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盧文賢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信凱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盧文賢自民國壹佰年伍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盧文賢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
1 條第1 款、第3 款規定,自民國100 年2 月2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案雖經辯論終結及宣判,然因被告所犯強盜強制性交罪嫌仍屬重大,且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況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故縱令被告於判決確定後,亦有執行階段之進行,是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仍屬存在,非予繼續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理及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5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曾仁勇法 官 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