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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2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7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具「電子魔術方塊」壹台(含IC板壹塊)、新臺幣貳佰參拾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4088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2254號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參(見98年度偵字第14088 號卷第8 頁正、反面,第13頁),復由本院審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緩字第2114號全案卷證(含98年度偵字第14088 號卷)互核屬實。又扣案電子遊戲機具「電子魔術方塊」1 台(含IC板1 塊),為姓名、年籍不詳之共犯陳姓成年男子所有,供渠等犯罪所用之物,而扣案新臺幣(下同)230 元(機具內之10元硬幣23枚),則為被告及共犯陳姓男子所共有,且係被告犯罪所得之物,均據被告於警詢中陳述甚明(見警卷第2 、3 頁),依首揭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及共犯連帶沒收原則,均應予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1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