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簡字第 48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482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楊慶瑞被 告 宋信良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02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宋信良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一字型起子及老虎鉗各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如下:

㈠證據欄應增列證據「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楠梓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權狀各一紙」。

㈡按被告在偵查中雖未自白,惟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

其犯罪者,第一審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乃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之當然解釋。訊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固不否認有持其所有扣案之一字型起子及老虎鉗各一支,破壞告訴人劉嘉卉名下之房屋大門門鎖,惟並非如檢察官所稱已自白犯行,並辯稱:其因積欠國稅局稅款,乃系爭房屋之所有權是登記在劉嘉卉名下,但為其所出錢購買,其共出資新臺幣(下同)35萬元,加上傢俱共約有50萬元云云。經查,上開房屋建物及土地所有權狀之所有權人均登記為告訴人劉嘉卉所有,有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楠梓地政事務所建物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權狀各一紙可證。被告雖提出有關大樓管理費通知單、百嘉服務單以及匯款資料查詢、交易明細表等物,然均無法直接或間接證明房屋為其所有。又被告上開與告訴人之債務糾紛,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5月27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45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院亦認定被告就其有利於己之事項,尚不能提出借名登記之有利證明。而本件被告自始至終即明知系爭房屋係登記在告訴人名下,仍毀損告訴人物品,亦不能以被告或有房屋價金借款返還請求權,而得抗辯其無毀損故意。

二、刑罰裁量: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毀損告訴人之財物,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所為實有可議之處,且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兼衡其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扣案之一字型起子及老虎鉗各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東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曹德英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0年度偵字第10215號被 告 宋信良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號11樓之2居新北市○○區○○街○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信良(侵入住宅、恐嚇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緩刑2年確定。詎仍不知警惕,於100年2 月間與其前女友劉嘉卉分手後,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0年3月21日18時許,持一字型起子、老虎鉗各1 支,至劉嘉卉名下、渠等前同居之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4樓之2號之房屋,破壞該屋大門門鎖後,進入屋內,足生損害於劉嘉卉。嗣劉嘉卉接獲房客電話,乃報警前往處理,而當場查獲並扣得一字型起子、老虎鉗各1支,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劉嘉卉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信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嘉卉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照片8幀附卷可稽,及扣案之一字型起子、老虎鉗各1 支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嫌。扣案之一字型起

子、老虎鉗各1 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前段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楊 慶 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11-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