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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1535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535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丑○○被 告 未○○被 告 巳○○被 告 辛○○被 告 酉○○被 告 丙○○被 告 己○○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被 告 癸○○被 告 午○○被 告 申○○前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被 告 地○○被 告 亥○○選任辯護人 丁玉雯律師被 告 戌○○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江雍正律師陶德斌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6337號、36917號、99年度偵字第16589號、27355號、273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丑○○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二所示之刑。附表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未○○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工作紀錄表參拾張、帳冊壹本均沒收。

巳○○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二所示之刑。附表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辛○○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二所示之刑。附表一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酉○○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二所示之刑。附表一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小姐排班表捌張、保險套壹佰肆拾枚均沒收。附表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年。

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暗門鑰匙壹支沒收。

己○○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庚○○犯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二所示之刑。附表一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癸○○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保險套拾伍枚均沒收。

午○○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時間紀錄表壹張、保險套參枚均沒收。

申○○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時間紀錄表壹張、保險套參枚均沒收。

地○○犯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時間紀錄表壹張、保險套參枚均沒收。

亥○○犯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犯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拾陸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戌○○無罪。

丑○○、酉○○、丙○○、癸○○、辛○○、庚○○、巳○○、亥○○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丑○○前於民國7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台中地方法院以79年度訴字第4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確定,嗣於81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台中地方法院以81年度訴字第254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前開竊盜案件緩刑遭撤銷,經台中地院另以84年度聲減字第 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上開兩罪接續執行,於84年4月27日假釋出監,嗣於86年間又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095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上訴後分別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最高法院以89年度台上字第30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假釋因此遭撤銷,殘刑3年6月27日與前開有期徒刑 8月接續執行,於92年7月4日假釋出監,93年8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未○○前於97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5086號判處有期徒刑

2 月,於97年11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均不知悔改,丑○○係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路 176之14號夢幻美容坊之實際負責人,其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97年 4月間起,媒介、容留女子在夢幻美容坊之房間內,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即由小姐與男客性交)性交易,每次性交易費用為新台幣(下同)1千6百元,丑○○從中抽頭 6百元,餘歸小姐所有。丑○○另自98年9月5日起,僱用未○○擔任夢幻美容坊名義負責人及現場經理,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由未○○負責引領男客至店內房間,再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男客在房內從事全套性交易,再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嗣員警查知丑○○開立夢幻美容坊經營色情,並有疑似行賄員警之情,故對其進行監聽,並於98年12月 1日前往該店搜索而查獲,並在該店扣得丑○○所有,為供經營夢幻美容坊所紀錄之工作紀錄表30張及帳冊1本。

二、巳○○係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路○段 ○○○號顏如玉美容坊之實際負責人,前曾於98年 3月13日遭員警查獲媒介、容留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從事俗稱「全套」、「半套」(即由小姐以手撫摸男客陰莖至射精為止)之性交易行為,而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2301號判處有期徒刑 2月確定,於98年1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仍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自前開妨害風化犯行遭查獲日後之某日起,媒介、容留店內所僱成年女子藍美雲等人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半套」之性交易行為,其交易模式係男客來店按摩,收費 1,600元,如欲從事「半套」性交易,則加收500至1,000元,如欲從事全套性交易則加收1,500至2,000元,巳○○從中抽頭 8百元,餘均歸小姐所有,以此方式加以營利。嗣男客於98年12月1 日夜間至顏如玉美容坊消費,經巳○○媒介藍美雲至該店3 號包廂服務,藍美雲在包廂內和男客談妥欲做「半套」性交易,並正欲從事之際,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同日22時26分進入該店實施搜索,在上開包廂查獲之,並在該包廂內扣得藍美雲所有之保險套13枚。

三、辛○○係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月情美容生活館實際負責人,竟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

㈠自97年 9月間某日起,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不特定男

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半套」、「全套」之性交易行為,每次代價均為1,600元,所得款項由辛○○從中抽取600元牟利,餘歸女服務生所有。另其自98年7 月間僱用蘇清松擔任該店現場經理,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由蘇清松負責引領男客至店內房間,再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男客在房內從事半套、全套性交易,再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嗣於98年7 月15日14時許,有男客人劉家銘前往上址消費,經蘇清松帶往該店3樓7號房內後,再媒介蔡慈靜進入該房間從事俗稱全套性服務,於同日14時25分許,為警臨檢當場查獲,因而獲悉上情。

㈡辛○○、蘇清松自上開妨害風化犯行遭查獲後,仍共同基於

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在其店內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半套」、「全套」性交易服務,再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嗣於98年8月6日23時50分許,有男客人許維文前往上址消費,經蘇清松媒介李珮蓁從事性交易後,由李珮蓁帶許維文至該店3樓7號房內從事俗稱全套性交易服務,嗣於同年月7 日0時5分許,為警臨檢當場查獲,因而獲悉上情(蘇清松上開2犯行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5734號判刑確定)。

㈢辛○○另自98年8 月間起僱用王錦同擔任月情美容生活館現

場經理,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由王錦同負責引領男客至店內房間,再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男客在房內從事「半套」、「全套」性交易,並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嗣於98年8月21日晚間9時許,男客蔡振坤前往上址「月情美容生活館」按摩消費,經王錦同帶領蔡振坤至該生活館 2樓,再由張敏華引導至該生活館3樓7號之房間內,與蔡振坤在該房間內從事俗稱「半套」之性交易後,同日晚間9 時25分許,為警執行臨檢勤務,當場在上開房間內查獲張敏華與蔡振坤26人,因而獲悉上情(王錦同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85號判決確定)。

㈣辛○○另自98年9 月起僱用酉○○擔任月情美容生活館現場

經理,兩人仍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由酉○○負責引領男客至店內房間,再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男客在房內從事「半套」、「全套」性交易,並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迄同年10月底某日辛○○將該店盤讓予酉○○,始退出經營。酉○○於98年10月底某日接手經營「月情美容生活館」後,仍接續前開妨害風化犯意,自98年11月1 日起,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楊雪莉、何氏晴等人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半套」性交易,每次「全套」性交易費用1千6百元,「半套」性交易費用1千元,酉○○從中抽頭各6 百元、3百元,餘歸小姐所有,嗣於98年12月1日員警2人喬裝男客至多情美容生活館消費,由酉○○媒介楊雪莉、何氏晴至該店3 樓房間內服務,楊雪莉褪去衣物欲與喬裝男客之員警從事性交行為時,經員警表明身分而查獲,並扣得酉○○所有用以經營該店之小姐排班表8 張、暨預備供店內小姐與男客從事性交易所用之保險套140枚。

四、己○○、庚○○係姐妹,並均為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路○○○ 號時岱美容坊之實際負責人(該店原名時代美容諮詢社,後於98年2月6日更名為時岱美容坊,並由己○○任登記負責人),2 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㈠自96年間起,媒介、容留店內小姐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

從事俗稱「全套」性交易,每次「全套」性交易費用1千6百元,己○○、庚○○分得800 元,其餘由店內小姐取得之方式,容留店內小姐在時岱美容坊包廂與男客為性交行為。己○○、庚○○並於97年12月間僱用游家榮擔任「時岱美容坊」名義負責人及現場經理,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由游家榮負責引領男客至店內房間,再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男客在房內從事全套性交易,再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嗣於97年12月30日晚間8 時40分許,男客朱瑞芳前往時岱美容坊消費,經游家榮引領至該店2 樓,媒介店內女服務生羅勻鎵帶領朱瑞芳至該店6 樓6C號房間內,從事性交之行為,為警於同日晚間9 時10分許,至該店臨檢查獲,並扣得游家榮所有而供媒介、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所用之鑰匙2支、遙控器1 個、感應器1枚,以及羅勻鎵所有之計時器1個、衛生紙1團(游家榮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905號判刑確定)。

㈡己○○、庚○○自前開妨害風化犯行遭查獲後之某日起,另

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犯意,媒介、容留店內所僱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之性交易行為,再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嗣於98年12月1 日為警持搜索票之該店搜索而查獲。

五、丙○○、酉○○係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金妃美容商行(下稱金妃美容坊)之實際負責人,丙○○並自97年10月31日起擔任該店之名義負責人,2 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96年12月間某日起,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員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性交易,每次「全套」性交易費用2千元,丙○○、酉○○從中抽頭1千元,餘歸小姐所有。

嗣於98年7 月底某日,酉○○退出金妃美容坊之經營。丙○○則接續前開妨害風化犯意,於98年7 月29日將店名改為奇積美容館,並自98年11月底某日僱用成年女子周黃啟華擔任店內服務小姐,而媒介、容留周黃啟華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之性交易行為,並仍以前開比例抽頭,丙○○從中抽頭1 千元,餘歸小姐所有,嗣經員警持搜索票於98年12月1 日至奇積美容館搜索,查獲正在與男客進行性交易之周華啟華,並扣得丙○○為經營奇積美容館所用之暗門鑰匙1支,另自周黃啟華處扣得保險套2 個、潤滑油2瓶,因而查悉上情。

六、癸○○係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路○○○ 號之雅芬理容館實際負責人,基於使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

㈠自97年間某日起,媒介、容留店內小姐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

房間從事俗稱「全套」性交易,每次「全套」性交易費用 2千元,癸○○從中抽頭8百元,餘歸小姐所有。癸○○另自97年7月間起,僱用未○○擔任雅芬美容坊現場經理,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由未○○負責引領男客至店內房間,再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男客在房內從事全套性交易,再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嗣於97年7 月18日20時45分許,有男客郭進志前往上揭店內消費,經未○○招呼至該店三樓後方房間,再媒介店內女服務生陳郁騏入內為郭進志提供相互撫摸性器及性器插入性器之性服務,嗣同日21時30分許,員警至該店臨檢,並經未○○同意進行搜索,因而獲悉上情。並扣得使用過之保險套1 個(未○○部分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508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㈡癸○○自前開妨害風化犯行遭查獲後之某日起,另基於上開

妨害風化犯意,媒介、容留店內所僱成年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之性交易行為,再以前開抽頭比例從中牟利。嗣於98年12月1 日為警持搜索票至該店搜索查獲,並扣得癸○○所有預備供經營色情所用之保險套15個。

七、午○○前於91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6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經以97年度台上字第443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7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迄98年5 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午○○、申○○係夫妻,且係址設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貴族美容坊之實際負責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97年4月1日起為以下妨害風化犯行:

㈠於97年不詳時間僱用辰○○擔任貴族美容坊現場負責人,並

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自97年10月10日起至同年月14日止,多次媒介並容留女子李翊玲、吳惠婷與不特定男客在上址從事「半套」或「全套」性交易,約定以每40分鐘收費1,600元,午○○、申○○則可從中收取600元之方式而藉此獲利。直至97年10月14日16時許,適有男客謝博名、張俊輝先後前往該店消費,遂由辰○○媒介並容留女子李翊玲、吳惠婷分別為該2 人進行上述全套及半套性交易。嗣於同日16時30分許,乃為警前往該址執行臨檢而循線查獲上情,另扣得辰○○所有供犯罪所用之排班紀錄表1 份。(陳榮宗部分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595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後經分別上訴台灣高雄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均經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㈡申○○於午○○前開入監期間獨自經營貴族美容坊,並於98

年間不詳時間僱用陳婉卿擔任該店現場負責人,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於98年4 月7日14時5分許,在上址媒介、容留女子劉英鳳與男客鄭仲凱從事俗稱「全套」之性交易,其收費為1,600 元,申○○可分得600元,餘1,000元則歸劉英鳳所有。嗣於同日14時45分許,為警臨檢當場查獲,並扣得已使用之保險套1 個。(陳婉卿部分經本院以98年度審簡字第463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㈢午○○自98年5 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後,竟仍不知悔改,復

與申○○共同經營貴族美容坊,先於98年4 月間僱用地○○擔任該店名義負責人及現場經理,復於98年間不詳時間另再僱用趙俊凱擔任該店現場負責人,其4 人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自98年9 月底起於客人前來店裡消費時,媒介服務小姐與男客從事按摩、全套性交易,消費方式為全套性交易每次收費1600元,午○○、申○○則從每次交易所得抽取600元,藉此方式以牟利。嗣於同年11月20日下午5時30分許,在上址美容坊3 樓,分別媒介男客陳永豐、林石欽與店內女服務生沈育婕、沈麗雲在該美容坊3 樓包廂內進行性交行為。嗣經警於同日下午6 時許,進入該美容坊實行檢查勤務時,當場查獲陳永豐、林石欽與沈育婕、沈麗雲剛結束性交易正欲離開房間而循線查悉上情。(趙俊凱部分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677號判處有期徒刑貳月確定)。

㈣午○○、申○○、地○○自前開妨害風化犯行於98年11月20

日遭查獲後之某日起,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犯意,媒介、容留店內所僱成年女子董梅雲、李家樺、蔡麗春、葉彩菱等人,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之性交易行為,消費方式為全套性交易每次收費1600元,午○○、申○○則從每次交易所得抽取600 元,藉此方式以牟利。嗣員警欲於98年12月1日對貴族美容坊進行搜索,先於當晚指派2名員警喬裝男客至貴族美容坊消費,經地○○媒介董美雲、李佳樺至該店3 樓包廂內為喬裝男客之員警進行性交易,董美雲、李佳樺進房後正欲褪去衣物時,經員警表明身分而查獲,並聯絡在外其餘支援員警持搜索票進入店內搜索而告查獲,並扣得地○○紀錄店內女服務員服務時間之時間紀錄表1張、預備供犯罪所用之保險套3枚。

㈤申○○亦係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金船美容坊之實際

負責人,於97年間不詳時間僱用辰○○擔任金船美容坊現場負責人,並共同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聯絡,自97年2 月間某日起,僱用成年女子葉英雀在金船美容坊內擔任服務生,並由辰○○媒介、容留前開女子以每次1,600 元代價,與前往金船美容坊消費之不特定男客人在該店房間內從事俗稱「全套」之性交行為,再由申○○按不詳比例與從事「全套」性交行為之小姐拆帳,藉此獲利。於98年1月31日凌晨0時40分許,適有男客劉祺生前往該店消費,辰○○即媒介並容留葉英雀在該店房間內與劉祺生進行全套性交易,劉祺生於同日凌晨1 時20分前某時許,與葉英雀完成性交行為後,將代價即現金1,600 元交付辰○○。嗣劉棋生離去後因發覺其行動電話機具遺失,懷疑遭葉英雀竊取遂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辰○○部分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20號刑事判決確定)。

八、亥○○自97年5 月28日起,任職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現已改制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擔任偵查隊警員一職,負有查報取締轄區內色情、電話、逃逸外勞、偵查犯罪等職務,又其任職期間曾經指派與同派出所員警甲○○、乙○○擔任專案勤務工作,負責在專案期間執行上級交派之查緝賭博、色情及肅槍等任務,另亥○○亦曾於97年底及98年7、8月間,經鳳山分局第一組簽請臨時至該組支援,負責查緝色情之任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調查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緣亥○○因之前曾至高雄縣鳳山市○○○路 ○○○號之時岱美容坊執行臨檢勤務,結識在該店擔任經理之丑○○,嗣又經丑○○介紹,結識該店實際負責人庚○○。緣時岱美容坊於98年5 月間遭檢舉經營色情,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接獲檢舉後,經調查結果,認該店確有經營色情嫌疑,故於同年6 月15日向本院申請核發搜索票獲准,預計搜索期間係自同年6月15日16時起至6月18日16時止。而庚○○於同年6 月16日經不詳他人告知前開員警已請妥搜索票一事,惟因該洩漏消息者亦不知正確欲搜索對象為何人,遂要庚○○自行查明此點。庚○○因時岱美容坊有在經營色情,惟恐遭警搜索,亟欲確認該搜索票對象為何人,故於98年6 月16日12時49分撥打電話給丑○○,請其就此向亥○○打探,亥○○經丑○○告知此事後,明知搜索票之搜索對象係屬偵查不公開之應秘密事項,竟為避免庚○○經營色情遭查獲,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包庇他人犯圖利使人為性交行為之犯意,向丑○○表示須另向他人打聽此事,再以不詳方式打探得知前開搜索票對象確係時岱美容坊後,於98年6 月16日晚上19時02分撥打電話予庚○○,與其相約在高雄縣鳳山市○○○路上雷府大將軍廟前見面,向其告知搜索對象就係時岱美容坊,且這兩天內將會進行搜索,而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予庚○○知悉,使庚○○得以及早準備,免受查緝,嗣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員警於98年6 月18日15時20分,持上開搜索票前往時岱美容坊搜索,庚○○因早知悉搜索消息,未於該段期間從事色情活動,故員警經搜索後未能發現任何應扣押之物品。亥○○因而包庇庚○○媒介、容留時岱美容坊內小姐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從事性交之交易行為。

九、丑○○所開設之夢幻美容坊因有經營色情,為免遭警查緝,思及亥○○之工作職務內容即係負責查緝色情,故起念欲聯合數家色情業者交付賄賂予亥○○,再請其從中打點其他員警,俾使員警不要前往查緝色情。又前述巳○○、庚○○、辛○○、酉○○開設之按摩店,均有經營色情,亦希冀員警不要前往取締,丑○○遂向其等遊說若按月行賄員警,可順利經營各自色情按摩店,巳○○等人同意後,遂按月將賄款交予丑○○,並與丑○○共同基於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經由丑○○將賄款交予亥○○。亥○○明知上開業者所經營者均係色情按摩店,其身負取締色情之責,自應向主管報告會同取締,竟向丑○○表明可收受賄款後代為打點其他員警不前往取締色情,而與不詳警員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自98年7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由丑○○以電話聯絡亥○○後,兩人相約在丑○○經營之夢幻美容坊後方之公園或高雄縣鳳山市○○○路上之雷府大將軍廟前,由丑○○將上開業者透過其轉交之賄款交付予亥○○收受(詳細收賄時間、地點、金錢均如附表二所示),其具體內容如下:

㈠庚○○、巳○○部分:

庚○○、巳○○經丑○○遊說後,同意自98年7月1日起每月各交付1 萬元賄款予丑○○,其交款方式係於當月月底或次月月初,庚○○、巳○○會將當期欲交之賄款,攜至丑○○經營之夢幻美容坊交付,遇有不方便前往時,則由丑○○前往收取,丑○○收妥金錢後,即撥打電話予亥○○相約於每月月初時間見面,再將庚○○、巳○○所交金錢交予亥○○收受(詳細收賄時間、地點、金錢如附表二所示),並告知賄款係何業者所交付,要求亥○○不要對該業者查緝。嗣於98年10月間,丑○○以欲行賄鳳山分局一組警員為由,要求巳○○多繳交1 萬元賄款,巳○○心生不滿,向其友人許楷生抱怨此事,復因許楷生係鳳山五甲地區之巡守隊長,與警界時有往來,巳○○並請許楷生幫忙打探亥○○是否確有收到其按月繳交之1 萬元賄款,亥○○知悉此事後,遂於98年10月23日18時42分撥打電話予巳○○,指責其將此行、收賄一事隨意告知他人,並於同日晚上20時13分撥打電話相約巳○○外出,見面過程中談妥日後賄款直接由巳○○交予亥○○,不再假手他人,惟亥○○後經思考後,仍決定不再收取巳○○交付之賄款,故巳○○僅按月交付賄款至 98年10月1日止。又丑○○因98年11月1 日有事,無法在當日相約亥○○外出交付賄款,遂於98年10月31日18時16分撥打電話予亥○○,相約當晚見面交付賄款,丑○○再聯絡庚○○向其收款後,與亥○○於當日晚間20時27分許,相約在鳳山市○○○路上之雷府大將軍廟前交付賄款。

㈡辛○○、酉○○部分:

1.辛○○於98年9 月某日僱用酉○○擔任其經營「多情美容生活館」之現場經理,多情美容生活館因有經營色情,丑○○遂向酉○○告知可行賄五甲派出所員警避免遭受取締,酉○○將此欲行賄員警一事轉知辛○○同意後,丑○○隨於98年9月初某日與亥○○聯繫,表示多情美容生活館願每月繳交1萬元賄款,請亥○○幫忙打點派出所其他員警,不要對該店進行查緝。亥○○同意後,與不詳員警共同基於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先於98年9月8 日1時59分與丑○○電話通聯中表示,經聯繫結果對方員警不願收款每月 1萬元賄賂。丑○○隨於同日與2 時23分撥打電話與酉○○聯絡,並建議提高賄款金額為每月2萬元。丑○○再於98年9月8日2 時45分撥打電話予亥○○表示可提高賄款金額為每月2萬元,但要求一定要成功處理,亥○○應允後,酉○○隨於同日自行提高賄款金額向辛○○收款5萬元,並從中扣除1萬元自用後,於同日將剩餘4 萬元攜至丑○○店內交付,丑○○收款後,亦從中扣除1 萬元自用,並暫扣日後欲另外行賄鳳山分局一組員警之賄款1萬元後,再於98年9月9日0時38分撥打電話相約亥○○在公園見面,當場將剩餘2 萬元賄款交予亥○○收受。嗣辛○○委託酉○○於98年9 月30日將次月欲給付之賄款交予丑○○收受,並再經酉○○、丑○○以前月相同手法扣款後,丑○○再於98年10月1日23時4分相約亥○○於其店後方公園見面,當場將辛○○交付之賄款2 萬元,連同庚○○、巳○○各交付該月賄款1 萬元,全數交付予亥○○收受。

2.辛○○後於98年10月20日將其店盤讓給酉○○經營,因酉○○仍在該店經營色情,為免遭警取締,仍決定繼續行賄員警,並將每月繳交賄款提高為3 萬元,酉○○於98年10月31日下午將該3 萬元攜至夢幻美容坊交予丑○○後,丑○○再於同日晚間20時27分撥打電話予亥○○,相約在鳳山市雷府大將軍廟前,連同庚○○當月交付之1 萬元賄款,全數交付予亥○○收受。亥○○在收受上開業者給付之賄款後,即對有在經營色情之上開業者,未主動呈報並加以取締而違背其職務。嗣亥○○因懷疑其收賄一事遭人察覺,遂於98年11月27日相約丑○○、酉○○在外,表明下月不繼續收受賄款,經丑○○向庚○○告知此事,表明無法繼續幫忙行賄亥○○後,庚○○遂於98年12月1 日晚間與亥○○相約在雷府大將軍廟前見面,欲洽談亥○○日後是否仍可幫忙躲避警方查緝,惟遭埋伏在旁,監控亥○○多時之員警當場將其二人加以查獲。

十、案經內政部警政署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而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其文義解釋及立法理由之說明,並無限縮於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應以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證據能力。惟為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並與現行法對傳聞例外所建構之證據容許範圍求其平衡,證人在偵查中雖未經被告之詰問,倘被告於審判中已對該證人當庭及先前之陳述進行詰問,即已賦予被告對該證人詰問之機會,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即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 97年度台上字第40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依上揭說明可知,在偵查中檢察官所訊問之證人,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雖未行使反對詰問權,依刑事訴訟法 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本件被告亥○○辯護人雖主張丑○○、庚○○、巳○○、辛○○、酉○○、癸○○於偵查中之證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23頁),然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在檢察官面前具結所為證述內容,因檢察官就偵查訊問之實施,並無違反相關規定之瑕疵,亦無證據證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所證有何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之情形,或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說明,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應有證據能力,復因上開證人均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具結證述,賦予被告亥○○對其詰問之機會,於偵查中之陳述亦屬完足調查之證據,而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二、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明定。而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該條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證人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以觀察,有足以取代審判中交互詰問之可信性保證者而言。又該條所稱「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應係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卷證判斷,為發現實質真實目的,認為除該項審判外之陳述外,已無從再就同一供述者,取得與其上開審判外陳述之相同供述內容,倘以其他證據代替,亦無從達到同一目的之情形而言。本件被告亥○○之辯護人固主張證人丑○○、庚○○在司法警察及檢察事務官調查時所為證述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52頁)。惟查:

㈠庚○○於本院審理具結作證時,就其係何時給付多少賄款予

亥○○等節之證述,與其於98年12月2 日在檢察事務官調查時所為陳述並不一致(見偵一卷壹第144至148頁、155至159頁),又其於審理中對於是否曾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節,表示已不復記憶,亦與其於99年2月3日在檢察事務官前所為陳述不符(見偵一卷柒第26頁)。

㈡丑○○於本院審理具結作證時,就其與亥○○在98年10月 1

日相約見面是否係為交付賄款一事,表示已記不起來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9頁背面),與其於99年1月21日偵查中所為陳述不符(見偵二卷第93頁)。另其於審理中對於交錢給亥○○時,有無向其告知哪幾家店不要抓,表示已經不復記憶(見本院卷四第135 頁),亦與其於98年12月10日在偵查中證稱:伊有明確向亥○○講哪些店不要抓等語不符(見偵二卷第33頁)。

本院考量庚○○、丑○○,於前揭接受詢問時,司法警察及檢察事務官並未施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方法之情形而為取供,可見其等二人於前揭接受訊問時,較無來自被告在場之壓力,且面對犯罪真相呈現之自我壓抑與迴護利害關係人之心理防衛機制作用力亦較低,對於真實案情之陳述亦較未受其他外力干擾,復未有何非出於自由意志所陳述之情形,且無動機編造事實,其陳述出於較清新之記憶、不具計畫性,是認其等於前開接受司法警察及檢察事務官訊問之證述,客觀上應較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其等於審理中或否認或為相齟齬之陳述,已無法再取得證言,而有利用先前陳述之必要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應有證據能力。

三、次按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按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僅屬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之文字,固具文書證據之外觀,但實際上仍應認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 項所稱之證物,如其蒐證程序合法,並經合法調查,自具證據能力。因此檢察官如提出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為其證據方法,實乃以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或光碟,為調查犯罪所得之證物,法院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所列之方法調查,以判斷該錄音帶或光碟是否與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相符。而監聽錄音製作之譯文,雖通常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然若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對其真實性並無爭執,經法院於審判期日提示譯文供當事人辨認、表示意見並為辯論者,程序自屬適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95 號、94年度臺上字第466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附表三通聯譯文所示各被告被監察之電話號碼,係經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有各該通訊監察書在卷可稽(各該通訊監察書案號及出處詳如附表三所載)。而依監聽錄音所製作之監聽譯文,經本院提示予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無異議,對譯文內容真實性亦無爭執,是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均具證據能力。

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本件除前述證據外,公訴檢察官、被告亥○○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對於本判決引用其他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詳如下述),均未表示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二第27、28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並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上揭法律規定,均應認具有證據能力,而得以之為判斷之依據。

貳、有罪部分:

甲:犯罪事實一至七部分

一、丑○○自97年4月3 日起,在高雄縣鳳山市○○路176之14號經營「夢幻美容坊」,係該店之實際負責人,並於98年9月5日僱用未○○擔任名義負責人及現場經理,而該「夢幻美容坊」內有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在店內之房間,與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全套」(即由女子與男客性交)性交易行為,丑○○並有從中抽頭牟利之情,業據丑○○及該美容坊店現場經理未○○於偵、審中坦承不諱(見偵二卷第4 頁、第18頁、本院卷二第67頁、本院卷五第91頁背面、偵一卷貳第96頁、第102頁、本院卷二第146頁),復據證人即該美容坊所僱服務女子徐鳳瑛於警詢中證述夢幻美容坊店內確有提供全套性交易等語明確(見偵一卷壹第124 頁),並有丑○○於98年6月8日19時42分,與店內女服務生討論性交易事宜之通聯譯文(見譯文卷附件H第1頁)、員警至該店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2 張(見98年度聲搜字第40號卷㈡第115至120頁、第132至147頁)、夢幻美容坊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見偵一卷參第277 頁)、商業登記抄本資料各1 紙在卷可參(見證十卷第328至332頁),復有夢幻美容坊工作紀錄表30張及帳冊1 本扣案足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丑○○、未○○上開犯行堪已認定。

二、上開巳○○經營顏如玉美容坊,並有在內經營色情之事實,業據被告巳○○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102 頁、卷六第318 頁背面),並經證人藍美雲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一卷壹第32至42頁)、復有員警至該店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2 張(見98年度聲搜字第40號卷㈡第149至153頁、第190至194頁)、顏如玉美容坊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見偵一卷參第278 頁)、商業登記抄本資料各1 紙在卷可參(見證十卷第275至277頁),另有員警在顏如玉美容坊3 號包廂所扣藍美雲所有之保險套13枚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已認定。

三、上開被告辛○○經營月情美容生活館曾僱用蘇清松、王錦同、被告酉○○共同為上開妨害風化犯行,暨被告酉○○後接手該店,亦接續為上開妨害風化犯行之事實,業據被告辛○○、酉○○於審理中坦承不諱,並有以下證據可證:

㈠該店現場經理蘇清松曾於98年7 月15日、8月6日遭查獲媒介

、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蔡慈靜、李珮蓁在店內與男客從事性交行為等情,業據證人蘇清松於前案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98年度審訴第3652號卷第20頁背面),核與證人即該店女服務生蔡慈靜、李珮蓁、男客劉家銘、許維文證述內容相符(見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5734號卷宗警一卷第14頁、警二卷第5至6 頁、警一卷第17至18頁、警二卷第9頁),復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現場照片25張附卷可稽(見上開警一卷第21至22頁、第24至32頁、警二卷第12至13頁、第21至22頁)。

㈡該店現場經理王錦同於98年8 月21日遭查獲媒介、容留店內

女服務生張敏華與男客蔡振坤在店內房間從事半套性交易行為,據證人王錦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證述明確(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185號卷第24 頁),核與證人即店內女服務生張錦華及男客蔡振坤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見上開卷宗警卷第6 至10頁及偵卷第15至17頁、第21至24頁),並有鳳山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檢查紀錄表各1 紙、扣押物品清單2紙、現場蒐證照片8張在卷可佐(見上開卷宗警卷第3 至22頁、第26頁、偵卷第11頁及審訴卷第15頁)。

㈢被告辛○○自98年9 月起僱用酉○○擔任月情美容生活館現

場經理,並由酉○○負責引領男客至店內房間,再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男客在房內從事半套、全套性交易之事實,除據被告辛○○、酉○○自承在卷甚明外,被告辛○○為避免其店遭員警查獲,曾於98年9 月、10月委由酉○○、丑○○以現金行賄員警亥○○(此部分詳如下述),由此可認其店該時確有經營色情,被告辛○○始有行賄員警需求,被告辛○○、酉○○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等犯行自堪認定。

㈣酉○○於98年12月1 日遭查獲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楊

雪莉、何氏晴與喬裝之警員在店內從事性交行為而遭查獲之事實,除據被告酉○○自承在卷明確外,復據證人楊雪莉、何氏晴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一卷壹第85至89頁、第90至92頁、第55至59頁、第60至62頁),復有員警至該店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蒐證照片10張、月情美容生活館及多情美容生活館之商業登記抄本等見在卷可參(見98年度聲搜字第40 號卷㈡第214至220頁、第227至257頁、偵一卷肆第2至6頁、證十卷第168至185 頁)。此外,並有員警所扣被告酉○○所有供經營其店所用之小姐排班表8張、預備供犯罪所用之保險套140個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辛○○、酉○○前開犯行堪已認定。

四、被告己○○、庚○○經營時岱美容坊,並共同為前開妨害風化犯行之事實,業據被告己○○、庚○○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六第319頁背面),並有以下證據可證:

㈠時岱美容坊曾於97年12月30日遭查獲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

生羅勻鎵與男客朱瑞芳為性交行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該店現場經理游家榮證述在卷明確,核與證人即店內女服務員羅勻鎵、男客朱瑞芳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蒐證照片8 張、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以及營利事業登記證、臨檢記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復有供開啟「時岱美容坊」4樓至6樓管制門之鑰匙2支、遙控器1個、感應器1 枚,證人羅勻鎵所有之計時器1個及其供男客朱瑞芳擦拭精液之衛生紙1團扣案可憑。㈡時岱美容坊於98年5月間遭檢舉經營色情,經員警於98年6月

15日請妥搜索票欲對其搜索,被告庚○○得知消息後,將此事告訴丑○○,丑○○於98年6 月16日21時44分與庚○○通聯中向其告知「這三天就做那個就好了,或把人客帶出去」,據被告庚○○到庭自承甚明(見本院卷三第450頁、461頁),復有鳳山分局搜索票聲請書、上開通聯譯文1 紙在卷可參(見偵一卷肆第168頁、譯文卷附件H第3 頁),顯見該店確有經營色情,丑○○始會向被告庚○○告誡搜索期間注意事項,是被告己○○、庚○○自前妨害風化犯行遭查獲後之某日起,仍有自不詳時間起繼續經營色情等情,洵堪認定。此外,本件尚有員警至時岱美容坊搜索之現場蒐證照片6 張(見偵一卷肆第14至17頁)、時岱美容坊之商業登記抄本、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見證十卷第117至122頁)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已認定。

五、被告酉○○、丙○○經營金妃美容坊,並共同為前開妨害風化犯行,嗣於98年7 月底某日被告酉○○退出經營,被告丙○○將該店名改為「奇積美容館」,並接續該店經營而為前開妨害風化犯行之事實,業據被告丙○○、酉○○於偵、審中坦承不諱(見偵二卷第79至84頁、第86頁、本院卷六第32

0 頁),復據證人即該美容坊所僱服務女子周黃啟華於警詢、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一卷壹第102至105頁、第106至109頁),並有酉○○於98年5月2 日1時54分許、5月11日6時16分許、5月12日12時30分許、5月25日23時22分許,與店內女服務生討論性交易事宜之通聯譯文數紙(見譯文卷附件C第1、2、4、5 頁)、員警至該店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8 張(見98年度聲搜字第40號卷㈢第22至26頁、第34至57頁、偵一卷肆第30至34頁)、奇積美容館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見偵一卷參第285 頁)、商業登記抄本資料等件在卷可參(見見證十卷第310至312頁),復有自丙○○處所扣為經營奇積美容館所用之暗門鑰匙1 支,另自周黃啟華處扣得保險套2個、潤滑油2瓶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酉○○上開犯行堪已認定。

六、被告癸○○經營雅芬理容館,並有為前開妨害風化犯行之事實,業據被告癸○○於偵查、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偵一卷貳第119頁、本院卷一第102 頁、卷六第319頁背面),又「雅芬理容館」曾於97年7 月18日遭查獲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陳郁騏與男客郭進志在店內為性交行為,亦據證人未○○、陳郁騏、郭進志證述在卷甚明(見本院97年度審簡字第5086號卷內警卷第3至11頁、偵卷第3至4 頁)、並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現場檢察記錄表、搜索扣押筆錄各1紙、現場查獲相片5張附卷可參(見上開警卷第12頁、第13至15頁、第18至21頁),復有該陳郁騏、郭進志進行性交易完畢所扣得之使用過保險套1 個扣案足資佐證。又被告癸○○自上開犯行遭查獲後,仍自不詳時間起繼續經營色情,後於98年12月1 日遭查獲等情,亦有員警至該店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蒐證照片8 張(見98年度聲搜字第40號卷㈢第7 至12頁、第190至194頁、偵一卷肆第18至22頁)、雅芬理容館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1 紙在卷可佐(見偵一卷參第284 頁)。此外,並有員警在雅芬理容館所扣被告癸○○所有之保險套15個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已認定。

七、上開被告午○○、申○○共同經營貴族美容坊而為前開妨害風化犯行,暨被告申○○經營金船美容坊而為前開妨害風化犯行等節,業據被告午○○、申○○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六第318頁背面),並有以下證據可證:

㈠貴族美容坊現場負責人辰○○於97年10月14日遭查獲媒介、

容留該店女服務生在店內房間與男客從事全套、半套性交易行為之事實,業據證人辰○○於警詢及偵、審中證述明確(見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5959號警卷第5至6頁、偵卷第4至5頁、審訴卷第13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店內女服務生吳惠婷、男客謝博名、張俊輝等人分別於警詢中證述內容相符(見上開警卷第27頁、第17至18頁、第26頁),復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督察室維新小組現場檢查紀錄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上開警卷第34至37頁)、現場照片16幀在卷可參(見上開警卷第34至37頁、第41至47頁),另扣得該店排班紀錄表1 份,及男客謝博名、張俊輝所使用過之保險套各1只及衛生紙各1袋等物品可資憑佐。

㈡貴族美容坊現場負責人陳婉卿於98年4月7日遭查獲媒介、容

留女服務生在店內房間與男客從事性交行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店內女服務生劉英鳳、男客鄭仲凱於警詢中證述明確(見本院98年度審簡字第4633號卷宗警卷第9 至10頁、13至14頁)、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現場檢查紀錄表、查獲現場照片10張在卷可參(見上開警卷第15頁、第24至28頁)。

㈢貴族美容坊現場負責人趙俊凱遭查獲有媒介、容留店內女服

務生與男客在店內房間內從事性交行為之事實,業據被告地○○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六第318 頁背面),核與證人即店內女服務生沈育婕、沈麗雲,男客陳永豐、林石欽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內容相符(見本院99 年度審簡字第677號卷宗警卷第7頁、第11頁、第15至16頁、第18至19頁、偵卷第13頁、第37頁、第12頁),復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一組現場檢查紀錄表1份、查獲現場照片9張附卷可參(見上開警卷第3頁、第27至31頁)。

㈣貴族美容坊於98年12月1 日遭查獲地○○媒介、容留店內女

服務生與喬裝男客之員警從事性交行為之事實,業據被告地○○於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六第318 頁背面),核與證人董美雲、李佳樺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內容相符(見偵一卷壹第72至79頁、第114至121頁),並有貴族美容坊遭搜索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現場蒐證照片8 張、貴族美容坊之商業登記抄本等見在卷可參(見98年度聲搜字第40號卷㈡第196至205頁、偵一卷肆第35至39頁、證十卷第82頁)。此外,亦有被告地○○所有紀錄店內女服務生服務時間之時間紀錄表1 張、預備供犯罪所用之保險套3枚扣案可資佐證。

㈤金船美容坊於98年1 月31日遭查獲現場負責人辰○○媒介、

容留店內女子與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全套性交行為之事實,業據證人陳榮宗、店內女服務生葉英雀、男客劉祺生於偵、審中證述明確(見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20號卷宗院一卷第10頁背面、偵一卷第10頁、院二卷第314至35頁、警卷第7至14頁、偵卷第9 至11頁),復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檢查紀錄1 份(見上開警卷第17頁)、「金船美容坊」外觀照片2 張在卷可佐(見上開警卷第28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午○○、申○○、地○○犯行堪已認定。

乙、犯罪事實八、九部分

一、訊據被告亥○○矢口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載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事項及收受賄賂罪嫌,辯稱:伊並不知道員警何時要搜索時岱美容坊,且該搜索票係其他派出所申請,伊也無從取得資訊,故不可能將此消息洩漏予庚○○知悉。另伊雖認識丑○○,惟此係因丑○○係伊之線民,伊為了瞭解建國路其他色情業者之狀態,始與丑○○定期見面,並未收取丑○○轉交業者之賄款,也不清楚巳○○、辛○○、庚○○經營之按摩店有在經營色情云云。

二、被告亥○○自97年5 月28日起,任職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擔任偵查隊警員,其職務內容包括查報取締轄區內色情、電話、逃逸外勞、偵查犯罪等。又其在前開任職期間,曾經指派與同派出所員警甲○○、乙○○擔任專案勤務工作,負責在專案期間執行查緝賭博、色情及肅槍等任務,另亥○○亦曾於97年底及98年7、8月間,經鳳山分局第一組簽請臨時至該組支援,負責查緝色情之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調查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等情,據被告亥○○於偵查、審理中坦承甚明(見偵一卷伍第91至92頁、本院卷二第24頁),復據證人即經指派與亥○○共同執行專案勤務之員警甲○○、乙○○於審理中、證人即鳳山分局第一組巡官楊振忠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四第31至36頁、第43至51頁、偵一卷貳第246至253頁),並有亥○○之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在卷可參(見偵一卷肆第187 至188頁),自堪認定。

三、亥○○洩密及包庇犯罪部分:㈠被告庚○○、己○○係姊妹關係,並均係時岱美容坊實際負

責人,兩人有在該店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行為,再從中抽頭牟利而經營色情等情,業如前述。又時岱美容坊曾於98年5 月間遭檢舉經營色情,員警接獲檢舉後,於98年6 月15日向本院申請核發搜索票獲准,嗣於同年6 月18日15時20分許,由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員警陳茂興、傅恆貴、薛英鎧、呂潔盈持該搜索票至時岱美容坊實施搜索,惟未查獲有何涉嫌妨害風化證據等情,分據證人即參與搜索之員警陳茂興、傅恆貴、薛英鎧、呂潔盈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一卷陸第307至320頁),復有鳳山分局搜索票聲請書、搜索偵查報告、本院98年度聲搜字第1069號搜索票、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搜索筆錄、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等件在卷可參(見偵一卷肆第168至180頁),堪認為真。

㈡被告庚○○於98年6 月16日12時49分撥打電話予丑○○,與

之有如附表三編號4所示對話內容,有該通聯譯文1紙在卷可參(詳通聯譯文證據出處欄所載)。觀之該譯文內容,庚○○係因朋友告知昨天隔壁有買一張電影票,但不知對象為何人,故撥打電話予丑○○,麻煩其打電話給一綽號「茶米」之人瞭解詳情為何?而此通聯討論內容為何,據證人庚○○於審理中證稱:當時是我的朋友阿炮跟我說我們區域要被搜索,但是否確定是我們這家店,要我自己去問,我就打電話給丑○○,請丑○○拜託「茶米」幫我查,「茶米」就是亥○○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61 頁)。因庚○○前開所陳,與通聯意旨提及「昨天隔壁有買一張電影票,但不知對象為何人」,顯見該電影票應係搜索票暗語等情尚稱相符,且鳳山分局確於98年6 月15日請妥搜索票,欲對時岱美容坊進行搜索等情,業如前述,堪認庚○○確有因遭告知員警將有搜索行動,故欲查詢搜索對象是否係自己經營之時岱美容坊。

㈢庚○○為查詢員警欲搜索何人,曾於98年6 月16日至18日與

丑○○、亥○○有如附表三編號5至19所示通聯內容等情,有各該通聯譯文等件在卷可參(各譯文出處如附表證據欄所載)。觀之上開通聯譯文所載:

1.庚○○於98年6月16日12時49分撥打電話請丑○○向綽號「茶米」之人詢問搜索票細節後,丑○○再於同日12時55分回撥電話予庚○○告知「他現在沒開機,但如果要看你那一間的話,一定會講的」(見附表三編號5所示譯文)。

2.丑○○於98年6 月16日13時19分撥打電話予庚○○,庚○○電話中詢問「你還是沒辦法聯絡上嗎?盡量幫我看看,我要瞭解一下也比較安心,知道後也知道要怎麼處理」(見附表三編號6所示譯文)。

3.丑○○於98年6月16日14時30分撥打電話予亥○○告知:「我要找你」,亥○○回稱:「我找電話打看看」(見附表三編號7所示譯文)。

4.丑○○於98年6 月16日14時32分撥打電話予庚○○告知「你找個公用電話打給茶米,他要跟你講」(見附表三編號8 所示譯文)。

5.亥○○於98年6 月16日14時47分撥打電話予丑○○詢問「她不知道我電話嗎?請她用公共電話打給我」(見附表三編號9所示譯文)。

6.丑○○於98年6 月16日14時49分撥打電話予庚○○告知:電話是0000000000,並於庚○○回應「那方便電話講嗎?」,回稱:「用公共電話講沒關係啦」(見附表三編號10所示譯文)。

7.庚○○於98年6 月16日15時10分撥打電話予丑○○,要求丑○○幫忙打外面電話跟他講一下(見附表三編號11所示譯文)。

8.丑○○於98年6 月16日15時23分撥打電話予庚○○告知「他說他也不知道,要問看看」(見附表三編號12所示譯文)。

10.庚○○於98年6 月16日19時56分撥打電話予丑○○告知「有跟我那個了,我知道了,這兩天,自己的」(見附表三編號13所示譯文)。

11.丑○○於98年6 月16日21時44分撥打電話予庚○○告知「這三天就做那個就好了,或把人客帶出去」(見附表三編號14所示譯文)。

㈣證人庚○○就前述通聯內容於審理中到庭證稱:我是拜託丑

○○打電話給「茶米」即亥○○幫我查看看是否要搜索我的店,當下電話一直來來去去,後來「茶米」有跟我聯絡上,約我在雷府大將軍廟前見面,並跟我說確定是我這一間,搜索時間就是這幾天的事情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46、447、45

1、452頁),核與證人丑○○於審理中證稱:庚○○打電話跟我說戌○○打電話給他說搜索票的事情,不知道是不是針對她,叫我打電話給亥○○幫忙查一下,然後我就打電話給亥○○,亥○○沒有跟我說什麼,之後他跟庚○○就自己在聯絡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3 頁)尚稱相符,且觀之上開通聯內容,丑○○初向庚○○回報因「茶米」關機,無法跟他聯絡,嗣丑○○於98年6 月16日14時30分與亥○○取得聯繫後,旋於同日14時32分撥打電話予庚○○,要其撥打公共電話與茶米聯繫,嗣亥○○於同日14時49分撥打電話予丑○○質疑「她不知道我電話嗎?請他用公共電話打給我」後,丑○○又於同日14時49分再度撥打電話予庚○○,向其告知「電話是0000000000號」。綜上通聯歷程以觀,庚○○先委請丑○○向綽號「茶米」之人打聽搜索對象係何人,而在丑○○甫與亥○○取得聯繫後,旋撥打電話要庚○○打電話給「茶米」,未久亥○○又撥打電話向丑○○質疑她是否不知電話時,丑○○馬上又撥電話向庚○○告知「0000000000」之電話號碼,而該0000000000電話號碼確係亥○○持用門號等情,據其自承在卷甚明(見偵一卷貳第158 頁),由此丑○○甫與亥○○聯絡完畢,隨轉與庚○○聯繫要其撥電話給「茶米」,嗣提供撥打之電話號碼又係亥○○所持有,顯見庚○○、丑○○前述綽號「茶米」之人應係亥○○無誤。又丑○○原將亥○○電話告知庚○○,要其用公共電話與之聯絡,惟庚○○隨於同日15時10分許,要求丑○○幫忙打公共電話聯絡,丑○○再於同日15時23分許打電話向庚○○告知「他也不清楚,要問問看」,上開系列通聯既在委請丑○○向亥○○查明員警搜索對象為何人,前述丑○○回覆內容,顯係指亥○○未拒絕此事,惟表明仍要向他人詢問,始知悉欲搜索係何人。

㈤觀之上開通聯,庚○○後於98年6 月16日19時56分撥打電話

向丑○○告知「有跟我那個了,我知道了,這兩天,自己的」,而此通聯意思為何,據庚○○於審理中到庭證稱:這是指我有跟茶米聯絡上了,他跟我說搜索是這幾天的事,確定是搜索我們這裡,自己的是指新甲派出所的意思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48頁、451頁),對照庚○○該段期間確係在查詢搜索票對象係何人,是其上開所稱「我知道了,這兩天,自己的」,應係表明就之前欲查明事項已得到答案無疑。又上開搜索票確係申請欲搜索庚○○經營之時岱美容坊,並係由新甲派出所負責執行等情,業如前述,庚○○既在搜索之前即知悉該搜索票相關內容,顯見確有人洩漏該消息予庚○○知悉。再者,庚○○本係委請丑○○向亥○○查詢搜索對象為何人,惟上開通聯反係庚○○先得知答案再向丑○○告知,佐以上開通聯中提及「有跟我那個了」,其字句含意應係指委請調查之人有跟其聯絡之意,可認庚○○前稱係亥○○主動與其聯繫並告知搜索對象為何人等語,並非無據。

㈥庚○○於本案遭查獲時,隨身遭查扣手機之門號為00000000

00號等情,據其於偵查中自承甚明(見偵一卷柒第26頁),並有該搜索扣押筆錄1紙在卷可參(見98年度聲搜40 號卷㈢第293至295頁),顯見該0000000000號電話平日應係庚○○所使用。而在庚○○撥打上開電話向丑○○告知前開搜索消息之前,亥○○曾於98年6 月16日19時02分持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前述庚○○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等情,據庚○○證述在卷甚明(見本院卷三第471 頁),復有該通聯紀錄1紙在卷可參(見偵一卷十第167頁),雖該時因檢警尚未針對亥○○上開電話進行監聽而無從得知通聯內容為何。惟本件庚○○既委請丑○○向綽號茶米之人查詢搜索對象,復據庚○○證稱茶米後向其聯絡告知搜索對象為何人等語,佐以該茶米之人業經認定係亥○○等情,已如前述,另再參酌丑○○於98年6 月16日15時23分撥電話向庚○○告知,亥○○須向他人詢問才知道搜索對象為何人,而亥○○係於同日19時02分撥打電話向庚○○告知搜索細節,此先後通聯順序及可供亥○○查詢搜索票消息之間格空檔時間並無矛盾或不合常情之處,暨庚○○接聽完亥○○撥打上開電話未久後,隨撥打電話予丑○○告知已知悉搜索對象等情,可認亥○○應係在向丑○○告知尚須查察搜索對象,經以不詳方式查得答案後,再於上開時間撥打電話與庚○○相約在雷府大將軍廟前告知此事,庚○○始能因此知悉上情再轉予丑○○知悉,而此亦與丑○○前稱,我就打電話給亥○○,亥○○沒有跟我說什麼,之後他跟庚○○就自己在聯絡等語相符。從而,亥○○確有將員警欲對時岱美容諮詢社進行搜索之消息告予庚○○知悉等情,事證明確,堪以認定。至證人即鳳山分局一組組長子○○於審理中到庭證稱:上開搜索票係新甲派出所聲請,原則上只有該單位知道搜索對象為何人等語(見本院卷四第55頁),而亥○○並非新甲派出所員警,辯護人因此雖以亥○○無從得知上開搜索票內容等語為其置辯。惟丑○○在與庚○○通聯中既曾表明該受託查詢搜索消息者亦不清楚詳情為何,尚須向他人詢問等語,可認該受託查詢之人並非新甲派出所員警,反徵亥○○涉案之高度可能,況亥○○既稱欲向他人詢問此事,顯見其亦有管道查詢該搜索消息,自難以亥○○非新甲派出所員警,遽得其無從知悉搜索消息之結論。至前往時岱美容坊執行搜索之新甲派出所員警薛英鍇、陳茂興、傅恆貴、呂潔盈雖於偵查中證稱未將上開搜索時岱美容坊一事告知他人(見偵一卷陸第307至320頁),惟若上開員警自承有將該搜索一事告知亥○○,恐成為本案洩密犯行之共犯,本難期待其等自承有洩密一事,是亦難以其等上開證述,資為對亥○○有利之認定,亥○○之選任辯護人上開辯詞,難認可採。

㈦庚○○係為查明時岱美容坊是否會遭搜索而求助於亥○○,

亥○○本可由此判斷庚○○應係該店實際負責人始會關心店內是否會遭搜索。再者,亥○○既經打探得知員警已請妥搜索票,欲對時岱美容坊進行搜索,對該搜索票之案由係該店負責人涉嫌妨害風化等情,自無不知之理,佐以亥○○於偵查中亦自承知悉時岱美容坊有在經營色情等語(見偵一卷貳第166、167頁),均顯示其對庚○○有在時岱美容坊內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知之甚詳。詎其知悉上情,竟仍向庚○○洩漏員警欲對其店進行搜索之消息,其目的自在知會庚○○早做防範,不要被偵查機關輕易查獲妨害風化犯行,而有對其予以積極掩蔽庇護之意,是亥○○包庇陳少庚○○犯圖利容留性交罪之事證亦明,堪已認定。

四、庚○○經營時岱美容坊交付賄賂部分:㈠庚○○對其曾透由丑○○行賄亥○○等情,於偵查中證稱:

因為我在店內有從事性交易,擔心被臨檢,所以自98年7月1日起開始透過丑○○(綽號大目仔)行賄綽號茶米即亥○○之員警,我會在每月的月底交給丑○○1 萬元現金讓他去處理,我都拿到丑○○開的夢幻推拿店給他本人,再由他交給亥○○等語明確(見偵一卷壹第145至147頁、第165 頁),核與證人丑○○證稱:因為亥○○是在做專案的,有在查緝色情,跟我很熟的朋友都知道我有認識亥○○,就拜託我拿錢給他,請他不要抓我們,約在我店後面的公園給錢,託我給錢的業者有庚○○,他一開始是繳交1 萬元,我都是在每月月初拿錢給亥○○,交錢時只有我們兩人在場等語相符(見本院卷四第127 頁背面、第128至129頁)。是據上開證人所指,庚○○為求行賄員警,曾於每月交付1 萬元現金予丑○○,再由丑○○與亥○○相約見面後將該賄款加以轉交。㈡被告庚○○、亥○○、丑○○曾相互通聯如下,有各該通聯譯文等件在卷可參(各譯文出處如附表證據欄所載)。

1.丑○○先於98年7月1日14時24分撥打電話予亥○○,相約晚上在公園見面(見附表三編號21所示譯文)。

2.亥○○於同日17時21分撥打電話予庚○○,庚○○向其告知「茶米喔,大目那邊有空你再過去一下,還有衣服喔」(見附表三編號22所示譯文)。

3.丑○○於同日17時24分撥打電話向庚○○詢問「你多久會到?他剛剛打電話給我。」庚○○回稱:「我剛剛有打電話給他,我在旁邊打針,待會過去」丑○○再稱:「那我叫他過來了喔」。(見附表三編號23所示譯文)。

4.丑○○於同日17時43分撥打電話予亥○○告知「方便講話嗎?在公園等你。」亥○○回稱「吃完飯後喔」(見附表三編號25所示譯文)。

5.亥○○於同日18時10分撥打電話詢問丑○○:「你為何還沒過來」,丑○○回應:「我在停機車了,我用走的過去」(見附表三編號28所示譯文)。

6.丑○○於98年7 月31日19時53分撥打電話詢問庚○○:「你明天會拿過來喔?」,庚○○回稱「我知道,這不用說」(見附表三編號31所示譯文)。

7.庚○○於98年8月1日16時09撥打電話詢問丑○○:「你有在店嗎?我現在拿過去」,丑○○回應:「好」(見附表三編號32所示譯文)。

8.丑○○於同日17時分撥打電話詢問亥○○:「有空嗎」,亥○○回應「在處理事情,晚一點跟你聯絡」(見附表三編號33所示譯文)。

9.亥○○於同日21時27分撥打電話詢問丑○○:「公園嗎」,丑○○回稱「對」(見附表三編號34所示譯文)。

10.丑○○於98年9月1日0時7分撥打電話予詢問庚○○:「明天會過來喔?」,庚○○回稱「不然,可以不去嗎?」(見附表三編號36所示譯文)。

11.庚○○於同日16時41分撥打電話詢問丑○○:「你在店嗎?不然你們打開,我錢拿給你,我就要走了」(見附表三編號37所示譯文)。

12.丑○○於同日20時26分撥打電話予亥○○告知「公園等你」(見附表三編號38所示譯文)。

13.丑○○於98年9月30日1時51分撥打電話予庚○○告知「初一再過來就可以了」,庚○○回稱「好啦」(見附表三編號52所示譯文)。

14.亥○○於98年10月1日23時4分許撥打電話予丑○○告知「外面等」,丑○○回稱「好」(見附表三編號56所示譯文)。

15.丑○○於98年10月30日21時02分撥打電話予庚○○告知「你明天拿過來給我好了,因為初一經理休息,我走不開」,庚○○回稱「我初一也剛好有事,我應該明天會拿去給你」,丑○○再稱「那明天下午,我五點才有開門」(見附表三編號64所示譯文)。

16.庚○○於98年10月31日17時55分撥打電話予丑○○,丑○○稱:「等一下要拿過來喔」,庚○○回覆「你今天有沒有辦法過去我那邊,我今天可能沒辦法騎摩托車」,丑○○稱「好,我再過去你那邊」(見附表三編號66所示譯文)。

17.亥○○於同日18時16分撥打電話詢問丑○○:「你找我喔?」,丑○○回稱「對,我明天沒空啊,晚一點要拜拜,差不多幾點有空?」,亥○○稱「晚上沒空嗎?」,丑○○稱「晚上有空,晚上差不多8、9點打給我,在拜拜那邊」,亥○○稱「好」(見附表三編號67所示譯文)。

18.丑○○於同日19時51分撥打電話予庚○○,庚○○詢問:「你現在要過來嗎?」,丑○○回稱:「我現在跟他聯絡,看怎樣,我再直接過去你哪裡」(見附表三編號68所示譯文)。

19.丑○○於同日20時27分撥打電話予庚○○告知:「他在等我了」,庚○○稱:「我還在洗頭耶,不然你過來我們店旁邊這家洗頭的拿」,丑○○稱「好」(見附表三編號69所示譯文)。

20.亥○○於同日20時27分撥打電話詢問丑○○:「拜拜那邊嗎?」,丑○○稱「對,拜拜那邊」,亥○○稱「你現在到哪了?」,丑○○稱「到新甲了」(見附表三編號70所示譯文)。

㈢證人丑○○對上開譯文於偵查及審理中到庭證稱:上述98年

7月1日與庚○○的通聯譯文是當時他在我店後面打針,打完針後,將要給亥○○的錢拿過來給我,同年8月1日與庚○○通聯是她把自己要交的錢拿給我,同晚與亥○○通聯則是跟他相約在夢幻推拿坊後面公園要將錢交給他;同年9月1日與庚○○、亥○○之通聯,是要將庚○○的錢相約在公園交付給亥○○;同年10月1日23時4分,我與亥○○聊及「外面等」等語,也是在交錢,交款的人有庚○○,地點應該是在公園那邊;同年10月30、31日與庚○○、亥○○的通聯,也是討論要跟庚○○他們拿錢給亥○○,當時我去庚○○洗頭髮的地方(凱旋路、五甲路交接口的聯邦銀行對面的美容院)向邵拿錢後,再與亥○○相約在雷府大將軍廟前拿錢給他等語明確(見偵二卷第92、93頁、本院卷四第137至140頁背面);證人庚○○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98年7 月31日、8月1日之通聯內容是與丑○○相約交款1萬元,並在8月1 日打完電話後,將1萬元拿到夢幻美容坊給他;同年9月1 日通聯也是相約交款,當天打完電話後,就將錢拿到丑○○店裡給他;同年9月30日通聯也是在講10月1日將錢送到丑○○店內的事情等語(見偵一卷壹第167、168頁)。對照上開通聯內容確實顯示庚○○每逢月底或月初時即與丑○○相約見面,其中上開編號11號通聯,庚○○尚明確提及見面係要拿錢給丑○○,另編號6、7、16、19通聯對談亦顯示庚○○係欲拿取某物品給丑○○,此即與前開證人所述庚○○係於每月月底或月初時間將欲行賄亥○○的錢拿給丑○○等情尚稱相符。又透由上開通聯,可見丑○○每逢當月月底或次月月初與庚○○相約見面完畢後,隨再與亥○○相約見面,其中10月31日通聯更顯示丑○○在與庚○○、亥○○通聯完畢後,丑○○因尚未自庚○○處取得物品,故於同日20時27分撥打電話向庚○○告知「他在等我了」,庚○○隨告知丑○○可至其洗頭處取物,同一時間亥○○又與丑○○確認相約地點是否正確,顯見丑○○前向庚○○所稱「他在等我」之該人應係亥○○無誤,是由丑○○每與庚○○相約見面完畢後,必再與亥○○相約,其中10月31日在向庚○○取物前,尚會向其告知亥○○已在等候等語,可認丑○○向庚○○拿取之物品確係交予亥○○無誤,丑○○前稱向庚○○收取之金錢均轉交予亥○○等語,亦屬有據。

㈣亥○○就前述頻與丑○○見面原因,雖稱丑○○係其線民,

且較熟悉建國路色情業者經營情形,伊係為查緝色情,始與丑○○見面詢問業者之動態等語,且證人丑○○到庭亦證稱:亥○○常常會向我打聽有關其他推拿坊的事情,我也可以算是他的線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27 頁背面),可認亥○○確曾向丑○○詢問其他色情業者經營狀況,惟衡諸常情員警承辦案件縱欲向線民詢問辦案情資,亦屬臨時個案所需,難認會有每月定時於月初詢問之理,況以現今通訊方式發達,電話通聯即可達其詢問目的,亦無特別相約外出之必要,前述亥○○每月均選在月初時間與丑○○相約外出見面,此定時外出見面之情,已與一般向線民詢問辦案情資應係個案臨時為之等情不符,況相約詢問辦案情資,與庚○○毫無關聯,為何丑○○在與亥○○相約見面前,均要相約庚○○見面取物,亦令人不解,足認亥○○前揭所辯,並非可採。又本件庚○○、丑○○證稱庚○○自98年7月1日起每月均交付一萬元予丑○○等語,已與前述其二人每於該段期間之當月月底或次月月初即相約見面,暨庚○○曾於前開相約之1 次通聯中表明見面係欲交付金錢予丑○○等情相符,至其餘通聯雖未表明見面原因為何,然亦可由其中多筆通話意旨判斷庚○○見面係欲拿取某物交予丑○○,業如前述,均可因此認定庚○○、丑○○前述證詞應屬可採,庚○○確有按月將1萬元交予丑○○轉交付予亥○○。

㈤丑○○前證稱我交錢給亥○○時只有我們二人在場等語,是

本件雖認庚○○曾將賄款1 萬元交予丑○○,但丑○○是否確實全數將之轉交予亥○○,即有疑問。然庚○○前於98年

6 月間因他人告知其經營之時岱美容坊恐遭員警前往搜索,庚○○隨委請丑○○向亥○○詢問詳情為何,亥○○嗣曾與庚○○聯繫並洩漏員警欲對時岱美容坊進行搜索等情,業經認定在前。又庚○○、亥○○二人曾於98年7月1日相互通聯等情,亦有前述通聯譯文可證,均顯見庚○○雖透由丑○○行賄亥○○,惟其與亥○○早於行賄前即相互認識,彼此亦有通聯之管道,此情並為丑○○所知悉,是丑○○為防庚○○向亥○○確認是否確有收到賄款,應無從中私吞庚○○交付款項之理。

㈥丑○○對其與庚○○98年7月1日17時24分之通聯內容,雖稱

係與庚○○相約拿取欲交付予亥○○的錢,惟針對其收款後,係於何時將該賄款轉交亥○○一節,於偵查中證稱:7月1日當時只有交巳○○的1 萬元,但庚○○的錢是不是當天晚上或是提早一天已經無法記憶,交錢的地方應該是在公園或廟(見偵二卷第92頁)、嗣於審理中亦證稱:98年7月1日是巳○○第一次付錢給亥○○,我忘記當時庚○○的錢,是否連同巳○○的錢一併交予亥○○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7 頁),是丑○○僅能確定7月1日與亥○○相約時,有交付巳○○轉交之賄款,無法確定是否連同庚○○交付之賄款一併轉交,惟觀之前揭通聯譯文,丑○○先於98年7月1日14時24分與亥○○相約晚上見面,嗣亥○○於同日17時21分撥打電話予庚○○,庚○○於電話中囑其有空至丑○○處,丑○○再於同日17時24分撥打電話予庚○○詢問何時會到,並稱「他剛剛打電話給我」,庚○○則回稱「我剛剛有打電話給他」,並表明待會過去,丑○○則回應「那我叫他過來」,隨再於同日17時43分撥打電話向亥○○告知相約公園等待,由此丑○○與亥○○相約見面之前,須先與庚○○相約等情,已與丑○○前述交款予亥○○之過程,係先向庚○○收款,再與亥○○相約交款等細節一致,又庚○○於上開17時24分通聯所稱「我剛剛有打電話給他」,與其甫於17時21分與亥○○有所通聯相符,另丑○○於該通聯回應「那我叫他過來」後,隨於17時43分撥打電話與亥○○相約見面時間,憑此通聯順序應可判斷丑○○、庚○○該次通聯所談及之該「他」人即係亥○○無誤,益徵丑○○與庚○○該次見面明顯與亥○○有關,而與丑○○前稱該時與庚○○相約目的係在收取當月轉交予亥○○賄款等情相符,由此丑○○須先向庚○○收款,再相約亥○○見面等情,明顯可認其有於該次與亥○○見面時,將庚○○交付之賄款轉交予亥○○收受,丑○○前述無法肯認之說,應係時間經過,記憶模糊所致,尚難憑此否認亥○○確有收受賄款之事實。

㈦庚○○對最後一次經由丑○○交付賄款之時間,先於偵查中

具結證稱:最後一次交錢是98年10月14日,但是丑○○把錢拿去後,又在10月20日把錢還給我等語(見偵一卷壹第 165頁),嗣改稱:在98年10月1 日最後一次將錢交給丑○○後,就沒有再給過錢了(見偵一卷貳第227頁),後又稱98年7月至11月1 日每月我都給亥○○錢等語(見偵一卷柒第27頁),嗣於審理中證稱:我不確定是在98年10月還是11月拿錢給丑○○後,他有退還錢給我,印象中在12月1 日之前,有一個月沒給錢,拿去的錢被退回來等語(見本院卷三第 473、474 頁),是庚○○對於最後經由丑○○交付賄款之時間究係在98年10月或是11月份先後所述即有不符。然庚○○除於每月月初交付賄款予亥○○外,另於每月月中亦經由丑○○轉交賄款予綽號「阿炮」之員警等節,據其於偵查中結證稱:我自98年7月份開始拿錢給丑○○,原本每月要給2萬元,但我經濟不好,所以一個月分兩次給,每月1 日及15日各交一次,丑○○分別是交給「茶米」及「阿炮」之員警等語明確(見偵一卷貳第227 頁)。又證人丑○○對其最後轉交賄款之時間則於偵查中證稱:最後拿給亥○○賄款的時間是98年11月初的時候,而戌○○(即綽號阿炮員警)的部分在98年11月15日就表示不再拿錢,後來我有將錢退給庚○○,另外亥○○也說不要收12月份的錢等語(見偵二卷第46頁),對照庚○○、丑○○於98年11月16日20時31分之通聯紀錄,「明(丑○○):阿炮昨天沒拿喔?珠(庚○○):為什麼?明:可能讓茶米去處理喔。珠:為什麼變成這樣?明:就之前...,他就比較...,這樣聽懂嗎?電話中不方便講太多,看處理的怎樣,我再去找你談。珠:這一段時間也要....,不然誰要幫我們注意。明:還在我這耶。珠:那茶米,你要跟他催一下啦」,有該譯文1 紙在卷可參(見譯文卷附件H 第41頁),其中所謂「阿炮昨天沒拿」等語,與丑○○前述:阿炮在98年11月15日表示不再拿錢等語即屬吻合,顯見庚○○最後一次經由丑○○交付賄款時間應係在98年11月中旬,後因該「阿炮」員警拒絕收款,丑○○始將款項退還庚○○。庚○○前述反覆之情,衡情應係對於最後交款日記憶錯誤所致。既庚○○最後交付賄款可肯認係在98年11月中旬,由此益徵其於98年10月31日與丑○○相約見面時,有將11月初欲交付給亥○○之賄款交予丑○○,再由丑○○於同日相約亥○○見面後加以交付等情無疑。

㈧庚○○於審理中證稱交付給亥○○的賄款最初是一萬元,後

來變成2萬元,在98年6月18日新甲派出所來搜索時岱美容坊後,又加了1萬元變成3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38、442頁),雖與前述其在偵查中證稱係每月交付1 萬元予丑○○,再由丑○○與亥○○相約外出交付賄賂等情不符。惟按告訴人、證人之陳述前後稍有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究竟何者為可採,事實審法院非不可本於經驗法則,斟酌其他情形,作合理之比較,定其取捨;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從而供述之一部認為真實者,予以採取,自非證據法則所不許。因之,告訴人、證人供述前後縱有差異,事實審法院依憑告訴人、證人前後之供述,斟酌其他證據,本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取其認為真實之一部作為論罪之證據,自屬合法,難謂所認事實與供述證據之部分不符,即指判決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參見最高法院 102年度台上字第143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46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523號判決意旨)。庚○○對其行賄亥○○之金額雖先後所述不一,惟其確有按月將賄款交予丑○○轉交亥○○等情,業據證人庚○○、丑○○於偵查、審理中始終證述如一,復與上開通聯內容顯示等情相符,是此基本事實自堪認定。至庚○○所述行賄金額雖先後有異,惟此應係本院本於自由心證及罪疑為輕原則予以斟酌(此部分詳如無罪諭知部分所載),判斷其何次所言為可採,尚不因此即認其所有證言均不得予以採信。是亦難以此資為對被告亥○○有利之認定。

㈨庚○○前既稱因其在店內有從事色情,擔心被臨檢,所以才

會透過丑○○行賄亥○○,已見其行賄目的,係在希望亥○○收賄後,不要至其店內取締色情。又負責轉交賄款之丑○○亦於偵查中證稱:交錢給亥○○的目的,是為了叫他不要查緝色情,我有清楚跟他講說哪家店不要抓,給他錢也是要經過他同意,他才會收錢等語(見偵二卷第33頁)。至丑○○後於審理中雖改稱,忘記是否告訴亥○○哪幾間店有拿錢不要抓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5 頁),然其按月向庚○○收取賄款,再轉交予亥○○收受,明顯係一中間人,並擔任轉交賄款之角色,若其未向亥○○告知係何業者交付賄款,亥○○如何知悉何人交錢而配合不加取締,自以丑○○偵查中所言合理而屬可採,其後於審理中更異之詞,應係時間經過,記憶淡忘所致,難資為對亥○○有利之認定。佐以亥○○前於偵查中自承時岱美容坊有在經營色情(見偵一卷貳第16

6、167頁),則其明知庚○○經營之時岱美容坊有在經營色情,卻仍收受庚○○經由丑○○按月轉交之賄款,益證其瞭解收受上開賄款之目的,係希望不要至時岱美容坊取締色情,是其自屬違背職務,收取賄款,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㈩綜上所述,本件庚○○應係自98年7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按月於各月月底或次月月初將賄款1 萬元交予丑○○,丑○○收款後,分於前述通聯所示98年7月1日18時10分許、8月1日21時27分許、9月1日20時26分許、10月1日23時4分許、10月31日20時27分許之時間,相約亥○○外出見面。又丑○○前已證稱與亥○○見面之地點,分別係在夢幻美容坊後方之公園或雷府大將軍廟前,此與前開通聯譯文顯示其等相約地點係在公園或拜拜的地方亦屬相符,自堪採信,足認丑○○與亥○○相約外出後,係在上開地點將賄款交予亥○○無誤。是本件庚○○為免時岱美容坊經營色情免遭員警取締,確有經由丑○○按月將賄款1 萬元交予員警亥○○收受等情,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五、巳○○經營之顏如玉美容坊交付賄賂部分:㈠巳○○經營顏如玉美容坊,並有如前述事實二所載在店內媒

介、容留店內所僱女服務生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半套」之性交易行為,並從中抽頭牟利之事實,業經認定在前。而被告巳○○就其經由丑○○交付賄賂予亥○○之過程,分於偵查、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在98年 5、6 月時,經同業夢幻美容坊幕後負責人丑○○(綽號大目明)主動跟我接觸,他說我的美容坊不要被查獲,要交「交際費」,我問他要多少錢,他說每月要1萬元,是每月的1號要繳,我問他何單位要繳,他說是五甲派出所專案人員所要的(見偵一卷貳第66頁)、我從98年7 月份開始行賄,因為我要確認交錢的對象是何人,所以丑○○在7月1日有約亥○○前來,讓我確認是誰跟我收錢,且在當天有拿1 萬元給丑○○讓他交錢,我交錢的時間是從7 月到10月,錢都是交給丑○○後,再由丑○○交給亥○○,後來到10月份時,丑○○要再跟我多收1 萬元,說是另外一組要收的,當時我有向許楷生發牢騷說丑○○要漲價,並順便請許楷生幫我查一下那個員警是否真的有收錢,後來亥○○有打電話問我幹嘛把這件事情講給「生哥」聽,並且詢問我是否之前都拿2 萬元給丑○○,我回答只有10月份而已,10月以前都是拿1 萬元給他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7頁背面、第20頁、第20頁背面、第23頁、第25頁背面、第27頁背面、第28頁、第29頁),核與證人丑○○於審理中證稱:起訴書所載巳○○自98年7 月至10月拿錢給亥○○之部分,巳○○第一次付錢時,是在98年7月1日,當時我與亥○○約在夢幻推拿坊旁的公園見面,巳○○在亥○○還沒來時,就先將錢交給我,等亥○○開車前來時,我在車上拿錢給亥○○,後來巳○○每月固定拿 1萬元給我,我都大約是在月初時候拿給亥○○,另外在10月份的時候,巳○○總共是交2萬元賄款給我,一次在月初,一次在月中,多出來的1 萬元本來是要拿給戌○○,後來巳○○懷疑我有無把錢拿給亥○○,亥○○自己也有去問巳○○,看我有沒有把錢吞掉,我就把10 月份多收的1萬元交給亥○○,讓他去跟巳○○處理,後來我就跟巳○○斷線,沒有在往來了等語尚稱相符(見本院卷四第128頁、第137頁、第139頁背面、第140頁)。

㈡丑○○與巳○○於98年6月6 日零時10分,有附表三編號2所

示電話通聯內容:「丑○○:我是勸你要啦,像國仁做到倒貼,生意比你還不好,他還是照用。我現在要跟他講話,你看意思如何」,「巳○○:你接到了,是不是,需不需要我跟他見一下面」,「丑○○:你要的話,我問他一下」,有該通聯譯文1紙在卷可參(見譯文卷附件G第3 頁)。上開通聯意旨為何,據證人巳○○於審理中證稱:丑○○意思是希望我加入行賄,並說酉○○生意不好還是繼續繳錢行賄,該次丑○○只是在勸進,後來我就從98年7 月份開始行賄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7頁、該頁背面),證人丑○○於審理中證稱:上開電話應該是我勸巳○○要付錢給員警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136 頁背面)。再觀諸上開譯文整體意旨,應可確認丑○○係在勸說巳○○進行某事,且由其所舉「國仁生意比你還不好,還是照用」等例,亦徵該丑○○勸進之事,與巳○○經營之生意相關,顯與其等上開所述相符,足認巳○○前稱係丑○○主動與其接觸,並遊說要交付「交際費」等語,應為實在。

㈢被告亥○○、丑○○、巳○○於98年7月1日曾有如附表三編

號21、24至29所示通聯內容等情,有各該通聯譯文等件在卷可參(各譯文出處如附表證據欄所載)。觀之上開通聯譯文所載:

1.丑○○先於98年7月1日14時24分撥打電話予亥○○,欲相約晚上見面,並告知在公園見面(見附表三編號21所示譯文)。

2.丑○○於同日17時26分撥打電話予巳○○,向其告知「他待會會來找我」,巳○○回應:「他到,你打電話給我」(見附表三編號24所示譯文)。

3.丑○○於同日17時43分撥打電話予亥○○,向其詢問是否方便講話,並告知「在公園等你」,亥○○回應「吃完飯後喔」(見附表三編號25所示譯文)。

4.丑○○於同日17時44分撥打電話予巳○○,向其告知「晚一點,沒那麼早」(見附表三編號26所示譯文)。

5.丑○○於同日18時10分撥打電話予巳○○,向其告知「你過來公園這邊等我」。(見附表三編號27所示譯文)。

6.亥○○於同日18時10分撥打電話予丑○○,向其詢問「你為何還沒過來」,丑○○回應:「我在停機車了,我用走的過去」(見附表三編號28所示譯文)。

7.丑○○於同日18時29分撥打電話予巳○○,向其告知「他剛說在窗邊跟你打招呼啊」,巳○○回應「有啦,是那一個,感恩啦」,丑○○再稱「不要亂講啊」(見附表三編號29所示譯文)。

㈣證人巳○○對上開通聯內容談論何事?於審理中證稱:我拿

錢給丑○○,剛好他那一天也要繳自己店的錢,所以我就一起去,要確認交錢的對象是何人,當天丑○○與亥○○約好在公園處,我在現場看到一台休旅車在那邊,丑○○當時有上了該車,後來下車後,駕車者有搖下車窗跟我打招呼,我看到就是亥○○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3頁至25頁、第27頁背面、第28頁),證人丑○○亦於審理中證稱:上開通聯談論者係巳○○第一次要付錢給亥○○,由我在車上拿錢給亥○○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7 頁)。由上通聯歷程以觀,丑○○先與亥○○相約在公園見面後,再撥打電話與巳○○亦相約在公園等候,期間丑○○與亥○○再度通聯,確認相約時點係在吃過飯後,丑○○隨亦撥打電話向巳○○告知相約時間要晚一點,嗣丑○○再次撥打電話要求巳○○至公園等候時,亥○○恰亦於該時撥打電話,詢問丑○○為何還未至相約現場,可認丑○○確於上開時點分別相約亥○○與巳○○於同一時間至公園見面,始會在先與亥○○相約後,隨又與巳○○相約同處見面,並在與亥○○確認相約時間係在晚餐後,旋撥打電話向巳○○告知相約時間要晚一點,最後要求巳○○至公園見面時,亥○○已在該處等候。堪認巳○○前稱當日丑○○與亥○○相約在公園見面,伊亦有至現場等語,應與事實相符。另巳○○證稱至公園時有見一休旅車在場,後該駕車者即亥○○有搖下車窗跟伊打招呼等語,核與上開通聯所載,丑○○向巳○○告知「他剛說在窗邊跟你打招呼」,巳○○回應「有啦,是那一個,感恩啦」等情一致,且因丑○○僅相約亥○○及巳○○到場,是該於車內向巳○○打招呼者自係亥○○無誤。綜上等情,足認丑○○應係特別介紹亥○○與巳○○認識,始會相約兩人於同一場合見面,並由亥○○在車內向巳○○打招呼致意,此即與巳○○前稱因欲確認交錢對象係何人,故曾由丑○○相約亥○○在公園見面等節大致相符,益徵巳○○、丑○○證稱曾於該次見面場合,由丑○○將巳○○交付之一萬元現金交予亥○○等語,尚非無據。

㈤被告亥○○、巳○○、許楷生於00年00月00日、24日曾有如

附表三編號58至62所示通聯內容等情,有各該通聯譯文等件在卷可參(各譯文出處如附表證據欄所載)。觀之上開通聯譯文所載:

1.亥○○於98年10月23日18時42分撥打電話予巳○○,向其告知「‧‧‧你有拜託五甲的朋友,我待會會過去他那邊,我會說沒有,那這一件事,我晚上會去找你,見面再說。這種事情你不要讓太多人知道,你怎麼做得這麼沒內行氣」(見附表三編號58所示譯文)。

2.許楷生於00年00月00日19時36分撥打電話予巳○○談及「道仔,你過來一下,我有跟他講完了」(見附表三編號59所示譯文)。

3.亥○○於98年10月23日20時13分撥打電話予巳○○,要其至公園等候(見附表三編號60所示譯文)。

4.巳○○於98年10月23日22時57分撥打電話予許楷生,向其告知「他有來找我講,電話中不要講這麼多,我明天過去找你的時候再講」(見附表三編號61所示譯文)。

5.亥○○於98年10月24日23時24分撥打電話予巳○○,向其詢問「‧‧‧你這幾個月都拿兩公斤茶葉給他嗎」,巳○○回應:「10月份而已,10月之前都1斤。你這一邊我一樣1斤啦,一樣讓我老大生哥啦,1斤的茶葉,你就初一來找我拿,你這一支電話,我待會會輸入,你初一再來找我收。我就照我們所講的那樣,我是跟他說,我生意差,我茶葉不要送了」(附表三編號62所示譯文)。

㈥針對上開編號1至4之通聯討論內容為何?證人巳○○於審理

中證稱:上開編號1 譯文部分,當時因為丑○○要漲價,所以我有向許楷生(即生哥)發牢騷,亥○○後來找上我說:這種事情不要讓太多人知道,我怎麼做得這麼沒內行氣,他是質疑我為什麼要跟「生哥」講,因為「生哥」認識亥○○的主管,所以他不想在「生哥」面前承認,就說會跟「生哥」說沒有拿到錢。上開編號2 譯文部分,是「生哥」問完亥○○後,叫我過去跟我說,亥○○說沒有拿到我們的錢。上開編號3 譯文部分,是當天亥○○再約我見面,把他跟生哥講話內容大概敘述一下,說他向「生哥」講沒有拿我們的錢。上開編號4 譯文部分,是向「生哥」回報亥○○有來找我。上開編號5 譯文部分,是亥○○有再撥電話向我詢問,這幾個月是不是拿2斤茶葉即2萬元給丑○○,我說只有10月份而已,10月之前都是1斤即1萬元,我並表示不要再交錢給丑○○了,改由我直接跟亥○○接觸並交錢給他等語明確(見本院卷四第18頁、第20頁、該頁背面、第28頁、第29頁),參以證人許楷生亦於偵查中證稱:我是鳳山五甲的巡守隊隊長,巳○○有拜託我幫忙問一個員警的事情,他說一個月有交一萬元給亥○○,另外有提到他有一個朋友被人拿比較多錢,要我查查看,後亥○○跟另外一位吳姓員警於98年10月23日有來找我,亥○○說他沒有收錢,我後來也有向巳○○告知此情等語(見偵一卷陸第179、180頁),可認巳○○前述曾向許楷生抱怨丑○○漲價,許楷生因此邀約亥○○欲詢問是否收賄等情,確實為真。

㈦又亥○○前於通聯中稱:「‧‧‧你有拜託五甲的朋友,我

待會會過去他那邊,我會說沒有」,與許楷生係鳳山五甲巡守隊隊長身分,暨其證稱亥○○曾向其表明並無收賄等情相符,佐以亥○○係於98年10月23日18時42分撥打電話向巳○○告知欲至五甲朋友處,過後未久許楷生隨於同日19時36分撥打電話予巳○○告知「我跟他講完了」等語,與許楷生前稱亥○○應約前往後,其曾向巳○○回報見面經過等情相符,亦足認亥○○確有應約與許楷生會面,且於赴約之初即瞭解許楷生係為何事相找,始會撥打電話向巳○○預告會為否定之答案。是亥○○雖於許楷生面前否認曾收受巳○○交付之賄賂,惟其於赴約前,既已知悉許楷生欲詢問何事,若確無收受賄之情,本無須特地再向巳○○告知此事,詎其竟先聯絡巳○○告知欲為否認收賄之答案,復於對話中緊接提及「這種事情你不要讓太多人知道,你怎麼做得這麼沒內行氣」,可認其所稱不要讓太多人知道之事,即係前述收賄之情,由此整體話語意旨,反徵亥○○確有收賄,始會事先向巳○○打招呼將為相反陳述,並告知此事需保持隱密,復斥責其向許楷生透露此事做得沒「內行氣」,而此均與巳○○前稱,因許楷生認識亥○○主管,亥○○不想在許楷生面前承認,始會先向其告知沒有拿到錢等語相符,是自難以亥○○在許楷生面前否認收賄等節,資為對其有利之認定。

㈧證人巳○○針對上開編號5 譯文所談內容到庭證稱:該譯文

是亥○○有撥電話向我詢問,這幾個月是不是拿2斤茶葉即2萬元給丑○○,我說只有10月份而已,10月之前都是1斤即1萬元,我並表示不要再交錢給丑○○了,改由我直接跟亥○○接觸並交錢給他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0頁背面、第29頁)。被告亥○○對此雖辯稱該時係在調查丑○○以其名義在外謊稱收多少錢云云(見本院卷四第30頁),然由亥○○所辯,已可認定上開通聯所述「你這幾個月都拿兩公斤茶葉給他嗎」,確如巳○○證稱係在向其詢問是否拿2 萬元給丑○○,另其回稱10月份而已,10月之前都是給付1斤即1萬元,因係在答覆亥○○詢問,衡情並無虛偽陳述之必要,是巳○○確於10月前每月交付1萬,而在10月份係交付2萬元予丑○○等情,亦可確定。至亥○○雖以前情置辯,然觀之上開通聯順序,亥○○係在巳○○向許楷生抱怨丑○○漲價收款,許楷生並就此事對其加以詢問之後,始撥電話向巳○○詢問上情,若其確係在調查丑○○是否假借名義對外收錢,理應直接向巳○○詢問是否曾交錢給丑○○,然其卻係以近幾個月是否均給付特定金額加以詢問,是其上開詢問明顯係在關心巳○○歷月給付金額之數字,而非針對是否交錢一事加以調查。況巳○○除上開回覆外,隨又回應「你這一邊我一樣 1斤啦,一樣讓我老大生哥啦,1 斤的茶葉,你就初一來找我拿,你這一支電話,我待會會輸入,你初一再來找我收。我就照我們所講的那樣,我是跟他說,我生意差,我茶葉不要送了」,表明仍每月給付亥○○1 萬元,並要其初一直接過來取款,其中提及「我就照我們所講的那樣」,可認其與亥○○於通話前,針對後續收賄細節已有溝通,始會為上開陳述。對此證人巳○○於審理中證稱:在生哥約亥○○見面後,亥○○有約我出來,或我約他出來,亥○○在車上有說丑○○有親自交錢給他,他是透過丑○○在進行,我向他說乾脆直接跟我講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1頁),核與前述通聯要亥○○直接於初一時向其取款等情相符,而亥○○確在與許楷生98年10月23日見面完畢後,隨於同日23日20時13分撥打電話,邀約巳○○於公園見面,嗣再於翌日撥打上開電話向巳○○詢問交錢予丑○○數額等情,可參前開通聯紀錄自明,由此時間歷程以觀,足認亥○○與巳○○應係於98年10月23日相約見面時,達成其等直接聯絡之合意,巳○○始會於其後通聯表明上情,並於通話過程強調「就照我們所講的那樣」。由此,足認亥○○確有收取巳○○透由丑○○轉交之每月一萬元賄款,後因丑○○欲向巳○○多收1 萬元賄款,亥○○知悉此事後,因認與每月收款數額不同,才會撥打電話向巳○○確認每月行賄金額為何,巳○○並依其等之前協議,要亥○○嗣後直接與其聯繫取賄事宜。亥○○辯稱上開通聯係在調查丑○○是否假借其名義對外收錢云云,明顯與通聯內容不符,純係卸責之詞,難認可採。

㈨從而,本件由亥○○於98年10月間向巳○○抱怨其將收賄之

事洩漏他人知悉,並向其詢問歷月繳款予丑○○之金額,經巳○○回稱10月繳款2萬,之前每月繳款1萬,並要亥○○往後直接與其聯繫索取每月1 萬元賄款等情,已足認亥○○確有按月收受巳○○經由丑○○交付之賄款。另參以前述巳○○係經丑○○遊說後,始同意行賄員警亥○○,惟要求確認行賄對象為何人,丑○○即於98年7月1日相約亥○○與巳○○在某一公園見面,丑○○並於該處上亥○○車後,將巳○○給付之1萬元交予亥○○等情,可認巳○○係自98年7 月1日起至同年10月止,透由丑○○每月繳交1 萬元賄款予亥○○收受。

㈩另關於各月行賄時點部分,因丑○○證稱均係於每月月初付

款,而本件除前述之98年7月1日丑○○與亥○○有相約見面付款外,丑○○確實曾於98年8月1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亥○○詢問是否有空,亥○○回覆:「我在處理事情,晚一點跟你聯絡」,嗣於同日21時27分,亥○○則撥打電話予丑○○,兩人並相約公園見面(見附表三編號34譯文)。丑○○復於98年9月1日20時26分撥打電話予亥○○告知「公園等你」之訊息(見附表三編號38譯文)。另亥○○亦於98年10月

1 日23時04分,許撥打電話予丑○○告知「外面等」,丑○○回覆「好」等語(見附表三編號56號譯文),有上開譯文在卷可參,嗣經提示上開譯文予丑○○辨認後,據其於審理中證稱:上開98年8月1日、9月1日譯文均係相約要拿錢給丑○○,至於10月1 日係相約作何事,現已無法記憶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8頁、第139頁背面),惟因丑○○前於偵查中針對上開98年10月1 日譯文係證稱:當時是相約交錢,地點應該是在公園那邊,亥○○不敢直接在店門口收錢等語(見偵二卷第93頁),本院考量丑○○上開偵查中所陳,係於99年1 月21日出庭證述(見偵二卷第91頁製作筆錄日期),相較其後於本院審理中係於102年5月31日出庭作證,偵查之證述時間因與行賄時間較為接近,衡情該時記憶應屬鮮明,相較其後於本院審理中係於102年5月31日出庭作證,與前開相約時間已相隔4 年之久,故無法清晰記憶與亥○○相約事由為何,本屬合理,是丑○○與亥○○於98年10月1 日相約原因,自應以丑○○前開偵查中所述為正確。因此足認亥○○確曾於98年7月至10月期間之每月1日,與丑○○相約在外收取巳○○轉交之1萬元現金。

關於行賄目的部分,巳○○於偵查中證稱:係丑○○跟我說

,如果要我的美容坊不要被查獲就要繳交際費等語(見偵一卷貳第66頁),丑○○亦於偵查中證稱:交錢給亥○○的目的,是為了叫他不要查緝色情,我有清楚跟他講說哪家店不要抓,給他錢也是要經過他同意,他才會收錢等語(見偵二卷第33頁),佐以巳○○經營之顏如玉美容坊確有經營色情等節,業如前述,是巳○○透由丑○○轉交賄賂之目的,應係希望員警不要來查締色情,足堪認定。又巳○○曾於98年

3 月13日遭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在顏如玉美容坊查獲經營色情而移送法辦,被告亥○○於該次查緝活動中,曾為關係人曾欽鴻製作筆錄等情,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99年2月12日高縣鳳警偵字第990000799號函文所附刑案陳報單、暨該分局98年3月14日高縣鳳警偵移字第980041347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參(見偵一卷柒第160頁、偵一卷肆第113 頁),被告亥○○既知悉巳○○經營之顏如玉美容坊曾遭查獲經營色情,益證其瞭解收受上開賄款之目的,係希望不要至顏如玉美容坊取締色情,是其自屬違背職務,收取賄款,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六、辛○○經營之月情美容生活館(後改名為多情美容生活館)交付賄賂部分:

㈠辛○○於97年9月4日在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開設「

月情美容生活館」,並係該店實際負責人,其於98年9 月間僱用酉○○擔任現場負責人,並共同在該店從事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來店不特定男客為猥褻或性交行為藉以營利,嗣並於98年9 月14日將該店更名為多情美容生活館,並由酉○○擔任名義負責人等情,業經證人辛○○、酉○○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67頁)、復有該店商業登記抄本資料(見證十卷第176、177頁)、該店於97年7月15日、8月7日、8月21日遭員警查獲涉嫌妨害風化移送偵辦之刑事案件報告書等件在卷可參(見偵一卷肆第104、107至109 頁),應堪認定。

㈡證人辛○○於偵查、審理中具結證稱:我在98年7、8月左右

結識酉○○,他跟我講我們這邊的店都是五甲派出所在管,只是例行性檢查都是文山派出所在做,他說如果不要再被抓,就委託他負責處理,當時酉○○也有開金妃推拿坊,後改名為奇積推拿坊,他推拿坊沒有做以後,約在同年8、9月間來我店裡當經理,我給五甲所的錢,是酉○○來當經理時給的,一開始酉○○先拿2萬元,後來又追加3萬元,所以我約在同年9、10月各給一次5萬元,後我認為無法負擔,就盤讓出去。我聽同行的人講說,酉○○的錢是先給「夢幻」的老闆「大目仔」丑○○,再由他拿給五甲所。酉○○並沒有跟我說過欲行賄五甲派出所之何人,是我找朋友去詢問收錢的是一個綽號叫「阿炮」的人,他叫亥○○。後來我託朋友打聽,他說問過亥○○本人,才知道亥○○只收到2 萬元,後來在11月份左右,我向酉○○質問,他有向我道歉,並願意賠償我10萬元等語(見偵一卷壹第279頁、本院卷三第378、381至382、388 頁),核與證人酉○○於審理中證稱:我在月情推拿坊擔任經理時,實際上辛○○拿5 萬元給我,但我只有拿4萬元給丑○○行賄,其中五甲派出所分2萬元,收錢的是五甲派出所員警亥○○,另外一組的員警分1 萬元,剩下1萬元丑○○自己拿走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14頁);證人丑○○於審理中證稱:辛○○經營多情的時候,是酉○○給我4萬元,其中2萬元是要給亥○○,另外1 萬元是要給我當零用錢,剩餘1萬元是要給戌○○的,酉○○總共拿過2 次4萬元給我,每次我都有將其中2 萬元拿給亥○○等語相符(見本院卷四第131至134頁、第139頁、第140 頁背面、第143頁背面),是據上開證人所指,辛○○為求行賄員警,曾於98年9月、10月分別交付5萬元予酉○○,酉○○每次從中取走1萬元,並將其中4 萬元交予丑○○,丑○○再從中取走1萬元,扣除另要給其他員警部分,均僅將其中2 萬元交予被告亥○○。

㈢被告亥○○、丑○○、酉○○、辛○○四人自98年9月8 日1

時59分許起迄翌日零時38分許,相互曾有如下通聯內容等情,有各該通聯譯文等件在卷可參(各譯文出處如附表證據欄所載)。

1.亥○○先於98年9月8日1 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丑○○,要其以公用電話回電聯絡(見附表三編號39所示譯文)。

2.丑○○於同日1 時59分許回撥電話予亥○○,對話中亥○○談及「他的意思是要還你阿」、「他說那邊,橋過去的也有找他,說 2,他就不怎麼想要了」,丑○○回稱:「不然就這樣,這個月我先拿給你1,下個月我再拿2,我朋友做那種的」(見附表三編號40所示譯文)。

3.上開通聯完畢,丑○○即於同日2 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酉○○,對話中丑○○談及「五那邊不拿耶,除非那個....,因為小胖之前就有找人講,人家當時不要。他那一天把我的拿去後,跟另外一個說不要啦,我是跟他說,我跟他們聯絡看看,看2,你們是否拿得出來」,酉○○回稱「要多拿1,變成 2,就對了」、「那怎麼辦?我不就再找小胖講」 (見附表三編號41所示譯文)。

4.後酉○○於同日2 時30分撥打電話予辛○○,表示有要事欲與辛○○商談(見附表三編號42所示譯文)。

5.嗣丑○○再於同日2時45分撥打電話予亥○○,談及「2啦,一定要成功擺平」(見附表三編號43所示譯文)。

6.同日2 時48分許,酉○○再撥打電話予丑○○詢問:「現在是加 1,他就要了,是不是」,丑○○回稱:「這個不要在電話裡講,我用公共電話打給你」(見附表三編號44 所示譯文)。

7.同日2 時50分許,丑○○撥打電話予酉○○,表示:「我現在聽他的意思好像太少....我是要叫他用DOUBLE,去跟他帶頭的講,盡量講,叫他看我的面子,大家都很熟,應該沒問題才對,他明天會過來找我,你明天就拿來給我」(見附表三編號45所示譯文)。

8.同日3 時39分許,丑○○撥打酉○○電話,向其告知現在在店內,酉○○回稱:「我現在拿錢過去給你」(見附表三編號47所示譯文)。

9.同日23時23分許,丑○○撥打電話予亥○○,亥○○表示下班後會過去(見附表三編號48所示譯文)。

10.翌日(即98年9月9日)凌晨0 時38分許丑○○再撥打電話予亥○○,亥○○詢問「公園喔(客語發音)」,丑○○回稱「好」(見附表三編號49所示譯文)。

11.同日零時57分,丑○○撥電話予酉○○,告知「OK,他說店名要改一改,不要用越南店的名字」 (見附表三編號50所示譯文)。

經就上述通聯歷程及內容以觀,可見亥○○與丑○○協商欲從原本的1多拿變成2,丑○○轉向酉○○告知此事,酉○○再與辛○○聯絡商談,丑○○又向亥○○確認是 2,但希望一定要擺平此事,酉○○復與丑○○聯絡交付金錢一事,丑○○再與亥○○相約公園見面,最後丑○○再向酉○○告知更改店名,不要用越南店的名字。

㈣證人丑○○對上開通聯內容到庭證稱:上開編號2 所示譯文

內容係在談多情推拿坊的事,其中所指「小胖」就是辛○○,該譯文是說亥○○的朋友不要1萬元,要2萬元。該朋友是亥○○說可以處理的人,不清楚是否是他們同組的人。編號

3 譯文所談「五」那邊不拿,指的是五甲派出所本來都是拿1萬元,後來亥○○跟我說要2萬元,因為多情推拿坊常出事情被抓。編號5譯文是指2萬元OK,要擺平多情推拿坊的問題,有交錢就不要被抓。編號7至11譯文表示辛○○有將2萬元託酉○○給我轉交給亥○○。編號12譯文係在討論多情推拿坊改名的事情,因為越南店有做色情,不會被同意,所以不要用越南店的名字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8至139 頁、第141至143 頁)。證人酉○○對上開通聯內容到庭證稱:上開編號3譯文所指「小胖」係辛○○,「五那邊要2」指的是五甲派出所要2 萬元的意思。編號6譯文「現在加1,他就要了」,係指五甲派出所的人再多加1萬元,他就要了。編號7譯文所指「DOUBLE」是指1萬元變成2 萬元的意思。編號9譯文是我要把行賄員警的錢拿過去給丑○○。編號11譯文是丑○○說店不要用越南店的名字,所以我們原店名月情推拿坊的名字,改成多情推拿坊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410頁、第418至420 頁)。經核丑○○、酉○○上開證述內容尚稱一致,復與通聯字句文意大致相符,且辛○○後於同年9 月14日將原店名更改為多情美容生活館,並由酉○○擔任名義負責人等節,有該店商業登記抄本及高雄縣政府商業登記申請書各

1 紙在卷可參(見證十卷第176、177頁),顯見丑○○、酉○○上開證述內容確為實在。是丑○○為處理月情美容生活館一事,曾向亥○○請求協助,亥○○於電話中表示可請人處理幫忙,但須交付賄款2 萬元,丑○○即將此事告知酉○○,酉○○向負責人辛○○取款後,交予丑○○轉交亥○○,丑○○在與亥○○見面完畢後,即向酉○○告知須更改店名,辛○○旋將店名從月情美容生活館更改為多情美容生活館等情,堪已認定。

㈤被告亥○○、丑○○、酉○○於98年11月1 日相互曾有如附

表三編號73至75所示通聯內容等情,有各該通聯譯文等件在卷可參(各譯文出處如附表證據欄所載)。觀之上開通聯譯文所載:

1.亥○○於98年11月1 日21時20分撥打電話予丑○○,告知已在某處等候丑○○(見附表三編號73所示譯文)。

2.丑○○於同日21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酉○○,向其告知:「等一下我朋友會打電話給你,因為這都風聲出去了....就你之前跟人家拿5的事,他是說他只拿2 而已...他是說你與辛○○的事已傳至他那裡。我也跟他說你之前兩個月10,也都還給小胖了」見附表三編號74所示譯文)。

3.亥○○於同日21時44分撥打電話予酉○○,向其詢問:「我阿炮,我剛有跟他見面,我問你,你送幾隻雞給阿明?」,酉○○回稱「我2 給他。」,亥○○續稱:「外面風聲都說送給鳳山那邊有5隻,我有跟他說,沒的事,不要亂講」,酉○○回覆:「這些雞的事情,我都吃下來,我跟對方都處理好了」,亥○○再稱:「你今天開幕嗎?跟我們在一起,不要讓太多人知道,越少越好」(見附表三編號75所示譯文)。

證人丑○○就上開通聯內容於偵查中證稱:11月1 日亥○○與我約在鳳山路加油站見面,談到辛○○交給亥○○的金額為何,我跟他說是2 萬元,問完就走,他有另外問我酉○○的電話為何,我有先知會酉○○等語(見偵二卷第73頁),證人酉○○則於審理中證稱:上開丑○○與我通聯電話,是在討論我跟辛○○拿5萬元的事情,丑○○說5萬元的事情出包了,對方即「阿炮」亥○○知道人家拿5 萬元給我,但他實際上只有拿到2 萬元。後來亥○○撥打電話給我,我跟他說有拿2萬元給他,他跟我說外面的風聲是5萬元,並且說沒的事不要亂講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19至421頁)。因其等上開證述,與譯文中對話談及「之前跟人家拿5 的事,他是說他只拿2 而已」、「我也跟他說你之前兩個月10」、「你送幾隻雞給阿明?」、「我2 給他」、「外面風聲都說送給鳳山那邊有5 隻」整體意旨並無相違,且酉○○因向辛○○取走2次5萬元,但未全數用以行賄員警,經辛○○質疑後,酉○○同意全額賠償等情,業如前述,此亦與酉○○於通聯中述及「這些雞的事情,我都吃下來,我跟對方都處理好」等語相符,另佐以被告亥○○對於上開編號3 譯文內容供稱:

我在外面聽到風聲說送到鳳山那邊有5 隻,我有跟他說,沒有的事,不要亂講。意思是我沒有拿這個錢,叫他不要亂講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26 頁),亦坦承上開對話所談「雞」係暗指金錢之意,足認上開證人所述,均屬有據。

㈥亥○○雖以其上開對話係否認收錢之意置辯,惟因其與酉○

○對話內容,係先詢問「你送幾隻雞給阿明?」,酉○○回稱「我2 給他」,亥○○續稱「外面風聲都說送給鳳山那邊有5 隻,我有跟他說,沒的事,不要亂講」,對照前述「雞」代表金錢之意,上開對話亥○○明顯係先向酉○○確認送多少錢給丑○○,酉○○回答2後,亥○○告知外傳係5等語,而此對話含意已與丑○○、酉○○前述證詞內容相符,可認亥○○確有收取辛○○經由酉○○、丑○○交付之金錢,否則亥○○怎會突向酉○○詢問交付多少金錢予丑○○,又當酉○○回答2 給他時,怎無任何否認或質疑之意。至亥○○所言否認收錢等語,觀之上開對話整體意涵,其意僅係向酉○○告知有向對外傳送鳳山那邊有收5 萬元之人否認此事,非係否認有收取酉○○透由丑○○交付金錢,亥○○前開其所辯,顯非可採。綜上,本件證人丑○○受酉○○之託,為助多情美容生活館行賄員警,曾向被告亥○○商及此事,談妥每月行賄金額係2萬元後,由酉○○向該店實際負責人辛○○收款,再轉由丑○○行賄亥○○之事實,業據證人丑○○、酉○○、辛○○證述明確,核與前述通聯內容意旨相符,自堪已認定。

㈦另關於行賄時點一節,因辛○○證稱係於98 年9、10月各交

付5 萬元予酉○○,對照前述通聯譯文,亥○○與丑○○係於98年9月8日1 時59分電話討論賄款金額,丑○○並在通話完畢後,隨與酉○○聯絡談及此事,酉○○並於同日3 時39分許電聯表示欲拿錢給丑○○,嗣丑○○復於翌日凌晨(即98年9月9日)0 時38分許,撥打電話予亥○○相約公園見面,後並於同日零時57分,撥電話予酉○○告知亥○○建議更改店名一事,足認丑○○應係在酉○○交款後,於98年9月9日凌晨1 時38分許撥打電話予亥○○,相約在夢幻推拿坊旁之公園見面,再交付上開2 萬元賄款無疑。又觀之附表三編號51、54、56譯文,丑○○於98年9 月29日19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酉○○詢問是否翌日要過來,並稱明天拿過來就可以。復於同年9 月30日18時18分,再度撥打電話給酉○○問及是否下班要拿過來。嗣亥○○於同年10月1日23時4分撥打電話予丑○○相約在外見面。而證人酉○○對上開譯文於審理中證稱:上開譯文是要拿行賄五甲派出所及一組的錢去給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10至411頁),另證人丑○○證稱:我與亥○○聊及「外面等」,就是要交錢給他,交錢的人有辛○○,地點是夢幻推拿坊旁公園那邊等語(見偵二卷第93頁),顯見酉○○於98年9 月30日18時18分,與丑○○通聯完畢後,已將行賄亥○○之金錢交至丑○○處,嗣亥○○再於翌日撥電話與丑○○相約在夢幻推拿坊旁公園見面,由丑○○當場將辛○○透由酉○○交付金錢中之2 萬元交予亥○○收受。

㈧前述附表三編號40譯文,被告亥○○與丑○○商及行賄金錢

時述及「他的意思是要還你」、「他說那邊、橋過去的也有找他,說 2,他就不怎麼想要了」、「你這樣要我怎麼說呢?我怕他以為我吞掉了」、「明天我跟他一起上班,我再跟他講」等語,丑○○對此證稱:上開譯文所指之「他」是亥○○的朋友,就是他們同組的,亥○○說可以處理的人,我只是針對亥○○而已,反正就是把錢給他,至於後面他找誰處理我不管等語相符(見本院卷四第142至143頁),雖可認亥○○係代他人向丑○○協商行賄金錢,惟因亥○○參與協商賄款金額,暨嗣後收取丑○○交付賄款之所為,均屬收受賄賂構成要件之行為,是亥○○與其代為收賄之該他人所為構成收受賄賂之共同正犯。又因丑○○於審理中證稱:行賄員警目的係為了不要來查締色情,與亥○○譯文談及「 2啦,一定要成功擺平喔」,意思係指2 萬元OK,要擺平多情推拿坊的問題,就是有交錢的就不要來抓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4頁背面、第141頁背面),明顯可認丑○○交付賄賂目的在於希望員警不要來查締色情。又觀之附表三編號40譯文,丑○○在與亥○○協商行賄金錢時,曾告知「不然就這樣,這個月我先拿給你1,下個月我再拿2,我朋友做那種的…」,已向亥○○暗指其朋友從事不法。另參諸附表三編號50譯文,丑○○曾向酉○○表示亥○○要求更改店名,不要用越南店的名字,辛○○等人亦配合將其店原名「月情美容生活館」,更改為「多情美容生活館」,業如前述,又月情美容坊曾於98年7 月15日遭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查獲妨害風化犯行,而被告亥○○曾於該次查察活動中,為涉嫌在該美容坊從事色情交易女子蔡慈靜製作筆錄等情,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99年2月12日高縣鳳警偵字第990000799號函文所附刑案陳報單、暨該分局98年7 月15日高縣鳳警偵移字第980043873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參(見偵一卷柒第160頁、偵一卷肆第109頁),均顯見亥○○收取賄款時,知悉該筆金錢之交付,係希望員警不要至多情美容坊查締色情,且其亦對此提出更改店名之建議,是亥○○自屬違背職務,收取賄款。

七、酉○○經營多情美容坊交付賄賂部分:㈠酉○○原受僱在辛○○開設之「多情美容生活館」擔任現場

經理,嗣辛○○因不堪虧損,於98年10月底某日將該店盤讓予酉○○。酉○○自98年11月1 日起經營該店,並有在店內從事媒介、容留店內女服務生與來店不特定男客為猥褻或性交行為藉以營利等情,業經認定在前。而酉○○在盤下多情美容生活館後,曾交付3 萬元給丑○○打點員警,據其於偵查、審理中具結證稱:我之前在多情美容生活館當員工時,老闆是辛○○,當時我有問他需不需要做交際,他9 月、10月各拿5萬元給我,我將其中4萬元交給丑○○,五甲派出所分到其中2 萬元,收錢的是五甲派出所員警亥○○,另外一組的員警分1萬元,剩下1萬元丑○○自己拿走,後我接手經營之後,在11月份拿3 萬元給丑○○,讓他去處理員警等語(見偵一卷壹第214頁、第216頁、第218頁、本院卷三第406頁、第414 頁),核與證人丑○○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酉○○接手多情美容坊後,有交3 萬元請我交給亥○○,目的請亥○○不要去抓他,我是在98年10月31日將之交給亥○○等語(見偵二卷第82至83頁、第124至125頁)明確。

㈡酉○○與丑○○曾有以下通聯對談,有各該通聯譯文等件在

卷可參(各譯文出處如附表證據欄所載)

1.酉○○於98年10月16日21時56分撥打電話予丑○○:「仁(酉○○):還有一個問題比較重要的,譬如說,都講定了,我可能初一會晚幾天再給你,有辦法嗎?幫我處理一下。明(丑○○):沒辦法喔,他的性就是這樣子。仁:我知道之前有15的嘛,你現在都統一初一嘛。明:你那一邊初一的。

仁:不是都統一的嘛?明:你那邊,跟我這邊是不一樣。他那一種個性,慢一天,他就說不要了。仁:這麼硬。明:31號拿過來給我。3喔」 (見附表三編號57所示譯文)。

2.丑○○於98年10月30日21時3 分撥打電話予酉○○:「明:你明天下午拿來給我好了,因為禮拜天我經理休息,我走不開,我明天晚上要拿給他啊。仁:好啊」(見附表三編號65所示譯文)。

酉○○對上開編號2譯文係稱:當時是討論要拿賄賂員警的3萬元給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10、411頁),而上開編號1 譯文,酉○○所稱「可能初一會晚幾天再給你」,該初一給付之說法,已與前述亥○○係在月初時間收賄等情相符,又該譯文所提「31號拿過來給我,3喔」,亦與編號2譯文顯示丑○○要求酉○○於10月31日交款等情相符,顯見丑○○、酉○○於上開編號1 譯文所談者應係欲行賄亥○○一事,丑○○並要求酉○○要在31日交付將欲給付亥○○賄款 3萬元。至酉○○前述係在11月份拿3 萬元給丑○○,讓他去處理員警等語,雖與前述譯文顯示丑○○要求酉○○在10月31日交付賄款等情不同。惟酉○○係自98年11月1 日起經營多情美容坊等情,業如前述,其交付賄款目的既為求在經營期間免遭員警查緝,該10月31日交予丑○○之金錢,自係在支付其開幕後經營時間之賄款,是酉○○前稱在11月份付款之意,應係指所交付之金錢係支付11月份之賄款,其先後說詞並無矛盾之處。

㈢亥○○、丑○○、酉○○曾有以下通聯對談,有各該通聯譯

文等件在卷可參(各譯文出處如附表證據欄所載)

1.亥○○於98年10月31日18時16分撥打電話予丑○○詢問「你找我喔?」,丑○○回稱「對,我明天沒空啊,晚一點要拜拜,差不多幾點有空?」,亥○○稱「晚上沒空嗎?」,丑○○稱「晚上有空,晚上差不多8、9點打給我,在拜拜那邊」,亥○○稱「好」(見附表三編號67所示譯文)。

2.亥○○於同日20時27分撥打電話予丑○○詢問「拜拜那邊嗎?」,丑○○稱「對,拜拜那邊」,亥○○稱「你現在到哪了?」,丑○○稱「到新甲了」(見附表三編號70所示譯文)。

3.丑○○於98年11月1 日18時20分撥打電話予酉○○談及「要低調一點,不要再講些有的,沒的,朋友昨天講的」,酉○○回稱「不會啦,我不會雞婆了」(見附表三編號71所示譯文)。

4.亥○○於98年11月1 日21時44分撥打電話予酉○○,向其詢問:「我阿炮,我剛有跟他見面,我問你,你送幾隻雞給阿明?」,酉○○回稱「我2 給他。」,亥○○續稱:「外面風聲都說送給鳳山那邊有5 隻,我有跟他說,沒的事,不要亂講」,酉○○回覆:「這些雞的事情,我都吃下來,我跟對方都處理好了」,亥○○再稱:「你今天開幕嗎?跟我們在一起,不要讓太多人知道,越少越好」(見附表三編號75所示譯文)。

丑○○對前開編號1、2譯文於審理時到庭證稱:當時是與亥○○相約在雷府大將軍廟前拿錢給他等語明確(見偵二卷第93頁、本院卷四第140頁背面),對照前述丑○○係於98 年10月30日要求酉○○於翌日交付3 萬元,嗣其隨於31日晚上即相約亥○○外出見面,由此時間關聯,已有合理懷疑其與亥○○見面目的,係欲將前向酉○○收取之3 萬元加以交付。針對上開編號3 譯文,丑○○於偵查中證稱:該次見面亥○○叫我們要低調點,後來我打電話叫酉○○要低調點(見偵二卷第65頁)。又酉○○對上開編號4 譯文則於審理中證稱:亥○○跟我說跟我們在一起,不要讓他多人知道等語,就我認知就是在講行賄的事情(見本院卷三第421 頁),佐以酉○○接手多情美容生活館,係於98年11月1 日開幕營業等情,已敘述在前,亥○○於上開譯文向酉○○提及「你今天開幕嗎?」,明顯對酉○○開店營業一事有所瞭解。又其再向酉○○告知「跟我們在一起,不要讓太多人知道,越少越好」等語,對照前述丑○○、酉○○均稱有交付賄賂3 萬元予亥○○等語,確亦令人懷疑係在告誡不可張揚此行賄員警一事,否則一名員警向經營色情之業者談及「跟我們在一起」等語,實難令人理解意涵為何。

㈣是本院綜合丑○○、酉○○曾於電話中討論98年10月31日要

交付3 萬元賄款,嗣於同年10月30日丑○○確又撥打電話要求酉○○於翌日繳款,復丑○○於10月31日晚間與亥○○相約見面,並於翌日撥打電話向酉○○告知亥○○要其低調一點等語,嗣亥○○又於98年11月1 日向酉○○告知跟我們在一起之事,不可張揚等情,認與丑○○、酉○○前述證詞相符,是亥○○確有於98年10月31日自丑○○手中收受酉○○交付之賄款3 萬元等情,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又酉○○交付上開3 萬元予亥○○目的,係在希望經營多情美容生活館期間不要遭警取締色情,而亥○○早知該多情美容坊,在辛○○經營期間即有經營色情,並曾按月收受辛○○交付之賄賂等情,業如前述,嗣該店盤由酉○○經營後,酉○○仍透過丑○○交付賄款予亥○○收受,亥○○並要酉○○不可張揚此事,均可認亥○○對於酉○○接手多情美容生活館後,仍有在經營色情等情知之甚詳,詎其因收受酉○○交付之賄款而不對酉○○妨害風化犯行進行取締,所為自屬違背職務,收取賄款。

八、綜上所述,觀之前述丑○○為處理辛○○欲行賄員警一事,由其與亥○○協商之通聯內容,可認亥○○係代其他員警向丑○○協商行賄金錢等情,業如前述,參以丑○○於審理中亦證稱:我拿錢給亥○○的目的是叫亥○○去發落(台語發音,處理之意),叫他們那組組員不要來抓我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26 頁背面),合理可認亥○○在與丑○○協商收賄細節時,均係本於相同模式,向丑○○告知係代其他員警收受賄賂。從而,亥○○係與其他不詳員警共同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聯絡,於前開時、地收受庚○○、巳○○、辛○○、酉○○經由丑○○交付之賄賂等情,事證明確,堪已認定。

丙、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部分:㈠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適用範圍之規定

,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5日施行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內容,同時參諸本次修正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倘業經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而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又縱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自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據此整體觀察新法應屬有利於行為人之修正,是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新法憑為被告定應執行刑之依據。

㈡又被告丑○○、庚○○、巳○○、辛○○、酉○○行為後,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業於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惟犯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部分之罰責則未予修正,祗增列同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之處罰,並將修正前第11條第2至5項規定項次遞延為同條第3至6項,並調整所引項次及文字等(詳參立法理由),是此部分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而無庸比較新舊法之必要,應逕行適用現行即裁判時之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

二、事實一至七犯行部分:㈠核被告丑○○、未○○、己○○、庚○○、丙○○、癸○○

、地○○就前開犯行,另酉○○就前開事實五犯行、午○○就前開事實七㈢、㈣犯行、申○○就前開事實七㈡至㈤犯行,係媒介、容留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在經營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之性交易行為,並從中抽頭加以牟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巳○○、辛○○就前開犯行、酉○○就前開事實三㈣犯行、被告午○○、申○○就前開事實七㈠犯行,係媒介、容留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在經營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半套」之性交易行為,並從中抽頭加以牟利,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容留猥褻、性交罪。被告等人意圖營利媒介並進而容留女子與男客為性交行為,其媒介之低度行為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丑○○僱用被告未○○後,與其就前開事實一犯行、被

告辛○○與蘇清松就前開事實三㈠、㈡犯行、與王錦同就前開事實三㈢犯行、98年9 月至10月底將店盤讓予被告酉○○之前,與酉○○就前開三㈣犯行、被告己○○、庚○○就前開事實四犯行,又其等僱用游家榮後,與游家榮就前開事實四㈠之犯行、被告酉○○在與被告丙○○共同經營金妃美容坊期間,就前開事實五犯行、被告癸○○與未○○就前開事實六㈠犯行、被告午○○、申○○與陳榮宗就前開事實七㈠之犯行、與被告地○○、趙俊凱就前開事實七㈢之犯行、與被告地○○就前開事實七㈣之犯行,被告申○○與陳婉卿就前開事實七㈡之犯行,與辰○○就前開事實七㈤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按行為人於實行犯罪之初,主觀上縱與其他行為人間有犯意

聯絡,但於經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查獲之際,對爾後是否遭法院羈押而得否依其原有犯意繼續實行犯罪,因已失其自主性而無從預知,是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事後之客觀情況,行為人仍得再度實行犯罪,亦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行既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罪,乃竟重蹈前非,自應認係另行起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4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辛○○就前開事實三之4 次犯罪事實、被告己○○、庚○○就前開事實四之2次犯罪事實、被告癸○○就前開事實六之2次犯罪事實、被告午○○就前開事實七㈠、㈢、㈣之3 次犯罪事實、被告申○○就前開事實七㈠至㈣之4 次犯罪事實、被告地○○就前開事實七㈢、㈣之2 次犯罪事實,雖均係在同一店面經營色情,然上開被告主觀上犯意,均因為各次犯行為警查獲而告中斷,難謂係出於同一犯意,故上開犯罪事實顯非係同一行為之數次舉動,而係各自獨立之妨害風化犯行,公訴人認應以集合犯論處,尚有誤會。

㈣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

同一法益而言。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查被告丑○○、未○○就前開事實一犯行、被告巳○○就前開事實二犯行、被告辛○○就前開事實三㈠至㈣各犯行、被告酉○○就前開事實三㈣各犯行、被告己○○、庚○○就前開事實四㈠、㈡犯行、被告丙○○、酉○○就前開事實五犯行、被告癸○○就前開事實六㈠、㈡犯行、被告午○○就前開事實七㈠、㈢、㈣犯行、被告申○○就前開事實七之各次犯行、被告地○○就前開事實七

㈢、㈣各犯行,均係自起意為妨害風化犯行之日起,即在每一營業日內緊接時間,並在同一店內所為,在時間之差距上難以分開,顯係基於同一之營利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之,且侵害同一之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公訴人認應論以集合犯,尚有誤會。被告所為上開各妨害風化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犯罪係由行為人以單一行為接續進行,縱令在犯罪完畢以

前,其各個舉動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在行為人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法評價上,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論以接續犯。次按行為時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則接續犯者,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者,仍該當於該條所定累犯加重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7346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丑○○、未○○、巳○○、午○○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入監執行後,丑○○於93年8月6日、未○○於97年11月19日、巳○○於98年11月11日、午○○於98年5 月14日執行完畢等情,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查被告丑○○自97年4月間某日起迄98年12月1日遭查獲時止,在夢幻美容坊內接續經營色情,被告巳○○則自98年3 月13日遭警查獲後之某日起迄98年12月1 日遭查獲時止,在顏如玉美容坊接續經營色情,雖其等經營之部分時間在前開徒刑執行完畢 5年之後,惟參諸前揭說明,接續犯者僅須其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仍該當累犯之規定,是被告丑○○、未○○就事實一犯行,被告巳○○就事實二犯行,被告午○○就事實七㈢、㈣犯行,係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事實八、九犯行部分: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所規定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

賄罪,係指同條例第2條、第3條所規定之人,向具有該條例第2 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而言。至於同條例第11條第3項(現已修改為第4項)另規定,不具第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現已修改為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乃指不具第2條人員身分之非公務員,向具有第2條所規定身分之人關於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亦依第1 項規定之刑處罰之謂。前者為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後者為非公務員對公務員犯罪,兩者之犯罪主體,迥然不同(最高法院90年度臺上字第3779號、95年度臺上字第4211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丑○○、庚○○、巳○○、辛○○、酉○○均非公務員,是被告丑○○、庚○○就附表二編號1、2、3、5、6 部分、被告丑○○、巳○○就附表二編號1、2、3、5部分、被告丑○○、酉○○、辛○○就附表二編號4、5部分,被告丑○○、酉○○就附表二編號6 部分,所為各自交付金錢行賄被告亥○○之犯行,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其等交付賄賂前所為之行求、期約行為,均為交付賄賂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庚○○、巳○○、酉○○前開所為,係受丑○○遊說,行賄過程又係將賄款交予丑○○,再由其轉交予亥○○收受,另被告辛○○前開所為,則係由酉○○與丑○○討論確認行賄金額後,再由辛○○將行賄款項交由酉○○轉交丑○○,丑○○再將之交予亥○○收受,是丑○○就庚○○、巳○○、酉○○所為行賄犯行,另丑○○、酉○○就辛○○所為行賄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丑○○於98年7月1日、8月1日、9月1日、10月1 日、10月31日係一次交付多家業者賄款,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丑○○、庚○○、巳○○、辛○○、酉○○所為上開各交付賄賂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丑○○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入監執行後,於93

年8月6 日執行完畢等情,已如前述,是其所為附表一編號1、2所示交付賄賂犯行,係在其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所為,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等人各次交付之賄賂金額均未達5 萬元,且經營色情按摩店規模非大,犯罪情節尚屬輕微,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再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至第3 項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後段亦有明文,被告等人就所犯交付賄賂之犯行,均於偵查中自白並認罪,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後段遞減其刑。被告丑○○就其所犯附表二編號1、2犯行部分,有上開加重及2 種以上之減輕事由,應先加重後遞減之。另被告丑○○就所犯附表二編號3至6犯行及被告庚○○、巳○○、辛○○、酉○○所為犯行,有

2 種以上之減輕事由,則均遞減之。又其遞減方式,應先依較少之數減輕之,即先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後,再依第11條第5 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再前開被告丑○○、庚○○、巳○○、辛○○、酉○○所犯妨害風化與交付賄賂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㈢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

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個人之車籍、戶籍、口卡、前科、通緝、勞保等資料及入出境紀錄,或涉個人隱私,或攸關國家之政務或事務,均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自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按「偵查,不公開之」,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所明定。復依公務員服務法第4 條規定,公務員負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及公務資訊之義務,無論是否主管之事務均不得洩漏。而檢、警、調單位針對犯罪嫌疑者之搜索行動,目的在取得犯罪相關事證,倘事先予以洩漏,自使此搜索行為徒勞無功。被告亥○○身為司法警察,對上情自無不知之理,詎其竟受庚○○委託探查搜索對象,並於得知員警欲對時岱美容坊進行搜索後,將此消息洩漏予庚○○知悉,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

㈣所謂「包庇」,即包容庇護,係指公務員予犯罪者以相當之

保護,而排除外來之阻力,使其不易發覺者而言,自以有積極的包庇行為為必要,與單純縱容或不予取締之消極行為有別;又苟以告知不利訊息之方式,使犯人得以事先規避或隱匿犯罪行為,而不易被發覺,既與單純之縱容或不予取締有別,自屬包庇(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2334 號、95年度臺上字第6883號判決意旨分別參照)。庚○○經營時岱美容坊,並有在店內媒介、容留女服務生在店內房間,與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全套」性交易行為等情,業如前述,被告亥○○明知上情,竟仍將前開員警欲搜索該店之消息洩漏予庚○○知悉,而使庚○○可藉此規避或隱匿犯罪行為,所為自係觸犯刑法第231條第2項公務員包庇他人意圖營利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罪。被告亥○○以一洩漏臨檢消息之行為而犯上開2 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並從一重之公務員包庇他人意圖營利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罪處斷。

㈤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款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

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所謂違背職務,係指依其職務範圍內,應為而不為,不應為而為或為之不當等情形而言。又對於違背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祇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51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於違背其職務或為其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交付者冀求公務員對於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而行賄,與公務員收受交付者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允為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之行為,彼此已達成意思之合致,在主觀上均認為彼此具有對價之關係存在,而實際為交付、收受,已形諸於外表示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行為之「可賄賂性」即足以構成本罪,不以公務員果真為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行賄者冀求之違背職務或為職務上行為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臺上字第4369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必須本於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所為之行為,至其權限,係獨立處理或受上級監督或須會同他人處理均屬之。而所謂「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乃指所為對於職務上規定之職責有所違反,亦即其行為對職務而言,發生應為而不為,或不應為而為之違法情形。又協助偵查犯罪為警察應依法行使之職權,警察法第9條、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定有明文。警察法第8條、第9條及警察勤務條例,均未明文規定警察人員於轄區外遇有犯罪,得不會同轄區警員或通知轄區主管,逕行執行職務,而依據警察勤務規則之規定,警察執行職務應在其轄區內為之,如在轄區外,應會同當地轄區警員辦理,遇有特殊情況應通知當地轄區警察主管,可見警察職權之行使仍有其特定之轄區,絕非憑藉警察之身分,即可在全國各地任意行使警察職權(最高法院78年臺上字第4536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巳○○經營之顏如玉美容坊、辛○○經營之多情美容生活館(酉○○接手後改名為月情美容生活館),係屬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轄區,另庚○○經營之時岱美容坊,係屬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轄區,而被告亥○○係在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任職,上開業者雖均非在被告亥○○所負責之警勤區。惟警察取締犯罪本不限於自己的管區或派出所,此可由內政部警政署頒布有「各級警察機關通報越區辦案應行注意要點」之規定自明,且取締犯罪本係警察職務上之行為,自不因該犯罪係發生在自己或他人之警勤區而異,所不同者僅係執行程序之差別(即跨區執行時程序上應先向主管報告,不得任意為之),如此方與警察法第2 條所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及防止一切危害之立法意旨相符。本案業者經營之色情按摩店雖非在亥○○負責之警勤區,惟亥○○明知該色情按摩店有妨害風化之犯罪,仍應向主管報告會同取締,竟按月收受經由丑○○轉交前開業者所給付之金錢,並允諾將用之打點其他警員而不前往取締色情,其所收受之金錢與所為違背職務之行為間,顯具有相當對價關係,其前開所為收受各業者賄賂之行為,自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 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㈥被告亥○○所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其於收受賄賂

之前,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均為收受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其收受賄款後將之用以打點其他不詳員警,其就上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與其他不詳員警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於98年7月1日、8月1日、9月1日、10月1 日、10月31日丑○○交付賄款時,一次收取多家業者之賄款,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另被告亥○○收受前述賄賂時,擔任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員警,係有調查職務之人員,其犯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除法定本刑無期徒刑部分外,均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7 條之規定,依法各加重其刑。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本院衡量被告亥○○身為警務人員,明知上開業者經營色情,竟仍收受其等交付之賄款而犯本案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雖有不該,惟其向各家業者收賄金額係1至3萬元不等,金額非鉅,收賄期間亦非延跨數年,而僅數月而已,佐以上開業者經營色情按摩店之規模亦非鉅大,本院綜核全案情節,認尚屬輕微,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亥○○所犯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均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被告亥○○所犯上開1 次包庇他人意圖營利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罪,與6 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審酌事項及沒收部分:㈠妨害風化犯行部分:

1.審酌被告等人利用經營按摩店之機會,行色情營業之實,容留、媒介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並從中牟取利益,行為破壞社會善良風氣,被告未○○就犯罪事實一犯行,地○○就犯罪事實七㈢、㈣犯行,均係受僱而為前開犯行,在犯罪角色分配上非屬首謀及主要獲利者角色,暨被告等人於審理中就前開妨害風化犯行均坦白承認,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辛○○、酉○○、己○○、庚○○、癸○○、午○○、申○○、地○○部分,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2.至公訴人雖以被告午○○、申○○經營貴族美容坊,有以高雄縣鳳山市○○路○段447、449號2 間透天厝跨大經營,暨被告午○○於經營期間,遇有郭洪義雄檢舉該店經營色情,竟動用關係設法查得郭洪義雄身分資料,進而抓拿該檢舉人,勿令檢舉人續行檢舉,因此請求本院對其等犯行從重量刑。惟本件員警於98年12月1 日對貴族美容坊搜索時,係在該址449 號查獲該店現場經理地○○有媒介、容留色情等情,據被告地○○於偵查中供述在卷甚明(見偵一卷壹第301 頁),復有搜索筆錄及查獲現場相片等件在卷可參(見98年度聲搜字第40號卷㈡第196至205頁、偵一卷肆第35至39頁),是本件並無證據可認被告午○○、申○○有在上開路段 447號擴大經營色情等節。又被告午○○雖有動用關係查得檢舉其店經營色情者之身分,並進而加以抓拿,令檢舉人勿再檢舉,惟其此舉係求能永續經營其店,此心態本與任何經營色情者均相同,是此部分應在被告午○○抓拿檢舉人所涉犯罪項下,就其犯罪動機在於掩飾非法部分予以考量較為妥適,難憑此遽認應對被告午○○所涉妨害風化犯行加重量刑,併此敘明。

3.本件在被告丑○○處所扣工作紀錄表30張及帳冊1 本,係其所有且供經營夢幻美容坊實施前揭犯罪所用之物;另在多情美容生活館所扣小姐排班表8張、保險套140個,分別係被告酉○○所有,供在其店經營色情或預備供經營色情所用之物;在奇積美容坊所扣暗門鑰匙1 支,係被告丙○○所有,用以供經營其店實施前揭犯罪所用之物;在雅芬美容坊所扣保險套15個係癸○○所有,預備供經營色情所用之物;在貴族美容坊所扣時間紀錄表1張及保險套3枚,係被告地○○所有在該店經營色情,暨預備供經營色情所用之物,據被告丑○○、酉○○、丙○○、癸○○、地○○自承在卷甚明,爰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其等及共犯項下諭知沒收。另本件在被告處或其經營之按摩店所扣其餘物品,因與前開妨害風化犯行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至上開被告經營之按摩店,前遭查獲經營色情,並經法院依當時認定之負責人論罪科刑等情,業如前述,是在該等案件所扣供犯罪所用之物品,因已遭判決沒收並均執行完畢,本院亦不再宣告沒收。

㈡交付賄賂犯行部分:

審酌被告丑○○、巳○○、酉○○、辛○○、庚○○等人經營色情,為免遭警查緝,竟多次行賄員警,有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又被告丑○○係居中遊說各業者行賄,並收款後交予亥○○之人,其犯行情節較重,其餘被告情節尚非重大,復考量各被告交付賄賂金錢數量多寡,暨其等就前開交付賄賂犯行均坦白承認,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各宣告褫奪公權1年,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㈢洩密及收受賄賂部分:

爰審酌被告亥○○身為警察人員,職司社會治安及風氣維護職責,本應奉公守法,為民表率,竟洩漏應保密之搜索消息,包庇色情業者從事不法行為,復不知廉潔自持、盡忠職守,因一時貪念,收受色情業者賄賂,所為助長犯罪,且身為執法人員,知法犯法,嚴重破壞警察風紀,踐踏社會善良風俗及對人民褓姆之期待,加深社會大眾對於警員之負面觀感,影響大部分盡忠職守警員之正面形象,損及國家法益甚鉅,並考量其收受金錢合計16萬元,迄今仍否認犯行,未見有悔悟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針對所犯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褫奪公權,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亥○○各次收受賄賂所獲取之財物,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則以被告亥○○之財產抵償之。

丁、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認:㈠被告午○○係「貴族美容坊」之實際負責人,基於意圖使女

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97年10月15日起迄98年5 月14日止,有在該店媒介、容留店內小姐與不特定男客在店內房間從事俗稱「全套」、「半套」性交易,並從中抽頭牟利等情。又其亦係「金船美容坊」之實際負責人,基於上開妨害風化之犯意,自97年4 月間起有媒介、容留店內小姐與不特定男客在金船美容坊店內房間從事前述經營色情,並從中抽頭牟利等情。另被告申○○亦係金船美容實際負責人,基於前述妨害風化之犯意,自金船美容坊前於98年1 月31日遭查獲後,仍有在該店從事前述經營色情,並從中抽頭牟利等情,因認被告午○○、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猥褻、性交罪嫌。

㈡被告酉○○早於98年7 月底某日即受雇與辛○○,而與辛○

○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在多情推拿坊擔任現場經理,並自受雇時起即負責引領男客至店內房間與店內女服務生從事半套之性交易行為,因認被告酉○○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妨害風化罪嫌。

㈢經查:

1.被告午○○、申○○部分:被告午○○前於91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法院判刑後,於97年10月15日入監執行,迄98年5 月14日執行完畢出監,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按。被告午○○在前開入監執行期間,無法在外經營色情,公訴人認其在該段期間有在貴族美容坊從事妨害風化犯行,自屬不能證明。另金船美容坊係於98年1月31日凌晨0時40分許遭查獲有經營色情,因該時被告午○○仍在監服刑,由此可認其對該店經營色情部分並不知情,公訴人認被告午○○經營金船美容坊有在經營色情等節,亦屬不能證明。另金船美容坊自上開妨害風化犯行遭查獲後,未有遭警再次查獲經營色情之紀錄,佐以本件員警於98年12月1 日至金船美容坊搜索時,因該店並未營業,而未對之進行搜索,是亦未在該店內扣得可認有在經營色情之相關事證。至公訴人雖舉申○○、酉○○於98年11月15日之通聯譯文聊及金船美容坊小姐遭取締之事,故認該店於該時仍有經營色情。惟觀之該通聯譯文「酉○○:27後來怎樣?申○○:就後來拿一包東西嚇人客,說那個是他的,不然就拿去驗,因為27在做老點,就沒戴,就說來驗,就停住了」(見譯文卷附件D 第10頁),除未明確談及該店有在經營色情外,因申○○尚有經營貴族美容坊,故上開通聯所指27號之小姐,是否確係在金船美容坊工作,亦乏積極事證足以證明,是此部分自難以之作為對被告午○○、申○○不利之證明。公訴人被告午○○、申○○有前述所載經營色情等節,尚屬不能證明,惟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因公訴人認與前開部分有集合犯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被告酉○○部分:關於被告酉○○係何時受雇至多情美容生活館擔任現場經理一節,酉○○初於偵查中自承:我是98年9 月10日左右到多情擔任現場經理等語(見偵一卷伍第35頁),後於審理中改稱:約是在98年8月9日上班等語(見本院卷三第397頁),先後所述已有不符,佐以證人辛○○於偵查中證稱:酉○○在98年8、9月間來我的店裡當經理2 個月等語(見偵一卷壹第276 頁),亦無法明確肯認酉○○正確至其店內工作時間為何。惟本院考量辛○○曾於偵查證稱:98年7、8月時,多情美容生活館被五甲派出所取締兩次,那時酉○○跑來說要來我店裡上班,並可以幫我處理五甲所員警的問題等語(見偵一卷壹第268頁),而被告酉○○確實在98年9、10月間,向辛○○收款後,再經由丑○○行賄五甲派出所員警等情,業如前述,顯見辛○○前開所述較有依據,足認酉○○應係多情美容生活館在98年7、8月遭查緝色情完畢後,始至該店內工作,公訴人認酉○○早於98年7 月即受雇在該店工作並有從事媒介、容留色情等節,尚屬不能證明,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公訴人認與前開部分有集合犯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公訴意旨另以:㈠關於被告亥○○收受賄賂部分,除前述認定有罪之行、收賄

犯行外,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丑○○、庚○○、丙○○、酉○○、癸○○、巳○○為免遭被告亥○○查報取締其等妨害風化犯行,有如附表編號二之一所示交付賄賂予被告亥○○收受,被告亥○○明知上開業者有在經營色情,亦基於對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而有如上開附表所示收受賄賂犯行,因認被告丑○○、庚○○、丙○○、酉○○、癸○○、巳○○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公訴意旨誤載為第3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被告亥○○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規定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罪。

㈡被告辛○○係多情美容坊實際負責人,因其店有經營色情,

為免遭警取締,竟於附表四之一所示時間、地點行賄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員警丁○○;另被告丑○○係夢幻美容坊實際負責人,因其店有經營色情,丑○○為免遭警取締,亦分別於附表四之二、四之三、四之四所示時間、地點行賄原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員警卯○○、戊○○、壬○○,因認被告辛○○、丑○○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公訴意旨誤載為第3項)之非公務員,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㈢被告戌○○(綽號「阿炮」、「阿良」)原為鳳山分局警備

隊警員,自96年11月26日起調任鳳山分局第一組,於99年 2月22日調任鳳山分局第五組。鳳山分局第一組係職掌轄區內八大行業相關犯罪之查報取締,就轄區內色情理容業者造冊列管,每月針對業者不定期執行跨區交叉臨檢。被告戌○○承辦第一組工友、聯合勤教宣導資料等業務,負有查報取締色情、電玩,偵查犯罪等職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調查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丑○○、酉○○、丙○○、庚○○、巳○○等人為免受員警交叉臨檢,查報取締渠等妨害風化犯行,遂陸續加入以丑○○為首之行賄集團,於如附表五之一所示時間、地點行賄被告戌○○。被告戌○○亦明知如前述色情理容業者係在各該營業處所媒介、容留店內小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全套或半套性交易以營利,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包庇他人媒介、容留從事性交易之犯意,收受丑○○交付之賄款,趁服勤第一組內接觸該組就轄區色情理容業者執行臨檢所規劃之「鳳山分局各組專案勤務規劃表」(下稱臨檢勤務表)之機會,抄錄每月「正俗專案」、「擴大臨檢」、「擴大正俗專案」之臨檢日期及時段,於每月月底前往「夢幻推拿坊」旁路邊、加油站對面圍牆、鳳松路巷道內等處,發放臨檢勤務表手抄本予丑○○。丑○○再抄錄予行賄之各該色情理容業者或電話通知之,使各該色情理容業者得以預先知悉鳳山分局各月份臨檢日期及時段,採取暫時休業、不接待男客或僅接待熟客(即老點)等營業方式,以規避警方臨檢。而以上述方式包庇各該色情理容業者於營業處所內媒介、容留店內小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嗣於98年6 月16日某時許,被告戌○○得知新甲派出所簽請鳳山分局核准就轄區色情理容業者進行搜索,經法院核發搜索票,遂於同(16)日12時20分,約庚○○在高雄縣鳳山市○○路、建國路交岔口「7-11便利超商」見面,洩露國防以外秘密之搜索資訊予庚○○。庚○○轉而求助於亥○○,遂免遭該次新甲派出所查緝,因認被告丑○○、酉○○、丙○○、庚○○、巳○○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公訴意旨誤載為第3項)、第1項之非公務員對於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被告戌○○所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 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第231條第2項之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 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30年度台上字第 81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末按共犯(指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之為證人者,難免有嫁禍他人而為虛偽供述之危險性,故其證詞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範意旨,自以有補強證據為必要,藉以限制其證據價值;而對向正犯之立為證人,如行賄者指證公務員行求、期約或收受賄賂,雖非屬明文規定之共犯(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但因自首或自白向公務員行求、期約或收受賄賂者,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得邀免除其刑或減輕其刑之寬典,因而有關行賄者指證公務員行求、期約、收受賄賂之陳述,本質上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為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基於相同法理,仍應認有補強證據之必要性,藉以限制其證據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該證人之陳述本身以外之別一證據,而與其陳述具有關連性,並因兩者之相互利用,而得以證明其所指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者而言。至於證人之屬於對向犯之共同正犯者,縱二人以上所證述之內容一致,其證據價值仍與對向正犯之陳述無殊,究非屬陳述本身以外之另一證據,自不足以謂對向犯之共同正犯所為之陳述相互間即得作為其所陳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2014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359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在學理上,以嚴謹證據法則稱之,係為保護被告正當法律程序權益而設,嚴格限制作為判斷、認定基礎之依據,必須係適格之證據資料,並經由完足之證據提示、辨認、調查與辯論,始能為不利於被告之有罪判決,至於對其有利之無罪判決,自不在此限。學理上乃有所謂彈劾證據,與之相對照,作用在於削弱甚或否定檢察官所舉不利被告證據之證明力,是此類彈劾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必要,且毋庸於判決理由內,特別說明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871號、第4

761 號、第528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下述既係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並未認定其等犯罪,揆諸上開說明,自毋庸說明證據能力之有無,先予敘明。

五、被告庚○○、丙○○、酉○○、癸○○、巳○○、丑○○行賄被告亥○○,暨被告亥○○收收賄賂部分:

㈠被告庚○○行賄部分:

1.被告庚○○遭查獲到案後,在前5 次接受檢察事務官、檢察官訊問時(即98年12月2日至12月4日之庭期),對於行賄亥○○之金額均證稱:因我在店內有從事性交易,擔心被臨檢,丑○○說他認識警界朋友,可以幫忙告訴我臨檢時間,並要跟我拿2 萬元,說會幫我把錢拿給亥○○及阿炮,所以自98年7月1日起開始透過丑○○(綽號大目仔)行賄綽號茶米即亥○○之員警,我會在每月的月底交給丑○○1 萬元現金讓他去處理,都拿到丑○○開的夢幻推拿店給他本人,再由他交給亥○○等語明確(見偵一卷壹第145 至147頁、第157頁、第165至167頁、第227頁)。嗣庚○○於99年2月3 日偵查中到庭,始在該次及後續偵、審程序改稱:我從97年11月、12月開始給亥○○錢,一開始是1 萬元,後來到98年3、4月的時候,因為亥○○說2萬元才夠,所以丑○○又說要多1萬元給他,在98年6 月18日搜索票事件後,給亥○○的錢再加1萬元,總共是3 萬元,多出來的1萬元是亥○○跟我說要幫我打點新甲派出所員警,所以98年7月至11月1日我每月給亥○○的錢都是3 萬元等語(見偵一卷柒第27頁、50頁、本院卷三第438至439頁),庚○○前開證述先後顯有矛盾。又不論庚○○初陳稱行賄亥○○之1 萬元金額,或後述行賄亥○○之3萬元金額,均未逾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行賄金額在5 萬元以下可獲減刑之優惠,亦可就此排除庚○○是欲獲減刑寬典,始在偵查之初,故意陳稱較少之行賄金額。本院審酌庚○○於偵查到庭之初,即已指認有經由丑○○行賄亥○○一事(見偵一卷壹第145 頁),其對於自身行賄及亥○○收賄犯行,理應無再為任何掩飾及迴護之必要,其該時所陳行賄金額自屬可採。

2.反觀庚○○於99年2月3日接受詢問過程,係在檢察事務官詢問「丑○○之前說你們是98年3、4月間開始給亥○○錢的,有何意見?」,庚○○回答「他這樣講應該是正確」,並開始證稱如上所述更異行賄亥○○金額之詞(見偵一卷柒第26至27頁),且其上開證述復與丑○○證稱庚○○行賄亥○○之金額相符(此部分詳如後述),是庚○○該時所陳是否係在詢問者提示丑○○相關說詞後,受其影響所為配合之詞,亦屬有疑。另證人丑○○於偵查中證稱:庚○○一開始給亥○○1 萬元,後我和庚○○均認為戌○○一個人不用這麼多,他好像也沒做什麼事,就將戌○○2萬元的其中1萬元給亥○○,後來庚○○在搜索票事件過後,從7月開始又多加1萬元給亥○○等語明確(見偵二卷第45頁、第34頁),雖與前述庚○○所為更異內容大致相符,惟本院認庚○○初於偵查中到庭所陳,因較少權衡利弊得失,且無受他人影響,相較其嗣後更異說詞時,有前述配合丑○○說法之疑慮,自堪認庚○○到庭之初所為證述較值採信。另因亥○○始終否認犯行,故亦無從由受賄者處,確認庚○○實際行賄金額為何。是本件綜合前述事證,認庚○○初於偵查中所陳較為可信,堪認其每月係以1萬元行賄被告亥○○。

3.庚○○前稱在98年6月18日搜索票事件後,亥○○多跟我要1萬元說要打點新甲派出所員警,故其每月多增1萬元,共3萬元交由丑○○行賄亥○○等情。經核庚○○、丑○○於98年

6 月17日有以下通聯內容,有該通聯譯文在卷可參(各譯文出處如附表三證據欄所載):

⑴庚○○於98年6月17日1時36分撥打電話予丑○○告知「茶米

反而丟個難題給我,意思說隔壁的這個朋友,他要幫忙那個…。現在如果說講了,我們沒有,又不好意思。而且說要給多少,我要怎麼講,有的話,也是現在而已」(見附表三編號17所示譯文)。

⑵丑○○於98年6 月17日22時36分撥打電話予庚○○詢問「處

理了嗎」,庚○○回答:「有,也是要處理,不然…」(見附表三編號18所示譯文)。

庚○○係於98年6 月16日經亥○○告知員警欲對其美容坊進行搜索等情,已如前述,故上開通聯均係在庚○○知悉搜索消息後所為,又庚○○前稱在搜索票事件後,亥○○有多向其要1 萬元說要打點新甲派出所員警等語,對照上開通聯提及「茶米」(指亥○○,此已認定在前)、「隔壁的這個朋友,他要幫忙那個」、「說要給多少」、「處理了嗎」、「也是要處理」,可認係在討論亥○○索賄欲幫忙打點新甲派出所員警一事,由上開通聯庚○○所稱「也是要處理」等語,雖可推認其同意繳交賄款打點新甲派出所,然因庚○○尚陳述「有的話,也是現在而已」,顯見縱庚○○同意亥○○打點新甲派出所之建議,亦僅針對該次搜索事件,希望當下處理而已,尚無從推論其有按月多給付1 萬元賄款予亥○○之意。

4.庚○○曾於98年12月1 日20時46分許撥打電話相約亥○○外出至「雷府大將軍廟」前見面等情,據庚○○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三第453、454頁),復有該時通聯譯文1 紙在卷可參(見附表三編號96所示譯文),自堪採信。關於該時庚○○與亥○○見面目的為何,據其於偵查中證稱:丑○○跟我說已經很辣了,他沒有辦法幫我們收錢,所以我才鋌而走險,直接打電話給亥○○,看他能不能幫我的忙,提供臨檢的時間,我心裡在想,如他幫我的忙願意提供臨檢時間,我就不透過丑○○,直接將1 萬元給他等語(見偵一卷壹第146頁、157頁),佐以該次庚○○與亥○○見面過程,早經員警在旁監控,並當場將其二人加以逮捕,復自亥○○處扣得現金1 萬7600元等情,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員警職務報告、現場搜索相片等件在卷可參(見98年度聲搜字第40號卷㈢第117至289頁)。公訴人就此雖認庚○○在該次與亥○○見面時,曾交付1 萬元賄賂予亥○○收受,然觀之庚○○前開說明,係陳稱如亥○○願意幫忙,就將 1萬元給他,並未稱已將該金錢交付。又該自亥○○處扣得之現金,亦據亥○○自承係自己所有金錢(見偵一卷貳第 153頁),自難認公訴事實有何憑據,認庚○○曾於該次見面之際,交付1 萬元賄款予亥○○收受。至庚○○後於審理中雖改稱當日見面時,有交付3 萬元現金給亥○○,亥○○並將之置入座位中間扶手置物箱內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54、455頁)。然本件於查獲現場對亥○○及其所駕車輛進行搜索結果,僅在亥○○身上扣得現金1 萬餘元,另在該車中央扶手部分僅發現有音樂卡帶,至搜索該車其他位置,亦未見現金及其他與本案相關之證物等情,有參與搜索員警之職務報告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217頁)。是本件經員警對亥○○人、車當場搜索結果,既未見有庚○○所述之現金3 萬元,庚○○前述曾於上開見面時以3 萬元行賄亥○○等語,亦難認與事實相符。

5.至公訴事實認庚○○自98年6月1日起即有經由丑○○行賄亥○○之部分,固據庚○○、丑○○於審理中到庭坦承不諱,惟因庚○○前於偵查中已明確陳稱係自98年7月1日起開始透過丑○○(綽號大目仔)行賄綽號茶米即亥○○之員警等情,業如前述,庚○○前後說詞已見不符。又庚○○既係經由丑○○將行賄金額轉交予亥○○收受,其2 人均係行賄之共同正犯,亦係立於對向正犯之身分指述亥○○收賄,是為免其等證言虛偽危險,本有補強證據為必要,然本件除其等前開證言相互佐證外,並無任何通聯紀錄或譯文可認庚○○有於98年6 月初交付賄款予丑○○,丑○○又於該時間相約亥○○外出見面之情,是庚○○、丑○○所為證述縱屬一致,其證據價值仍與對向正犯之陳述無殊,非可將之視為陳述本身以外之另一證據,且其等陳述相互間亦不得作為其所陳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參以本件庚○○所述等節,亦有前後矛盾等情,自難憑此遽認其等有公訴人所指於上開時間行賄被告亥○○之犯行。

6.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所認被告庚○○有於98年6月1日交付賄款予丑○○轉交亥○○收受、暨其曾於98年12月1 日相約亥○○外出交付賄款等節,均乏積極證據可資證明,另庚○○行賄金額超過1 萬元以上部分,亦欠缺積極證據可資佐證,均屬不能證明,自應就其等行、受賄部分均諭知無罪。然其中庚○○行賄金額超過1 萬元以上不能證明之部分,因與前認定庚○○、丑○○行賄,暨亥○○收賄之事實有單存一罪之關係,就此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癸○○行賄部分:

1.證人癸○○對其經由丑○○行賄亥○○等情,初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在98年間某一天晚上,在我經營的雅芬美容坊附近的美食店,交付1 萬元給丑○○,用意是丑○○曾跟我說這裡管區一個月收1 萬元,我就拿錢給他交給亥○○,印象中98年6月那時有交,總共交了2次,一次是丑○○親自跟我拿,一次是交給庚○○,請庚○○轉交丑○○的1 萬元,是要還給丑○○的錢,不是要交給亥○○的等語(見偵一卷陸第

119、120、121頁),嗣又改稱:我一個月給丑○○1萬元,大約從98年6月到11月,每個月給他1萬元,目的是要請他轉交亥○○等語(見偵一卷陸第131 頁),後於審理中到庭證稱:丑○○一開始來跟我說他跟亥○○同鄉,要每月拿1 萬元給他,丑○○有來跟我收兩次錢,另一次是交給庚○○拿過去給丑○○,後來丑○○就沒有跟我聯絡了,只有繳3 個月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3頁),是癸○○就行賄亥○○之次數先後所陳均不一致。

2.丑○○於偵查中證稱:癸○○是在98年5、6月交款的,他是將每月1萬元寄放在庚○○那邊等語(見偵二卷第127頁),此所稱癸○○賄款均係寄放在庚○○處等語,除與癸○○前述說詞相違外,庚○○亦於審理中證稱癸○○只有拜託我拿錢給丑○○1、2次,但我不知道用途等語(見本院卷三第44

0 頁),顯見丑○○前稱:癸○○均係經由庚○○轉交賄款等語已非正確。又丑○○後於審理中改稱:交給亥○○的錢,印象中有時會去向癸○○拿,有時他會交給庚○○一起拿給我,至於癸○○曾拿過幾次錢,我無法回答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28 頁背面),除已無法確認癸○○實際行賄次數外,另其所稱會去向癸○○收取賄款等語,雖與癸○○前述內容相符,惟尚乏任何通聯紀錄或譯文資料足以補強其等確有按月見面取款,是此部分仍屬無法證明。

3.癸○○與丑○○於98年7 月31日、8月1日曾有下述通聯對話,有該通聯譯文在卷可參(各譯文出處如附表證據欄所載):

⑴癸○○於98年7月31日19時04分撥打電話予丑○○詢問「我

是今天,還是明天拿去給阿珠?」,丑○○回稱「今天啦,阿珠明天會拿來」(見附表三編號30所示譯文)。

⑵癸○○於98年8月1日23時21分撥打電話予丑○○詢問「珠仔

有沒有拿過去給你?那你跟他講這個情形,他怎麼講?」,丑○○回稱「他就說當初不要,那我也不知道他要怎樣他不是很高興,因為當初是我擋下來,他也要跟別人講,那知道用兩個月就這樣,我是跟他說我跟你講這樣,他要怎樣,我就不知道了」(見附表三編號35所示譯文)。

癸○○、丑○○對上開通聯雖均稱:係癸○○請庚○○轉交行賄員警的1 萬元給丑○○等語(見本院卷四第8頁、第137頁背面),雖堪認丑○○有收受該癸○○欲行賄亥○○之 1萬元,惟因丑○○前於酉○○轉交辛○○欲行賄亥○○之 4萬元賄款時,曾從中抽取2萬元,僅將剩餘2萬元交予亥○○等情,業如前述。又關於本件癸○○行賄部分,並未如上述巳○○、辛○○及酉○○行賄亥○○部分,有前述通聯譯文可佐亥○○確已收得賄款,且亦無證據可認癸○○與亥○○早於行賄前即相互認識,彼此並有通聯管道,故癸○○可向亥○○確認是否有收到賄款,丑○○因此不敢從中侵吞行賄款項。是丑○○在收受該癸○○交付之1 萬元賄款,是否確有將之轉交亥○○收受,即乏積極證據予以證明。

4.綜上所述,本件癸○○、丑○○對於行賄亥○○次數先後所述並不一致,且其等所稱丑○○會去向癸○○收取賄款一節,亦乏補強證據予以佐證,另本件雖堪認丑○○曾於98年 8月1日經由庚○○之轉交,收受癸○○欲行賄亥○○之1萬元,惟因丑○○前有從中私吞他人轉交賄款之情,本件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丑○○確有將該筆款項轉交予亥○○收受,是就公訴意旨所認癸○○、丑○○有交付賄款予亥○○收受,所涉行賄犯行部分,被告亥○○所涉收賄犯行部分,均應無法證明犯罪,應為無罪之諭知。

㈢被告丙○○、酉○○行賄部分:

被告丙○○、酉○○在合夥經營金妃美容坊期間,曾於附表二之一所載時間,由酉○○按月繳交5,000 元予丑○○行賄亥○○等情,雖據丙○○、酉○○、丑○○於審理中到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卷六第317 頁背面),惟參前述判決要旨,因丙○○、酉○○、丑○○3 人係行賄亥○○之共同正犯,為免其等證言虛偽危險,自有補強證據為必要,且不得以其等相互之陳述作為所陳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公訴人認丙○○、酉○○確有行賄亥○○之情,另提出酉○○於上記載「勇50000」字樣之估價單1紙為證(見偵一卷伍第43頁),酉○○復證稱上開估價單是金妃美容坊的每月收支報表,上面記載「狗」10,000元是給我父親的錢,「扁」30,000元是給員工的薪水,「李」22,000元是負責人丙○○的薪水,「勇」30,000元是給員警的賄款,但我實際上每月只有給亥○○5,000元、另名員警1萬元,合計1萬5,000元,會在帳上記3 萬元是作帳寫給丙○○看的等語(見偵一卷伍第36、37頁)。則上開估價單「勇50000 」之記載,固因該估價單尚記載餐費、水費、電費等情,可由此判斷係指金錢花費項目,惟究係何故支出該筆金錢,因該記載仍屬抽象,尚無法單由字面獲得解讀,仍須透由酉○○說明始能知悉該文字註記含意為何,該帳冊因無法與酉○○之證述相分離而構成獨立證據之文書,已難以之作為補強證據使用。況據酉○○所稱交由丑○○行賄之總金額係1萬5,000元,與上開估價單記載金額數字仍不相符,酉○○對此雖稱係特別作帳給丙○○看的等語,惟益徵該紀錄內容為何,全憑酉○○一人解釋,故仍存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自難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是亦無法以此認定該金額支出即包含給付亥○○之賄款。此外,本件亦無任何通聯紀錄或譯文可認酉○○有於98年6、7月初與丑○○相約交付賄款等情,此相較於前述酉○○向辛○○收受賄款後,再轉交丑○○行賄,或其自己經營多情美容生活館於98年10月31日交付賄款予丑○○時,均相互有電話通聯等情明顯不符。從而,本件酉○○、丙○○證稱經營金妃美容館期間,有交款給丑○○行賄亥○○等語,因扣案帳冊記載內容過於抽象,難以之作為獨立之證據,藉以補強其等證述內容,另公訴人亦未舉出其他積極證據,可佐其等前開證述為真,是公訴事實所指其等行賄及亥○○收賄之犯行,因罪證不足,自屬不能證明,均應為無罪之諭知。

㈣被告巳○○行賄部分:

1.公訴意旨認巳○○曾於98年10月24日23時38分許,經由丑○○交付1 萬元予亥○○收受等語,業據證人巳○○於審理中到庭證稱:我每月經由丑○○交付1 萬元賄款給亥○○,後來在98年10月份的時候,除了要給亥○○的部分外,丑○○另外多跟我要1 萬元,說是一組員警要收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9頁背面、第29頁),丑○○則於偵查中證稱:我在98年

10 月份的時候,有向巳○○多收1萬元要給一組的戌○○,在把錢交出去之前,巳○○有請別人去向亥○○詢問收受賄款的事,亥○○也有打電話向巳○○確認他交錢給我的情形,後來亥○○就跟我說該要交給戌○○的1 萬元交給他去處理,我就在10月24日與亥○○相約將該1 萬元交予他收受等語(見偵二卷第10頁、第71、72頁、第83頁)。又丑○○與亥○○確曾於98年10月24日23時38分,電話通聯相約在夢幻推拿坊後方公園見面,亦有該通聯譯文1 紙在卷可參(即附表三編號63號譯文)。

2.據證人巳○○、丑○○前開證述,雖可認巳○○曾於98年10月間,因丑○○向其告知欲行賄一組員警戌○○而多繳交一萬元予丑○○收受。然因丑○○尚於偵查中證稱:行賄戌○○的時間是每月15號,只有一、兩次提前等語(見偵二卷第

43、44頁),是該巳○○交付欲行賄戌○○之賄款如係在該月15日以前交付,為何丑○○未於該月15日直接交予戌○○收受,已令人不解。又該賄款若係在15日以後才交付,因丑○○稱係於10月24日將該款項元交予亥○○去處理,則為何係下月月中始要交予戌○○之賄款,丑○○卻要提早至前月15日至24日間即向巳○○收受,亦啟人疑竇,佐以丑○○前未將業者行賄員警款項全數交出,而有從中侵占部分等情,業如前述,丑○○向巳○○收受前開 1萬元賄款之時間如此不符常情,其是否真欲將該收受之款項交予戌○○收受,實值懷疑。又丑○○對於亥○○以何原因收受上開1 萬元款項,初於偵查中證稱:亥○○說該1 萬元不要交給戌○○,他自己會給一組的人,我問他要給誰,他不告訴我等語(見偵二卷第83頁),後於審理中改稱:我該時是把錢交給亥○○去跟巳○○處理,叫他把錢還給巳○○,因為他們已經有對質了,巳○○懷疑我黑吃黑,我就把錢交給亥○○讓他們去處理等語(見本院卷四第140頁),先後所述將該1萬元交予亥○○收受之原因,雖不相符。佐以湛忠確曾因丑○○於98年10月份多向其收受1 萬元現金,故委請他人向亥○○確認是否收受賄款,亥○○得知消息後,曾向巳○○確認每月交付賄款金額,巳○○因此曾向亥○○告知10月份有多繳1 萬元賄款等情,業如前述。又再參諸前述丑○○向巳○○收款時間不符常情,已令人懷疑其索取該款項是否確欲交予戌○○收受,抑或為自己不法所有取得該款項,且由前述巳○○尚委託他人向亥○○打聽是否確實收到賄款,可認巳○○對丑○○向其多索取1 萬元,同懷疑目的為何。是亥○○在與巳○○對質後,知悉丑○○多索取1 萬元,而向其詢問此事,若丑○○確欲從中侵占該筆款項,見亥○○已向其詢問此事,為免犯行遭察覺,故將該款項交予亥○○返還巳○○,本符常情。反之,若丑○○收款目的確係要交予戌○○收受,為何僅因亥○○索取,即放棄交予戌○○,改轉交亥○○收受,則令人不解。從而,本件自以丑○○後於審理中所述,交款予亥○○是讓他自己與巳○○去處理之目的為合理。丑○○既係為返還款項而將該錢交予亥○○收受,由此實難見其與亥○○主觀上有何行賄或收賄之犯意存在。

3.綜上所述,本件丑○○與亥○○雖相約於98年10月24日23時38分,在夢幻推拿坊後方公園見面,惟因亥○○否認曾收受丑○○交付之任何款項,是該亥○○與丑○○見面之時,是曾收受丑○○交付之1 萬元,除丑○○上開證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佐,已難認此部分之公訴事實為真。佐以本院綜合上開事證,縱認丑○○曾於上開時間交付1 萬元款項予亥○○收受,論其目的亦係因丑○○將錢交予亥○○,委其返還該款項予巳○○收受,彼此間亦無行、收賄之主觀犯意存在,是自難認巳○○、丑○○及亥○○有何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存在,自應為無罪判決諭知。

㈤被告丑○○行賄部分:

1.公訴意旨認丑○○有如附表二之一編號1至8 所示,自98年6月1日起自同年10月31日止,每月交付5,000元予亥○○收受之情,固據丑○○證述在卷甚明(見偵二卷第12頁、18頁、31頁、83頁、124頁、本院卷四第125頁背面)。雖丑○○曾於上開附表所載時間,按月相約亥○○外出見面,並分別將其向庚○○、巳○○、辛○○、酉○○收取之賄款轉交予亥○○收受等情,業經認定在前。然丑○○有將其他業者之賄款交予亥○○收受,尚不當然可證其自己亦有行賄亥○○,故此部分仍須積極證據加以證明。惟公訴人對此部分舉證,除前開丑○○證述外,並未舉出其他證據證明丑○○確有按月交付5000元予亥○○收受。況且,本院審酌丑○○先與亥○○結識,其為求平安經營夢幻美容坊,本可自己行賄亥○○即可,且為免行賄一事遭人察覺,行賄過程本應秘密行之,越少人知道越好。惟丑○○向前述多名業者收款,再交予亥○○收受,除每月收款時,尚須與業者相約取款時間、地點,徒增許多不便外,亦因其向多家業者收款,致多人知悉此事,恐增此事遭洩漏之風險,丑○○為何甘冒觸法風險,自願每月為業者服務,向其等收款後再轉交亥○○收受,即令人不解。是本件亦無法排除丑○○在業者及亥○○之間,擔任中間人即收款及送款角色之目的,係欲換得自己不用按月繳交賄款,即可獲取亥○○對其經營之夢幻美容坊不予取締之保護。是自無法單憑丑○○每月向前述業者收款後,再轉交行賄亥○○等節,即可推認丑○○每月亦有交付5000元予亥○○收受。公訴人此部分所認,除丑○○前開證述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自屬證據不足,難以認定。

2.公訴人認丑○○有於附表二之一編號9 所示於98年11月13日凌晨2、3 時許,交付1萬元賄款予亥○○收受之情,雖據丑○○於偵查中證稱:11月13日晚上因一組組長及戌○○有來我店臨檢,事後戌○○騎機車來找我,他說與我之間的事情,組長有懷疑,他說看怎樣再聯絡,後來我聯絡亥○○看有什麼事情,想說要給他1 萬元,讓他喝酒,隨他處理,所以就急忙找張涼要1 萬元,並隨即與亥○○相約在店後面的公園見面,並將該錢交給他,亥○○當時在我車上有撥電話給一組的人。後來在早上的時候,亥○○又約我在五甲瑞隆路的第一銀行見面,談凌晨被臨檢的事,他說組長懷疑我與亥○○、戌○○接觸的事等語(見偵二卷第71頁)。另觀之附表三之一編號84至87所示譯文內容,確亦顯示丑○○曾於98年11月13日2時3 分許,撥打電話向張涼索取1萬元後,再於同日7 時10分許,撥打電話與亥○○相約在外見面等情。然針對丑○○前稱其向張涼取款後,隨與亥○○相約在其店後方公園見面,並交付賄款等節,經遍閱全卷並未見任何通聯資料可認定其二人曾於上開時間相約見面。因此,公訴人所舉前開通聯內容,至多僅能佐證丑○○確曾於上開時間向張涼索取1萬元,暨其於同日7時10分曾相約亥○○見面之事實,並無證據可認丑○○在向張涼取款後,曾於同日凌晨2、3時許相約亥○○外出交款。

3.丑○○對其於98年11月13日交付1 萬元予亥○○收受之原因,初於偵查中係證稱:我在11月13日拿錢給亥○○,那是巳○○原先交給我的1 萬元,那一筆錢原本是要交給戌○○的,但我後來跟巳○○鬧得不愉快。後來亥○○問我那一萬元是否給戌○○了,我說還沒,亥○○就叫我將該錢拿給他等語(見偵二卷第64頁),是丑○○就交款1 萬元予亥○○之原因為何,先後所述,亦不相符。是本件除無證據可認丑○○曾於98年11月13日凌晨2、3時許相約亥○○外出交款外,因丑○○針對該次交款原因先後所述亦不相符,均令人質疑否確有前開交款一事,是此部分公訴事實,自屬不能證明。

4.綜上所述,本件尚乏積極證據可認丑○○確有按月繳款5000元,或於98年11月13日交款1 萬元予亥○○之情,公訴事實此部分所認,均屬不能證明,自應就丑○○行賄、亥○○收賄犯行為無罪之諭知。

六、被告辛○○、丑○○被訴行賄被告丁○○、卯○○、戊○○部分:

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辛○○、丑○○雖於偵、審中自承確有行賄員警丁○○、卯○○、戊○○、壬○○一事,惟經本院審認結果,丁○○、卯○○、戊○○、壬○○並無起訴書所載收受辛○○、丑○○賄賂等情,均已悉述在前(此部分已先經本院於102 年11月22日判決在案),足認被告辛○○、丑○○雖自白犯罪,然並無其他證據足佐其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自屬無法證明其二人犯罪,而應為無罪之諭知。

七、被告丑○○、酉○○、丙○○、巳○○被訴行賄被告戌○○部分,暨被告戌○○被訴收賄、洩密及包庇色情部分:

㈠公訴人認被告戌○○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色情業

者丑○○、酉○○、丙○○、庚○○、巳○○、證人即鳳山分局第一組巡官楊振忠、組長子○○、警員天○○、莊敏郎、證人即被告戌○○友人劉憲維、曾東宏、黃松志之證述、鳳山分局98年7至9月、11月份各組專案勤務規劃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及附表五所示監聽譯文等件為其論罪依據。訊據被告戌○○堅詞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犯行,辯稱:伊並非係丑○○、庚○○所稱阿炮之人,該丑○○、庚○○所述與阿炮通聯之0000000000電話,並非其持用之電話,另其從未將臨檢資訊交予丑○○,也未向其收取賄賂,亦未向庚○○告知員警欲對時岱美容坊搜索之消息等語。㈡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我與酉○○之前合夥開立金妃美

容坊,當時係由酉○○在管店,該時他有向我說,要每個月拿2、3萬元給五甲派出所的人,因為我也怕被警方查緝,所以同意他每月賄賂警方,至於他拿給什麼人,我並不清楚等語(見偵一卷貳第92至93頁),證人酉○○於偵、審中證稱:我和丙○○自96年12月22日起合夥經營金妃美容坊,做到98年6、7月份因為虧損就沒有再經營了,原本在97年6、7月間,丑○○有向我要1萬元,說是要給1組的人,給了3、4個月就沒有繼續繳款,後來因為丑○○說五甲的員警要來抓金妃美容坊,所以從98年1月才決定要繼續行賄,每月繳1萬5000元出去,其中1 萬元是拿給一組的人,5000元是拿給五甲派出所的亥○○等語(見偵一卷伍第53頁、本院卷三第 187頁背面、第188 頁背面)。證人丙○○、酉○○前述行賄金額及對象雖非一致,惟因丙○○已明白證述係由酉○○負責管理店務,故其二人經營金妃美容坊期間,有關行賄員警之金額及對象,應以酉○○前述內容為準。又證人丑○○於偵、審中證稱:酉○○經營金妃期間,每月都有交1 萬元給我,由我轉交給戌○○,當時他只知道錢要給一組員警,但不知道要給誰,戌○○係固定在每月15號來收錢等語(見偵二卷第46頁、97頁、本院卷三第200 頁),核與酉○○前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佐以丑○○曾於98年6 月14日撥打電話向酉○○詢問:「你明天那個要不要繼續」,酉○○回覆「我晚上跟你拿過去」,有該通聯譯文1 紙在卷可參(見附表五編號2 譯文所載)。且該通聯所指為何,亦據丑○○於偵查中證稱:該電話是討論要拿錢給戌○○,他都固定在15號拿錢等語(見偵二卷第95頁)。綜合前述事證,堪認酉○○前證稱經營金妃美容坊期間,曾按月交付1 萬元予丑○○行賄一組員警等語,尚非全然無憑。

㈢證人庚○○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在每月月中時間將要拿給戌

○○的錢,拿至夢幻美容坊交給丑○○,印象中丑○○也會到我店內去拿錢。從97年間邱致中將業務交接給戌○○之後,每個月給2萬元,後來在98年6月間戌○○告知我有看到新甲派出所所聲請搜索票,但不確定是不是我經營的時岱美容坊,要我自己去查,後來亥○○有跟我說確實是要搜索我們店,經過此事後,我與丑○○說戌○○拿了這麼多錢,從以前到現在卻沒做到什麼事,想要降低交給他的錢,我請丑○○看要怎麼處理,過沒多久,丑○○就跟我說他處理好了。所以,從98年7月15日開始至10月15日,就都給戌○○1萬元等語(見偵一卷柒第27頁),核與證人丑○○於偵、審中證稱:邱致中調走後,戌○○接任他的職位後就開始向我收錢,其中向庚○○收2萬元。因為庚○○同時也要給亥○○1萬元,我與庚○○認為戌○○一個人不用這麼多,他好像也沒做什麼事,後在3、4個月前,就將戌○○的2萬元其中1萬元給亥○○,交款給戌○○期間都在每月月中等語相符(見偵二卷第45頁、本院卷三第200 頁)。另觀之附表五編號3、9、16所示丑○○與庚○○之通聯譯文內容,顯示庚○○於98年6月14日、9月9 日、10月14日均與丑○○談及當月月中欲交付某物予丑○○,其中98年6 月14日通聯甚至明確談及欲交付者係1 萬元現金,有上開通聯譯文在卷可參(各譯文出處如附表五證據欄所載)。

㈣除前述酉○○、庚○○證稱於每月月中交款行賄戌○○外,

丑○○於偵、審中亦證稱:我自97年底開始,於每月月中交付1 萬元予戌○○收受等語(見偵二卷第31、45頁、本院卷三第200 頁背面)。是公訴人綜合前述事證,雖認戌○○有如附表五之一所述按月收受酉○○、丙○○、庚○○、丑○○賄款之情。然因酉○○前稱丑○○係向其告知賄款要交給一組之人,但不知實際欲交付何人等語(見本院卷三第 189頁背面),庚○○於審理中亦稱:我信任丑○○,所以相信他有將錢拿給戌○○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5 頁),是由酉○○、庚○○前述所證,至多僅能證明其等有按月交付賄款予丑○○收受,但丑○○是否確有按月轉交款項予戌○○收受,仍須憑藉其他積極證據加以證明。

㈤丑○○對其與戌○○如何相約付款等情,於偵查中證稱:戌

○○都是直接來找我,開車及騎摩托車都有,他開到我店門口停下來找我,我就騎機車跟他在後面走,他大多是到圍牆邊等我,通常都待幾分鐘而已,我會交給他現金,不會給他收據等任何憑證,我會請他把我們這幾間店注意一下等語明確(見偵二卷第47頁)。又因丑○○尚證稱其與戌○○聯絡時,戌○○曾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偵二卷第95頁),另庚○○亦證稱:丑○○有給我一支0000000000號電話,說是阿炮的電話,該阿炮就是戌○○等語(見偵一卷壹第146 頁、偵一卷貳第213 頁),對此戌○○雖否認曾使用過該支門號(見本院卷一第275 頁),然縱認該門號係戌○○所使用,觀之該門號通聯紀錄,於公訴人所指戌○○98年6 月15日至10月15日之收賄期間內,該門號僅於98年6 月20日、7月3日、8月2日、8月22日、9月9 日與亥○○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有過通聯紀錄等情,有該通聯譯文1 紙在卷可參(見證六卷第287 頁)。則因前開通聯時間,均非在每月月中,顯見丑○○前稱於每月月中與戌○○見面付款等節,並無相對應之通聯紀錄或其他證據足佐,公訴事實所載丑○○有於附表五之一所示每月月中,交付酉○○、庚○○及其本人賄款予戌○○收受等節,僅丑○○一人證述而已,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㈥觀之公訴人舉證附表五編號21、23所示丑○○與戌○○通聯

譯文內容,顯示戌○○曾於98年11月15日22時7 分許與丑○○相約在外見面,嗣於98年11月16日20時31分,丑○○撥打電話向庚○○告知「阿炮昨天沒拿」等語。關於上開通聯討論內容為何,雖據證人丑○○於偵查中證稱:戌○○在11月15日撥電話給我相約在試驗所的圍牆邊見面,說因為組長在懷疑他了,所以他之後不再拿錢,後我有將錢退給庚○○,上開通聯所指阿炮係戌○○之意等語(見偵二卷第46、47、100頁)。然觀之附表五編號22號通聯譯文,在丑○○撥打電話向庚○○告知戌○○並未取款之前,庚○○曾於98年11月16日20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丑○○稱:剛老公在問我,錢都拿給誰,我是說都拿給你們琴仔。他之前要我將錢都拿給琴仔,你要先跟你琴仔講一下,說一、兩次她在忙,我才會將錢拿給你」,丑○○回稱「幹你娘,他是怕我吃掉嗎?」,庚○○再稱「他是說你都不清楚」,有該通聯譯文一紙在卷可參。庚○○於上開通聯明顯係向丑○○告知其夫懷疑丑○○有帳目不清之情。是若戌○○確有於98年11月15日向丑○○表示不欲收款之意,丑○○理應於庚○○撥打上開電話時,即向其告知此事,況庚○○於該通聯中尚向丑○○告知其夫懷疑丑○○帳目不清,丑○○為求自清更應立即告知上情。詎丑○○卻係待該通聯完畢後,相隔數分鐘,始再撥打電話向庚○○告知上情,自令人質疑其是否係遭質疑帳目不清,一時無法反應,待通話完畢思考對策後,為免遭他人察覺有何不法犯行,假借戌○○不欲收款之理由,主動退還其向庚○○所收款項,本件既有此合理懷疑存在,自難認單憑前述戌○○與丑○○見面後,丑○○再向庚○○告知戌○○不欲收款等情,即認戌○○確有公訴人所示按月收受賄款之模式。況且行、收賄罪係採一罪一罰原則予以論處,針對各次行、收賄犯行均應有積極證據證明,始足認定犯罪。是縱前述丑○○遲延向庚○○告知戌○○不欲收款一事,並無任何可議之處。然前述通聯至多僅能證明戌○○曾於98年11月15日與丑○○相約見面,且於該次見面時,曾拒絕收受丑○○交付之賄款,惟仍難憑此情,遽認戌○○曾於98年6 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間,按月收受丑○○交付之賄款。㈦公訴事實認丑○○曾於98年10月15日以前收受巳○○交付 1

萬元現金,再於98年10月15日交予戌○○收受等節,雖由證人巳○○、丑○○前開所陳,可認巳○○確曾於98年10月間,因丑○○向其告知欲行賄一組員警戌○○而多繳交一萬元予丑○○收受,然丑○○於該時向巳○○收得該1 萬元現金後,嗣未將之交予戌○○,反係待亥○○向丑○○質疑是否多向巳○○收款時,即將該1 萬元款項交予亥○○返還予巳○○等情,業如前述,是戌○○既未收受到該筆賄款,參以本件亦無證據可認丑○○在向巳○○收款前,曾與戌○○就此行、收賄一事有何行求、要求或期約賄賂之情,是此部分公訴事實亦乏證據足佐,自難認定犯罪。

㈧公訴事實認戌○○於98年8 月至11月間,有按月將鳳山分局

之臨檢勤務表交予丑○○,再由其轉交各業者知悉等情,據證人丑○○於偵查中證稱:戌○○的臨檢規劃表在每個月30日會交給我,因為臨檢規劃表都是從月初到月底,所以他都是在月底交給我下個月的臨檢規劃表,有時候會拖一兩天,可能是他沒空,如果1 號就有臨檢的話,他就會準時拿給我,若月初沒有臨檢,有時候就會拖到(見偵二卷第43頁)、我拿到的臨檢規劃表不是制式表格,戌○○是用手抄表給我,臨檢時間是一個星期兩次,禮拜五會有擴大臨檢,另一次是星期一或星期二,上面有日期及時間,幾點到幾點,沒有臨檢的店家名稱(見偵二卷第36頁)、我拿到臨檢規劃表後,只有給庚○○、酉○○及巳○○而已(見偵二卷第36頁)、警察都有依我拿到之臨檢表上所示之時間來臨檢。時間上有列出的幾乎都有來臨檢,我們業者之間會互相聯繫知道他們有出來臨檢,只是不知道是哪一間店。其中一、兩次可能因為擴大臨檢飆車族,所以就沒有來臨檢我們色情行業的部份(見偵二卷第36、37頁)。證人庚○○於審理中證稱:我拿錢給丑○○行賄員警後,會拿到當月的臨檢勤務表,丑○○說這是從戌○○那拿來的,該張勤務表是丑○○將要臨檢的日期抄寫在白紙上交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219頁)。

證人酉○○於偵、審中證稱:我在經營金妃美容坊期間曾經收到丑○○給我的臨檢勤務表,在每月初一的時候,他就拿自己用手寫的小抄給我,該臨檢資料應該是警方的聯合稽查資料,但有時警方有來,有時沒來,丑○○說該臨檢表是由從一組來的等語(見偵一卷伍第38頁、本院卷三第192至193頁)。證人巳○○於審理中證稱:我經營顏如玉美容坊期間,丑○○每月跟我收錢,他會在每月月底拿下個月的臨檢表給我,是手抄本形式,我看完過臨檢表後,就把時間輸入到手機的行事曆,臨檢的時間並不一定,員警大部分都會按照臨檢表上的時間來臨檢等語明確(見偵一卷貳第62頁、67頁)。

㈨觀之附表五編號 1、4、5、6、9、10、14所示通聯譯文,丑

○○、巳○○、酉○○、庚○○等人確有於上開附表所示通聯時間,相互討論員警臨檢事宜,有各該通聯譯文在卷可參(各該譯文出處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載),顯見庚○○、酉○○、巳○○前述丑○○每月會交付臨檢勤務表手抄本等語,確屬有據。至丑○○證稱上開臨檢勤務表係戌○○於每月月初交付一節。觀之丑○○證稱戌○○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之通聯紀錄,於公訴人所指戌○○98年6 至11月間發放臨檢勤務表期間內,上開電話僅於98年6月20日、7月3日、8月2日、8月22日、9月9日、11月15日與丑○○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有過通聯等情,業如前述,因前開通聯時間,僅 7月3日、8月2 日係在月初,其餘均非在月初時間通聯,顯見丑○○前稱戌○○係在每月月初交付臨檢勤務表等節,並非各月均有通聯紀錄足以對應,丑○○此部分所述是否為真,仍須調查其他事證以資確定。

㈩觀之附表五編號4 所示巳○○於98年7月1日2時4分撥打電話

予丑○○之通聯譯文:「巳○○:你拿這一張給我,我看不懂,怎麼會有00的,那是算哪一天,還是跨夜的?丑○○:

當天啦,00就是12點啦。巳○○:還有一個是01,那個是當天嗎?丑○○:01是半夜。巳○○:他是跨11、還是12那一天?丑○○:那就是跨到12日那一天,11號沒有....」,由巳○○向丑○○提及「你拿這一張給我」,暨詢問其上所載數字代表何意,丑○○回答係指時間之意等情,可認巳○○該時係在向丑○○詢問臨檢勤務表內容為何。則巳○○既早在98年7月1日即自丑○○處取得當月之臨檢勤務表,可認前述0000000000電話於7月3日與丑○○通聯之情,並非在相約取得臨檢勤務表。又上開電話使用者於98年8月2 日0時45分與丑○○通聯,向丑○○告知:「我明天再去找你,我今天要回去鄉下」,嗣庚○○於98年8月2 日22時5分許撥打電話向丑○○詢問:「阿炮有沒有過去?」,丑○○回稱「不然等我老婆過來,我再拿過去」,有上開通聯譯文各1 紙在卷可參(見附表五編號7、8所示譯文),由庚○○向丑○○詢問阿炮有沒有過去,丑○○即說要拿某物過去之對談,可認庚○○撥打電話欲向丑○○索取某物,且該物品與庚○○所稱之阿炮有所關聯,再參諸庚○○前述丑○○會於每月月初交付臨檢勤務表等語,雖令人懷疑該庚○○向丑○○索取,丑○○表明欲親自交付之物品即係臨檢勤務表。惟因該0000000000電話使用者,係於98年8月2日撥打電話向丑○○告知明日即8月3日相約見面,佐以本件復查無該電話使用者,有提前於98年8月2日即與丑○○相約見面之情,是不論庚○○於98年8月2日係向丑○○索取何物,因該時上開電話使用者根本尚未與丑○○相約見面,是丑○○於該時交予庚○○之物品,即與該電話使用者無關。綜上,該0000000000電話使用者,雖曾於98年7月3日、8月2日月初時間與丑○○有過通聯,然該通聯內容均與交付臨檢勤務表無涉等情,業如前述,公訴事實所載戌○○有於每月月初交付臨檢勤務表予丑○○一節,除丑○○前開證述外,尚乏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補強丑○○證述為真。

證人即鳳山分局第一組巡官楊振忠於偵查中證稱:我是八大

行業專案性勤務之承辦人員,負責規劃取締電話及色情之正俗專案,有關每月正俗專案之臨檢時段是由我負責規劃,通常在每月25日左右,即會規劃好下月的臨檢時段,為了要讓派出所知道整月的行事曆,方便規劃勤務,我會事先將該臨檢勤務表傳給所長及該所公務信箱,我也會寄給警備隊、偵查隊、內勤各組,因為他們執行勤務也需要這張表,我們一組辦公室的同仁因為會配合執行正俗勤務,所以大家也都會知道前述臨檢時段等語(見偵一卷貳第286、287頁),是該鳳山分局之臨檢勤務表,除戌○○外,尚有其他單位員警可接觸到該勤務表資料,並進而知悉臨檢時段為何。另觀之附表三編號22號所示通聯譯文,亥○○於98年7月1日17時21分撥打電話予庚○○,庚○○於電話中向亥○○告知「茶米喔,大目那邊有空你在過去一下,還有衣服喔」,有該通聯譯文1紙在卷可參(見譯文卷L第1 頁),針對庚○○於前開通聯中所提「衣服」係指何物,本件承辦警調人員於分析上開通聯譯文時,在旁附註認「衣服」係業界術語即指臨檢規劃表之意,此可參上開通聯譯文內容自明。另庚○○於偵查中亦稱:上開通聯所講「衣服」,應係想要知道臨檢時間之意(見偵一卷壹第167 頁),是由上述庚○○向亥○○詢及臨檢時間等情,自增亥○○亦有洩漏臨檢勤務表之可能。況庚○○於98年12月1 日晚間與亥○○相約在雷府大將軍廟前見面時為警當場查獲,經詢問其該時與亥○○見面原因為何,據其答稱:之前丑○○會與亥○○接觸,然後他會跟我講臨檢時間,後來因為丑○○說沒有辦法再幫我們了,我就直接打電話給亥○○,向他接洽能不能幫我的忙,提供臨檢時間給我等語(見偵一卷壹第145至146頁),由此庚○○與亥○○直接相約欲索取臨檢勤務表等情,亦令人質疑丑○○所取得之臨檢勤務表,究竟係由戌○○抑或係自亥○○處所取得。是本件由前揭通聯譯文雖堪認丑○○確有取得員警臨檢勤務表,惟丑○○所稱係自戌○○處取得該臨檢勤務表等情,因乏其他積極證據予以補強,佐以本件尚有其他事證顯示亥○○恐亦有洩漏臨檢勤務表之情,是自難認戌○○有何公訴人所指洩密及包庇他人犯圖利媒介、容留性交罪嫌。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於98年5 月間接獲時岱美容坊經

營色情之檢舉,遂於98年6 月15日向本院申請核發搜索票獲准,並於同年6 月18日15時20分許,由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員警持該搜索票至時岱美容坊實施搜索,惟未查獲有何涉嫌妨害風化證據,然早在員警欲搜索時岱美容坊之前,該美容坊負責人庚○○即知悉員警將有搜索行動,僅不能確定搜索對象為何人等情,均已敘述在前。關於庚○○如何知悉員警將有搜索行動一節,據其於審理中證稱:當時是「阿炮」打電話跟我說有人去聲請搜索票,「阿炮」就是戌○○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221至222頁)。又庚○○知悉員警聲請搜索票後,為瞭解搜索對象為何人,曾於98年6 月16日12時49分撥打電話予丑○○,與之有如附表三編號4 所示對話內容,有該通聯譯文1 紙在卷可參(詳通聯譯文證據出處欄所載)。觀之該通聯內容,庚○○向丑○○告知:我自己的朋友有跟我講昨天有去買一張票(指搜索票之意),想要叫你去幫我瞭解一下,丑○○回稱:妳這樣講,我聽不懂,妳自己的朋友是「阿炮」嗎?庚○○回答:對啦。此庚○○於通聯中談及係阿炮向其告知有人聲請搜索票等語,與其前開證述內容相符,雖堪認庚○○所述係阿炮告知將有搜索行動等語並非毫無根據。

然庚○○針對該洩漏員警將有搜索行動消息者之身分,先係

於偵查中證稱:「(問:時岱推拿坊98年6 月18日遭新甲派出搜索,你為何早於6 月16日即知情?)答:我不知道,那是同行的小姐跟我講的,說我們的店快被開票了」、「(問:哪一家店的小姐?答:新甲派出所對面小白兔檳榔旁邊的店,她的代號是33」(見偵一卷壹第146頁、147頁),後又改稱:當時我被人臨檢的很厲害,有個人來抓龍時說我的店會被點,當時我有打電話給丑○○,問倒底是不是要來臨檢我的店。阿炮就是戌○○,但他沒有去我的店消費過等語(見偵一卷貳第1、2頁)。綜上證述,庚○○先係稱同行小姐告知搜索消息,後又改稱係至其店內按摩之人洩漏搜索消息,且由其補充戌○○並未至其店內消費過,可認其所稱該至其店內按摩之人並非戌○○,是庚○○於上開證述過程均否認戌○○有何洩漏搜索消息等情,顯與審理中所述不符。

庚○○於偵查證稱:97年間一組的邱致中將業務交給戌○○

後,我就每個月拿錢行賄戌○○,第一次交錢是在鳳山縣政府旁的咖啡廳,當時是丑○○找我過去的,現場有邱致中、戌○○在,後來在98年6 月間,戌○○告訴我時岱美容坊將被搜索一事等語(見偵一卷柒第27頁),顯見庚○○早在上開員警搜索行動遭洩漏前,即經過丑○○引見而結識戌○○。是上開搜索行動若真係戌○○所洩漏,因庚○○亦清楚丑○○認識戌○○,是其於上開通聯中本可直接說出係阿炮(即所稱戌○○之綽號)告知有搜索行動一事,然庚○○於上開通聯卻係向丑○○稱「我自己的朋友」有跟我講昨天有買一張票,該「自己朋友」一詞,隱含有是我自己認識之朋友,不欲丑○○知道係何人之意,該所指是否為戌○○,已令人懷疑。又丑○○該時回稱:妳這樣講,我聽不懂,妳自己的朋友是「阿炮」嗎?庚○○雖就此回答:對啦。然庚○○前已不欲讓丑○○知悉洩漏者身分,而稱係自己朋友告知消息,是其在面對丑○○詢問該人是否係阿炮時,所為「是啦」之回覆,是否係因不欲他人得知洩漏消息者身分,而順丑○○之猜測敷衍回答之詞,亦令人懷疑,自難以該通聯內容遽為戌○○不利之認定。

庚○○於偵查中稱丑○○有給我阿炮的電話,門號是000000

0000號,他給我這支電話時,說我有事就可打這支電話等語(見偵一卷壹第146頁),而在庚○○於98年6月16日12時49與丑○○為上開通聯之前,該0000000000號電話曾於同日12時20分與庚○○持用電話相互通聯等情,有該門號通聯紀錄1紙在卷可參(見證六卷第207頁)。觀之該通聯紀錄,上開通聯係庚○○持用電話撥打0000000000號電話,此與庚○○前稱該時係阿炮撥打電話告知將有搜索活動等語亦有不符,又庚○○既稱阿炮是戌○○,且接手一組邱致中之業務,顯見其知悉戌○○之員警身分,參以其前又稱係同行小姐、按摩客人告知將有搜索活動,且有事時才會撥打阿炮電話,是其於上開時間主動撥打阿炮電話,是否係因他人告知將有搜索行動,故撥打該電話向身為員警之阿炮求證搜索對象為何人,亦不無疑問,是亦無法憑該通聯逕認戌○○有洩漏搜索活動消息予庚○○知悉。

㈤綜上,本件尚乏積極證據可認係被告丑○○、酉○○、丙○

○、巳○○有何行賄戌○○,暨戌○○有何收賄、洩密及包庇犯圖利媒介、容留性交罪嫌,上開被告犯罪均屬不能證明,均應對其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7條、第10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5 項後段、第12條、第17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132條、第231條第1 項、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法 官 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碧蓉附表一┌──┬──────┬────────────────────┐│編號│犯罪事實 │主文 ││ │ │ │├──┼──────┼────────────────────┤│ 1 │犯罪事實一 │丑○○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扣案工作紀錄表參拾張、帳冊壹本均沒││ │ │收。 ││ │ │未○○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扣案工作紀錄表參拾張、帳冊壹本均沒││ │ │收。 │├──┼──────┼────────────────────┤│ 2 │犯罪事實二 │巳○○犯圖利容留猥褻、性交罪,累犯,處有││ │ │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 │算壹日。 │├──┼──────┼────────────────────┤│ 3 │犯罪事實三㈠│辛○○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性交罪,處有期││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 ├──────┼────────────────────┤│ │犯罪事實三㈡│辛○○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性交罪,處有期││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 │ │ ││ ├──────┼────────────────────┤│ │犯罪事實三㈢│辛○○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性交罪,處有期││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 │ │ ││ ├──────┼────────────────────┤│ │犯罪事實三㈣│辛○○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性交罪,處有期││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 │ │酉○○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性交罪,處有期││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扣案小姐排班表捌張、保險套壹佰肆拾││ │ │枚均沒收。 │├──┼──────┼────────────────────┤│ 4 │犯罪事實四㈠│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庚○○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四㈡│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庚○○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犯罪事實五 │酉○○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暗門鑰匙壹支沒收。 │├──┼──────┼────────────────────┤│ 6 │犯罪事實六㈠│癸○○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犯罪事實六㈡│癸○○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保險套拾伍枚均沒收。 │├──┼──────┼────────────────────┤│ 7 │犯罪事實七㈠│午○○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性交罪,處有期││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 │ │申○○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性交罪,處有期││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 ├──────┼────────────────────┤│ │犯罪事實七㈡│申○○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犯罪事實七㈢│午○○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 │ │申○○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地○○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犯罪事實七㈣│午○○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扣案時間紀錄表壹張、保險套參枚均沒││ │ │收。 ││ │ │申○○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時間紀錄表壹張、保險套參枚均沒收。 ││ │ │地○○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扣案時間紀錄表壹張、保險套參枚均沒收。 ││ ├──────┼────────────────────┤│ │犯罪事實七㈤│申○○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

┌──┬────┬────┬───────┬──────────────────────┐│編號│行、收賄│行、收賄│行、收賄經過及│ 主 文 ││ │時間 │地點 │金額 │ │├──┼────┼────┼───────┼──────────────────────┤│ 1 │98年7月1│「夢幻美│庚○○及巳○○│1.亥○○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 │日18時10│容坊」後│各將賄款1萬元 │ 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 │分後未久│方公園 │交予丑○○,再│ 物新臺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時間 │ │由丑○○與謝萬│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發相約在外,將│2.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 │ │ │賄款交予亥○○│ 付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褫奪公權壹││ │ │ │收受。 │ 年。 ││ │ │ │ │3.庚○○共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付││ │ │ ├───────┤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賄款金額合計:│4.巳○○共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付││ │ │ │2萬元 │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 2 │98年8月1│「夢幻美│庚○○及巳○○│1.亥○○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 │日21時27│容坊」後│各將賄款1萬元 │ 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 │分後未久│方公園 │交予丑○○,再│ 物新臺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時間 │ │由丑○○與謝萬│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發相約在外,將│2.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 │ │ │賄款交予亥○○│ 付賄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褫奪公權壹││ │ │ │收受。 │ 年。 ││ │ │ ├───────┤3.庚○○共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付││ │ │ │賄款金額合計:│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2萬元 │4.巳○○共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付││ │ │ │ │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 3 │98年9月1│「夢幻美│庚○○及巳○○│1.亥○○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 │日20時26│容坊」後│各將賄款1萬元 │ 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 │分後未久│方公園 │交予丑○○,再│ 物新臺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時間 │ │由丑○○與謝萬│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發相約在外,將│2.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 │ │ │賄款交予亥○○│ 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收受。 │3.庚○○共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付││ │ │ │ │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4.巳○○共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付││ │ │ │賄款金額合計:│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2萬元 │ │├──┼────┼────┼───────┼──────────────────────┤│ 4 │98年9月9│「夢幻美│辛○○將賄款2 │1.亥○○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 │日凌晨0 │容坊」後│萬元交予酉○○│ 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 │時38分後│方公園 │轉交丑○○,再│ 物新臺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未久時間│ │由丑○○與謝萬│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發相約在外,將│2.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 │ │ │賄款交予亥○○│ 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收受。 │3.辛○○共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付││ │ │ │ │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3.酉○○共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付││ │ │ │賄款金額:2萬 │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元 │ │├──┼────┼────┼───────┼──────────────────────┤│ 5 │98年10月│「夢幻美│庚○○及巳○○│1.亥○○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 │1日23時 │容坊」後│各將賄款1萬元 │ 賂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 │4分後未 │方公園 │交予丑○○,另│ 物新臺幣肆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久時間 │ │辛○○亦將賄款│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2萬元交由趙國 │2.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 │ │ │仁轉交丑○○,│ 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再由丑○○與謝│3.庚○○共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付││ │ │ │萬發相約在外,│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將賄款交予謝萬│4.巳○○共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付││ │ │ │發收受。 │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5.辛○○共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付││ │ │ │賄款金額合計:│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4萬元 │6.酉○○共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付││ │ │ │ │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 6 │98年10月│「夢幻美│庚○○將賄款1 │1.亥○○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七條之悖職收受賄││ │31日20時│容坊」後│萬元、酉○○將│ 賂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參年,所得財││ │21分後未│方公園 │賄款3萬元均交 │ 物新臺幣肆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 │久時間 │ │予丑○○,再由│ 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丑○○與亥○○│2.丑○○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 │ │ │相約在外,將賄│ 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款交予亥○○收│3.庚○○共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付││ │ │ │受。 │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4.酉○○共同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交付││ │ │ │賄款金額合計:│ 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 │ │ │4萬元 │ │└──┴────┴────┴───────┴──────────────────────┘附表二之一:起訴書所載業者行賄暨被告亥○○收取賄賂部分┌──┬────┬────┬───┬───┬───────┬───────┬────┐│編號│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人│收賄人│行賄金額 │本院認定之行、│備註 ││ │ │ │ │ │ │收賄金額 │ │├──┼────┼────┼───┼───┼───────┼───────┼────┤│ 1 │98年6月 │「夢同上│丑○○│亥○○│5千元/丑○○ │本院未予認定有│ ││ │1日左右 │幻推拿坊│ │ │5千元/酉○○ │此犯行 │ ││ │ │」後方公│ │ │ 及丙○○ │ │ ││ │ │園或鳳松│ │ │2萬元/庚○○ │ │ ││ │ │路巷道內│ │ │1萬元/癸○○ │ │ ││ │ │ │ │ ├───────┼───────┤ ││ │ │ │ │ │小計:4萬元 │ │ │├──┼────┼────┼───┼───┼───────┼───────┼────┤│ 2 │98年7月1│「夢幻推│丑○○│亥○○│5千元/丑○○ │1萬元/庚○○ │ ││ │日左右 │拿坊」後│ │ │5千元/酉○○ │1萬元/巳○○ │ ││ │ │方公園內│ │ │ 及丙○○ │ │ ││ │ │或「雷府│ │ │3萬元/庚○○ │ │ ││ │ │大將軍廟│ │ │1萬元/癸○○ │ │ ││ │ │」 │ │ │1萬元/巳○○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6萬元 │小計:2萬元 │ │├──┼────┼────┼───┼───┼───────┼───────┼────┤│ 3 │98年8月1│「夢幻推│丑○○│亥○○│5千元/丑○○ │1萬元/庚○○ │ ││ │日21時27│拿坊」後│ │ │3萬元/庚○○ │1萬元/巳○○ │ ││ │分許 │方公園 │ │ │1萬元/癸○○ │ │ ││ │ │ │ │ │1萬元/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5萬5千元│小計:2萬元 │ │├──┼────┼────┼───┼───┼───────┼───────┼────┤│ 4 │98年9月1│同上 │丑○○│亥○○│5千元/丑○○ │1萬元/庚○○ │ ││ │日20時26│ │ │ │3萬元/庚○○ │1萬元/巳○○ │ ││ │分許 │ │ │ │1萬元/癸○○ │ │ ││ │ │ │ │ │1萬元/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5萬5千元 │小計:2萬元 │ │├──┼────┼────┼───┼───┼───────┼───────┼────┤│ 5 │98年9月9│同上 │丑○○│亥○○│2萬元/辛○○ │2萬元/辛○○ │ ││ │日凌晨0 │ │ │ │ │ │ ││ │時38分許│ │ │ │ │ │ │├──┼────┼────┼───┼───┼───────┼───────┼────┤│ 6 │98年10月│同上 │丑○○│亥○○│5千元/丑○○ │1萬元/庚○○ │ ││ │1日23時4│ │ │ │3萬元/庚○○ │1萬元/巳○○ │ ││ │分許 │ │ │ │1萬元/癸○○ │2萬元/辛○○ │ ││ │ │ │ │ │1萬元/巳○○ │ │ ││ │ │ │ │ │2萬元/辛○○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7萬5千元│小計:4萬元 │ │├──┼────┼────┼───┼───┼───────┼───────┼────┤│ 7 │98年10月│同上 │丑○○│亥○○│1萬元/巳○○ │本院未認定有此│ ││ │24日23時│ │ │ │ │犯行。 │ ││ │38分許 │ │ │ │ │ │ │├──┼────┼────┼───┼───┼───────┼───────┼────┤│ 8 │98年10月│「雷府大│丑○○│亥○○│5千元/丑○○ │1萬元/庚○○ │ ││ │31日20時│將軍廟」│ │ │3萬元/庚○○ │3萬元/酉○○ │ ││ │27分許 │ │ │ │1萬元/癸○○ │ │ ││ │ │ │ │ │3萬元/酉○○ │ │ ││ │ │ │ │ │ │ │ ││ │ │ │ │ ├───────┼───────┤ ││ │ │ │ │ │小計:7萬5千元│小計:4萬元 │ │├──┼────┼────┼───┼───┼───────┼───────┼────┤│ 9 │98年11月│「夢幻推│丑○○│亥○○│1萬元/丑○○ │本院未認定有此│ ││ │13日凌晨│拿坊」後│ │ │ │犯行 │ ││ │2、3時許│方公園 │ │ │ │ │ │├──┼────┼────┼───┼───┼───────┼───────┼────┤│ 19 │98年12月│「雷府大│庚○○│亥○○│1萬元/庚○○ │本院未認定有此│ ││ │1日20時 │將軍廟」│ │ │ │犯行 │ ││ │50分許 │ │ │ │ │ │ │└──┴────┴────┴───┴───┴───────┴───────┴────┘附表三┌──┬──────────────────────────────┬────┬──────┐│編號│譯文內容 │譯文出處│ 通訊監察書 ││ │ │ │ 出處 │├──┼──────────────────────────────┼────┼──────┤│ 1 │基地台位置:基地台未提供 │譯文附件│98年度聲監字││ │通話時間:000000-00:09 │H頁1 │第965號、98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年度聲監續字││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第1581、1874││ │通話內容: │ │、2105、2368││ │發:在公園裡面。 │ │、2637、2911││ │ │ │號通訊監察書││ │ │ │(見證十三卷││ │ │ │至 第7至││ │ │ │10、7至10、5││ │ │ │至8、4至7、4││ │ │ │至7、4至7頁)│├──┼──────────────────────────────┼────┼──────┤│ 2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譯文附件│98年度聲監字││ │通話時間:000000-00:10 │G頁3 │第965號、98 ││ │監察號碼:0000000000(巳○○) │ │年度聲監續字││ │通話號碼:0000000000(丑○○)撥 │ │第2637號通訊││ │通話內容: │ │監察書(見證││ │明:我是勸你要啦!像國仁做到倒貼,生意比你還不好,他還是照用│ │十三卷、││ │ 。我現在要跟他講話,你看你意思如何? │ │第4至7頁) ││ │道:你接到了,是不是?需不需要我跟他見一下面? │ │ ││ │明:你要的話,我問他一下? │ │ ││ │道:好啦!客人剛好現在來,我也沒辦法離開。 │ │ ││ │明:那你意思怎樣? │ │ ││ │道:好啦! │ │ ││ │明:那我待會會繞到你那邊去。 │ │ │├──┼──────────────────────────────┼────┼──────┤│ 3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16 │H頁1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寅○○) │ │ ││ │通話內容: │ │ ││ │明:你要跟他講話嗎? │ │ ││ │華:電話中怎麼講?還是要過來找我!來我們後面那邊講。 │ │ │├──┼──────────────────────────────┼────┼──────┤│ 4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49 │H頁2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撥 │ │ ││ │通話內容: │ │ ││ │珠:我有事情要麻煩你幫我打電話給「茶米」,我自己的朋友有跟我│ │ ││ │ 講,昨天有去買一張票,我想要叫你去幫我瞭解一下! │ │ ││ │明:你這樣講,我聽不懂,你自己的朋友是「阿炮」嗎? │ │ ││ │珠:對啦!我隔壁去買的電影票的,但不知是台子,還是我們這種…│ │ ││ │ ,你看怎樣,再跟我聯絡。 │ │ │├──┼──────────────────────────────┼────┼──────┤│ 5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55 │H頁2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明:他朋友買的電影票是要去你那間看的嗎? │ │ ││ │珠:不一定。 │ │ ││ │明:他現在沒開機,但如果要看你那一間的話,一定會講的。 │ │ ││ │珠:不過是要叫你隔壁的一起去耶! │ │ ││ │明:有叫「茶米」一起去就是了啦! │ │ ││ │珠:有叫隔壁的,但我不知道有沒有叫「茶米」? │ │ ││ │明:如果是你隔壁的,他們就不會去看,上次有一次也是這樣,他也│ │ ││ │ 是沒去你們那邊看;那這一次如果他們要去你那邊看的話,就會│ │ ││ │ 先打電話。 │ │ │├──┼──────────────────────────────┼────┼──────┤│ 6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19 │H頁2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珠:你還是沒辦法聯絡上嗎?儘量幫我看看,我要瞭解一下也比較安│ │ ││ │ 心,知道後也知道要怎麼處理! │ │ │├──┼──────────────────────────────┼────┼──────┤│ 7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30 │H頁2至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 │ │ ││ │通話內容: │ │ ││ │明:我要找你。 │ │ ││ │發:我找電話打打看。 │ │ │├──┼──────────────────────────────┼────┼──────┤│ 8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32 │H頁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明:你找個公用電話打給「茶米」,他要跟你講! │ │ │├──┼──────────────────────────────┼────┼──────┤│ 9 │基地台位置:業者未提供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47 │H頁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她不知道我電話嗎?請她用公共電話打給我。 │ │ │├──┼──────────────────────────────┼────┼──────┤│ 10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49 │H頁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明:電話是0000000000。 │ │ ││ │珠:他今天有上班,那方便電話講嗎? │ │ ││ │明:用公共電話講沒關係啦! │ │ │├──┼──────────────────────────────┼────┼──────┤│ 11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10 │H頁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撥 │ │ ││ │通話內容: │ │ ││ │珠:明仔,你幫我打外面的電話跟他講一下。 │ │ │├──┼──────────────────────────────┼────┼──────┤│ 12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23 │H頁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明:他說他也不知道,要問看看! │ │ │├──┼──────────────────────────────┼────┼──────┤│ 13 │基地台位置:基地台代號:63293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56 │H頁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珠:有跟我那個了,我知道了,這兩天,自己的。 │ │ │├──┼──────────────────────────────┼────┼──────┤│ 14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44 │H頁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明:這三天就做那個就好了;或把人客帶出去… │ │ │├──┼──────────────────────────────┼────┼──────┤│ 15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300號7樓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22 │H頁4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有平安嗎? │ │ ││ │明:我不知道,我沒有接到人。 │ │ │├──┼──────────────────────────────┼────┼──────┤│ 16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37 │H頁4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 │ │ ││ │通話內容: │ │ ││ │明:他說她平安!東西放在抽屜裡,沒被看到! │ │ │├──┼──────────────────────────────┼────┼──────┤│ 17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36 │H頁4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撥 │ │ ││ │通話內容: │ │ ││ │珠:茶米反而丟個難題給我,意思說隔壁的這個朋友,他要幫忙那個│ │ ││ │ …。現在如果說講了,我們沒有,又不好意思。而且說要給多少│ │ ││ │ ,我要怎麼講?有的話,也是「現在」而已… │ │ ││ │明:電話中不要講那個… │ │ │├──┼──────────────────────────────┼────┼──────┤│ 18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36 │H頁4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明:處理了嗎? │ │ ││ │珠:有,也是要處理,不然… │ │ ││ │明:這三天呢? │ │ ││ │珠:也是先這樣啊!照度啊! │ │ ││ │明:不就都好到隔壁! │ │ │├──┼──────────────────────────────┼────┼──────┤│ 19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13 │H頁4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撥 │ │ ││ │通話內容: │ │ ││ │珠:就下午3點被人叫去店裡,是安全啦!不過櫃子也都敲開。以後 │ │ ││ │ 還會不會啊? │ │ ││ │明:不會了啦!安全了啦! │ │ │├──┼──────────────────────────────┼────┼──────┤│ 20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24 │H頁6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明:你多久會到?他剛剛打電話給我。 │ │ ││ │珠:我剛剛有打電話給他,我在旁邊打針,待會過去。 │ │ ││ │明:那我叫他過來了喔! │ │ │├──┼──────────────────────────────┼────┼──────┤│ 21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24 │H頁6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 │ │ ││ │通話內容: │ │ ││ │明:晚上有空嗎?過來一下,公園等你! │ │ │├──┼──────────────────────────────┼────┼──────┤│ 22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街○○○號6樓屋頂 │譯文附件│98年度聲監字││ │通話時間:000000-00:21 │L頁1 │第1149號通訊││ │監察號碼:0000000000(亥○○)撥 │ │監察書(見證││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十三卷第 7││ │通話內容: │ │至10頁) ││ │珠:茶米喔!大目那邊有空你在過去一下,還有衣服喔! │ │ ││ │ │ │ ││ │ │ │ │├──┼──────────────────────────────┼────┼──────┤│ 23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24 │H頁6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與編號│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20重複)│ ││ │通話內容: │ │ ││ │明:你多久會到?他剛剛打電話給我。 │ │ ││ │珠:我剛剛有打電話給他,我在旁邊打針,待會過去。 │ │ ││ │明:那我叫他過來了喔! │ │ │├──┼──────────────────────────────┼────┼──────┤│ 24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26 │H頁7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巳○○) │ │ ││ │通話內容: │ │ ││ │明:他待會會來找我。 │ │ ││ │道:他到,你打電話給我。 │ │ │├──┼──────────────────────────────┼────┼──────┤│ 25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116號12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43 │H頁7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 │ │ ││ │通話內容: │ │ ││ │明:方便講話嗎?在公園等你! │ │ ││ │發:吃完飯後喔! │ │ │├──┼──────────────────────────────┼────┼──────┤│ 26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H頁7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巳○○) │ │ ││ │通話時間:000000-00:44 │ │ ││ │通話內容: │ │ ││ │明:晚一點,沒那麼早。 │ │ │├──┼──────────────────────────────┼────┼──────┤│ 27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10 │H頁7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巳○○) │ │ ││ │通話內容: │ │ ││ │明:你過來公園這邊等我! │ │ │├──┼──────────────────────────────┼────┼──────┤│ 28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10 │H頁7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你為什麼還沒過來? │ │ ││ │明:我在停機車了,我用走得過去。 │ │ │├──┼──────────────────────────────┼────┼──────┤│ 29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29 │H頁7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巳○○) │ │ ││ │通話內容: │ │ ││ │明:他剛說在窗邊跟你打招呼啊! │ │ ││ │道:有啦!是那一個,感恩啦! │ │ ││ │明:不要亂講啊! │ │ │├──┼──────────────────────────────┼────┼──────┤│ 30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04 │H頁15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癸○○)撥 │ │ ││ │通話內容: │ │ ││ │文:我是今天,還是明天拿去給阿珠? │ │ ││ │明:今天啦!阿珠明天會拿來。 │ │ │├──┼──────────────────────────────┼────┼──────┤│ 31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53 │H頁15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明:你明天會拿過來喔? │ │ ││ │珠:我知道,這不用說! │ │ │├──┼──────────────────────────────┼────┼──────┤│ 32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300號7樓樓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09 │H頁15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撥 │ │ ││ │通話內容: │ │ ││ │珠:你有在店嗎?我現在拿過去! │ │ ││ │明:好。 │ │ │├──┼──────────────────────────────┼────┼──────┤│ 33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街○○號 │譯文附件│98年度聲監續││ │通話時間:000000-00:00 │L頁2 │字第1872號通││ │監察號碼:0000000000(亥○○) │ │訊監察書(見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丑○○)撥 │ │證十三卷第││ │通話內容: │ │7至10頁) ││ │明:有空嗎? │ │ ││ │發:在處理事情,晚一點跟你聯絡。 │ │ │├──┼──────────────────────────────┼────┼──────┤│ 34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屋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33 ││ │通話時間:000000-00:27 │L頁2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內容: │ │ ││ │明:公園嗎? │ │ ││ │發:對。 │ │ │├──┼──────────────────────────────┼────┼──────┤│ 35 │基地台位置:高雄市○○區○○里○○路○○號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21 │H頁15至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16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癸○○)撥 │ │ ││ │通話內容: │ │ ││ │文:珠仔有沒有拿過去給你?那你跟他講這個情形,他怎麼講? │ │ ││ │明:他就說當初就不要,那我也不知道他要怎樣,他不是很高興,因│ │ ││ │ 為當初是我擋下來,他也要跟別人講,那知道用兩個月就這樣,│ │ ││ │ 我是跟他說我跟你講這樣,他要怎樣,我就不知道了! │ │ │├──┼──────────────────────────────┼────┼──────┤│ 36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07 │H頁20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明:明天會過來喔? │ │ ││ │珠:不然,可以不去嗎? │ │ │├──┼──────────────────────────────┼────┼──────┤│ 37 │基地台位置:基地台:業者未提供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41 │H頁20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撥 │ │ ││ │通話內容: │ │ ││ │珠:你在店嗎?不然你門打開,我錢拿給你,我就要走了。 │ │ │├──┼──────────────────────────────┼────┼──────┤│ 38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頂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26 │H頁20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公園等你! │ │ │├──┼──────────────────────────────┼────┼──────┤│ 39 │基地台位置:高雄市○○區○○路○○○號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47 │H頁2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等一下用公用電話打這支給我。 │ │ ││ │明:是這支嗎? │ │ ││ │發:是阿,等一下阿。 │ │ ││ │明:好,我等一下打給你。 │ │ │├──┼──────────────────────────────┼────┼──────┤│ 40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鄉○○村○○路○○○巷6之6號5樓屋頂 │譯文附件│98年度聲監續││ │通話時間:000000-00:59 │L頁3 │字第2110號通││ │監察號碼:0000000000(亥○○) │ │訊監察書(見││ │通話號碼:000000000(丑○○)撥 │ │證十三卷第││ │通話內容: │ │8至11頁) ││ │發:那個放了兩天假,我今天才跟他說,他的意思是要還你阿。 │ │ ││ │明:他不要喔,他怎麼跟你說呢? │ │ ││ │發:他說那邊、橋過去的也有找他,說2,他就不怎麼想要了。 │ │ ││ │明:不然就這樣,這個月我先拿給你1,下個月我再拿2,我朋友做那│ │ ││ │ 種的… │ │ ││ │發:我知道阿,你這樣要我怎麼說呢?我怕他以為我吞掉了,一下有│ │ ││ │ ,一下沒有,我要怎麼說。 │ │ ││ │明:你就跟他說,給我一個面子,我是給人家請出來的,下個月我會│ │ ││ │ 在從我這邊湊出來…… │ │ ││ │發:明天我跟他一起上班,我再跟他講。 │ │ │├──┼──────────────────────────────┼────┼──────┤│ 41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116之1號12樓屋頂 │譯文附件│98年度聲監續││ │通話時間:000000-00:23 │D頁4 │字第2110號通││ │監察號碼:0000000000(酉○○) │ │訊監察書(見││ │通話號碼:000000000(丑○○)撥 │ │證十三卷第││ │通話內容: │ │8至11頁) ││ │明:「5」那邊不拿耶!除非那個…,因為小胖之前就有找人講,人 │ │ ││ │ 家當時不要。他那一天把我的拿去後,跟另外一個說不要啦!我│ │ ││ │ 是跟他說,我跟他們聯絡看看,看2,你們是否拿的出來?2,他│ │ ││ │ 們可能就要了,大頭比較講的動。 │ │ ││ │仁:要多拿1,變2,就對了啦! │ │ ││ │明:你那邊也有找他,他們也要2,所以就不要了。 │ │ ││ │仁:那怎麼辦?我不就再找小胖講。 │ │ ││ │明:你講看看,如果要,他們明天就過來找我了,你也可以在旁邊看│ │ ││ │ 沒關係。看怎樣,我待會也要打電話跟他講。 │ │ ││ │仁:我一開始跟人家講這樣,現在我怎麼講? │ │ ││ │明:他如果不要的話,就明天拿回去還他啊! │ │ ││ │仁:那我要怎麼講比較妥當啊! │ │ ││ │明:就說我朋友跟另外一個大頭仔講,他說你之前就有找人去講了,│ │ ││ │ 現在你這樣…,他們怎麼可能還要啊!待會看怎樣,OK你就說 │ │ ││ │ OK,沒辦法就說沒辦法,電話中不要講太多。 │ │ ││ │仁:我要怎麼講,我那一萬也拿給別人了。 │ │ ││ │明:我那一萬不也拿給別人了。…「1」那邊用好了,「5」那邊不要│ │ ││ │ ,「5」那邊要2。以後也不用去問那女孩子了。 │ │ ││ │仁:我去找小胖好了。 │ │ │├──┼──────────────────────────────┼────┼──────┤│ 42 │基地台位置: │譯文附件│98年度聲監續││ │通話時間:000000-00:30 │C頁9 │字第2108號通││ │監察號碼:0000000000(酉○○)撥 │ │訊監察書(見││ │通話號碼:0000000000(辛○○) │ │證十三卷第││ │通話內容: │ │5至10頁) ││ │仁:我有重要事情要跟你講! │ │ ││ │翔:我在店裡。 │ │ │├──┼──────────────────────────────┼────┼──────┤│ 43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鄉○○村○○路327之9號1樓樓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40 ││ │通話時間:000000-00:45 │L頁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內容: │ │ ││ │明:2啦!一定要成功擺平喔! │ │ ││ │發:嗯! │ │ │├──┼──────────────────────────────┼────┼──────┤│ 44 │基地台位置:基地台:業者未提供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48 │H頁2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酉○○)撥 │ │ ││ │通話內容: │ │ ││ │仁:現在是加1,他就要了,是不是? │ │ ││ │明:這個不要在電話裡講,我用公共電話打給你。 │ │ │├──┼──────────────────────────────┼────┼──────┤│ 45 │基地台位置:高雄市○○區○○○路○○號14樓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41 ││ │通話時間:000000-00:50 │C頁9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酉○○)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內容: │ │ ││ │明:我現在聽他的意思好像太少,你之前幫小胖講的時候,他們就不│ │ ││ │ 要了,現在我用,他們好像。我是要叫他用DOUBLE,去跟他帶頭│ │ ││ │ 的講,儘量講,叫他看我的面子,大家都很熟,應該沒問題才對│ │ ││ │ ,他明天會過來找我,你明天就拿來給我,可以他就拿去,不要│ │ ││ │ 你再來拿走,應該是OK啦! │ │ │├──┼──────────────────────────────┼────┼──────┤│ 46 │基地台位置:業者未提供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08 │H頁2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酉○○)撥 │ │ ││ │通話內容: │ │ ││ │仁:錢,我明天再拿去給你好了! │ │ │├──┼──────────────────────────────┼────┼──────┤│ 47 │基地台位置:高雄市○○區○○街○○○號10樓之3屋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41 ││ │通話時間:000000-00:39 │D頁4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酉○○)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內容: │ │ ││ │明:我在店這邊! │ │ ││ │仁:我現在拿錢過去給你。 │ │ │├──┼──────────────────────────────┼────┼──────┤│ 48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頂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23 │H頁2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 │ │ ││ │通話內容: │ │ ││ │明:在忙嗎? │ │ ││ │發:我下班後再過去。 │ │ │├──┼──────────────────────────────┼────┼──────┤│ 49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頂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38 │H頁2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 │ │ ││ │通話內容: │ │ ││ │發:紅苑喔! │ │ ││ │明:好。 │ │ │├──┼──────────────────────────────┼────┼──────┤│ 50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頂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H頁23至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酉○○) │24 │ ││ │通話時間:000000-00:57 │ │ ││ │通話內容: │ │ ││ │明:OK啦!他說店名要改一改,不要用越南店的名字。 │ │ ││ │仁:好。 │ │ │├──┼──────────────────────────────┼────┼──────┤│ 51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頂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57 │H頁27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酉○○) │ │ ││ │通話內容: │ │ ││ │明:你明天要過來是不是? │ │ ││ │仁:對啊! │ │ ││ │明:好啊!明天拿過來就可以了。 │ │ │├──┼──────────────────────────────┼────┼──────┤│ 52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116號12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51 │H頁27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明:初一再過來就可以了! │ │ ││ │珠:好啦! │ │ │├──┼──────────────────────────────┼────┼──────┤│ 53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頂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15 │H頁27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酉○○) │ │ ││ │通話內容: │ │ ││ │明:他罰金都沒去繳啊!現在一個月又花那些錢,那他還開的下去喔│ │ ││ │ ! │ │ ││ │仁:我也不知道! │ │ ││ │明:那你今天要跟他拿過來耶!不要沒有,不然真的很漏氣,我下次│ │ ││ │ 都不敢了。 │ │ ││ │仁:好啦!我知道。 │ │ │├──┼──────────────────────────────┼────┼──────┤│ 54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18 │H頁27至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28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酉○○) │ │ ││ │通話內容: │ │ ││ │明:你是下班要拿過來嗎? │ │ ││ │仁:我下班再拿過去。 │ │ ││ │明:我如果在睡覺,再叫經理叫我。 │ │ │├──┼──────────────────────────────┼────┼──────┤│ 55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頂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11 │H頁28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明:炮仔有去你那邊嗎? │ │ ││ │珠:沒啊! │ │ ││ │明:他剛有來,我不在。 │ │ ││ │珠:你要是不在,他待會應該會再過去吧! │ │ ││ │… │ │ ││ │明:明天下午再過來就可以了! │ │ ││ │珠:我明天要開會之前會先彎過去那裡! │ │ │├──┼──────────────────────────────┼────┼──────┤│ 56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116號12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04 │H頁28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外面等。 │ │ ││ │明:好。 │ │ │├──┼──────────────────────────────┼────┼──────┤│ 57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頂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56 │H頁30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酉○○)撥 │ │ ││ │通話內容: │ │ ││ │仁:還有一問題比較重要的,譬如說,都講定了,我可能初一會晚幾│ │ ││ │ 天再給你,有辦法嗎?幫我處理一下。 │ │ ││ │明:沒辦法喔!他的性就是這樣子喔! │ │ ││ │仁:我知道之前有15的嘛!你現在都統一初一嘛! │ │ ││ │明:你那一邊初一的。 │ │ ││ │仁:不是都統一的嘛? │ │ ││ │明:你那邊,跟我這邊不一樣。他那一種個性,慢一天,他就說不要│ │ ││ │ 了。 │ │ ││ │仁:這麼硬。 │ │ ││ │明:31號拿過來給我。3喔。 │ │ │├──┼──────────────────────────────┼────┼──────┤│ 58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街○○號9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2 ││ │通話時間:000000-00:42 │G頁5至6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巳○○)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我現在在電話中不方便跟你講什麼啦!你有拜託五甲的朋友,我│ │ ││ │ 待會會過去他那邊,我會說沒有,那這一件事,我晚上會去找你│ │ ││ │ ,見面再說。這種事情,你不要讓太多人知道,你怎麼做得這麼│ │ ││ │ 沒內行氣。 │ │ ││ │道:沒啦!那是… │ │ ││ │發:我知道,待會我們見面再講,待會我會過去五甲,我會跟他說沒│ │ ││ │ 有。 │ │ │├──┼──────────────────────────────┼────┼──────┤│ 59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173號7F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2 ││ │通話時間:000000-00:36 │G頁6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巳○○)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許楷生)撥 │ │ ││ │通話內容: │ │ ││ │昇:道仔,你過來一下,我有跟他講完了。 │ │ │├──┼──────────────────────────────┼────┼──────┤│ 60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173號7F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2 ││ │通話時間:000000-00:13 │G頁6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巳○○)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你彎來公園這邊等我一下。 │ │ │├──┼──────────────────────────────┼────┼──────┤│ 61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0樓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2 ││ │通話時間:000000-00:57 │G頁7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巳○○)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許楷生) │ │ ││ │通話內容: │ │ ││ │道:他有來找我講,電話中不要講那麼多,我明天過去找你的時候再│ │ ││ │ 講。 │ │ │├──┼──────────────────────────────┼────┼──────┤│ 62 │基地台位置:基地台代號:65535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2 ││ │通話時間:000000-00:24 │G頁7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巳○○)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道仔,我炮仔。你這幾個月都拿兩斤茶葉給他嗎? │ │ ││ │道:10月份而已,10月之前都1斤。…你這一邊我一樣1斤啦!一樣讓│ │ ││ │ 我老大昇哥處理啦!1斤的茶業,你就初一來找我拿,你這一支 │ │ ││ │ 電話,我待會會輸入,你初一再來找我收。我就照我們所講的那│ │ ││ │ 樣,我是跟他說,我生意差,我茶葉不要送了。 │ │ │├──┼──────────────────────────────┼────┼──────┤│ 63 │基地台位置:業者未提供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38 │H頁32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有空嗎?過來公園一趟。 │ │ │├──┼──────────────────────────────┼────┼──────┤│ 64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300號7樓樓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02 │H頁3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撥 │ │ ││ │通話內容: │ │ ││ │明:你明天拿過來給我好了,因為初一經理休息,我走不開。 │ │ ││ │珠:我初一也剛好有事,我應該明天會拿去給你。 │ │ ││ │明:那明天下午,我五點才有開門。 │ │ │├──┼──────────────────────────────┼────┼──────┤│ 65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03 │H頁33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酉○○) │ │ ││ │通話內容: │ │ ││ │明:你明天下午拿來給我好了,因為禮拜天我經理休息,我走不開,│ │ ││ │ 我明天晚上要拿給他啊。 │ │ ││ │仁:好啊! │ │ ││ │明:你那個跟他處理好了嗎? │ │ ││ │仁:他叫人跟我講,他還在睡覺? │ │ │├──┼──────────────────────────────┼────┼──────┤│ 66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頂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55 │H頁34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撥 │ │ ││ │通話內容: │ │ ││ │明:等一下要拿過來喔! │ │ ││ │珠:你今天有沒有辦法過去我那邊,我今天可能沒辦法騎摩托車,…│ │ ││ │明:好,我再過去你那邊。 │ │ │├──┼──────────────────────────────┼────┼──────┤│ 67 │基地台位置:基地台:業者未提供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16 │H頁34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你找我喔? │ │ ││ │明:對,我明天沒空阿,晚一點要拜拜,差不多幾點有空? │ │ ││ │發:晚上沒空嗎? │ │ ││ │明:晚上有空。晚上差不多8、9點打給我,在拜拜那邊。 │ │ ││ │發:好。 │ │ │├──┼──────────────────────────────┼────┼──────┤│ 68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116號12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51 │H頁34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珠:你現在要過來嗎? │ │ ││ │明:我現在跟他聯絡,看怎樣,我再直接過去你那裡? │ │ │├──┼──────────────────────────────┼────┼──────┤│ 69 │基地台位置:基地台:業者未提供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27 │H頁34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明:他在等我了耶! │ │ ││ │珠:我還在洗頭耶!不然你過來我們店旁邊這家洗頭的拿。 │ │ ││ │明:好。 │ │ │├──┼──────────────────────────────┼────┼──────┤│ 70 │基地台位置:業者未提供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27 │H頁34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拜拜那邊嗎? │ │ ││ │明:對,拜拜那邊。 │ │ ││ │發:你現在到哪了? │ │ ││ │明:到新甲了。 │ │ │├──┼──────────────────────────────┼────┼──────┤│ 71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頂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20 │H頁35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酉○○) │ │ ││ │通話內容: │ │ ││ │明:要低調一點,不要再講些有的,沒的,朋友昨天講的。 │ │ ││ │仁:不會啦!我不會雞婆了。 │ │ │├──┼──────────────────────────────┼────┼──────┤│ 72 │基地台位置:基地台代號:65535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2 ││ │通話時間:000000-00:11 │G頁9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巳○○)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朋友仔,還在忙嗎? │ │ ││ │道:你現在到那了? │ │ ││ │發:我現在在seven這。 │ │ ││ │道:我們對面的seven,那我走過去,走過去再講。 │ │ │├──┼──────────────────────────────┼────┼──────┤│ 73 │基地台位置:業者未提供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20 │H頁35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明:你在加油站嗎? │ │ ││ │發:你怎麼知道? │ │ ││ │明:我有看到你啊! │ │ ││ │發:我在這等你。 │ │ │├──┼──────────────────────────────┼────┼──────┤│ 74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35 │H頁35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酉○○) │ │ ││ │通話內容: │ │ ││ │明:等一下我朋友會打電話給你,因為這都風聲出去了,他在擔心,│ │ ││ │ 他會問你一些事?就你之前跟人家拿5的事,他是說他指拿2而已│ │ ││ │ ,那你另外用的,你也不可以給他知道,他是想說你與辛○○的│ │ ││ │ 事已傳至他那裡。我也跟他說你之前兩個月10,也都還給小胖了│ │ ││ │ ,你自己要知道怎麼應付! │ │ │├──┼──────────────────────────────┼────┼──────┤│ 75 │基地台位置:高雄市○○區○○路○○○巷○號11樓之1 │譯文附件│98年度聲監續││ │通話時間:000000-00:44 │D頁9至10│字第2640號通││ │監察號碼:0000000000(酉○○) │ │訊監察書(見││ │通話號碼:000000000(亥○○)撥 │ │證十三卷第││ │通話內容: │ │3至8頁) ││ │發:我阿炮,我剛有跟他見面,我問你,你送幾隻雞給他明? │ │ ││ │仁:我2給他。 │ │ ││ │發:外面風聲說送到鳳山那邊有5隻,我有跟他說,沒的事,不要亂 │ │ ││ │ 講。 │ │ ││ │仁:這些雞的事情,我都吃下來,我跟對方都處理好了。 │ │ ││ │發:你今天開幕嗎?跟我們在一起,不要讓太多人知道,越少越好。│ │ ││ │仁:我現在對外都說我沒有,反正現在都大目在處理就好了。對不起│ │ ││ │ 。 │ │ │├──┼──────────────────────────────┼────┼──────┤│ 76 │基地台位置:基地台代號:65535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2 ││ │通話時間:000000-00:33 │G頁10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巳○○)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你有空嗎?出來一下,我在早餐店這邊。 │ │ ││ │道:我們旁邊的自助餐嗎?好,我出去。 │ │ │├──┼──────────────────────────────┼────┼──────┤│ 77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05 │H頁37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癸○○) │ │ ││ │通話內容: │ │ ││ │明:禿頭調走你知道嗎? │ │ ││ │文:茂成喔!沒關係,阿發還在那邊就好了啊! │ │ ││ │明:電話中不要講名字啦!冰起來,調走了。這一陣子也要注意一下│ │ ││ │ 喔! │ │ ││ │文:我知道啦!一樣工作這樣啦! │ │ ││ │… │ │ ││ │文:阿珠那邊有喔! │ │ ││ │明:有啦! │ │ ││ │ │ │ │├──┼──────────────────────────────┼────┼──────┤│ 78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12樓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2 ││ │通話時間:000000-00:34 │G頁10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巳○○)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 │ │ ││ │通話內容: │ │ ││ │道:炮仔,我道仔,有空的話過來我這邊一趟,我有一些事情要請教│ │ ││ │ 你。 │ │ │├──┼──────────────────────────────┼────┼──────┤│ 79 │基地台位置:基地台代號:65535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2 ││ │通話時間:000000-00:47 │G頁10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巳○○)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你過來中華電信這好嗎? │ │ ││ │道:全美餐廳那嘛!好,我過去。 │ │ │├──┼──────────────────────────────┼────┼──────┤│ 80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0樓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2 ││ │通話時間:000000-00:10 │G頁10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巳○○)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辛○○) │ │ ││ │通話內容: │ │ ││ │道:有空彎過來這邊一下,有話跟你講一下。 │ │ │├──┼──────────────────────────────┼────┼──────┤│ 81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4F │譯文附件│98年度聲監續││ │通話時間:000000-00:42 │M頁12 │字第2639、29││ │監察號碼:0000000000(亥○○)撥 │ │15號通訊監察││ │通話號碼:0000000000(乙○○) │ │書(見證十三││ │通話內容: │ │卷、第 3││ │…… │ │至8頁) ││ │發:幹你娘,本來支援1組的。 │ │ ││ │吳:今天喔! │ │ ││ │發:他簽2個禮拜阿。 │ │ ││ │吳:從什麼時候開始? │ │ ││ │發:從今天開始阿,陳明仁說人手不夠,要顧提款機,說明天再開始│ │ ││ │ 。 │ │ │├──┼──────────────────────────────┼────┼──────┤│ 82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116號12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53 │H頁39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在哪? │ │ ││ │明:廟裡。 │ │ │├──┼──────────────────────────────┼────┼──────┤│ 83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0樓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81 ││ │通話時間:000000-00:59(起訴書誤載為01:53) │M頁12至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亥○○)撥 │13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包燕輝) │ │ ││ │通話內容: │ │ ││ │發:明天要拚了喔。 │ │ ││ │包:你們明天排幾點的。 │ │ ││ │發:我還沒看勤務表,可能排中午吧 │ │ ││ │…… │ │ ││ │發:本來說今天要支援你們的,陳明能排班的說排不出來,說明天再│ │ ││ │ 支援。 │ │ ││ │…… │ │ ││ │發:有沒有目標? │ │ ││ │包:目標明天再說,再看看。 │ │ ││ │發:看情況就對了,還是說拿東西點下去,點到就這間。組長有沒有│ │ ││ │ 交待那一間?比較常檢舉的還是…… │ │ ││ │包:一點點啦!明天再說。 │ │ ││ │…… │ │ ││ │發:你要不要出來吃個東西。 │ │ ││ │包:要去那裡。 │ │ ││ │發:我安排就好。 │ │ ││ │包:ㄟ…… │ │ ││ │發:怎樣累了嗎?幹,我第一次看你遲疑的耶! │ │ ││ │包:好啦!你過來好了。 │ │ │├──┼──────────────────────────────┼────┼──────┤│ 84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03 │H頁39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張涼) │ │ ││ │通話內容: │ │ ││ │明:你那邊有沒有1萬元? │ │ ││ │涼:湊一湊應該有。 │ │ ││ │明:我待會回去。 │ │ │├──┼──────────────────────────────┼────┼──────┤│ 85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鎮○里○○街○○○號13樓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09 │H頁39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發:你打公共電話給我。 │ │ ││ │明:好,我來找。 │ │ │├──┼──────────────────────────────┼────┼──────┤│ 86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鎮○里○○街○○號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10 │H頁39至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40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 │ │ ││ │通話內容: │ │ ││ │發:你現在哪呢? │ │ ││ │明:我現在要去楠梓耶。你現在哪邊呢,不然我去找你? │ │ ││ │發:不然,一樣在銀行那邊等我。 │ │ ││ │明:第一銀行那邊嗎? │ │ ││ │發:嘿。 │ │ ││ │明:好。 │ │ │├──┼──────────────────────────────┼────┼──────┤│ 87 │基地台位置:高雄市○鎮區○○路○○○號14樓之2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31 │H頁40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內容: │ │ ││ │明:喂? │ │ ││ │發:你走過來這邊阿。 │ │ ││ │明:好。 │ │ │├──┼──────────────────────────────┼────┼──────┤│ 88 │基地台位置:高雄市○鎮區○○里○鄰○○路○○○號6樓陽臺 │譯文附件│98年度聲監續││ │通話時間:000000-00:31 │L頁5 │字第2914號通││ │監察號碼:0000000000(亥○○)撥 │ │訊監察書(見││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證十三卷第││ │通話內容: │ │3至8頁) ││ │發:你待會有空嗎? │ │ ││ │珠:有啊! │ │ ││ │發:不然我到廟之後,再打電話給你。 │ │ │├──┼──────────────────────────────┼────┼──────┤│ 89 │基地台位置:高雄市○鎮區○○路○○○號14樓之2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88 ││ │通話時間:000000-00:42 │L頁5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發:你過去那邊等,我快到了。 │ │ ││ │珠:好。 │ │ │├──┼──────────────────────────────┼────┼──────┤│ 90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4樓樓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88 ││ │通話時間:000000-00:16 │L頁5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發:差不多再5分鐘,一樣那邊相等。 │ │ ││ │珠:好。 │ │ │├──┼──────────────────────────────┼────┼──────┤│ 91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頂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51 │H頁44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明:這一陣子茶米有沒有跟你濟接過? │ │ ││ │珠:沒有耶!就那一次講過,到現在就沒有了。 │ │ ││ │明:先暫時這樣啦!後面我看怎樣再說啦!這一陣子要小心一點,大│ │ ││ │ 家都得吊,甜甜、貴族、多芬,都1的出來抓。…暫時按下,我 │ │ ││ │ 看要怎麼處理再處理。 │ │ │├──┼──────────────────────────────┼────┼──────┤│ 92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4樓頂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88 ││ │通話時間:000000-00:11 │L頁6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丑○○) │ │ ││ │通話內容: │ │ ││ │明:下班了嗎? │ │ ││ │發:下班了。 │ │ ││ │明:那我們後面等。 │ │ ││ │發:好。 │ │ │├──┼──────────────────────────────┼────┼──────┤│ 93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1 ││ │通話時間:000000-00:30 │H頁44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酉○○) │ │ ││ │通話內容: │ │ ││ │明:差不多再5分鐘,我們上次說那個地方,重要的啦! │ │ ││ │仁:好啦! │ │ │├──┼──────────────────────────────┼────┼──────┤│ 94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4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88 ││ │通話時間:000000-00:55 │L頁6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酉○○) │ │ ││ │通話內容: │ │ ││ │發:待會10分鐘,對面停車場見面好不好? │ │ ││ │仁:好。 │ │ │├──┼──────────────────────────────┼────┼──────┤│ 95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街○○○號6樓屋頂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88 ││ │通話時間:000000-00:11 │L頁6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撥 │ │ ││ │通話內容: │ │ ││ │珠:有空過來一下。 │ │ ││ │發:幾點? │ │ ││ │珠:沒關係,我大概8點半過後都有空了。 │ │ │├──┼──────────────────────────────┼────┼──────┤│ 96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街○○○號13樓 │譯文附件│同上編號 88 ││ │通話時間:000000-00:46 │L頁6至7 │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亥○○)撥 │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 │通話內容: │ │ ││ │發:一樣那邊等啊!我現在過去。 │ │ │└──┴──────────────────────────────┴────┴──────┘附表四之一(起訴書所載被告丁○○收取業者賄賂部分):

┌──┬────┬────┬───┬───┬───────┬────┐│編號│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人│收賄人│行賄金額 │備註 │├──┼────┼────┼───┼───┼───────┼────┤│ 1 │98年5月 │高雄縣鳳│辛○○│丁○○│5千元、洋酒2瓶│在丁○○││ │23日20時│山市建國│ │ │(價值1千6百元│自用小客││ │許 │路一段萬│ │ │) │車上交付││ │ │克隆加油│ │ │ │ ││ │ │站附近 │ │ │ │ │├──┼────┼────┼───┼───┼───────┼────┤│ 2 │98年6月 │「多情推│辛○○│丁○○│3萬5千元 │ ││ │3日晚間 │拿坊」 │ │ │ │ ││ │某時許 │ │ │ │ │ ││ │ │ │ │ │ │└──┴────┴────┴───────┴───────┴────┘附表四之二(起訴書所載被告卯○○收取業者賄賂部分):

┌──┬────┬────┬───┬───┬───────┬────┐│編號│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人│收賄人│行賄金額 │備註 │├──┼────┼────┼───┼───┼───────┼────┤│ 1 │97年4月 │「夢幻推│丑○○│卯○○│1萬元/丑○○ │ ││ │初某日 │拿坊」後│ │ │ │ ││ │ │方公園 │ │ │ │ │├──┼────┴────┴───┴───┼───────┼────┤│合計│ │1萬元 │ │└──┴─────────────────┴───────┴────┘附表四之三(起訴書所載被告戊○○收受業者賄賂部分):

┌──┬────┬────┬───┬───┬───────┬────┐│編號│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人│收賄人│行賄金額 │備註 │├──┼────┼────┼───┼───┼───────┼────┤│ 1 │98年7月 │「夢幻推│丑○○│戊○○│3千元 │ ││ │8日20時 │拿坊」旁│ │ │ │ ││ │57分許 │或後方公│ │ │ │ ││ │ │園 │ │ │ │ │├──┼────┼────┼───┼───┼───────┼────┤│ 2 │98年8月 │同上 │丑○○│戊○○│3千元 │ ││ │9日21時 │ │ │ │ │ ││ │28分許 │ │ │ │ │ │├──┼────┼────┼───┼───┼───────┼────┤│ 3 │98年9月 │同上 │丑○○│戊○○│1萬3千元 │ ││ │5日22時 │ │ │ │ │ ││ │37分許 │ │ │ │ │ │├──┼────┼────┼───┼───┼───────┼────┤│ 4 │98年9月 │同上 │丑○○│戊○○│1萬3千元 │ ││ │30日左右│ │ │ │ │ │├──┼────┼────┼───┼───┼───────┼────┤│ 5 │98年11月│「夢幻推│丑○○│戊○○│1萬3千元 │ ││ │4日21時8│拿坊」後│ │ │ │ ││ │分許 │方公園 │ │ │ │ │├──┼────┴────┴───┴───┼───────┼────┤│合計│ │4萬5千元 │ │└──┴─────────────────┴───────┴────┘附表四之四 (起訴書所載被告壬○○收受業者賄賂部分):

┌──┬────┬────┬───┬───┬───────┬────┐│編號│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人│收賄人│行賄金額 │備註 │├──┼────┼────┼───┼───┼───────┼────┤│ 1 │97年4月8│「夢幻推│丑○○│壬○○│3千元 │ ││ │日左右 │拿坊」內│ │ │ │ │├──┼────┼────┼───┼───┼───────┼────┤│ 2 │97年5月 │同上 │丑○○│壬○○│3千元 │ ││ │12日左右│ │ │ │ │ │├──┼────┴────┴───┴───┼───────┼────┤│合計│ │6千元 │ │└──┴─────────────────┴───────┴────┘附表五:

┌──┬──────────────────────────────┬────┐│編號│譯文內容 │出處 │├──┼──────────────────────────────┼────┤│ 1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38 │G頁2 ││ │監察號碼:0000000000(巳○○)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通話內容: │ ││ │明:忘記跟你講今天有那個喔! │ ││ │道:交叉是不是? │ ││ │明:嗯!注意點。 │ │├──┼──────────────────────────────┼────┤│ 2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12 │H頁1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酉○○) │ ││ │通話內容: │ ││ │明:你明天那個要不要繼續? │ ││ │仁:我晚上跟你拿過去! │ │├──┼──────────────────────────────┼────┤│ 3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300號7樓頂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34 │H頁1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通話內容: │ ││ │珠:你要跟我講明天一萬元是不是?我明天上班前拿過去你那裡!沒│ ││ │ 關係,一萬元沒多少。 │ ││ │明:十萬元我也不會給你吃掉。 │ │├──┼──────────────────────────────┼────┤│ 4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04 │H頁5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巳○○)撥 │ ││ │通話內容: │ ││ │道:你拿這一張給我,我看不懂,怎麼會有00的,那是算那一天,還│ ││ │ 是跨夜的? │ ││ │明:當天啦!00就是12點啦! │ ││ │道:還有一個是01,那個是當天嗎? │ ││ │明:01是半夜耶! │ ││ │道:他是跨11、還是12那一天? │ ││ │明:那就是跨到12日那一天,11號沒有。 │ ││ │道:可是你就有寫到11號。我明天去找你,不然我也擾不清楚。電話│ ││ │ 不要講那麼多! │ ││ │明:沒啦!我跟你講,譬如說寫初四的00,就是初三過的00,就是初│ ││ │ 三後的00,就變成初四。 │ ││ │道:那如果沒超過12點的話,就都是當天就是了啦,是不是? │ ││ │明:對啦! │ │├──┼──────────────────────────────┼────┤│ 5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118號12樓頂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11 │C頁7 ││ │監察號碼:0000000000(酉○○)撥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丙○○) │ ││ │通話內容: │ ││ │仁:3台在愛麗絲臨檢。 │ ││ │吉:幹,這麼晚了還在… │ ││ │仁:我不是跟你說,今天算明天的。 │ │├──┼──────────────────────────────┼────┤│ 6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18 │H頁12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通話內容: │ ││ │明:茶米剛抓到一個,小姐說之前在「時岱」做,…,不可以講,不│ ││ │ 然人家會想說,沒人知道,我們怎會知道,…,一直到下禮拜二│ ││ │ ,每天都有排喔! │ │├──┼──────────────────────────────┼────┤│ 7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3樓室內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45 │H頁16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戌○○)撥 │ ││ │通話內容: │ ││ │蕭:我明天再去找你,我今天要回去鄉下。 │ │├──┼──────────────────────────────┼────┤│ 8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116號12樓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05 │H頁16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撥 │ ││ │通話內容: │ ││ │珠:阿炮有沒有過去?我… │ ││ │明:不然等我老婆過來,我再拿過去! │ │├──┼──────────────────────────────┼────┤│ 9 │基地台位置:基地台:業者未提供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51 │H頁19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撥 │ ││ │通話內容: │ ││ │明:沒啦!是我自己寫錯,我這一張寫錯,你那一張對。 │ ││ │珠:你自己寫錯,我看你以後原版給我好了! │ │├──┼──────────────────────────────┼────┤│ 10 │基地台位置:業者未提供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08 │H頁19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楊光輝)撥 │ ││ │通話內容: │ ││ │輝:明仔,今天再休一天好不好? │ ││ │明:今天有排耶! │ ││ │輝:有你再跟我說,我再過去。 │ │├──┼──────────────────────────────┼────┤│ 11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116號12樓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59 │H頁24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撥 │ ││ │通話內容: │ ││ │明:「阿炮」來找我,他說他15沒空,所以14拿過來,聽的懂嗎? │ ││ │珠:那我13拿過去好了。 │ │├──┼──────────────────────────────┼────┤│ 12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0樓頂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20 │G頁4 ││ │監察號碼:0000000000(巳○○)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通話內容: │ ││ │明:我朋友晚上會來找我?!你要我怎麼跟他講? │ ││ │道:你跟他說緩一緩,這一陣子生意真的很壞,你跟他說看下個月生│ ││ │ 意怎樣,好不好?你跟他說看我月底統計一下,看開銷怎樣? │ │├──┼──────────────────────────────┼────┤│ 13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號10樓頂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39 │G頁4 ││ │監察號碼:0000000000(巳○○)撥(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丑○○) │ ││ │通話內容: │ ││ │明:他剛走! │ ││ │道:你跟他說下個月好不好?因為我老婆這兩天又要回去,一個月給│ ││ │ 我回去兩、三次,都要開銷。 │ ││ │明:我也是這樣跟他講啊!好啦!電話中不要講那麼多! │ │├──┼──────────────────────────────┼────┤│ 14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頂樓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45 │H頁27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酉○○) │ ││ │通話內容: │ ││ │明:有動靜嗎?有什麼風吹草動嗎? │ ││ │仁:怎樣? │ ││ │明:不是今天嗎? │ ││ │仁:早早就來兩、三次了,都來隔壁!不過那個都人家點的! │ │├──┼──────────────────────────────┼────┤│ 15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頂樓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11 │H頁28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通話內容: │ ││ │明:炮仔有去你那邊嗎? │ ││ │珠:沒啊! │ ││ │明:他剛有來,我不在。 │ ││ │珠:你要是不在,他待會應該會再過去吧! │ ││ │… │ ││ │明:明天下午再過來就可以了! │ ││ │珠:我明天要開會之前會先彎過去那裡! │ │├──┼──────────────────────────────┼────┤│ 16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頂樓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28 │H頁29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通話內容: │ ││ │明:你什麼時候要過來? │ ││ │珠:明天吧!那是後天的,你是…明天下午看我睡醒怎樣,不然就後│ ││ │ 天。 │ │├──┼──────────────────────────────┼────┤│ 17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116號12樓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09 │H頁30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通話內容: │ ││ │珠:那個過去了嗎? │ ││ │明:還沒耶! │ ││ │珠:也要多盯一下,不要以為,現在擔頭都要讓你來做。 │ ││ │明:那你沒有一個月給個5000給我。 │ │├──┼──────────────────────────────┼────┤│ 18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116號12樓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03 │H頁36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撥 │ ││ │通話內容: │ ││ │珠:你有要出來嗎? │ ││ │明:沒有。初五才有。 │ ││ │珠:不然我這兩天上班,再先彎過去你那邊。 │ │├──┼──────────────────────────────┼────┤│ 19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116號12樓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29 │H頁36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撥 │ ││ │通話內容: │ ││ │珠:出來繞一繞,看一下市場,幫我拿出來一下。 │ │├──┼──────────────────────────────┼────┤│ 20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02 │H頁40至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41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通話內容: │ ││ │明:你什麼時候要過來? │ ││ │珠:晚上我沒時間,還是我明天睡醒再過去,好不好?還是要叫你們│ ││ │ 琴仔先幫我那個,我明晚再拿過去。 │ ││ │明:還是我去那邊跟你拿。 │ ││ │珠:好啊!好啊!求之不得。 │ │├──┼──────────────────────────────┼────┤│ 21 │基地台位置:業者未提供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07 │H頁41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戌○○)撥 │ ││ │通話內容: │ ││ │蕭:我在圍牆這等你。 │ │├──┼──────────────────────────────┼────┤│ 22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頂樓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27 │H頁41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撥 │ ││ │通話內容: │ ││ │珠:剛老公仔在問我,錢都拿給誰?我是說都拿給你們琴仔。他之前│ ││ │ 要我將錢都拿給琴仔,你要先跟你琴仔講一下,說一、兩次她在│ ││ │ 忙,我才會將錢拿給你。 │ ││ │明:幹你娘,他是怕我吃掉嗎? │ ││ │珠:他是說你都不清楚。 │ │├──┼──────────────────────────────┼────┤│ 23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段○○○號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31 │H頁41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庚○○) │ ││ │通話內容: │ ││ │明:阿炮昨天沒拿喔? │ ││ │珠:為什麼? │ ││ │明:可能讓茶米去處理喔! │ ││ │珠:為什麼變這樣? │ ││ │明:就之前…,他就比較…,這樣聽懂嗎?電話中不方便講太多,看│ ││ │ 處理的怎樣,我再去找你談! │ ││ │珠:這一段時間也要…,不然誰要幫我們注意。 │ ││ │明:還在我這耶! │ ││ │珠:那茶米,你要跟他催一下啦! │ │├──┼──────────────────────────────┼────┤│ 24 │基地台位置:高雄縣鳳山市○○路116號12樓 │譯文附件││ │通話時間:000000-00:25 │H頁43 ││ │監察號碼:0000000000(丑○○)撥 │ ││ │通話號碼:0000000000(酉○○) │ ││ │通話內容: │ ││ │明:現在有沒有辦法像以前…單子啊! │ ││ │仁:沒有。 │ ││ │明:我們這邊的呢?沒地方拿了嗎? │ │└──┴──────────────────────────────┴────┘附表五之一:(起訴書所載被告戌○○收受業者賄賂部分):

┌──┬────┬────┬───┬───┬───────┬────┐│編號│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人│收賄人│行賄金額 │備註 │├──┼────┼────┼───┼───┼───────┼────┤│ 1 │98年6月 │「夢幻推│丑○○│戌○○│1萬元/丑○○ │ ││ │15日左右│拿坊」旁│ │ │1萬元/酉○○及│ ││ │ │路邊、加│ │ │ 丙○○ │ ││ │ │油站對面│ │ │2萬元/庚○○ │ ││ │ │圍牆或鳳│ │ ├───────┤ ││ │ │松路巷道│ │ │小計:4萬元 │ ││ │ │內 │ │ │ │ │├──┼────┼────┼───┼───┼───────┼────┤│ 2 │98年7月 │同上 │丑○○│戌○○│1萬元/丑○○ │ ││ │15日左右│ │ │ │1萬元/酉○○及│ ││ │ │ │ │ │ 丙○○ │ ││ │ │ │ │ │1萬元/庚○○ │ ││ │ │ │ │ ├───────┤ ││ │ │ │ │ │小計:4萬元 │ │├──┼────┼────┼───┼───┼───────┼────┤│ 3 │98年8月 │同上 │丑○○│戌○○│1萬元/丑○○ │酉○○及││ │15日左右│ │ │ │1萬元/庚○○ │丙○○退││ │ │ │ │ ├───────┤出行賄 ││ │ │ │ │ │小計:2萬元 │ │├──┼────┼────┼───┼───┼───────┼────┤│ 4 │98年9月 │同上 │丑○○│戌○○│1萬元/丑○○ │辛○○加││ │14日20時│ │ │ │1萬元/庚○○ │入行賄 ││ │許 │ │ │ ├───────┤ ││ │ │ │ │ │小計:2萬元 │ │├──┼────┼────┼───┼───┼───────┼────┤│ 5 │98年10月│同上 │丑○○│戌○○│1萬元/丑○○ │巳○○加││ │15日左右│ │ │ │1萬元/庚○○ │入行賄,││ │ │ │ │ ├───────┤賄款1萬 ││ │ │ │ │ │小計:2萬元 │元由謝萬││ │ │ │ │ │ │發取走 │├──┼────┴────┴───┴───┼───────┼────┤│合計│ │14萬元 │ │└──┴─────────────────┴───────┴────┘附錄論罪法條部分: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日期:2014-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