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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240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0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商標法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98年度審簡字第6109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 及附件事實欄關於「CHANEL項鍊」之數量「6 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2 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以98年審簡字第6109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業已執行完畢,惟扣案「CHANEL」項鍊應為2 件、手鍊4 件,有鑑定證明書1 紙可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732 號將項鍊一項誤載為6 件,上開判決因而亦誤植為6 件,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核檢察官聲請意旨尚無不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上開記載顯係誤繕,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鄭裕一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