤│22 │98年1月27日 │98年1月27日 │12000 │告訴人│同上 │不詳 │4 ││ │上午11時許 │14時7分 │ │田如琪│ │ │ │├──┼──────┼──────┼───┼───┼──────┼─────┼──┤│23 │98年1月29日 │98年1月29日 │3000 │告訴人│同上 │高雄縣林園│1 ││ │15時許 │15時23分 │ │陳朝欽│ │鄉鳳山水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