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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易字第 21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189號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木村

戴偉雄上1人選任辯護人 蔡淑媛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調偵字第1065、1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木村犯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戴偉雄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木村於民國91年11月15日起,受僱於址設高雄市○○區○○○路198之5號7樓之1號戴仕有限公司(下稱戴仕公司)擔任業務部經理,負責公司所經營鋼鐵、水泥、環保、車輛及機器製造等業務對外之聯絡與銷售,明知對於業務上所知悉之工商秘密應加以保密不得無故洩漏,竟仍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以先前其自戴仕公司電腦登入電子郵件信箱yq9909kimo@yahoo.com .tw 寄發予自己之方式,將公司相關業務上應秘密資料儲存於網路信箱空間。嗣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高雄縣鳳山市○○路○○○巷○○號4樓住處,以網路登入上開電子信箱後,分別寄送予黃富襄(另為不起訴處分)與不知情之王賀民所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電子郵件信箱。

二、戴偉雄係址設高雄市○○區○○○路198之5號7樓之1戴仕有限公司(下稱戴仕公司)負責人,張木村自民國91年11月15日起擔任戴仕公司之業務部經理,並於98年5 月11日離職,詎戴偉雄竟基於無故輸人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意,未經張木村之同意,即於98年6 月間某日,在戴仕公司相關營業處所即高雄縣○○鄉○○路○○○ 號,指示戴仕公司不知情資訊室人員,輸入張木村所有雅虎奇摩電子郵件信箱(yq9909kimo@yahoo.com.tw )之帳號及密碼,入侵張木村之電子郵件信箱後,窺視並列印如附表二(即起訴書附表三)所示電子郵件;嗣戴偉雄於98年7 月10日,以附表二所示列印資料向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張木村提起妨害秘密等告訴,始查知上情。

三、案經戴仕公司、張木村訴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張木村對於有如附表所示之寄送資料一事,固不諱言,惟矢口否認有何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之犯行,辯稱:伊從進公司開始,因公司並沒有製造能力設備,所以必須委外代工工廠,才將資料給代工工廠,基本上伊從上班第一天就這樣做云云。惟查,本件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戴仕公司負責人戴偉雄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稱: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的C-Hook.Model(1).pdf 、華新扣款說明.doc、華新麗華.

doc 、華新麗華构柄.doc、07年成本.xls、客戶資料.xls、

2 007 客戶訂單排名等資料,係伊公司製作之文件,屬公司之工商秘密,且公司並未同意被告張木村將上開文件給黃富襄、王賀民2 人等語明確,本件復有被告張木村所簽之職務保密切結書,及被告張木村透過電腦網路寄送上開資料之頁面在卷可查;罪證明確,被告張木村犯行堪以認定。

二、上開犯罪事實二之部分業據被告戴偉雄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頁面在卷可查,罪證明確,被告戴偉雄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張木村所為,係涉犯利用電腦設備犯刑法第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並應依第318 條之2 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及同法第318 條之1 之洩漏利用電腦知悉他人之秘密罪;核被告戴偉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58 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又被告張木村所為上開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刑法第318 條之1 之罪。審酌被告張木村無故洩漏利用電腦而知悉曾任職公司之工商秘密,對於被害人公司造成營業上之利益損害非輕,且犯後未能坦認犯行態度尚難謂佳,被告載偉雄因為查明公司遭洩密事宜所犯本件之罪,犯罪之動機尚可體諒,手段亦非惡劣,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乃其他的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17 條、第318 條之1 、第318 條之2 、第358 條、第55條、第41條第

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香如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寄送時間 │寄送對象 │寄送內容 │備註 │├──┼──────┼───────┼───────────┼───┤│ 1 │98年5月22日 │黃富襄yn0557 │C-Hook.Model(1).pdf │ ││ │17時40分 │@yahoo.com.tw │ │ │├──┼──────┼───────┼───────────┼───┤│ 2 │98年5月25日 │黃富襄yn0557 │華新扣款說明.doc │ ││ │17時23分 │@yahoo.com.tw │華新麗華.doc │ ││ │ │ │華新麗華构柄.doc │ │├──┼──────┼───────┼───────────┼───┤│ 3 │98年5月25日 │黃富襄yn0557 │07年成本.xls │ ││ │17時25分 │@yahoo.com.tw │ │ │├──┼──────┼───────┼───────────┼───┤│ 4 │98年6月10日 │王賀民Herman. │客戶資料.xls │ ││ │3時37分 │Wang@ssab.com │2007客戶訂單排名 │ │└──┴──────┴───────┴───────────┴───┘附表二┌──┬──────┬───────┬───────────┬───┐│編號│寄送時間 │寄送對象 │寄送內容 │備註 │├──┼──────┼───────┼───────────┼───┤│ 1 │98年4月8日2 │自己之網路信箱│LBV.pdf (戴仕與旱特公│ ││ │時27分 │空間 │司軍用水下攝影機) │ ││ │ │ │遙控無人直昇飛機簡報 │ │├──┼──────┼───────┼───────────┼───┤│ 2 │98年4月28日 │自己之網路信箱│客戶資料 │ ││ │9時38分 │空間 │ │ │├──┼──────┼───────┼───────────┼───┤│ 3 │98年5月11日 │自己之網路信箱│2007客戶訂單排名 │ ││ │12時16分 │空間 │2007成本(HARDOX物料成│ ││ │ │ │本內部銷售成本) │ │├──┼──────┼───────┼───────────┼───┤│ 4 │98年5月22日 │黃富襄yn0557 │C-Hook.Model(1).pdf │ ││ │17時40分 │@yahoo.com.tw │ │ │├──┼──────┼───────┼───────────┼───┤│ 5 │98年5月24日 │自己之網路信箱│客戶資料 │ ││ │23時21分 │空間 │客戶訂單排名 │ ││ │ │ │PICKLING-1%282%29〈1〉│ ││ │ │ │.pdf │ │├──┼──────┼───────┼───────────┼───┤│ 6 │98年5月25日 │黃富襄yn0557 │Outokumpudata.pdf │ ││ │17時08分 │@yahoo.com.tw │SAF2507.pdf │ │├──┼──────┼───────┼───────────┼───┤│ 7 │98年5月25日 │黃富襄yn0557 │華新扣款說明.doc │ ││ │17時23分 │@yahoo.com.tw │華新麗華.doc │ ││ │ │ │華新麗華构柄.doc │ ││ │ │ │SAF2205評估表.doc │ ││ │ │ │904L.pdf │ ││ │ │ │華新麗華計算表.doc │ ││ │ │ │鹽浴與酸洗線.ppt │ │├──┼──────┼───────┼───────────┼───┤│ 8 │98年5月25日 │黃富襄yn0557 │07年成本.xls │ ││ │17時25分 │@yahoo.com.tw │ │ │├──┼──────┼───────┼───────────┼───┤│ 9 │98年6月10日 │王賀民Herman. │客戶資料.xls │ ││ │3時37分 │Wang@ssab.com │2007客戶訂單排名 │ ││ │ │ │材證 │ │└──┴──────┴───────┴───────────┴───┘

裁判日期:201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