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9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丁○○丙○○共 同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李衣婷律師上列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5 月26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建和
法 官 毛妍懿法 官 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紀龍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