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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簡字第 259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5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昱升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30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昱升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昱升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貪念,率然侵占被害人趙美淑遺失之上開附件所載手機,並予以變賣獲取新臺幣(下同)3,000 元,增加被害人找尋該手機之困難,惟犯後尚能坦承犯行,及所侵占之前開手機價值8,000 元業已由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兼衡其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33067號被 告 陳昱升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6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昱升於民國98年7月31日21時50分許,駕駛和欣客運公車,見車上遺有趙美淑所有之諾基亞廠牌手機(型號:5610、序號:000000000000000號) 1支,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並在高雄市○○○路某冷飲店以新台幣(下同) 3000元之代價販售予不知情葉雅萍。嗣趙美淑發現手機遺失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昱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趙美淑、證人葉雅萍即收購被告行動電話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此外,復有臺中縣警察局刑警大隊分發網路報案信箱管理、序號000000000000000號之雙向通聯調閱單、臺中縣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供述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昱升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至移送意旨認: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8年7月31日21時50分許,在和欣客車公車上,竊取被害人趙美淑所有之廠牌諾基亞(內含記憶卡、吊飾)行動電話1支、及亞太行動電信鋼琴機之行動電話1支及現金2000元,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訊據被告陳昱升固坦承持有諾基亞行動電話之情,惟堅決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僅拾獲諾基亞行動電話1支等語。經查:移送意旨認被告涉有竊盜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持有上開手機並出售予葉雅萍為主要論據據。惟持有他人手機之原因不一,非必然是竊盜所得,故自難逕認係被告所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竊盜犯行,依前揭規定,應認其罪嫌不足。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核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王啟明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