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簡上字第131 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99年
2 月3 日99年度審簡字第550 號簡易判決(起訴案號:97年度偵緝字第274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甲○○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 實
一、甲○○受雇於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南海公司),擔任「百星綠地大樓」(高雄市○○區○○路○○○○號)之管理組長一職,負責百星綠地大樓保全工作,包括管理社區保全人員之值勤狀況及管理費收繳、大樓合約廠商款項支付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5年8 月間,將其因業務關係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嗣經中南海公司於辦理業務交接後,發現管理費短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中南海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及檢察官或同意可作為證據使用,或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之規定,本院審酌各該傳聞證據並非違法取得,與待證事項具關聯性,證明力亦非明顯過低等情,認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業經被告甲○○坦承不諱(本院簡上卷第63頁、第69頁),核與證人莊潮彬、陳建宏、乙○○、陳永瑜、廖淑麗於警詢或偵訊所述相符(警卷第2 頁;偵卷一第41頁;偵卷二第17頁、第29頁、第54頁至第57頁);復有新進人員履歷表、百星綠地95年8 月收支明細表、支付憑單、交易明細表附卷可稽(警卷第8 頁;偵卷一第4 頁至第10頁;偵卷二第43頁、第48頁至第49頁)。足見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之業務侵占犯行,係基於同一決意而為之數個舉動,且時間相近、所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要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公訴意旨雖未起訴附表編號9 之犯行,惟該部分與經起訴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即應審理。本件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未及審究被告該部分之事實,容有未恰。檢察官據此提起上訴,為有理由。檢察官上訴既有理由且原審判決亦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竟利用處理業務上機會將所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非但有虧職守,並嚴重損及他人權益,所為實不足取,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參以其所侵占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以資儆懲。又本件被告侵占犯行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亦無該條例第3 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是應減其宣告刑2 分之1 及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念其僅因一時失慮,以致誤罹刑章,事後更已坦承犯行,諒以經此起訴、審判程序,理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被害人亦願意原諒被告等情,業據被害人之告訴代理人供陳在卷(本院簡上卷第70頁),本院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
9 條第1 項、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
7 條、第9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黃沛文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智媚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 侵占日期 │ 項目明細 │金額(元)││ │ │ │(新臺幣)│├──┼─────────┼───────────┼─────┤│1 │95年8 月25日 │98年8 月份公設電費 │30,704 │├──┼─────────┼───────────┼─────┤│2 │同上 │發電機排煙工程款 │36,000 │├──┼─────────┼───────────┼─────┤│3 │同上 │B1F 公用廁所馬桶修理 │200 │├──┼─────────┼───────────┼─────┤│4 │同上 │車道壁燈短路重新配線 │600 │├──┼─────────┼───────────┼─────┤│5 │同上 │補一具10P 滅火器換藥 │140 │├──┼─────────┼───────────┼─────┤│6 │同上 │C 、D 棟及EF棟魚眼燈更│800 ││ │ │換 │ │├──┼─────────┼───────────┼─────┤│7 │95年8 月29日 │尚弘機電8 月份保養費 │3,600 │├──┼─────────┼───────────┼─────┤│8 │同上 │永大機電8 月份電梯保 │15,000 ││ │ │養費 │ │├──┼─────────┼───────────┼─────┤│9 │同上 │7 月份管理費收入 │122,500 │├──┼─────────┼───────────┼─────┤│10 │95年8 月間之某日 │雜項支出(組長零用金)│5,000 │├──┼─────────┼───────────┼─────┤│11 │同上 │財務報表與存摺差額 │56,843 │├──┴─────────┴───────────┴─────┤│ 合計 271,38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