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93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3
674 號),本院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甲○○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94年7 月5 日執行完畢。甲○○受僱於西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西成公司,址設高雄市○鎮區○○街○○○ 號),擔任業務員,負責向西成公司之客戶收款,為執行業務之人。甲○○明知依據西成公司之內部帳務流程規定,需於每月初將上月向客戶收取之款項全數繳回公司,不得擅自處分挪用,猶於任職期間,因急需現款使用,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附表所示客戶,收取附表所示之款項,未事先徵得西成公司同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自98年2 月至同年4 月止,於每月月初某日,將其向如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業務上所持有之貨款(如98年2 月應繳回98年1 月向客戶收取之貨款,如附表編號一所示,98年1 月至3 月收取之貨款分別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未依規定交付繳回西成公司而予侵占入已,合計侵占之款項為新台幣(下同)48,000元。嗣經西成公司查核帳目發覺有異,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西成公司訴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鄭榮昌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並有出貨單12紙在卷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按業務侵占罪之成立,以因執行業務而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倘行為人基於業務關係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即足當之。查本件被告既以為西成公司向客戶收取帳款為其業務內容,詎其竟將所收款項挪為己用,是被告所為業已該當刑法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甚明。綜前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業務侵占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佔罪。被告自98年2 月至98年4 月止,於每月之月初某日將上個月份所收取業務上持有之貨款共3 次予以侵占入已,各次之犯意各別,應予以論罪併罰(詳如附表所載)。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3 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前有業務侵占前科,不知悔悟,利用告訴人之信任,將業務上所收取之款項挪為己用,實不宜輕罰;然念其侵占款項合計為48,000元,金額非鉅,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於本院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清償完畢,此有和解筆錄、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1 份在卷可參,及其犯罪動機、智識程度等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齡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蓉柔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收款日期 │客戶 │金額 │所犯之罪及宣││ │ │ │ │告刑 │├──┬──┼──────┼───────┼───┼──────┤│ 一 │ 1 │98年1月10日 │隴安藥局 │4,000 │甲○○犯業務││ ├──┼──────┼───────┼───┤侵占罪,累犯││ │ 2 │98年1月13日 │德安堂中藥行 │4,000 │,處有期徒刑││ ├──┼──────┼───────┼───┤捌月。 ││ │ 3 │98年1月16日 │鼎晟蔘藥行 │4,000 │ ││ ├──┼──────┼───────┼───┤ ││ │ 4 │98年1月17日 │順天堂藥局 │4,000 │ ││ ├──┼──────┼───────┼───┤ ││ │ 5 │98年1月21日 │和生中醫推拿 │4,000 │ ││ │ │ ├───────┼───┤ ││ │ │ │高陞藥局 │4,000 │ ││ ├──┼──────┼───────┼───┤ ││ │ 6 │98年1月22日 │益人健康中心 │4,000 │ ││ │ │ ├───────┼───┤ ││ │ │ │謝清配醫師 │4,000 │ │├──┼──┼──────┼───────┼───┼──────┤│ 二 │ 1 │98年2月13日 │明月堂中藥 │4,000 │甲○○犯業務││ ├──┼──────┼───────┼───┤侵占罪,累犯││ │ 2 │98年2月24日 │金源堂中藥房 │4,000 │,處有期徒刑││ │ │ │ │ │柒月。 │├──┼──┼──────┼───────┼───┼──────┤│ 三 │ 1 │98年3月13日 │大愛藥局 │4,000 │甲○○犯業務││ │ │ ├───────┼───┤侵占罪,累犯││ │ │ │重光藥局 │4,000 │,處有期徒刑││ │ │ │ │ │柒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