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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審簡附民字第 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吳秀瓊被 告 郭健霖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並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適用民事訴訟法小額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饒志民法 官 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11-03-17