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交聲字第 22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0年度交聲字第2225號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異 議 人 張育偉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案件,對於高雄市政府交通局於民國100年11月9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原處分字號:100年11月9日高市交裁字第裁32-B00000000、B00000000、B00000000、B00000000、B00000000、B00000000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張育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地點,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情事,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員警記下系爭機車車號後製單逕行舉發,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 項、第53條第1項、第2項、第60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裁處等語。

二、異議意旨則以:異議人當日因晚上喝酒酒醉,係坐車回家,系爭機車則不知被何人幫伊騎回家中,員警僅一路追逐而未攔檢開單,又無舉發照片,舉發通知單上亦無實際駕駛人之簽名,原處分機關逕對伊為上開裁處,自有未當,爰提起本件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有闖紅燈、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之情形,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下同)1 千8百元以上5千4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前項紅燈右轉行為者,處6 百元以上1千8百元以下罰鍰;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5 百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第4 款、第4項、第53條第1項、第2 項、第31條第6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即應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 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亦分別有所明定。

四、經查:㈠系爭機車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確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情事

等情,業據證人黃嘉榮即本件舉發員警到庭具結證稱:本件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情事均係由伊所舉發,100年9月29日凌晨0至2時許伊擔服巡邏勤務,伊當時看見在中山二路口南往北方向有1 部重機車在停等紅燈,其上駕駛及乘客均為大約20歲左右之年輕男性,2 人皆未戴安全帽,伊見狀遂前往盤查,並將自己的警用機車行駛至該重機車前方,示意他們靠邊接受盤查,但該重機車之駕駛及乘客拒絕接受盤查,就右轉沿苓雅二路西往東方向行駛至林森路口右轉林森路,直行至三多路時,該機車左轉三多路,接著行經三多、修文路口及三多、仁愛路口,闖越該2 處紅燈後,至三多、復興路口紅燈左轉逃逸,伊則全程騎乘警用機車緊追,因有規定不可強追,故伊追到一定距離後就放棄追逐,伊在中山、苓雅路口時,距離該車不到1 公尺的距離,有看到車牌號碼是000-000 ,當時是晴天沒有下雨,也沒有其他視線不清楚的情況,因伊從事取締交通勤務有13年之經驗,習慣在要攔車檢查前先注意對方的車牌號碼,所以不會有看錯的情況,且勤務結束回所時,伊有在電腦上核對車牌號碼000-000 號機車之資料,當時核對的情況與伊現場攔查的機車之車籍資料及特徵均相符,所以伊確認是系爭機車違規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86至87頁),復有證人黃嘉榮所庭呈其騎乘警用機車追逐系爭機車之監視器翻拍照片4 張、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6 紙在卷足憑(見本院100 年度交聲字第2225號卷第63至68、91至95頁),是上開事實自堪可認定。

㈡異議人雖仍以前開情詞置辯,然查,系爭機車之所有人為異

議人乙情,有車號查詢重型機車車籍資料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100 年度交聲字第2225卷第96頁),復為異議人所不否認,自足認定。則系爭機車既有如附表所示之違規情事,異議人如認當日實際騎乘系爭機車之違規者係另有其人,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 項規定,於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惟異議人並未於本件應到案日期即100 年10月30日前向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陳明應歸責人之年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業有該局100 年11月21日高市交裁決字0000000000號函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100 年度交聲字第2225號卷第60頁),是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逕以異議人即系爭機車之所有人為裁處對象,而為如附表所示之裁罰,經核於法洵屬有據,異議人迄今仍徒以自己未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系爭機車行經如附表所示之地點云云,希冀免責,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許勻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芷鈴┌────────────────────────────────────────────────┐│附表: │├────────────────────────────────────────────────┤│異議人:張育偉 │├────────────────────────────────────────────────┤│車 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編號│裁決日期、案號│ 時 間 │ 地點 │ 違規事實 │ 處罰法條 │ 裁罰 │ 本案案號 ││ │ (民國) │ (民國) │ │ │ │(新臺幣)│ │├──┼───────┼─────┼────┼───────┼──────┼─────┼─────┤│ 1 │100年11月9日高│100年9月19│高雄市中│機器腳踏車駕駛│道路交通管理│罰鍰500 元│100 年度交││ │市交裁字第裁32│日凌晨0 時│山路、苓│人未依規定戴安│處罰條例第31│ │聲字第2225││ │-B00000000號 │19分許 │雅路口 │全帽 │條第6項 │ │號 ││ │ │ │ │ │ │ │ │├──┼───────┼─────┼────┼───────┼──────┼─────┼─────┤│ 2 │100年11月9日高│100年9月19│高雄市中│駕車行經有燈光│道路交通管理│罰鍰600 元│100 年度交││ │市交裁字第裁32│日凌晨0 時│山路、苓│號誌管制之交岔│處罰條例第53│,並記違規│聲字第2226││ │-B00000000號 │19分許 │雅路口 │路口紅燈右轉 │條第2 項、第│點數3 點 │號 ││ │ │ │ │ │63條第1項 │ │ │├──┼───────┼─────┼────┼───────┼──────┼─────┼─────┤│ 3 │100年11月9日高│100年9月19│高雄市中│違反處罰條例之│道路交通管理│罰鍰 3,000│100 年度交││ │市交裁字第裁32│日凌晨0 時│山路、苓│行為,拒絕停車│處罰條例第60│元,並記違│聲字第2227││ │-B00000000號 │19分許 │雅路口 │接受稽查而逃逸│條第1 項、第│規點數1 點│號 ││ │ │ │ │ │63條第1項 │ │ │├──┼───────┼─────┼────┼───────┼──────┼─────┼─────┤│ 4 │100年11月9日高│100年9月19│高雄市三│駕車行經有燈光│道路交通管理│罰鍰 1,800│100 年度交││ │市交裁字第裁32│日凌晨0 時│多路、修│號誌管制之交岔│處罰條例第53│元,並記違│聲字第2230││ │-B00000000號 │22分許 │文(原處│路口闖紅燈 │條第1 項、第│規點數3 點│號 ││ │ │ │分書誤載│ │63條第1項 │ │ ││ │ │ │為文修)│ │ │ │ ││ │ │ │街口 │ │ │ │ │├──┼───────┼─────┼────┼───────┼──────┼─────┼─────┤│ 5 │100年11月9日高│100年9月19│高雄市三│駕車行經有燈光│道路交通管理│罰鍰 1,800│100 年度交││ │市交裁字第裁32│日凌晨0 時│多路、仁│號誌管制之交岔│處罰條例第53│元,並記違│聲字第2229││ │-B00000000號 │22分許 │愛路口 │路口闖紅燈 │條第1 項、第│規點數3 點│號 ││ │ │ │ │ │63條第1項 │ │ │├──┼───────┼─────┼────┼───────┼──────┼─────┼─────┤│ 6 │100年11月9日高│100年9月19│高雄市三│駕車行經有燈光│道路交通管理│罰鍰 1,800│100 年度交││ │市交裁字第裁32│日凌晨0 時│多、復興│號誌管制之交岔│處罰條例第53│元,並記違│聲字第2228││ │-B00000000號 │22分許 │路口 │路口闖紅燈 │條第1 項、第│規點數3 點│號 ││ │ │ │ │ │63條第1項 │ │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