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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30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2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勤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9年度執聲字第4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勤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勤彰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審聲字第25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均屬最重本刑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分別宣告刑均未逾6 個月,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94年2 月2 日修正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數罪合併定執行刑逾6 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係屬違憲,且自98年6 月19日起失其效力,應參酌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及90年1 月10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 項規定,認屬得聲請易科罰金案件,惟上開確定裁定並無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以為准予易科罰金之依據等語。

二、按刑法第41條第1 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8 項定明文。又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 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 亦有明文。另判決如漏未記載易科罰金,而因被告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等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被告及檢察官均得聲請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受刑人邱勤彰因公共危險、妨害風化等案,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交簡字第3193號、96年度訴字第4085號、97年度審訴字第3000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4 月、5 月,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審聲字第253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惟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情,有上開判決、裁定書在卷可稽。因上開各罪均得易科罰金,且尚未執行完畢,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就應執行刑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1,000 元,茲就被告上開3 罪之應執行刑部分,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藉以憑為該案准予易科罰金之執行依據,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甄庭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是否得為│備 註 ││號│ │ │ │年度案號├─────┬────┼─────┬────┤易科罰金│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之案件 │ │├─┼──┼───┼────┼────┼─────┼────┼─────┼────┼────┼────┤│ │違背│有期徒│96年7 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6│96年8 月│ │96年9 月│ │編號1至3││1 │安全│刑3月 │27日 │96年度偵│年度交簡字│20日 │ 同左 │19日 │是 │之罪曾合││ │駕駛│ │ │字第2193│第3193號 │ │ │ │ │併定應執││ │致交│ │ │6號 │ │ │ │ │ │行刑有期││ │通危│ │ │ │ │ │ │ │ │徒刑10月││ │險罪│ │ │ │ │ │ │ │ │。(98年│├─┼──┼───┼────┼────┼─────┼────┼─────┼────┼────┤度審聲字││ │妨害│有期徒│96年4 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6│97年1 月│ │97年2 月│ │第253 號││2 │風化│刑8 月│11日 │96年度偵│年度訴字第│22日 │ 同左 │12日 │是 │) ││ │罪 │,減為│ │字第1097│4085號 │ │ │ │ │ ││ │ │有期徒│ │3號 │ │ │ │ │ │ ││ │ │刑4月 │ │ │ │ │ │ │ │ ││ │ │ │ │ │ │ │ │ │ │ │├─┼──┼───┼────┼────┼─────┼────┼─────┼────┼────┤ ││ │妨害│有期徒│96年8 月│高雄地檢│高雄地院97│97年9 月│ │97年10月│是 │ ││3 │風化│刑5月 │23日 │96年度偵│年度審訴字│23日 │ 同左 │13日 │ │ ││ │罪 │ │ │字第2471│第3000號 │ │ │ │ │ ││ │ │ │ │2 號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日期:201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