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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簡字第 16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660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坤禧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514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402 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邱坤禧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邱坤禧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被告邱坤禧明知其無貸款購車之能力與真意,竟因見報紙「買機車,換現金」之廣告,便與不詳成年男子「阿仁」議定,由其出面向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購車,致該公司陷於錯誤而如數核貸,並由該公司約定之經銷商聖倉車業先行提供機車1 台予被告占有使用,被告於取得機車後便將機車交付「阿仁」,並向「阿仁」領取1 萬3000元之報酬後,即拒不按期返還貸款,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就上開犯行與綽號「阿仁」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為圖私慾,竟假藉融資方式詐取財物,造成遠信國際融資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無犯罪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紙附卷可憑,素行良好,又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尚表悔悟,暨其犯罪動機、手段、迄今未賠付被害人財產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參酌其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此參見警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即明),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 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靜瑤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9年度偵字第28514號被 告 邱坤禧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村○○路3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坤禧因需錢孔急,明知自身並無償還新增貸款之能力及意願,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仁」之成年男子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隱暪自身無資力之事實,於民國99年3 月22日,在高雄縣大寮鄉○○○路212 號,佯以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方式,向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信公司)貸款以購買聖倉車業所販售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 0輛,遠信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如數核貸後,由「阿仁」繳付頭期款新台幣(下同)1萬5,000元,餘款約定分12期給付,每月1期,每期應於該月22日繳交4,400元,詎邱坤禧於同年月24日取得上開機車後,即於當日晚上某時許,在高雄市不詳地點,以1萬3,000元之代價,將前開機車交予「阿仁」,由其於翌日將前開機車變賣並過戶他人,而邱坤禧僅於99年5月18日繳付1 期分期款,嗣即未再依約按時繳款。

二、案經遠信公司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被告邱坤禧於本署偵查中│被告固坦承前開事實不諱,││ │之供述。 │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 2 │告訴代理人李松男於本署│指訴被告前揭犯罪事實。 ││ │偵查中之指訴。 │ │├──┼───────────┼────────────┤│ 3 │和潤企業分期付款買賣申│證明前開機車業由被告過戶││ │請書暨約定書、機車行車│予他人之事實。 ││ │執照影本、客戶查訪記錄│ ││ │表、車號000-000號重型│ ││ │機車車籍資料各1份。 │ │└──┴───────────┴────────────┘

二、核被告邱坤禧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與「阿仁」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葉淑文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1-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