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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7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31號聲 請 人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解除禁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涉犯強盜案件,現經本院羈押中,為處理其未婚妻身孕一事,爰請求解除禁見通信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涉嫌與同案被告張簡芊宏共同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加重強盜罪、第277 條第1 項故意傷害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3 款規定所載事由,於民國98年9 月9 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被告雖聲請解除禁見,然本院審酌被告否認故意傷害部分犯行,尚待本院傳訊同案被告張簡芊宏行交互詰問予以調查,是本件在被告是否共犯故意傷害犯行尚未釐清前,如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客觀上被告仍有勾串共犯之虞,顯然有礙審判之進行,是本案仍有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鄭子文法 官 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修弘

裁判日期:201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