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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28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益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張益溓頂替等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7月30日所為之99年度審簡字第3223號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張益濂」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益溓」。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姓名之記載顯係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珮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裁判日期:201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