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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聲字第 8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聲字第8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具 保 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8 萬元逕命具保,而由具保人乙○○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提出現金繳納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樂寧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裁判日期:201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