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33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許再定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認係涉犯刑法第272 條第2項、第1 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未遂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未遂,無期徒刑減輕後仍為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之重罪,將嚴重剝奪被告之人身自由,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其逃亡之蓋然率甚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99年1 月27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4 月27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自民國99年6 月27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李昆南法 官 施盈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