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7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對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第2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賽馬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叁片)、現金新臺幣壹仟壹佰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查扣賽馬電子遊戲機1 台(含IC板3 片)、現金新臺幣1,100 元,因被告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度偵字第15449 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簽結,有該緩起訴處分書
1 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核,聲請意旨所載上情與事實相符,本院因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