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2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盜版光碟參拾貳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4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緩字第2347號應予更正),查扣之盜版光碟32片,為應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以「為免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爰於本條明定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檢察官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之規定」。另按「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
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規定明確。其立法理由係以「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者,對著作權侵害尤大,爰參考光碟管理條例第15條第3 項及第17條第
3 項規定,於但書特別規定,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並採「得」科主義之職權沒收規定,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權。是以,由上開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可知,為免扣押物無法適當處置,導致檢察官因此減低依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意願,且因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第3 項之罪者,對著作權侵害甚屬重大,其得沒收之物雖非屬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仍得對於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經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47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被告已履行緩起訴條件及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處分書、刑事資料查註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見98年度緩字第1045號執行卷第6 至16頁),堪以認定。
㈡查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扣案之盜版光
碟32片為重製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供陳明確,且有鑑定書及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證,復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屬實。依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之規定,本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與否,皆應沒收之。聲請意旨雖漏未引用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惟上開扣案之物既均係被告所有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建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