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簡字第 442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424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仕龍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1966號),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641 號判決以管轄錯誤移送於本院審理,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2333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謝仕龍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謝仕龍原受僱於址設臺北縣○○鎮○○路○段○○○號之「泉宏釣具有限公司」(下稱泉宏公司),並擔任業務員一職,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接續利用代理泉宏公司向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客戶收取帳款之際,將其所收受而持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款項變易為所有之意而予以侵占入己。嗣經泉宏公司發現,向謝仕龍催討,謝仕龍仍置之不理,復逃匿無蹤,致泉宏公司追討無著,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挪用公司帳款明細表、付款執據。

三、核被告謝仕龍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12業務侵占犯行,均係利用同一職務之機會與方法而為之,且於密切之時間實施,又均侵害泉宏公司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同一業務侵占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屬接續犯而論以實質上一罪,較為妥適,公訴意旨認應將起訴書附表編號1 、2 、4 至12、及3 等次犯行予以分論併罰(參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尚有未洽。爰審酌被告未固守本份,竟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他人之財物,行為誠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所得利益、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等一切情狀,復考量其未有前科,素行尚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衡酌被告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及職業等情,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家銘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被告侵占泉宏公司客戶帳款之侵占日期、侵占款項明細、

侵占金額一覽表┌─┬────────┬────────────┬──────┐│編│ 侵占日期 │ 侵占帳款之客戶名稱 │ 侵占金額 ││號│ │ │ (新臺幣) │├─┼────────┼────────────┼──────┤│1 │①99年2月6日 │ 屏東-慶發釣具行 │13萬4,741元 ││ ├────────┤ │ ││ │②99年3月10日 │ │ ││ ├────────┤ │ ││ │③99年4月20日 │ │ ││ ├────────┤ │ ││ │④99年5月15日 │ │ ││ ├────────┤ │ ││ │⑤99年7月26日 │ │ │├─┼────────┼────────────┼──────┤│2 │①99年7月12日 │ 高雄-葳豐釣具行 │1萬4,600元 ││ ├────────┤ ├──────┤│ │②99年7月28日 │ │1萬300元 │├─┼────────┼────────────┼──────┤│3 │99年2月間某日 │ 臺南-南提釣具行 │3萬7,950元 │├─┼────────┼────────────┼──────┤│4 │99年7月21日 │ 高雄-維世界釣具行 │3萬700元 │├─┼────────┼────────────┼──────┤│5 │99年7月21日 │ 高雄-大社釣具行 │2,280元 │├─┼────────┼────────────┼──────┤│6 │99年7月間某日 │ 高雄-成功釣具行 │1萬元 │├─┼────────┼────────────┼──────┤│7 │99年7月19日 │ 臺南-世華釣具行 │1萬1,200元 │├─┼────────┼────────────┼──────┤│8 │99年7月12日 │ 高雄-耀宇釣具行 │1萬9,600元 │├─┼────────┼────────────┼──────┤│9 │99年8月間某日 │ 高雄-新海線釣具行 │3,800元 │├─┼────────┼────────────┼──────┤│10│99年8 月間某日 │ 屏東-海豐釣具行 │ 8,800元 │├─┼────────┼────────────┼──────┤│11│99年8 月間某日 │ 屏東-上億釣具行 │ 7,860元 │├─┼────────┼────────────┼──────┤│12│99年7 月間某日 │ 屏東-一忠釣具行 │1萬2,000元 │├─┴────────┴────────────┴──────┤│ 侵占金額總計30萬3,831元│└──────────────────────────────┘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966號被 告 謝仕龍 男 3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號5樓居高雄市○○區○○○路○○○號5樓之

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仕龍原受僱於址設臺北縣○○鎮○○路○段○○○號之「泉宏釣具有限公司」(下稱泉宏公司),在泉宏公司擔任業務員一職,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期間,利用代理泉宏公司向如附表所示之公司客戶收取帳款之際,將其所收受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款項侵占入己,嗣經泉宏公司發現,向謝仕龍催討,謝仕龍仍置之不理,復逃匿無蹤,致泉宏公司追討無著。

二、案經泉宏釣具有限公司訴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1 │被告謝仕龍於偵查中之自│全部犯罪事實。 ││ │白 │ │├──┼───────────┼────────────┤│ 2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黃亞光│被告藉向如附表所示廠商請││ │於偵查中之指證 │領款項之機會,於附表所示││ │ │時間,侵占如附表所示金額││ │ │之事實。 │├──┼───────────┼────────────┤│ 3 │切結書1紙 │被告因侵占原應繳回公司之││ │ │貨款,承諾告訴人公司願返││ │ │還侵占款項之事實。 │├──┼───────────┼────────────┤│ 4 │被告挪用公司帳款明細表│告訴人公司與各廠商核帳後││ │1紙、付款執據8張 │,所計算出被告侵占如附表││ │ │所示款項之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被告於附表所示自99年2月、3月、4月、5月、7月、8月應將所收取之貨款結算後繳回而未繳回之侵占犯行(附表編號1、2、4至12)、及於99年2月某日擅自處分客戶退貨之侵占犯行(附表編號3),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蔡妍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 客戶名稱 │ 收帳日期 │ 帳款金額 ││ │ │ │ (新臺幣,元)│├───┼─────────┼────────┼────────┤│ 1 │屏東-慶發釣具行 │99年2月6日、99年│ 共計 134,741 ││ │ │3月10日、99年4月│ ││ │ │20日、99年5月15 │ ││ │ │日、99年7月26日 │ │├───┼─────────┼────────┼────────┤│ 2 │高雄-葳豐釣具行 │99年7月12日 │ 14,600 ││ │ ├────────┼────────┤│ │ │99年7月28日 │ 10,300 │├───┼─────────┼────────┼────────┤│ 3 │臺南-南提釣具行 │99年2月間某日 │ 37,950 │├───┼─────────┼────────┼────────┤│ 4 │高雄-維世界釣具行 │99年7月21日 │ 30,700 │├───┼─────────┼────────┼────────┤│ 5 │高雄-大社釣具行 │99年7月21日 │ 2,280 │├───┼─────────┼────────┼────────┤│ 6 │高雄-成功釣具行 │99年7月間某日 │ 10,000 │├───┼─────────┼────────┼────────┤│ 7 │臺南-世華釣具行 │99年7月19日 │ 11,200 │├───┼─────────┼────────┼────────┤│ 8 │高雄-耀宇釣具行 │99年7月12日 │ 19,600 │├───┼─────────┼────────┼────────┤│ 9 │高雄-新海線釣具行 │99年8月間某日 │ 3,800 │├───┼─────────┼────────┼────────┤│ 10 │屏東-海豐釣具行 │99年8月間某日 │ 8,800 │├───┼─────────┼────────┼────────┤│ 11 │屏東-上億釣具行 │99年8月間某日 │ 7,860 │├───┼─────────┼────────┼────────┤│ 12 │屏東-一忠釣具行 │99年7月間某日 │ 12,000 │├───┼─────────┼────────┼────────┤│合計 │ │ │ 303,831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日期:2011-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