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3658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郭季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77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家暴傷害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及第304 條第1 項強制罪部分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所涉傷害罪部分,另依通常程序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