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232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礦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3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礦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方百正法 官 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