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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易字第 26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268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乙○○上2 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頂替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因頂替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案由:頂替等
裁判日期:201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