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曾安邦選任辯護人 游文華律師
陳煜昇律師張永昌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安邦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羈押,並諭知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並於99年8 月6 日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今證人已交互詰問完畢,應已無再予禁止接見通信必要,爰聲請准予被告曾安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曾安邦聲請詰問之證人尚有楊芬敏,尚未經詰問,恐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自應仍予禁止接見通信,是聲請人聲請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無從准許,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三友
法 官 莊珮吟法 官 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於珮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