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聲字第 7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4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所犯肅清煙毒條例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2年,又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 年8 月,應減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又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應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上開3 罪應定執行刑;此外另犯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應減刑為有期徒刑1 年9 月,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7 月,應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15日,上開2 罪應定執行刑,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後,聲請人殘刑尚有有期徒刑5 年4 月16日,檢察官並未合併計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848條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固定有明文。

三、惟查,本件聲請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前港有期徒刑後,經檢察官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後,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聲減字第80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14年及有期徒刑1 年11月,扣除已執行期間,檢察官以96年度執減更岸字第9634號之1 執行指揮書載明聲請人尚餘殘刑有期徒刑

5 年4 月16日,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審閱無誤,聲請人請檢察官未合併計算其殘刑5 年4 月16日,容有誤會,其聲明異議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