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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18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6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洪文佐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解除禁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違反槍砲案件經本院羈押禁見中,今被告已於民國99年9 月16日交互詰問證人完畢,被告亦已交代全部案情,已無串證之虞,請求准予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查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

7 月23日執行羈押禁見,惟本院已於99年9 月23日以99年度聲字第1826號裁定解除被告之禁止接見通信,有該裁定在卷可查,是被告既已不復禁止接見通信中,則被告上開所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吳佳樺法 官 王俊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禁見等
裁判日期:201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