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緝字第4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戌○○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律師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139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戌○○共同犯恐嚇取財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共拾壹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更正為「嗣於96年9 月8 日10時至12時許」,附表編號06、07、08、14、15、17、22、25之匯款情形欄均更正為「未匯款」,及附表電話號碼欄中編號07更正為「087***282 」、編號08更正為「0912***669」、編號14更正為「0910***774」、編號16更正為「0912***653」、編號17更正為「0921***773」、編號22更正為「0935***762」;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按所謂恐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要旨參照)。亦即刑法上恐嚇取財罪之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恐嚇之手段並無限制,即使其所為之手段,在一般社會通念上,未達不能抗拒之程度,仍屬相當,且其通知危害之方法僅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均屬之。經查,被告所屬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竊得賽鴿後,推由被告向被害人嚇稱未付款則鴿子無法飛回等語,依上揭說明,自足使人心生畏怖。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要旨參照)。是核被告戌○○就附表編號03~05、09~12、16、18~21所為,係犯刑法第
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共12罪);就附表編號06~08、13~15、17、22~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未遂罪(共11罪),爰均依法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與綽號「全仔」及其餘擄鴿勒贖集團成員間,就上開各次犯行,均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12次恐嚇取財罪、11次恐嚇取財未遂罪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有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取財獲取所需,竟與他人組成擄鴿勒贖集團,架設捕鴿網補得他人賽鴿後,再以電話恐嚇鴿主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取贖,危害良善風俗及社會治安,且賽鴿為鴿主飼養為兢賽之飛禽,如不慎落陷阱鴿網中,常受有折翼傷害致兢賽能力降低,其價值亦隨之銳減,對於被害鴿主亦造成重大損害,嚴重危害他人財產法益,惡性重大,本應從重量刑,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積極尋求與被害人和解,並已賠償已匯款之被害人所受損害,有存款明細、匯款申請書、匯款執據附卷可參,足見其尚能知錯悔改,態度尚佳,及考量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被告於犯罪集團中分工擔任之角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斟酌被告犯罪情狀、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情況,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刑法第28條、第346 條第1項、第346 條第3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靖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明月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22139號被 告 戌○○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楠梓區○○○路261巷19弄4號居高雄市○○區○○路65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全仔」男子(另行偵查)均係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竊盜犯意聯絡,由「全仔」或其他擄鴿勒贖集團成員負責在參加訓練比賽之賽鴿可能飛經之處所架設鳥網,網住賽鴿,戌○○則負責以電話恐嚇鴿主匯款至指定帳戶之分工方式,先由該集團成員於96年9月8日當日上午11時前之某時,在高屏地區之不詳地點,一次竊取如附表所示之鴿主所飼養之賽鴿後(竊盜罪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609 號判決確定),即由「全仔」等擄鴿勒贖集團成員依賽鴿懸掛於腳環上之電話號碼以及欲勒贖之金額抄寫於紙上,其記載方式係以鴿主電話號碼倒數第二碼加1 號之方式暗記編寫,而上開紙上各該鴿主電話號碼最右邊之4 位數字則為勒贖之金額;嗣於96年9 月8 日上午11時許,「全仔」乃搭載戌○○至高雄市楠梓區○○○街159 號前,並交付上揭載有鴿主電話、勒贖金額之名單3 紙、中華電信電話卡
2 張予戌○○後離去,而戌○○則依「全仔」之指示,以上開電話插入公用電話,按鴿主電話號碼倒數第二碼減1 之方式,先後撥打如附表所示鴿主之聯絡電話(電話號碼均詳卷),分別向該25人恫稱賽鴿在其手裡,若想讓賽鴿回籠,需依其指示給付贖金匯入胡健民(另經本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緝字第141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設於燕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內,否則賽鴿將被殺掉等語,以加害財產之惡害通知,致附表所示鴿主心生畏懼,鴿主壬○○、酉○○、己○○、甲○○、巳○○、地○○、卯○○、午○○、宇○○、辰○○、未○○、申○○、亥○○、玄○○、乙○○遂依其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前開帳戶內,遭戌○○等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將贓款朋分花用(其中壬○○、酉○○心生畏懼,各依其指示匯款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金額至前開帳戶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609 號判決確定),其餘鴿主則心生畏懼後匯款未成或未匯款,致戌○○等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擄鴿勒贖未得逞。嗣戌○○於96年
9 月8 日上午12時30分許,在上址撥打公用電話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與「全仔」所有供犯罪所用之電話卡共11張、行動電話2 支、勒贖名單3 紙。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一 │被告戌○○於警詢及本署偵訊│1、本件之查獲經過,以及該擄鴿勒贖 ││ │時之供述 │ 集團之分工方式、贓款分配比例等 ││ │ │ 事實。 ││ │ │2、被告確於上揭時、地,撥打如附表 ││ │ │ 所示被害鴿主25人之聯絡電話,向 ││ │ │ 其25人恐嚇取財之事實。 ││ │ │3、被告撥打恐嚇取財電話而獲得財物 ││ │ │ 後,每隻賽鴿其可獲得1000元至 ││ │ │ 2000元不等酬勞之事實。 │├──┼─────────────┼─────────────────┤│ 二 │證人即被害人壬○○、酉○○│1、被告確於上揭時、地,撥打被害人 ││ │、己○○、甲○○、巳○○、│ 壬○○、酉○○、己○○、甲○○ ││ │天○○、丑○○、丁○○、蔡│ 巳○○、天○○、丑○○、、吳永 ││ │燦騰、卯○○、午○○、鄭基│ 財、地○○、卯○○、午○○、鄭 ││ │贊、寅○○、戊○○、辛○○│ 基贊、寅○○、戊○○、辛○○、 ││ │、辰○○、子○○、未○○、│ 辰○○、子○○、未○○、申○○ ││ │申○○、亥○○、玄○○、王│ 、亥○○、玄○○、乙○○、張明 ││ │坤城、癸○○、丙○○、謝國│ 進、丙○○、宙○○等25人之聯絡 ││ │信於警詢中之指訴 │ 電話,向其25人恐嚇取財之事實。 ││ │ │2、附表所示鴿主,除編號13寅○○、 ││ │ │ 編號23癸○○、編號24丙○○未匯 ││ │ │ 款外,其餘鴿主均確有依指示匯款 ││ │ │ 至上揭指定帳戶之事實,然有附表 ││ │ │ 所示部分鴿主匯款失敗。 ││ │ │3、被告自承知悉該擄鴿勒贖集團之不 ││ │ │ 法犯行,而其雖辯稱僅撥打電話確 ││ │ │ 認,惟左列證人壬○○等25人於警 ││ │ │ 詢之指述,均無向其等確認一節, ││ │ │ 參以被告分得每隻賽鴿贖款之贓款 ││ │ │ 比例,高達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 │ │ 核其利益歸屬與犯罪分工,足認恐 ││ │ │ 嚇取贖之電話內容,確係被告所為 ││ │ │ 無訛。 │├──┼─────────────┼─────────────────┤│ 三 │扣案之行動電話2支、中華電 │同上 ││ │信電話卡11張、恐嚇取財對象│ ││ │聯絡電話名單(上有電話號碼│ ││ │倒數第二碼加1號之方式暗記 │ ││ │編寫及勒贖金額之記載)3紙 │ ││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各1份、胡健民0000000000000│ ││ │1上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彭 │ ││ │順榮ATM匯款執據、宇○○郵 │ ││ │政國內匯款執據、未○○郵政│ ││ │國內匯款執據、申○○ATM匯 │ ││ │款執據、亥○○郵政國內匯款│ ││ │執據、玄○○ATM匯款執據各 │ ││ │1份、照片2張 │ │└──┴─────────────┴─────────────────┘
二、核被告戌○○本件所為,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 1項、同條第
1 項、第3 項之恐嚇取財罪嫌及恐嚇取財未遂罪嫌。被告所犯上開犯行與「全仔」等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分向附表所示編號03至25等23名被害人施以恐嚇取財行為,雖於密集時間內所為,然並非侵害同一法益,亦非以一行為同時侵害該等23名被害人之法益;亦即被告係各出於共同恐嚇取財之犯意,分別撥打附表所示編號所為03至25等23名被害人施以恐嚇取財行為,上開23次恐嚇取財行為乃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附表:
┌──┬───┬──────┬─────┬────┬────┐│編號│被害人│電話號碼(**│ 勒贖金額 │匯款情形│備 註││ │ │*部分詳卷) │(新臺幣)│ │ │├──┼───┼──────┼─────┼────┼────┤│ 01 │壬○○│0910***209 │3070元 │已匯款 │賽鴿1隻 │├──┼───┼──────┼─────┼────┼────┤│ 02 │酉○○│0937***313 │6020元 │已匯款 │賽鴿2隻 │├──┼───┼──────┼─────┼────┼────┤│ 03 │己○○│0912***799 │6010元 │已匯款 │賽鴿2隻 │├──┼───┼──────┼─────┼────┼────┤│ 04 │甲○○│0921***326 │6000元 │已匯款 │賽鴿2隻 │├──┼───┼──────┼─────┼────┼────┤│ 05 │巳○○│0921***603 │3020元 │已匯款 │賽鴿1隻 │├──┼───┼──────┼─────┼────┼────┤│ 06 │天○○│0927***596 │6060元 │匯款失敗│賽鴿2隻 │├──┼───┼──────┼─────┼────┼────┤│ 07 │丑○○│0913***366 │6000元 │匯款失敗│賽鴿2隻 │├──┼───┼──────┼─────┼────┼────┤│ 08 │丁○○│0928***523 │2500元 │匯款失敗│賽鴿1隻 │├──┼───┼──────┼─────┼────┼────┤│ 09 │地○○│0953***707 │3030元 │已匯款 │賽鴿1隻 │├──┼───┼──────┼─────┼────┼────┤│ 10 │卯○○│0935***353 │5000元 │已匯款 │賽鴿2隻 │├──┼───┼──────┼─────┼────┼────┤│ 11 │午○○│0935***655 │6030元 │已匯款 │賽鴿2隻 │├──┼───┼──────┼─────┼────┼────┤│ 12 │宇○○│0919***982 │3080元 │已匯款 │賽鴿1隻 │├──┼───┼──────┼─────┼────┼────┤│ 13 │寅○○│0912***193 │3060元 │未匯款 │賽鴿1隻 │├──┼───┼──────┼─────┼────┼────┤│ 14 │戊○○│0938***586 │9000元 │匯款失敗│賽鴿3隻 │├──┼───┼──────┼─────┼────┼────┤│ 15 │辛○○│0952***119 │5500元 │匯款失敗│賽鴿2隻 │├──┼───┼──────┼─────┼────┼────┤│ 16 │辰○○│0937***112 │6050元 │已匯款 │賽鴿2隻 │├──┼───┼──────┼─────┼────┼────┤│ 17 │子○○│0932***579 │4000元 │匯款失敗│賽鴿2隻 │├──┼───┼──────┼─────┼────┼────┤│ 18 │未○○│0910***631 │3050元 │已匯款 │賽鴿1隻 │├──┼───┼──────┼─────┼────┼────┤│ 19 │申○○│0937***689 │3090元 │已匯款 │賽鴿1隻 │├──┼───┼──────┼─────┼────┼────┤│ 20 │亥○○│08-7***505 │2000元 │已匯款 │賽鴿1隻 │├──┼───┼──────┼─────┼────┼────┤│ 21 │玄○○│0910***879 │6070元 │已匯款 │賽鴿2隻 │├──┼───┼──────┼─────┼────┼────┤│ 22 │乙○○│0935***655 │3000元 │已匯款 │賽鴿1隻 │├──┼───┼──────┼─────┼────┼────┤│ 23 │癸○○│0956***930 │被害人拒絕│未匯款 │賽鴿1隻 │├──┼───┼──────┼─────┼────┼────┤│ 24 │丙○○│0910***879 │3000元 │未匯款 │賽鴿1隻 │├──┼───┼──────┼─────┼────┼────┤│ 25 │宙○○│0919***981 │5510元 │匯款失敗│賽鴿2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