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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聲字第 6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6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甲○○具 保 人 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前經具保人乙○○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 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交保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應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

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妨害國幣條例等案件,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9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嗣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716 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836號判決駁回確定,此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茲聲請人先依法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並依受刑人卷內所載住居所通知,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後,嗣經命警拘提亦無著等情,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 紙在卷可憑。又聲請人依具保人乙○○之住居所發函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於民國99年1 月29日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遵守,致無法執行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收受刑事案款通知1紙及送達回證2 紙在卷足佐可憑,而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紙可稽,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自屬有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饒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裁判日期:20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