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02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業法等1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確定判決之案號:本院民國97年度審易字第991 號、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2002號、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929 號、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84號及97年度審訴字第2851號、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850號、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636號、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644號),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電業法等12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3 罪經本院97年度審易字第99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至7 所示之2 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684號及97年度審訴字第28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8 至9 所示之2 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85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0至11所示之2 罪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36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晏光附表:如附件4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