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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審訴字第 43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訴字第430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閩高賢上列被告因加工自殺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6073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閩高賢犯幫助自殺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叁年。未扣案之毛巾壹條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閩高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

三、核被告閩高賢所為,係犯刑法第275 條第1 項之幫助自殺罪。被告於警方未發覺其犯罪之前,自行前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自首,而願接受裁判之事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被告之調查筆錄在卷可參,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此舉造成其妻寶貴生命之逝去,雖係為尊重其妻之決定,但刑法透過幫助自殺罪之存在,確保任何人不因個人一時思慮不周或情緒衝動,因病因財因情等而任意放棄生命,建構憲法對生命權之體系性保障,被告所為,仍應認有刑事不法性存在,但終究事出有因,且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死者家屬即其配偶之姊王吳素美、楊素雀、閩吳素理、其配偶之弟楊忠霖、吳忠山、其配偶之妹吳秋娟等人亦具狀陳稱其等願宥恕被告所為,不予追究,暨被告無前科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死者之關係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再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按,其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經此偵審教訓應能知所警惕,且依本案客觀情節,被告應無再犯之虞,本院斟酌死者家屬之歷次陳述,兼參酌檢察官建議給予緩刑之意見,綜核被告個人與家庭環境各情,認其所受之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另未扣案之毛巾1 條,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尚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

1 第1 項,刑法第275 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冒佩妤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5 條第1 項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26073號被 告 閩高賢 男 47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 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湯金全律師

湯東穎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閩高賢係閩吳秋燕之夫,因閩吳秋燕臥病在床,久病厭世而於民國99年8 月6 日凌晨3 時30分許囑託閩高賢幫助其自殺,遂於99年8 月6 日凌晨4 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 號其住處房內,以乾毛巾絞勒上頸部之方式,幫助閩吳秋燕自殺。嗣閩高賢於犯罪被發覺前,親至派出所自首。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㈠待證事實被告閩高賢加工自殺之事實。

㈡證據清單⒈被告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⒉證人即死者之子閩永發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結證。

⒊證人即死者之子閩永福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結證。

⒋閩吳秋燕親筆遺書1 份。

⒌現場照片共9 張。

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 份。

⒎法務部法醫研究所99醫鑑字第0991102794號鑑定報告1 份。

二、核被告閩高賢所為,係犯刑法第275 條第1 項前段幫助自殺罪嫌。請審酌被告被告無前科,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稽;其因夫妻情篤,始會助妻超脫,當無再犯之虞;又其犯後自首犯行,並接受裁判,態度尚佳;再閩吳秋燕之姐閩吳素理亦為被告求情,有卷存信件1 封可參,請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 建 宇

裁判案由:加工自殺人罪
裁判日期:201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