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2537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莊森豪
涂素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4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莊森豪、涂素娟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森豪、涂素娟等2 人為同居人關係,共同在高雄縣○○鄉○○○路80之1 號經營「和信傢俱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被告涂素娟)」及「世豐傢俱行(登記負責人為被告莊森豪)」,渠等明知上開公司行號資金周轉困難,財務出現危機,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利用傢俱業收款慣例係採月結並支付2 或3 個月期支票之機會,自民國98年6 月起至同年11月間止,隱匿上開公司行號發生財務危機之情,並釋放被告莊森豪所有高雄縣大社鄉土地已出售,等待價金入帳之不實訊息,分別向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告訴人「雅冠全球實業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下簡稱告訴人「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傢俱,致告訴人「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之負責人或承辦人員分別陷於錯誤,誤認被告莊森豪、涂素娟尚有財力支付貨款,遂各自於附表所示之出貨日期,交付傢俱予被告莊森豪或涂素娟,並自被告莊森豪或涂素娟處收取如附表所示之付款支票。嗣因付款支票屆期未獲兌現,且被告莊森豪所有高雄縣大社土地並已出售,始知受騙。因認被告莊森豪、涂素娟二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犯嫌。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
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無從使事實審法院獲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參見最高法院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次按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參見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 號判例意旨);另民事關係當事人間,債務人若有未依約定之債務本旨履行者,於社會一般交易經驗而言,原因非一,舉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不能給付,因合法主張抗辯事由而拒絕給付,或因財產、信用狀況緊縮而無力給付,甚至於債之關係成立後,始另起惡意遲延給付,皆有可能,非必出於自始無意給付之財產犯罪一端。而依被告不自證己罪之原則,若別無足以證明被告自始意圖不法所有之積極證據,縱使其就所負債務惡意違約不為履行,仍僅為民事上之糾紛,殊難僅以單純債務不履行之狀態,推定被告自始具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莊森豪、涂素娟二人涉有共同詐欺罪嫌,無非以告訴人「雅冠公司」等10家被害公司代表人辛穗來等人之指訴,再參以卷附之訂購單、發票、送貨驗收單及附表所示由被告莊森豪、涂素娟分別以「和信傢俱有限公司」、「世豐傢俱行」負責人名義所開立支票暨退票紀錄等證據資料,為其論據。訊據被告莊森豪、涂素娟二人固坦承與告訴人「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分別有如附表所示買賣傢具交易往來,且分別開立如附表所示票據以支付價金,嗣經告訴人持票遵期提示後,均遭退票未獲兌現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涉有共同詐欺取財犯行,均辯稱:渠等二人所經營「和信傢俱有限公司」、「世豐傢俱行」近年來固有營運不善之情形出現,惟仍勉力經營,渠等於向告訴人進貨之際,係依傢具同業收款慣例開立2 個月到期之遠期支票支付貨款,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實因嗣後資金週轉困難,且於跳票發生後遭廠商搬走全部傢俱導致無法如期出貨予客戶取得價金之故,致未能遵期兌現全部票據,另被告莊森豪前於96年間雖經由繼承取得位在高雄縣○○鄉○○段之數筆土地,然為籌措繳納遺產稅所需款項,業於97年間將上開土地設定抵押權予第三人朱小如作為擔保後借款,嗣因無力清償債務,已於98年10月間將土地轉讓予朱小如以抵償債務,渠等二人並無對外釋放上開土地業已出售、等待價金入帳等不實訊息以取信告訴人等語。經查:
㈠、被告莊森豪、涂素娟等2 人為同居人關係,共同經營「和信傢俱有限公司」及「世豐傢俱行」,自98年6 月起至同年11月間止,分別向如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告訴人「雅冠公司」等10家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傢俱,並由被告莊森豪、涂素娟分別以「和信傢俱有限公司」、「世豐傢俱行」負責人之名義開立如附表所示遠期票據支付貨款,經告訴人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等情,除經被告2 人供承明確外,復據告訴人「鴻輝沙發廠」負責人莊惠光、「柏泰傢具有限公司」負責人楊謀榮、「川億傢具批發廣場」負責人廖銘仁、「祥發傢具行」負責人王天祥、「宇田傢具有限公司」負責人王信明、「雅冠全球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辛穗來、「鼎美傢具有限公司」負責人蔡振忠、「尚興傢具有限公司(即元豐沙發廠)」負責人莊惠行於偵查中證述綦詳(見偵一卷第78至80頁,偵二卷第234 至236 頁),且有各告訴人所提出之應收帳款明細表、銷貨單、送貨單、附表所示支票暨退票理由單影本,高雄縣大社鄉農會99年3 月2 日社鄉農信字第152 號、同年12月2 日社鄉農信字第820 號函所檢附被告莊森豪所開立帳號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退票明細、拒絕往來日期等文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北鳳山分行99年3 月5日99北鳳山字第A091號、99年12月15日北鳳甲存字第013 號函所檢附「世豐傢具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往來明細、退票紀錄明細、拒絕往來日期等文件,華南商業銀行楠梓分行99年3 月30日華楠存字第99007 3 號函、99年12月13日華楠存字第990300號函檢附「和信傢具公司」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退票紀錄明細等件存卷可參(見偵一卷第3 至23頁,偵二卷第8 至10頁、第12至29頁、第45至68頁、第101 至10
4 頁,偵三卷第7 至47頁,審易卷第79至81頁、第84至89頁),是此部分事實,自堪認定。
㈡、其次,被告莊森豪、涂素娟等2 人於向告訴人「雅冠全球實業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訂購如附表所示傢具之際,均係開立如附表所示訂購日後2 個月到期之遠期票據供作支付貨款用途,且該等票據屆期均遭退票未獲兌現等情,固如前述,然證人即告訴人「鴻輝沙發廠」負責人莊惠光、告訴人「柏泰傢具有限公司」負責人楊謀榮、「川億傢具批發廣場」負責人廖銘仁、「祥發傢具行」負責人王天祥、「宇田傢具有限公司」負責人王信明、「尚興傢具有限公司(即元豐沙發廠)」負責人莊惠行等人於偵查中既均分別證述:採月結是行規、月底的帳要記到下下個月、月結還是給2 至3 個月票期的票等語(見偵一卷第79至80頁,偵二卷第235 至236 頁),此與被告莊森豪、涂素娟辯稱係依傢具同業收款慣例開立2 個月到期之遠期支票供作支付貨款一節,大致相符。依此,被告莊森豪、涂素娟於向告訴人訂購貨物之際,既均係依往常之交易習慣開立遠期支票作為貨款支付用途,且該等遠期支票發票日距離實際訂購貨物日期長達2 月之久,衡若被告於此期間內因公司經營不善造成資金週轉不靈而無法如期兌現票據,亦非無可能,能否僅因嗣後該等遠期支票均遭退票無法兌現之事實,逕認被告二人於向告訴人訂購物品之初,即存有消極利用傢俱業收款慣例係採月結並支付2 或3個月期支票之機會,遂行渠等詐欺取財犯行,實屬有疑。
㈢、另被告莊森豪於96年間經由繼承取得高雄縣○○鄉○○段53
2、533 、535 、536 、538 、668 、962 地號等7 筆土地,於96年5 月15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完畢,嗣於97年12月24日提供予第三人朱小如設定抵押權,並於98年10 月28 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至朱小如名下等情,除為被告莊森豪所自承外,尚有卷附上開各筆土地異動索引表可參(見審易卷第41至77頁),此部分事實自可認定;又證人即「祥發傢具行」負責人王天祥、「雅冠全球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辛穗來、「尚興傢具有限公司」負責人莊惠行於偵查中固均一致證述:被告莊森豪的土地很多,且曾賣過一塊價值4 、5 千萬元的土地,而且他放出來的消息是土地成交了,只是再等錢進來,所以我們才不擔心貨款問題等語(見偵二卷第235-
1 頁),惟就被告莊森豪究於何時、何地經由何方式釋放上開將以販售土地所得價款清償債務之消息、渠等得悉該消息之來源為何等細節,均未見渠等於偵查中進一步詳為說明,且經本院依職權傳喚證人王天祥到院後,其於本院審理時復改稱:被告莊森豪並沒有跟我講說有很多土地要賣的事,是我朋友住在被告家附近,該名朋友跟我講說被告莊森豪有很多筆土地等語(見院一卷第119 頁),甚且,證人即「鴻輝沙發廠」負責人莊惠光、「柏泰傢具有限公司」負責人楊謀榮、「川億傢具批發廣場」負責人廖銘仁於偵查中亦均證述:不知道被告土地價值多少,被告也沒有說要賣土地、錢還沒拿到的事等語(見偵一卷第80頁),參諸此情,能否僅憑上開證人王天祥、辛穗來、莊惠行於偵查中所為上開證述內容,逕認被告莊森豪、涂素娟有傳遞不實訊息之積極施用詐術行為存在,而採認為不利於其之認定,已值斟酌。
㈣、至證人即「宇田傢具有限公司」負責人王信明於本院審理時雖證述:附表編號5 所示票據分係被告莊森豪為清償積欠我的貨款及借款等款項而簽發,被告莊森豪於98年6 月間向我借款時表示生意不好,有的土地要賣、有的土地要貸款,若貸款下來就有錢可以還,至於貨款部分,當時是依據平常的交易習慣出貨給被告莊森豪,並非被告莊森豪給予特別的保證才出貨等語(見院一卷第第112 至113 頁、第115 頁),姑且不論被告莊森豪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否認曾於98年6 月間對證人王信明提及上開言語,縱認證人王信明前揭證述內容均屬為真,然被告莊森豪於向證人王信明借款之際,既未消極隱瞞自身資力欠缺之事實,且亦僅係表明將來可能需藉由變賣土地之方式籌措還款資金來源,而非告知土地業已售出、尚等待價金入帳等訊息,再佐以前述被告莊森豪於該時名下確仍有數筆土地之事實,實難以認定被告莊森豪於向證人王信明訂購貨物或借款之際,有何傳遞不實訊息之積極施用詐術行為存在。況且,參以證人王信明於審理時復同時證述:被告莊森豪於98年6 、7 月份開的票均有兌現,直到10月份的票據才沒有兌現等語(見院一卷第112 頁),設若被告莊森豪於98年6 月間向證人王信明借款之際,即欲藉由傳遞不實資力訊息之方式,向告訴人王信明詐取借款及貨物,則於其順利詐得借款及貨物後,又焉需於事後遵期兌現票款清償債務,直至嗣後因清償他筆借款或貨款所另行開立且相隔
4 月後到期之票據始有退票情形發生,徵諸此情,益見證人王信明上開審理時證述內容,亦不足採為認定被告二人有施用詐術行為之依據。
㈤、又證人楊謀榮、王天祥於偵查中雖分別證述:被告於跳票前即98年9 月、10月間所訂購之貨品數量,較前數個月有增加之情形發生等語(見偵一卷第79頁,偵二卷第235 至23 5-1頁),惟被告莊森豪、涂素娟均辯稱:依一般傢俱業經營慣例,每年7 、8 月份為銷售淡季,客人訂貨較少,直至每年
9 、10月份旺季時銷售數量才會逐漸增加,故於跳票前即98年9 、10月份間向告訴人楊謀榮、王天祥等人訂購貨物數量才會增加,並無異常增加進貨數量之情形等語,參以證人王信明於審理時證述:每年的7 、8 月份則是淡季,跳票發生前每月都會到被告公司的倉庫1 至2 次,跳票當日有到被告公司的倉庫搬貨,當時倉庫內的貨物數量跟平常的狀況差不多,並沒有特別增減的情形等語(見院一卷第111 頁、第
113 至114 頁)、證人即被告公司雇員段天賜於審理時證述:我約於95年間起受僱於被告二人所經營之2 家公司,平日負責倉庫管理及出貨工作,公司叫貨也是由我負責,98年9月至同年11月間訂貨數量跟平常一樣,並沒有特別增多的情形,跳票當日公司倉庫內的貨品均仍存在,貨品數量亦與一般正常營運時的數量相符等語(見院一卷第106 至107 頁),核均與被告前揭辯述:每年7 、8 月份為銷售淡季,9 、10月份為旺季,進貨數量較多,跳票期間並無異常大量進貨等情,大致相符,再佐以證人楊謀榮於本院審理時亦稱:被告在98年9 月至10月間進貨數量跟平常差不多,只是貨款很難收等語(見院一卷第120 頁)、證人王天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我進貨給被告均是依照以往的交易習慣(見院一卷第
118 頁),顯見證人楊謀榮、王天祥於偵查中雖均稱:被告於跳票前夕所訂購傢俱數量較前數個月為多之事實,然此情應係被告依傢俱業淡、旺季之銷售額而異其進貨數量所致,尚難推認被告於向告訴人楊謀榮、王天祥訂購傢俱之際,即存有大量進貨後惡性倒閉之詐欺犯意。
㈥、末依證人段天賜於審理時證述:公司發生跳票當日我仍有正常上班,跳票當日公司倉庫內的貨品均仍存在,貨品數量亦與一般正常營運時的數量相符,該期間我也有正常領取薪水,公司倉庫的貨物是跳票隔日才遭廠商全數搬空等語(見院一卷第103 至104 頁、第107 至108 頁),佐以證人王信明於審理證述:跳票當日到被告公司倉庫搬貨時,倉庫內傢俱數量跟平常的狀況差不多,並沒有特別增減的情形,我當時除搬走我出貨給被告的貨物外,尚將其他廠商出貨給被告的貨物一併搬走抵償債務等語(見院一卷第113 至114 頁)及證人王天祥於審理時證述:被告在跳票前向我所訂購的傢俱,有部分是客戶向被告特別訂做的傢俱,也就是指由別人生產,客戶要改尺寸的傢俱,由被告交給我修改,我每天都趕貨到半夜1 、2 點等語(見院一卷第118 頁),應可推見被告2 人所經營傢俱事業於票據發生退票情形時,其公司進、出貨尚屬正常,且仍照常發薪予公司員工,並有固定客源及訂單待被告出貨等事實,足見被告二人辯稱:跳票發生時,公司雖因資金週轉困難,惟仍正常營運,並非惡性倒閉詐取廠商財物等情,應屬實情。
㈦、綜上所述,被告莊森豪、涂素娟等2 人為支付告訴人貨款所簽發如附表所示票據,屆期經提示後雖均有遭退票而未獲兌現之情形發生,然依全案現有事證,尚不能使本院得有被告莊森豪、涂素娟等2 人於向告訴人進貨及簽發上開票據支付貨款之際,即存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及施用詐術行為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2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應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爰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來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陳松檀法 官 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立山附表:
┌──┬─────┬────┬────┬──┬─────┬────────┐│編號│被害公司 │出貨日期│傢俱品名│數量│合計金額 │付款支票 ││ │(負責人)│ │ │ │(新台幣)│ │├──┼─────┼────┼────┼──┼─────┼────────┤│一、│雅冠全球實│98年9月3│艾菲爾白│1 │4萬600元 │無 ││ │業有限公司│日 │米大茶几│ │ │ ││ │(辛穗來)│ │含腳椅 │ │ │ ││ │ │ │艾菲爾白│1 │ │ ││ │ │ │米小茶几│ │ │ ││ │ ├────┼────┼──┤ │ ││ │ │98年9月 │艾菲爾白│1 │ │ ││ │ │21日 │米矮櫃 │ │ │ ││ │ ├────┼────┼──┤ │ ││ │ │98年9月 │艾菲爾白│1 │ │ ││ │ │26日 │米矮櫃 │ │ │ ││ │ │ │艾菲爾展│1 │ │ ││ │ │ │示櫃 │ │ │ ││ │ ├────┼────┼──┤ │ ││ │ │ │艾菲爾白│1 │ │ ││ │ │ │米矮櫃 │ │ │ ││ │ │ │艾菲爾展│2 │ │ ││ │ │ │示櫃 │ │ │ │├──┼─────┼────┼────┼──┼─────┼────────┤│二、│尚興沙發傢│98年9月 │厚皮2.0 │2 │12萬500元 │支票1紙(臺灣中 ││ │俱有限公司│29日 │半牛1+3 │ │ │小企業銀行北鳳山││ │即元豐沙發├────┼────┼──┤ │分行支票號碼AY18││ │工廠(莊惠│98年10月│4人份255│1 │ │5217) ││ │ │23日 │㎝訂色 │ │ │ ││ │行) │ ├────┼──┤ │ ││ │ │ │90*60腳 │1 │ │ ││ │ │ │櫃 │ │ │ ││ │ │ ├────┼──┤ │ ││ │ │ │4人份250│1 │ │ ││ │ │ │㎝ │ │ │ ││ │ │ ├────┼──┤ │ ││ │ │ │主人椅 │1 │ │ ││ │ │ ├────┼──┤ │ ││ │ │ │桌椅整理│2 │ │ ││ │ ├────┼────┼──┤ │ ││ │ │98年10月│厚皮2.0 │2 │ │ ││ │ │14日 │半牛皮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祥發傢俱(│98年9月 │988鏡台 │1 │ 41萬110元│支票2紙(華南商 ││ │王天祥) │12日 │衣櫥 │1 │ │業銀行支票號碼 ││ │ ├────┼────┼──┤ │DD276724及高雄縣││ │ │98年9月 │988床頭 │1 │ │大社鄉農會信用部││ │ │16日 │ 床櫃 │2 │ │支票號碼FA 71238││ │ │ │ 鏡台 │1 │ │) ││ │ │ │ 斗櫃 │1 │ │ ││ │ │ │ 衣櫥 │1 │ │ ││ │ │ │訂製衣櫃│2 │ │ ││ │ │ │ 床板│2 │ │ ││ │ ├────┼────┼──┤ │ ││ │ │98年10月│988床頭 │1 │ │ ││ │ │30日 │ │ │ │ ││ │ ├────┼────┼──┤ │ ││ │ │98年9月2│988床頭 │1 │ │ ││ │ │日 │ 床櫃 │2 │ │ ││ │ │ │ 鏡台 │1 │ │ ││ │ │ │ 衣櫥 │1 │ │ ││ │ ├────┼────┼──┤ │ ││ │ │98年10月│訂製腳椅│1 │ │ ││ │ │28日 │ │ │ │ ││ │ ├────┼────┼──┤ │ ││ │ │98年10月│988床頭 │2 │ │ ││ │ │29日 │ 床櫃 │4 │ │ ││ │ │ │ 鏡台 │2 │ │ ││ │ │ │ 斗櫃 │1 │ │ ││ │ │ │ 衣櫥 │3 │ │ ││ │ ├────┼────┼──┤ │ ││ │ │98年10月│訂製櫃子│5 │ │ ││ │ │27日 │ │ │ │ ││ │ ├────┼────┼──┤ │ ││ │ │98年10月│訂製書櫃│5 │ │ ││ │ │28日 │988衣櫥 │1 │ │ ││ │ ├────┼────┼──┤ │ ││ │ │98年10月│988床頭 │1 │ │ ││ │ │13日 │ │ │ │ ││ │ ├────┼────┼──┤ │ ││ │ │98年10月│988鏡台 │1 │ │ ││ │ │15日 │訂製衣櫥│1 │ │ ││ │ ├────┼────┼──┤ │ ││ │ │98年9月 │988床頭 │1 │ │ ││ │ │22日 │ 床櫃 │2 │ │ ││ │ │ │ 鏡台 │1 │ │ ││ │ │ │ 斗櫃 │1 │ │ ││ │ ├────┼────┼──┤ │ ││ │ │98年10月│988床頭 │1 │ │ ││ │ │7日 │ 床櫃 │2 │ │ ││ │ │ │ 鏡台 │1 │ │ ││ │ │ │ 衣櫥 │1 │ │ ││ │ ├────┼────┼──┤ │ ││ │ │98年10月│988床頭 │1 │ │ ││ │ │22日 │ 鏡台 │1 │ │ ││ │ ├────┼────┼──┤ │ ││ │ │98年10月│988床頭 │1 │ │ ││ │ │14日 │ 床櫃 │3 │ │ ││ │ │ │ 鏡台 │1 │ │ ││ │ │ │ 衣櫥 │1 │ │ ││ │ │ │烤漆玻璃│1 │ │ ││ │ ├────┼────┼──┤ │ ││ │ │98年10月│988床頭 │1 │ │ ││ │ │22日 │ 床櫃 │2 │ │ ││ │ │ │ 鏡台 │1 │ │ ││ │ │ │ 衣櫥 │1 │ │ ││ │ │ │ 玻璃 │1 │ │ │├──┼─────┼────┼────┼──┼─────┼────────┤│四、│鼎美傢俱有│98年9月 │牡丹衣櫃│2 │8萬7500元 │支票1紙(華南商 ││ │限公司(蔡│ │牡丹床組│1 │ │業銀行支票號碼 ││ │振忠) │ │ │ │ │DD276723) │├──┼─────┼────┼────┼──┼─────┼────────┤│五、│宇田傢俱有│98年6月 │ │ │296萬5100 │支票24張(華南商││ │限公司(王│至11月 │ │ │元 │業銀行支票號碼DD││ │信明) │ │ │ │ │0000000、DD27672││ │ │ │ │ │ │80、DD0000000、D││ │ │ │ │ │ │D0000000、DD2767││ │ │ │ │ │ │277、DD0000000、││ │ │ │ │ │ │DD0000000、DD276││ │ │ │ │ │ │7242及高雄縣大社││ │ │ │ │ │ │鄉農會支票號碼FA││ │ │ │ │ │ │0000000、FA71238││ │ │ │ │ │ │17、FA0000000、 ││ │ │ │ │ │ │FA0000000、FA712││ │ │ │ │ │ │3828、FA0000000 ││ │ │ │ │ │ │、FA0000000、FA7││ │ │ │ │ │ │121693、FA712169││ │ │ │ │ │ │3、FA0000000及臺││ │ │ │ │ │ │灣中小企業銀行支││ │ │ │ │ │ │票號碼AY0000000 ││ │ │ │ │ │ │、AY0000000、AY1││ │ │ │ │ │ │852193、AY185219││ │ │ │ │ │ │2、AY0000000、AY││ │ │ │ │ │ │0000000) │├──┼─────┼────┼────┼──┼─────┼────────┤│六、│開發傢俱公│98年9月 │餐椅 │6 │40萬1850元│支票3紙(華南商 ││ │司(張新達│10日 │ │ │ │業銀行支票號碼 ││ │) ├────┼────┼──┤ │AD0000000、DD276││ │ │98年9月 │休閒桌 │2 │ │7254、DD0000000 ││ │ │22日 │ │ │ │) ││ │ ├────┼────┼──┤ │ ││ │ │98年9月 │旋轉椅 │5 │ │ ││ │ │25日 │ │ │ │ ││ │ ├────┼────┼──┤ │ ││ │ │98年10月│休閒桌 │1 │ │ ││ │ │2日 │旋轉椅 │6 │ │ ││ │ ├────┼────┼──┤ │ ││ │ │98年10月│大茶石面│1 │ │ ││ │ │8日 │大小茶 │1 │ │ ││ │ ├────┼────┼──┤ │ ││ │ │98年10月│大茶几 │3 │ │ ││ │ │13日 │ │ │ │ ││ │ ├────┼────┼──┤ │ ││ │ │98年9月 │餐椅 │1 │ │ ││ │ │23日 │旋轉椅 │1 │ │ ││ ├─────┼────┼────┼──┤ │ ││ │永芳傢俱 │98年7月 │衣櫃 │1 │ │ ││ │ │26日 │床頭 │1 │ │ ││ │ │ │床台 │2 │ │ ││ │ │ │鏡台含椅│1 │ │ ││ │ │ │斗櫃 │1 │ │ ││ │ ├────┼────┼──┤ │ ││ │ │98年7月 │衣櫃 │1 │ │ ││ │ │28日 │床頭櫃 │2 │ │ ││ │ ├────┼────┼──┤ │ ││ │ │98年9月 │床頭+掀 │1 │ │ ││ │ │21日 │床 │ │ │ ││ │ │ │床頭櫃 │2 │ │ ││ │ │ │斗櫃 │1 │ │ ││ │ │ │鏡台 │1 │ │ ││ │ │ │床台 │1 │ │ ││ │ ├────┼────┼──┤ │ ││ │ │98年9月 │衣櫃 │1 │ │ ││ │ │26日 │床頭 │1 │ │ ││ │ │ │掀床 │1 │ │ ││ │ │ │四斗櫃 │1 │ │ ││ │ │ │床頭櫃 │1 │ │ ││ │ │ │鏡台含椅│1 │ │ ││ ├─────┼────┼────┼──┤ │ ││ │勝元家具有│98年9月 │床頭 │1 │ │ ││ │限公司 │26日 │床櫃 │2 │ │ ││ │ │ │四斗櫃 │1 │ │ ││ │ │ │鏡台 │1 │ │ ││ │ │ │衣櫃 │1 │ │ ││ │ │ │高低櫃 │1 │ │ ││ │ ├────┼────┼──┤ │ ││ │ │98年10月│高低櫃 │1 │ │ ││ │ │7日 │ │ │ │ ││ │ ├────┼────┼──┤ │ ││ │ │98年10月│高低櫃 │2 │ │ ││ │ │11日 │ │ │ │ ││ │ ├────┼────┼──┤ │ ││ │ │98年10月│大立櫃 │1 │ │ ││ │ │16日 │小立櫃 │1 │ │ ││ │ │ │電視櫃 │1 │ │ ││ │ │ │隔板玻璃│1 │ │ ││ │ │ │後板固定│2 │ │ ││ │ ├────┼────┼──┤ │ ││ │ │98年10月│高低櫃 │1 │ │ ││ │ │21日 │ │ │ │ ││ │ ├────┼────┼──┤ │ ││ │ │98年10月│高低櫃 │1 │ │ ││ │ │28日 │ │ │ │ │├──┼─────┼────┼────┼──┼─────┼────────┤│七、│凱撒有限公│98年7月 │床墊 │1 │14萬890元 │支票1紙(華南商 ││ │司(陳雍仁│31日 │ │ │ │業銀行支票號碼 ││ │) ├────┼────┼──┤ │DD0000000) ││ │ │98年8月3│床墊 │1 │ │ ││ │ │日 │ │ │ │ ││ │ ├────┼────┼──┤ │ ││ │ │98年8月5│床墊 │1 │ │ ││ │ │日 │ │ │ │ ││ │ ├────┼────┼──┤ │ ││ │ │98年8月 │床墊 │1 │ │ ││ │ │17日 │ │ │ │ ││ │ ├────┼────┼──┤ │ ││ │ │98年8月 │床墊 │1 │ │ ││ │ │19日 │ │ │ │ ││ │ ├────┼────┼──┤ │ ││ │ │98年9月2│床墊 │1 │ │ ││ │ │日 │ │ │ │ ││ │ ├────┼────┼──┤ │ ││ │ │98年9月 │床墊 │2 │ │ ││ │ │10日 │ │ │ │ ││ │ ├────┼────┼──┤ │ ││ │ │98年9月 │床墊 │2 │ │ ││ │ │18日 │ │ │ │ ││ │ ├────┼────┼──┤ │ ││ │ │98年9月 │床墊 │2 │ │ ││ │ │21日 │ │ │ │ ││ │ ├────┼────┼──┤ │ ││ │ │98年9月 │床墊 │2 │ │ ││ │ │26日 │ │ │ │ ││ │ ├────┼────┼──┤ │ ││ │ │98年9月 │床墊 │2 │ │ ││ │ │28日 │ │ │ │ ││ │ ├────┼────┼──┤ │ ││ │ │98年10月│床墊 │1 │ │ ││ │ │2日 │ │ │ │ ││ │ ├────┼────┼──┤ │ ││ │ │98年10月│床墊 │1 │ │ ││ │ │7日 │ │ │ │ ││ │ ├────┼────┼──┤ │ ││ │ │98年10月│床墊 │1 │ │ ││ │ │13日 │保潔墊 │1 │ │ ││ │ ├────┼────┼──┤ │ ││ │ │98年10月│床墊 │2 │ │ ││ │ │19日 │ │ │ │ ││ │ ├────┼────┼──┤ │ ││ │ │98年10月│床墊 │1 │ │ ││ │ │26日 │ │ │ │ ││ │ ├────┼────┼──┤ │ ││ │ │98年10月│保潔墊 │2 │ │ ││ │ │28日 │ │ │ │ │├──┼─────┼────┼────┼──┼─────┼────────┤│八、│川億傢俱批│98年9月 │ │ │23萬3600元│無 ││ │發廣場(廖│22日至10│ │ │ │ ││ │銘仁) │月25日 │ │ │ │ ││ │ │ │ │ │ │ │├──┼─────┼────┼────┼──┼─────┼────────┤│九、│鴻輝沙發廠│98年9月7│616半牛 │2 │58萬390元 │支票1紙(高雄縣 ││ │(莊惠光)│日 │皮 │ │ │大社鄉農會支票號││ │ ├────┼────┼──┤ │碼FA0000000) ││ │ │98年9月 │616半牛 │1 │ │ ││ │ │14日 │訂色 │ │ │ ││ │ │ │ │ │ │ ││ │ ├────┼────┼──┤ │ ││ │ │98年9月 │616半牛 │2 │ │ ││ │ │15日 │ │ │ │ ││ │ ├────┼────┼──┤ │ ││ │ │98年10月│修改 │1 │ │ ││ │ │2日 │ │ │ │ ││ │ ├────┼────┼──┤ │ ││ │ │98年10月│616半牛 │4 │ │ ││ │ │14日 │皮訂色 │ │ │ ││ │ ├────┼────┼──┤ │ ││ │ │98年10月│616半牛 │1 │ │ ││ │ │15日 │皮訂色 │ │ │ ││ │ ├────┼────┼──┤ │ ││ │ │98年10月│616半牛 │2 │ │ ││ │ │21日 │皮訂色 │ │ │ ││ │ ├────┼────┼──┤ │ ││ │ │98年10月│616半牛 │1 │ │ ││ │ │24日 │皮訂色 │ │ │ ││ │ ├────┼────┼──┤ │ ││ │ │98年10月│616半牛 │3 │ │ ││ │ │28日 │皮訂色 │ │ │ ││ │ │ │616半牛 │1 │ │ ││ │ │ │皮 │ │ │ ││ │ ├────┼────┼──┤ │ ││ │ │98年10月│616半牛 │1 │ │ ││ │ │29日 │皮訂色 │ │ │ ││ │ │ │616半牛 │1 │ │ ││ │ │ │皮 │ │ │ │├──┼─────┼────┼────┼──┼─────┼────────┤│十、│柏泰傢俱有│98年9月 │3人份半 │1 │139萬3732 │支票3紙(臺灣中 ││ │限公司(楊│29日 │牛 │ │元 │小企業銀行支票號││ │謀榮) ├────┼────┼──┤ │碼0000000、華南 ││ │ │98年9月 │3人半牛 │1 │ │商業銀行支票號碼││ │ │30日 │訂色 │ │ │DD0000000、DD276││ │ ├────┼────┼──┤ │7276) ││ │ │98年10月│1、2、3 │1 │ │ ││ │ │10日 │人半牛訂│ │ │ ││ │ │ │色 │ │ │ ││ │ ├────┼────┼──┤ │ ││ │ │98年10月│1、2、3 │1 │ │ ││ │ │14日 │人半牛訂│ │ │ ││ │ │ │色 │ │ │ ││ │ │ │大腳椅半│1 │ │ ││ │ │ │牛 │ │ │ ││ │ │ │貴妃椅半│1 │ │ ││ │ │ │牛單手 │ │ │ ││ │ │ │3人半牛 │1 │ │ ││ │ │ │單手 │ │ │ ││ │ ├────┼────┼──┤ │ ││ │ │98年10月│腳凳椅 │1 │ │ ││ │ │15日 │貴妃椅 │1 │ │ ││ │ │ │3人半牛 │1 │ │ ││ │ │ │大腳椅 │1 │ │ ││ │ │ │貴妃椅單│1 │ │ ││ │ │ │手 │ │ │ ││ │ │ │3人半牛 │1 │ │ ││ │ │ │單手 │ │ │ ││ │ ├────┼────┼──┤ │ ││ │ │98年10月│腳凳椅 │1 │ │ ││ │ │20日 │貴妃椅 │1 │ │ ││ │ │ │3人半牛 │1 │ │ ││ │ │ │1人半牛 │1 │ │ ││ │ │ │訂色 │ │ │ ││ │ │ │3人半牛 │1 │ │ ││ │ │ │訂色 │ │ │ ││ │ ├────┼────┼──┤ │ ││ │ │98年10月│腳凳椅 │1 │ │ ││ │ │26日 │貴妃椅 │1 │ │ ││ │ │ │3人半牛 │2 │ │ ││ │ │ │4人訂色 │1 │ │ ││ │ │ │半牛 │ │ │ ││ │ │ │腳椅 │4 │ │ ││ │ ├────┼────┼──┤ │ ││ │ │98年10月│3人訂色 │1 │ │ ││ │ │27日 │半牛 │ │ │ ││ │ │ │腳椅 │1 │ │ ││ │ ├────┼────┼──┤ │ ││ │ │98年10月│2人訂色 │1 │ │ ││ │ │28日 │半牛 │ │ │ ││ │ │ │3人訂色 │1 │ │ ││ │ │ │半牛 │ │ │ ││ │ │ │3人半牛 │1 │ │ ││ │ │ │4人半牛 │1 │ │ ││ │ ├────┼────┼──┤ │ ││ │ │98年10月│4人訂色 │1 │ │ ││ │ │29日 │半牛 │ │ │ ││ │ ├────┼────┼──┤ │ ││ │ │98年10月│2人訂色 │1 │ │ ││ │ │30日 │半牛 │ │ │ ││ │ │ │3人訂色 │3 │ │ ││ │ │ │半牛 │ │ │ ││ │ │ │貴妃椅半│3 │ │ ││ │ │ │牛訂色 │ │ │ ││ │ ├────┼────┼──┤ │ ││ │ │98年10月│2人半牛 │2 │ │ ││ │ │31日 │3人半牛 │1 │ │ ││ │ │ │2人半牛 │1 │ │ ││ │ │ │訂色 │ │ │ ││ │ │ │3人半牛 │1 │ │ ││ │ │ │訂色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