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354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余陳月瑛選任辯護人 陳建中律師
江雍正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355 號、98年度偵字第21991 號、99年度偵字第2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余陳月瑛(下稱被告)係址設高雄縣路○鄉○○路○○○○號「高苑科技大學」(前身為民國75年籌設之「私立高苑工業專科學校」,80年更名為「私立高苑工商專科學校」,並於87年8 月、94年8 月,先後改制為「高苑技術學院」、「高苑科技大學」)之創辦發起人之一;余玲雅係被告之女兒,前擔任高苑科技大學董事會董事長,90年卸任後,續任董事乙職至今;廖峰正係該校校長(任職期間:自78年8 月1 日起至今),負責綜理校務之事,即學校之經費收支均須經過廖峰正之核准始得辦理;陳孫錦秀(任職期間:自78年起至今)、劉文村、林錦郎(任職期間:自75年起至今)、何金山(已死亡)、呂慶雄(任職期間:自78年起至今)、楊享娣(任職期間:自93年起至今)、蔡榮二(任職期間:自93年起至今)、楊正勇(任職期間:自90年
2 月起至96年1 月止)、蘇文助(任職期間:自93年起至95年止)、林美江(任職期間:自93年2 月3 日起至96年2 月
3 日止)、侯寬信、戴麗鳳(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任職期間:自92年11月起至96年止)、王舜美、王堯弘、王再福、張蔡秀蘭、吳聰能(任職期間:自96年起至97年1 月止)分別係高苑科技大學之董事,為依私立學校法由高苑科技大學董事會選舉、選聘而執行職務,係受學校董事會委託處理事務之人;而蘇福松(持0.2 股)、王漢平(持0.25股)、李開善(持0.125 股)係高苑科技大學之股份捐資人,江哲銘則因擔任該校之校區規劃業務,均有權出席董事會;另蘇秋燕係該校總務處保管組職員兼任董事會秘書,並依據廖峰正、董事會之指示處理相關事務;陳逸欽(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係址設臺南市○區○○路○○○ 巷○○號1 樓「華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華豐公司)實際負責人,辛建賢則為董事劉文村所經營址設高雄縣○○鄉○○街○○○ 號「穎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穎明公司)之股東。渠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違背其任務,分別為下列行為,致生損害於高苑科技大學之財產及利益:
㈠、被告及余玲雅、廖峰正、陳孫錦秀、劉文村、林錦郎、何金山、呂慶雄、楊享娣、蔡榮二、楊正勇、蘇文助、林美江、侯寬信、王舜美、王堯弘、王再福、張蔡秀蘭、吳聰能、蘇福松、王漢平、李開善、江哲銘、顏榮甫及蘇秋燕等人明知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預算項目之支出;如有餘款,應撥充學校基金。」即高苑科技大學所有收入,應悉數用於校務支出使用,不得恣意挪供自己使用,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96年7 月起,在其等上開任職董事期間,召集董事會決議將學生宿舍之1 樓、地下室闢建為美食街及福利社,並與「東陽科技有限公司」、「達通國際有限公司」簽約,將美食街、福利社委由廠商經營,藉此收取每月新臺幣(下同)100 萬餘元之租金收益,惟董事會未將租金收益納入學校收入,以用於當年度之預算項目支出,陳孫錦秀反指示董事會秘書蘇秋燕,每月提領90萬元,依每席董事出資比例,分配予各董事、捐資人(各董事、捐資人每月領取之金額,如附表一所示),而使高苑科技大學受有損害。
㈡、另依據教育部訂定之「私立大專院校向學生收取代辦費注意事項」規定,代辦費應存入專戶,建立代辦費用收支明細帳,並專款專用,不得有盈餘分配之情事,依此,高苑科技大學本於收妥學生所繳代辦費如專車費、書籍費、住宿費、服裝費等代辦項目後,應全數存入學校設於彰化銀行岡山分行(戶名:「高苑技術學院員生消費合作社籌備處」、帳號:
000000000000000 號)之代辦費帳戶內,並悉數用於代收之用途,由廠商檢附請款單、發票向學校請款,經會計室審核無誤後製作傳票交出納撥付,不得以其他名目予以核銷,然於96年2 月間,高苑科技大學董事會擅自更改代辦費應存入專戶之規定,推由董事何金山向不知情之「鼎傑印刷有限公司」(下稱鼎傑公司)負責人黃翰林借用其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戶,董事劉文村向不知情之友人林錦良借用其設於彰化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戶,另自不知情之「十二少通運有限公司」(下稱十二少公司)負責人王建志處取得其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帳戶後,未依「私立大專院校向學生收取代辦費注意事項」規定,將所收取之學生代辦費悉數存入專款帳戶,改將專車代辦費存入「十二少公司」前揭帳戶內,將書籍代辦費存入「鼎傑公司」前揭帳戶內,將住宿用品及服裝費存入林錦良前揭帳戶內;董事長余玲雅即自96年7 月起至97年1 月止之期間內,指使蘇秋燕不定時自上開帳戶提領款項,依比例分配予被告及余玲雅、廖峰正、陳孫錦秀、劉文村、林錦郎、何金山、呂慶雄、楊享娣、蔡榮二、楊正勇、蘇文助、林美江、侯寬信、戴麗鳳、王舜美、王堯弘、王再福、張蔡秀蘭、吳聰能、蘇福松、王漢平、李開善、江哲銘及顏榮甫等人(各董事、捐資人領取之金額,如附表二所示),而使高苑科技大學受有損害。
㈢、因認被告就上開㈠、㈡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3 年5 月25日死亡,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於同日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韋岑
法 官 蔡英雌法 官 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美玲◎、附表一:領取美食街、福利社場地租金費明細【單位:新臺
幣(元)】┌────┬────┬────┬────┬────┬────┬────┬────┬────┬────┬────┐│ 月份│96.06 │96.07 │96.08 │96.09 │96.10 │96.11 │96.12 │97.02 │97.03 │合計 ││董事 │ │ │ │ │ │ │ │ │ │ │├────┼────┼────┼────┼────┼────┼────┼────┼────┼────┼────┤│余玲雅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54萬 │├────┼────┼────┼────┼────┼────┼────┼────┼────┼────┼────┤│余陳月瑛│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54萬 │├────┼────┼────┼────┼────┼────┼────┼────┼────┼────┼────┤│吳聰能 │6萬 │ │ │ │ │ │ │ │ │6萬 │├────┼────┼────┼────┼────┼────┼────┼────┼────┼────┼────┤│王堯弘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3萬5000│├────┼────┼────┼────┼────┼────┼────┼────┼────┼────┼────┤│王舜美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27萬 │├────┼────┼────┼────┼────┼────┼────┼────┼────┼────┼────┤│王漢平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3萬5000│├────┼────┼────┼────┼────┼────┼────┼────┼────┼────┼────┤│楊享娣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54萬 │├────┼────┼────┼────┼────┼────┼────┼────┼────┼────┼────┤│林錦郎 │7萬3500 │7萬3500 │7萬3500 │7萬3500 │7萬3500 │7萬3500 │7萬3500 │7萬3500 │7萬3500 │66萬1500│├────┼────┼────┼────┼────┼────┼────┼────┼────┼────┼────┤│陳孫錦秀│10萬5000│10萬5000│10萬5000│10萬5000│10萬5000│10萬5000│10萬5000│10萬5000│10萬5000│94萬5000│├────┼────┼────┼────┼────┼────┼────┼────┼────┼────┼────┤│張蔡秀蘭│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27萬 │├────┼────┼────┼────┼────┼────┼────┼────┼────┼────┼────┤│劉文村 │9萬 │9萬 │9萬 │9萬 │9萬 │9萬 │9萬 │9萬 │9萬 │81萬 │├────┼────┼────┼────┼────┼────┼────┼────┼────┼────┼────┤│呂慶雄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27萬 │├────┼────┼────┼────┼────┼────┼────┼────┼────┼────┼────┤│何金山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6萬 │54萬 │├────┼────┼────┼────┼────┼────┼────┼────┼────┼────┼────┤│蔡榮二 │6萬6000 │6萬6000 │6萬6000 │6萬6000 │6萬6000 │6萬6000 │6萬6000 │6萬6000 │6萬6000 │59萬4000│├────┼────┼────┼────┼────┼────┼────┼────┼────┼────┼────┤│楊正勇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27萬 │├────┼────┼────┼────┼────┼────┼────┼────┼────┼────┼────┤│蘇福松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3萬5000│├────┼────┼────┼────┼────┼────┼────┼────┼────┼────┼────┤│李開善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6萬7500 │├────┼────┼────┼────┼────┼────┼────┼────┼────┼────┼────┤│侯寬信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6萬7500 │├────┼────┼────┼────┼────┼────┼────┼────┼────┼────┼────┤│王再福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7500 │6萬7500 │├────┼────┼────┼────┼────┼────┼────┼────┼────┼────┼────┤│江哲銘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5萬4000 │├────┼────┼────┼────┼────┼────┼────┼────┼────┼────┼────┤│蘇文助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3萬5000│├────┼────┼────┼────┼────┼────┼────┼────┼────┼────┼────┤│林美江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萬5000 │13萬5000│├────┼────┼────┼────┼────┼────┼────┼────┼────┼────┼────┤│顏榮甫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3萬 │27萬 │├────┼────┼────┼────┼────┼────┼────┼────┼────┼────┼────┤│廖峰正 │1萬2000 │1萬2000 │1萬2000 │1萬2000 │1萬2000 │1萬2000 │1萬2000 │1萬2000 │1萬2000 │10萬8000│└────┴────┴────┴────┴────┴────┴────┴────┴────┴────┴────┘◎、附表二:領取學生代辦費明細【單位:新臺幣(元)】
┌─────────┬─────────┬─────────┬─────────┬──────────────┐│ 月份│96.07 │96.10 │97.01 │合計 ││董事 │ │ │ │ │├─────────┼─────────┼─────────┼─────────┼──────────────┤│余玲雅 │6萬 │10萬 │10萬 │26萬 │├─────────┼─────────┼─────────┼─────────┼──────────────┤│余陳月瑛 │6萬 │10萬 │10萬 │26萬 │├─────────┼─────────┼─────────┼─────────┼──────────────┤│王堯弘 │1萬5000 │2萬5000 │2萬5000 │6萬5000 │├─────────┼─────────┼─────────┼─────────┼──────────────┤│王舜美 │3萬 │5萬 │5萬 │13萬 │├─────────┼─────────┼─────────┼─────────┼──────────────┤│王漢平 │1萬5000 │2萬5000 │2萬5000 │6萬5000 │├─────────┼─────────┼─────────┼─────────┼──────────────┤│楊享娣 │6萬 │10萬 │10萬 │26萬 │├─────────┼─────────┼─────────┼─────────┼──────────────┤│林錦郎 │7萬3500 │12萬2500 │12萬2500 │31萬8500 │├─────────┼─────────┼─────────┼─────────┼──────────────┤│陳孫錦秀 │10萬5000 │17萬5000 │17萬5000 │45萬5000 │├─────────┼─────────┼─────────┼─────────┼──────────────┤│張蔡秀蘭 │3萬 │5萬 │5萬 │13萬 │├─────────┼─────────┼─────────┼─────────┼──────────────┤│劉文村 │9萬 │15萬 │15萬 │39萬 │├─────────┼─────────┼─────────┼─────────┼──────────────┤│呂慶雄 │3萬 │5萬 │5萬 │13萬 │├─────────┼─────────┼─────────┼─────────┼──────────────┤│何金山 │6萬 │10萬 │10萬 │26萬 │├─────────┼─────────┼─────────┼─────────┼──────────────┤│蔡榮二 │6萬6000 │11萬 │11萬 │28萬6000 │├─────────┼─────────┼─────────┼─────────┼──────────────┤│楊正勇 │3萬 │5萬 │5萬 │13萬 │├─────────┼─────────┼─────────┼─────────┼──────────────┤│蘇福松 │1萬5000 │2萬5000 │2萬5000 │6萬5000 │├─────────┼─────────┼─────────┼─────────┼──────────────┤│李開善 │7500 │1萬2500 │1萬2500 │3萬2500 │├─────────┼─────────┼─────────┼─────────┼──────────────┤│侯寬信 │7500 │1萬2500 │1萬2500 │3萬2500 │├─────────┼─────────┼─────────┼─────────┼──────────────┤│王再福 │7500 │1萬2500 │1萬2500 │3萬2500 │├─────────┼─────────┼─────────┼─────────┼──────────────┤│江哲銘 │6000 │1萬 │1萬 │2萬6000 │├─────────┼─────────┼─────────┼─────────┼──────────────┤│蘇文助 │1萬5000 │2萬5000 │2萬5000 │6萬5000 │├─────────┼─────────┼─────────┼─────────┼──────────────┤│林美江 │1萬5000 │2萬5000 │2萬5000 │6萬5000 │├─────────┼─────────┼─────────┼─────────┼──────────────┤│顏榮甫 │3萬 │5萬 │5萬 │13萬 │├─────────┼─────────┼─────────┼─────────┼──────────────┤│廖峰正 │1萬2000 │2萬 │2萬 │5萬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