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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聲字第 51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51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即 具保人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証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即具保人)因犯妨害風化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 條第1 項,應將具保人(即被告)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121 條第1 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茲以被告即具保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6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依法通知被告到案執行,並依被告卷內所載住所通知,被告仍未到案執行,嗣經命警拘提亦無著,請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亦無法代為執行,而後再次依被告即具保人住所發函通知其遵期於民國99年1 月8 日到案執行,其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此有一審支援檢察官辦案系統查詢網頁影本1 紙、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2 紙、拘提報告書2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函各2 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各2 紙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1 紙在卷可憑;另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裁判日期:2010-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