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7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99年度執聲字第3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處禁戒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7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 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委託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下簡稱「慈惠醫院」)為受刑人進行酗酒成癮症狀之評估,評估結果為「個案目前無酒精戒斷現象,勿需住院做急性戒酒處置」,且受刑人現另案在監,在監期間應無繼續飲酒之可能,認無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爰依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聲請裁定免除保安處分之執行等語。
二、按禁戒處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定有明文。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復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78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6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6 月,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嗣聲請人委請慈惠醫院診斷受刑人現是否有酗酒成癮之症狀,經慈惠醫院評估受刑人已一年半未喝酒,目前無酒精戒斷現象,勿需住院做急性戒酒處置,然建議受刑人接受輔導教育課程等語,有慈惠醫院99年8 月9 日函及附件99年8 月4日診斷證明書可稽,而受刑人執行有期徒刑須至103 年9 月
8 日始縮刑期滿,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見受刑人應無再繼續執行禁戒處分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禁戒處分,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89條第2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姚水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