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268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頂替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頂替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