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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簡字第 31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簡字第317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李衣婷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就甲○○被訴妨害公務等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269號),嗣本院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694號),茲因本院認本件被告甲○○被訴部分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至其餘被告庚○○、己○○、丙○○、戊○○○、乙○○、辛○○、丁○○被訴妨害公務、違反集會遊行法及毀損部分,仍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李代昌法 官 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等
裁判日期:2010-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