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3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谷 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谷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編號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如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所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至第3行關於「谷巍明知... 竟仍基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之記載補充為「谷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7年10月2 日期滿執行完畢,並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以97年度毒偵字第
40 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違反職役職責等案件,經國防部中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8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98 年8月24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在我國業經主管機關行政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公告列為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及持有之,竟仍於前揭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二)補充證據:「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100年6月28日出具之檢驗報告1紙(報告編號:00000-000)」。
二、按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應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是本件被告谷巍初犯施用毒品犯行於民國97年10月2日觀察、勒戒之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應依法追訴處罰。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上開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猶未思積極戒毒,竟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實應非難,惟念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另兼衡其生活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銷燬暨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淨重0.034公克,驗餘淨重0.029公克),此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於100年6月28日出具之檢驗報告1紙(報告編號:00000-000)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本案扣得之上開第二級毒品雖屬晶體,然被告於攜帶過程中若有些許碰撞、摩擦,或因該包裝袋無法完全隔離水汽及空氣,無可避免皆會使所含之成分沾黏於該包裝袋上,而因鑑定單位一般係以傾倒之方式,將包裝袋內之毒品倒出而與包裝袋分離而稱重,必要時,輔以刮杓刮取袋內毒品,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業經法務部調查局以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釋在案,足認上開包裝袋1 只,其內含有極微量之甲基安非他命而無法絕對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 二)另 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編號4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且
供本件犯罪所用及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承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併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胡淑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 數量 │├──┼─────────────┼────┤│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 1包 ││ │餘淨重0.029 公克(含包裝袋│ ││ │1只 ) │ │├──┼─────────────┼────┤│ 2 │玻璃球吸食器 │ 1只 │├──┼─────────────┼────┤│ 3 │鏟管 │ 3支 │├──┼─────────────┼────┤│ 4 │夾鏈袋 │ 1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