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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聲字第 22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226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電業法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裁判日期:2010-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