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5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鄭凱倫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保護管束代監護處分(99年度執聲字第4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鄭凱倫之監護處分免予繼續執行,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處分人鄭凱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拘役59日,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 年,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99年10月27日發交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執行。茲據該院函送有關資料,以該受處分人經評估後,認其病情穩定,得以門診追蹤治療,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經核尚無不合,認宜以保護管束代之,爰依刑法第92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保安處分定有期間者,在期間未終了前,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報請指揮執行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延長其處分之執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處分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2824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 年確定,有上開判決書1 份附卷可稽;又受處分人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委請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執行監護處分,受處分人自99年10月27日入院接受監護治療,因其過去無重大精神疾病史,目前意識清楚、情緒穩定,無明顯知覺或思考扭曲或脫離現實等精神症狀,入院後未發現明顯焦慮症或衝動控制不良之情形,於心理衡鑑方面,亦未達明顯憂鬱程度,經評估後,其應無明顯精神疾患,且未達偷竊癖之診斷標準,目前尚不需接受精神藥物或強制精神治療,又因其社交能力不足,遇到困難較不會主動求援,容易受外在壓力而產生焦慮症狀,建議給予認知行為治療,改善其問題解決能力及減少焦慮症狀等語,有上開醫院99年11月18日九九附慈社字第0994724 號函暨所附監護個案結案報告書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各節,亦認受處分人之情形已無再繼續執行監護處分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監護處分,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改以保護管束代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2條第1 項、第87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